案件结构分析(二审)
2018-12-07 09:57:27 0 举报
案件结构分析(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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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商标专有使用权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1999-2009
康成公司经核受让让前述三个商标
吴江大润发公司成立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要求吴江大润发赔偿损失以及合理开支,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2017.1.25
江苏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判决现已经生效
李军贵加盟吴江大润发
第1284783号“大潤發”商标、第5091186号“大润发”商标、第4072235号“”商标分别获准注册,注册人为大润发流通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2013.11.27
大润发流通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大润发控股有限公司与康成公司同为台湾润泰集团的下属企业,属于关联公司,商标使用具有持续性和连贯性
2014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经营大润发超市
案由: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及判定吴江大润发、李军贵赔偿康辰公司损失、支付合理费用)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大润发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吴江大润发超市;李军贵,加盟人
江苏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0.9.25
商标的使用应不易造成公众混淆,经营应该遵守商业道德,加盟者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聚焦
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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