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物》39~116条)
2018-12-29 09:47:36 5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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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的所有权的基本知识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共有
按份~
特征:按份额享有、随时分割
内部:按份承担责任
对外:连带债权债务
共同~
概念:不分份额平等享有共有物所有权
特征:存在特定关系、不分份额、不可轻易请求分割
对内:共同承担、重大事项全体同意
对外:连带债权债务(法律另行规定或第三人不知除外)
类别: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共同继承、合伙财产的共有
~分割
物
实物分割、变价分割、折价分割
方式
协议分割、裁判分割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概念
若干独立单元构成的建筑物、业主、复合权利
特征
复合性、整体性、专有部分的基础性与主导性、收益及费用负担的主导性
专有部分
学说:中心说、空间说、最后粉刷表层说、壁心和最后粉刷表层折中说
利用上的独立性、排他使用、能够登记
共有部分
范围:《物》73、74、79条
没有明确规定的
以登记簿为准
优先考虑特别法
考虑~的本质属性
内容
对共有部分的保存、改良及利用
成员权
含义:业主作为管理建筑物团体中的一员而享有的
内容:表决权、制定团体规约权、选举管理者权、选择物业管理公司权
区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大会、物业服务企业
相邻关系
概念
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
原则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分类
用水、排水
使用邻地
建筑物
越界
防止损害
功能
扩张一方的所有权,限制他方的排除请求权
含义
概念
所有权人、自己意思
对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排斥他人、永久性
历史变迁
身份~--自由~--社会化~
特点
自权性、完全性、永久性、整体性、弹力性、社会性
权能(独占性的支配权)
积极~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消极~
依法排除非法侵害--请求权
限制
公法限制
禁止性~、容忍性~义务性~
自愿性~与非自愿性~
对所有权的剥夺
种类
国家~
全民所有的财产
主体唯一(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客体广泛
权利取得方式多样、权力行使(国家行政部门)
私人~
非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如:生活资料所有者
限制:不包括自然资源
保护:保护合法的私人财产
集体~
劳动群众
由集体组织代表全体成员行使
集体侵害成员合法利益,成员可请求法院撤销
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
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包括宗教团体
法人~
《物》没有明确承认,《物》67、68实质确认企业法人的企业财产所有权
取得与消灭
取得
原始取得
生产、先占、时效取得(公然、ping'he)、善意取得、添附、收取孳息
依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令、自然新增土地、国家对所有权人不明的
国家对无人继承的、没收与征收
继受取得
买卖、互易\继承或接受遗赠
消灭
因法律行为
抛弃、转让(交付、登记)
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
主体消灭、标的物灭失、判决\强制命令等、法律制度
征收
公共利益的需要
合理补偿的标准
程序
与征用的不同
善意取得制度
历史渊源
罗马法、日耳曼法
理论根据
取得时效说、权利外观说、法律赋权说、占有时效说、法律特别规定说
界定
原始取得说、继受取得说、区分说、争论无意义说
要件
范围:动产(·货币、票据、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的动产)、不动产、占有脱离物
权利:无处分权
转让行为:交易、登记或交付、有偿、合理对价
善意
推定\客观\消极
效力
原物权人与善意受让人:第三人、真实物权人
原~与无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原~与登记机构:机构(错):真实权利人→登记机构;第三人(错):真实权利人→登记机构→第三人
受让人与出让人:受债法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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