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意见施行前已建成的配建地下停车位
2019-03-20 09:49:39 0 举报
武汉市配建地下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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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配建地下停车位转让时
按照前款规定办理配建地下停车位不动产登记和完善转让手续。
配建地下停车位已取得《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或者《商品房权属证明书》的情形
业主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手续
要求补办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手续
配建地下停车位未办理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手续的情形
建设项目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出让
公告无异议
房屋管理部门
建设项目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的
可以参照本意见第二条的规定,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办配建地下停车场规划、供地手续,办理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和配建地下停车位的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再向业主进行转让,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交易监管手续和不动产登记。
配建地下停车位《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房屋管理部门备案但尚未取得《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或者《商品房权属证明书》的情形
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类办理、简化程序
土地和房屋用途分别为“配建停车场(地上主导用途)”“地下停车位”
国土部门
1.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政府土地收益按照工业用地相应土地级别、使用年限的基准地价的6%核收;2.出让终止年限按照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终止年限确定,最高不超过50年,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划拨的,出让年限不超过50年;3.出让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套内建筑面积计算。4.业主办理配建地下停车位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可办理配建地下停车位不动产登记;5.相关出让手续可简化办理,简化程序由市国土规划部门另行制定。
予以登簿发证
申请
1.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可依法继续保留“划拨”;2.申请人要求办理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可依法依规办理,出让手续按照本款前项规定执行。
直接补办
转让时补办手续
配建地下停车位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形
参照“以划拨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形办理
原则
本意见施行前已建成的配建地下停车位办理不动产登记和完善转让手续流程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手续
配建地下停车位相对应的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出让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书》中注明地下停车位转让时需补办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缴相关费用。
不动产登记机构
1.补办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手续;2.补缴政府土地收益;3.转让后配建地下停车位《不动产权证书》权利性质栏登记为“出让”
办理相关交易监管手续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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