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刑法总则 1-10
2020-04-23 18:32:25 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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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笔记-刑法-总则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刑法 总则
01 刑法论
第一节 刑法概述
组成
刑法典
含:刑法修正案,10个
单行刑法1个(外汇)
附属刑法0个
变通规定(港澳台、民族自治地方)
考点
入户抢劫-不是法律规定的加重情节-按罪刑法定原则来说
刑法的性质和机能
刑法-犯罪,调整的社会关系比较广泛,严密性,适用要慎重,是其他法律的补充性保障
性质
只调整——犯罪行为
顺序:先道德——再法律——后刑法
机能
行为规范
保护法益
限制国家权力,防止国家公权力被滥用
打击犯罪,保护法益
自由保障/人权保障
保护法益/保障人权
会有矛盾
罪刑法定
第二节 基本原则
解读
法——刑法,定罪量刑-刑法的明文规定
限制司法权
刑法的规定必须合理,不能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残虐
限制立法权
思想基础
民主主义:全国人大
不等于民意&民间习惯
尊重人权
使国民对自己的行为具有预测可能性
三权分立
立法权应限制司法权
心理强制说
使人们对犯罪感到害怕
内容
成文——禁止习惯法
严格——禁止类推
确定——刑罚应明确适当
事前——禁止溯及既往
禁止事后法,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
行为和刑法,刑罚和刑法的关系
罪刑相适应
客观危害性+主观罪过性+人身危险性
体现
立法上
侧重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制定协调合理的刑罚体系
量刑上
侧重考略重罪重判,轻罪轻判
行刑上
侧重考虑人身危险性,合理运用减刑、假释
犯罪行为与刑罚的对应关系
平等适用
司法平等,法律适用平等
立法就不一定平等,对不同主体给予不同的处罚
第三节 刑法的解释
分类
按解释效力
立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
效力最大,旧立法解释>新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
最高院/最高检
学理解释
无效力
按技巧
只能有1个
平义解释:字面
扩大解释:随社会变迁适度扩大
有道理的,结论是对的
符合国民预测可能性
信用卡诈骗,含借记卡
官方解释可认为是扩大解释
量的扩大
缩小解释:限制刑法处罚
反对解释:反面含义
补正解释:纠错
刑法第99条&63条:以上以下本数
类推解释
质的扩大
禁止类推
结论完全没有道理,是错的
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
但不能违反解释的说明性
按理由
可多个
文理解释:按文法、语法等
当然解释:理所当然、不言而喻
层次性、递进性、有轻重之分
也有可能是错的
历史解释:随历史变迁而有变化
抚养义务人,有家庭成员-精神病院
比较解释
参照国外
体系解释
一词多义
同一个词在不同法条间有不同含义
不同的词,可能是同一个含义
目的解释
按态度
主观解释
立法原意/立法者主观意思
客观解释
客观优先
所有解释都有可能是错的
并非一定要有利于被告
决定性作用是看解释的结论,是否符合刑法目的
第四节 刑法的效力
空间效力:沾边就管
中国境内
属地管辖
领陆领空领水
旗国主义:船舶/航空器
驻外使馆
犯罪发生地/结果地
犯罪行为(含预备行为)、犯罪结果,有1个在中国,也是
中国境外
属人原则
最高刑3年以下,可以不追究
国家工作人员&军人除外
中国人在国外
保护原则
外国人对中国&公民
必须是双重犯罪+最低刑3年以上有期
普遍管辖
双重犯罪
适用中国法律
如:海盗罪、恐怖主义罪、劫持民用航空器罪
属地>属人>保护
时间效力-有利于被害人
从旧兼从轻
司法解释效力
适用于刑法条文规定之后的全部期间
包括:法律解释出台之前
行为时无,审理是有,适用新的
旧的不犯罪,新的犯罪,行为在旧出台后新出台前——适用旧的
旧的犯罪,新的不犯罪,行为在旧出台后新出台前,适用新的
对外国判决的消极承认
仍可追究,但已经受罚过的,可免除&减轻
02 犯罪构成
第一节 基础理论
要素分类
成文 vs 不成文
积极 vs 消极(阻却)
消极: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务,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客观 vs 主观
客观:可以看得见的,如行为主体、身份、行为、结果等
主观:看不见的,如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
记述 vs 规范
记述:日常判断即可,如妇女、毒品、人等
规范:需要法官判断
价值的评价因素:如猥亵、淫秽物品、诽谤等
经验法则的~:入户抢劫的户(家庭生活)
法律的~: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公私财物、他人占用的财物
犯罪分类
自然犯&法定犯
自然犯不能由单位构成
单位拐卖儿童、窃电,不能成为犯罪主体,只能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自然犯中常有不成文的构成要素
隔离犯(隔隙犯)
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时空距离
如:邮寄毒物谋杀他人,如有泄露危险,则邮寄出为既遂,否则等结果发生才既遂
即成犯、状态犯、继续犯
即成犯:如故杀,一旦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犯罪便同时结束了
状态犯:盗窃
犯罪行为终了后,危害结果继续存在
既遂后,加入者成立新罪名
继续犯:侵犯人身自由、持有型犯罪
既遂后,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同时存在
没有结束的话,加入者成立共犯
告诉才处理
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罪,4个都有例外
侵占罪,绝对的告诉才处理
存疑
适用:小前提-具体案件
选择
重罪/轻罪=轻罪
有罪/无罪=无罪
重罪/轻罪/无罪=无罪
第二节 分析犯罪
思路
主观(故意/过失)+客观(主体/危害行为/客体)
阶段一(暂时)
主客观一致范围内(暂时)成立犯罪
有阻却事由
阻却事由,只对自己有效,其他共犯不能被阻却
阶段二(行为)
(无阻却事由)成立犯罪
因果关系
阶段三(结果)
犯罪形态
客观
危害行为
有体性(实际发生的)+有意识+有害性
模型
甲给乙人参果,想噎死乙,乙噎死了
无罪
无危害行为
甲给乙有毒的人参果,想毒死乙,乙噎死了
故杀未遂
有危害行为,无因果关系
甲给乙有毒的人参果,想毒死他,乙毒死了
故杀既遂
有危害行为+有因果关系
危害性
制造危险、创设危险、提高危险
降低危险,不是危害行为,掐断危险源
区别
替代危险
从火灾中扔下孩子
创设了1个新的危险源-危害行为
被害人自陷风险
危险的实行者
能否认识到
能否控制到
支配者/控制者
方式
作为
把婴儿扔到湖里
不作为
真正不作为
只能由不作为构成
有义务不履行
不真正不作为犯
作为/不作为
应为+能为+不为+具有等价性
案例
把婴儿扔到大街上/森林里/熊出没的地方
责任阶层-可谴责性-主观要件
要件
犯罪故意
犯罪过失
无罪过事件
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的错误
打击错误
故意制造的风险没实现,偏离了
对象错误
因果关系错误
抽象的错误
主观阻却事由
责任年龄
责任能力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
官方
行为无价值论
行为最重要,客观行为为核心
偶然防卫:甲杀乙,正好阻止了乙杀丙
行为:犯罪;结果:阻止了犯罪(正当防卫)
行为有侵害法益的可能性,是犯罪行为—故杀但结果是好的—未遂
区别:(绝对)不能犯
行为本身不是犯罪,没有侵害法益的可能性
03 行为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形式责任年龄
无责:>14
限责-相对刑事责任能力:14-16
8种:故杀/故伤/放火/贩毒/抢劫/强奸/爆炸/投毒
包括转化犯,不含事后转化的抢劫
全责:满18
减轻责任年龄
14-18
应当从轻/减轻
满75
故意犯罪的
可以从轻/减轻
过失犯罪的
减弱/丧失
精神病/间接性精神病犯病时(含病理性醉酒)
不负刑事责任
生理缺陷:又聋又哑/盲人
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有责
原因自由行为:吸毒、醉酒
第一次吸毒不算
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务
国有控股不是
丢失枪支不报罪:公务用枪+不报+严重后果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依法配枪(必须严重后果)、依法公务用枪(无需严重后果即可定罪)
纯正的自然人犯罪
自然犯+金融诈骗(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有价证券诈骗罪)
单位不构成盗窃罪
第二节 单位犯罪
主体与条件
任何单位
私营/独资+法人资格
单位的内部机构/分支机构=构罪
只要是自己名义,违法所得归自己
为了单位利益+利益均沾
但职工不用罚/内部不构成共同犯罪
故意/过失,都有可能
变更
吊销、撤销、注销——只追究自然人
合并的,追究原单位和自然人
处罚
双罚-原则
单位罚金+人
单罚-例外
只罚人
例外
成立的目的/主要活动/实际个人利益=定自然人犯罪
04 不作为犯罪
理解
没有履行刑法要求你履行的义务
成立条件
有义务+有履行能力+不履行义务+因果关系+等价性
种类
纯正不作为
只能由不履行义务构罪
丢失枪支不报罪、逃税罪、遗弃罪、不报安全事故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绝提供间谍证据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解救被拐、绑架妇女罪
侵占罪,积极作为犯罪,拒不返还只是表现
不纯正不作为犯
义务来源
危险源
先行行为的义务
基于特定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
法律法规
如:父母子女
职务、业务
合同契约
即使无效/过期,也不影响
特定领域
你的地盘,如司机对车内、房主对房内
紧密的共同关系所产生的
一般基于风险较大的行为
基于自愿保护的
自愿救了,就产生义务了。救一半放任不管,成立不作为犯罪
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不构罪
以为掉入河的,不是别人,其实是自己儿子,死了——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义务认识错误-构罪
知道儿子掉入河,以为没有救助义务,就没有救,死了——成立不作为的故杀
05 犯罪客体
第一节 犯罪客体和行为对象
犯罪客体
刑法保护的法益
抽象的
犯罪对象
犯罪行为侵害的具体对象
注意
脱逃罪-无犯罪对象,侵害司法法益
第二节
实害犯
是原则
发生实际法益侵害-作为处罚依据
过失犯-一定要有实害结果
无犯罪形态
常考
丢失枪支不报罪、信用卡诈骗罪、侵犯商业秘密、滥用职权罪
在实际结果发生前,可中止行为对法益有危险,但不要求有实际损害结果
危险犯
具体危险犯
行为对法益达到具体危险=既遂
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抽象危险犯(行为犯)
行为本身就蕴含危险
实施=既遂
如:危险驾驶罪
飙车/酒驾/超载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而运输的
第三节 期待可能性
近亲属的窝藏、包庇罪
已婚妇女因灾害流落外地而结婚的
犯罪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的
犯罪后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的
06 因果关系
第一节 关系
因果关系-是否既遂
不解决犯罪是否成立
无因果,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过失犯罪是结果犯,无因果,不成立犯罪,无罪
补充
因果关系属于客观属性,有因果关系不一定成立犯罪还要看犯罪人主观要件
无因果关系也可能构成犯罪,如犯罪未遂
第二节 刑法上的因果
因
必须是犯罪行为
必须是着手
着手标准=分则具体罪名的犯罪行为+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的危害
果
一般犯罪需要实害
1个行为可能导致多个结果
判断标准
条件说
无A则无B
相当因果关系说
通常Y有A则有B
第三节 二重和重叠的因果关系
重叠的
2个因汇集才导致结果发生
有因果-都既遂
按份责任
二重的
单独1个因也能发生
连带责任
第四节 介入因素
结果的发生归责于-介入因素
只有1个因
与前行为无因果
有中止行为-真诚努力——犯罪中止
无中止行为——犯罪既遂
结果的发生归责于-介入因素+前行为
2个因
前行为人犯罪既遂
介入的中断因果链条的标准
量的要求,接近100%
独立发生+异常(低概率)
常考的介入因素
自然灾害、其他犯罪行为、车祸、毁灭证据/毁尸灭迹、自杀、受害人特殊体质等
第五节 其他
共同犯罪的因果
一人既遂全部既遂
帮助犯的帮助没用上,帮助犯未遂
帮助犯想终止,需要明确告知退出+消除因果力
无法查明因果的处理方式
构成共同犯罪的
都既遂
故意犯罪同时犯
都未遂
过失犯罪同时犯
都无罪
承继的共犯
全程参与者承担,对所有都要负责
加入者不承担,只对自己加入后的负责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
聚众者承担责任
第六节 客观归责理论
制造不被允许的风险
如果减少了风险,就排除客观归责
甲看到有石头要落到乙的头上,推了乙,乙的手被砸中,不能把伤害结果归责于甲
没有减少,也没有提高风险,也不能归责
制造了风险,但是合法,排除客观归责
遵守交通归责的致人死亡
实现不被允许的风险
结果没有超出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
07 客观阻却事由
第一节 正当防卫
正-非法
本质也是犯罪行为
要能避免/挽回损失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结束
现实紧迫
防卫意识
防卫认识
认识存在不法侵害
防卫意志
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
特殊正当防卫
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第二节 紧急避险
正-正
第三节 被害人承诺
无效
幼儿、精神病人
第四节 其他阻却事由
自救行为
法令行为
正当业务行为:职业体育比赛、正常医疗行为等
自损行为
义务冲突
被害人是行为的控制者、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
被害人对风险的认识能力+对风险有控制能力
行为人是~,被害人同意/配合
08 主观构成要件
犯罪主观辨析
结果是否必然发生
必然
直接故意
可能
有没有认识到结果可能发生
有
看心态
希望,追求结果发生
放任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
反对结果发生,轻信能够避免
过于自信的过失
没有
是否应当预见
应当
疏忽大意的过失
不应当
意外事件
第五节 无罪过事件
不是阻却事由,不构罪
只是没有主观构成要件
不可抗力
第八节 犯意改变
预备和实行阶段的转化
吸收原则
实行阶段的转化
犯意升高者-从新意
犯意降低者,从旧意(择重的)
另起犯意
前罪已未遂/既遂/中止后(终局性)+新罪=数罪并罚
不同法益
同一法益
行为对象转换
同一犯罪
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定一罪
不同犯罪
应当并罚
09 认识错误
具体认识错误(同一犯罪构成内)
要侵害的人没有出现
故意犯罪既遂
打击/方法错误
法定符合说
具体符合说
故意犯罪未遂+过失犯罪,想象竞合
因果错误
狭义
想淹死,结果被摔死
提前
已着手
既遂
没有着手
预备+过失
延迟
第一个行为
第2个行为
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评价
否则,要评价
抽象认识错误(不同犯罪构成)
包容评价 p59
3种情况
交叉包容
大包小
重罪是大范围,轻罪是小范围
无包容
判断
主客观一致定罪
主观不能包容部分
主观犯罪的未遂
若该主观犯意下午法益侵害的可能性=无罪
客观不能包容部分
刑法分则规定过失的,定过失
分则没有规定的,定无罪
无法包容,人 vs 财物
主观A罪+客观B罪=A罪未遂(or无罪)+B罪过失(or无罪)
如:想杀人,在人很多的地方开抢,只打坏1个蜡像/同时打死人
客观超出(超出部分-定过失)
主观轻罪+客观重罪=主观轻罪故意既遂+客观重罪过失(or 无罪)
主观超出(超出部分-定未遂)
主观重罪+客观轻罪=主观重罪未遂(or 无罪)+客观轻罪既遂
只有法定符合说
第五节 违法性认识错误
原则:后果自负
例外:官方给了错误答复
10 犯罪形态
预备阶段
准备工具、制造犯罪条件
预备、中止
实行阶段
开始着手:对法益侵害造成紧迫性严重性+分则罪名行为
未遂、中止
状态
未遂、中止、既遂
中止
能达目的而不欲
未遂
欲达目的而不能
第四节 加重犯的
主观想
基本犯罪+加重
客观出现
犯罪形态,则成立加重犯的未完成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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