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物》241~245条
2018-12-29 09:49:00 6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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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关于占有部分的框架以及基础知识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取得
原始取得
无主物的先占
遗失物的拾得
继受取得
原因
移转(意思表示、交付)
继承(保护被继承人)
效力
合并
分离
消灭
占有人意思的管领力丧失(抛弃占有物、见有占有物掉落而不拾)
非占有人意思的管领力丧失(物被窃或遗失)
效力
权利与义务
占有物的使用、收益
《物》对此未作规定
对占有物费用支出的偿还
必要费用
奢侈费用
占有物灭失或损毁的赔偿责任
善意:限负~
恶意\他主:全部~
物权法上的保护
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
自力防御权(消极)
自力取回权(积极)
占有的物上请求权
占有物返还~
侵夺占有物
占有妨害除去~
妨碍
占有妨害防止~
对占有物存在危险
含义与功能
含义
客体
有体物(不包括集合物)
客观要件
事实上管领之力--时间上:继续性结合;空间上:不一定要具体接触
主观要件
有占有的意思
主观说、客观说(本书)、纯客观说
主体
自然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人(经其机关管理而为占有)
本质
事实\权利?
本书:事实--理由
维护社会秩序安定
维护占有人的利益,最终维护本权人的利益
功能
公示
权利转移效力
《物》23、26条
权利推定效力
占有的权力外观推定为真正权利人(《物》中未明确承认)
动产的善意取得效力
占有的公信力
保护
法律保护占有
《物》245条
持续
占有人对占有物有持续的利益
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229条
分类
是否有法律上的原因
有权~
法律上的原因或权源称为本权
无权~
善意~
无过失~
时效较短
有过失~
时效较长
恶意~
致使动产或者不动产遭到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有瑕疵~
无瑕疵~
是否以所有的意思
自主~
他主~
是否直接占有物
直接~
间接~
基于一定法律关系、享有返还请求权、队伍的支配具有一定制约能力
是否亲自占有
自己~
辅助~
私法关系:雇佣;公法关系:军人管领武器
占有的人数
单独占有
共同占有
区分意义:先占或时效取得以自主占有为成立要件
对占有人的赔偿责任以及权利推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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