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引渡制度简介
2019-06-28 10:09:29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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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引渡条例架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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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特别协议的特殊适用
第十条:“特别协定”条款
在没有双边引渡条约时,就特别个案情况,经司法部长同意,外交部长可以签署该协议
国内法与引渡协约冲突时的适用
引渡方的逮捕请求
第11-15条
只能有加拿大司法部长决定
请求引渡和逮捕的程序和要求
释放拘留条件:1、错误的逮捕程序;2、60期满仍未提供授权材料和逮捕依据的合法性证明
拘留后保释聆讯程序
第16-20条
由加拿大执法机构执行
15日内聆讯
加拿大引渡制度简介
引渡听证程序
第21-28条
听证期间可能会转移地点,听证前证据保密避免因媒体传播影响独立审判;可强制证人到庭
对听证结果不服可以申诉
司法部长有权随时撤销逮捕释放嫌疑人
收监及证据要求
第29条-39条
引渡罪名与证据相符;根据证据在加拿大也构成犯罪;证据取得程序符合加拿大法律规定
30天内,有权上诉或申请临时释放
拒绝引渡条件
第40条-48条
90天内做出决定
司法部长享有绝对权利。例如因种族、宗教、国籍、民族、语言、肤色、政治观点、性别、性取向、年龄、心理或生理残疾或社会政治地位存在偏见或歧视可随时拒绝移送
被引渡者可能被判处死刑,可拒绝引渡
应当拒绝引渡的条件:1、被引渡人对于引渡国法律是禁止入境的;2、引渡行为可能视为一种军事入侵行为或损害军事利益;3、相关引渡属于政治犯或政治迫害行为
可能拒绝引渡的情形:1、在加拿大已就同一行为根据审判定位无罪;2、被引渡者因缺席而被判定有罪;3、犯罪时不满18岁且不符合加拿大少年法庭原则的罪名;4、被引渡者与在加拿大在审中刑事诉讼冲突;5、没有引渡合作协议的引渡合作伙伴对其没有管辖事项的引渡。
上诉程序
第49条-57条
不超过30天提出书面上诉请求
向州法院要求复核,不服再可向高等法院要求重审
执行阶段
第58条-83条
引渡国服完刑期后,如根据加拿大法律仍有要服的期限,回国后继续服完剩余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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