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基本概念梳理
2019-07-26 10:05:13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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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基本概念梳理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肖像权是什么?
【法律法规】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
【司法实践】
“授权行法律规范”,不是规定侵犯肖像权责任的一般构成
袁海鹰与成都晚报社肖像权纠纷
(2008)成民终字第499号
哪张有肖像权?
“以营利为目的”
怎么理解?
典型行为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
【司法实践】
“某些侵害肖像权责任的具体构成,不是规定侵犯肖像权责任的一般构成”
袁海鹰与成都晚报社肖像权纠纷
(2008)成民终字第499号
如何判定?
案例
葛优“满橙大礼包”
使用肖像制作动漫,进行商品推介
本案中,满橙公司系具有营利性质的法人单位,其在涉案网站上为进行商业推广项目使用葛优肖像制作动漫,涉案动画《非诚勿扰3》中植入了含有满橙大礼包字样以及网址,并通过此传播形式为其网站相关项目进行商业宣传,目的在于增加自己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影响力,其行为属于从事与其经营相关的宣传活动,从而获取营业利润,显然具有营利目的。
(2014)海民初字第12312号
方舟子诉罗永浩
案情
方舟子12月29日的微博文字中有如下内容:“罗永浩忽然又看上了我这个其口中的‘骗子’、‘人渣’、‘精神病’、‘心理残疾’、‘人格扭曲’、‘双重标准’、‘选择性打假’的名声,想用来给其做广告?可以,但是广告语必须这么写:‘打假斗士方舟子亲自承诺终生揭露的英语培训机构下流品质-罗流氓保障’”。在方舟子12月28日的微博文字中有如下内容:“我无限期地义务接受消费者对罗永浩负责的任何机构包括其英语学校和留学中介的投诉和调查,是因为不相信一个以侮辱别人妻子为乐的流氓以及与流氓合作的投资者、管理者、工作者,能长时间地有道德有规范地办任何机构,不管如何地标榜、伪装。并且同情和我一样经受其理想主义伪装蒙骗的上当者”
该视频中显示,主讲人为罗永浩,演讲人身后背景墙在“老罗英语培训信心保障”字样的大图标下,有一行“打假斗士方舟子承诺终生免费监督质量的培训机构”字样。且在整个视频演讲过程中,配合演讲人演讲内容,大图标中曾短暂闪现方舟子头像照片
【法院观点】
子主题
法律规定“未经他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构成侵权”的内在逻辑在于肖像本身蕴含着一定的商业价值,通过公众对肖像权人的喜爱、信任、欣赏、认同等正面情感,进而对肖像权人所推荐的产品或服务产生信赖和认可。而本案中老罗公司对方是民肖像权的使用显然不具有上述的效果和目的。演讲中对方是民肖像的使用更多是采用了丑化和贬损的方式。“贬损方是民”与“提升老罗公司形象”之间显然无法建立起必然的对应关系。综合演讲的上下文内容,不难看出老罗公司使用方是民肖像的目的旨在丑化和贬损其形象,而非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方舟子诉罗永浩
(2014)一中民终字第02085号
汪峰《风暴来临》案
转发“假汪峰”演唱会广告
丁勇上诉指出,微博文字并非宣传而仅仅是转发照片或为朋友寻找工作人员。但从涉案微博的具体内容来看,“代言钻戒”、“2015中国好声音开播大片,片中爆炸动作戏多,全国寻四位导师替身”、“应主办方邀请赶往合肥参加明天晚上(5月30日)下午6点三里庵之心城汪峰2015.9.19《风暴来临》演唱会新闻发布会担任表演嘉宾”等内容均表现出明显的广告宣传性质。至于丁勇的广告宣传是为自己宣传还是为朋友帮忙,并不影响其营利目的的认定。即使是为朋友帮忙,丁勇自己不收取任何报酬,那也是丁勇与案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并不能否定涉案微博利用汪峰肖像进行宣传的营利目的。
汪峰诉丁勇
(2016)京01民终5866号
总结
与使用的目的及行为的性质相关
若以丑化与贬损为目的,即便是在商业行为中使用肖像,也不构成以营利为目的使用
营利对象不论,不论是为行为人还是为他人营利,不影响营利性质的认定
非营利为目的,是否就不侵权?
方舟子诉罗永浩
肖像权人对自身肖像应当享有使用、许可他人使用,不受歪曲、丑化等权利。随着对人格权保护范围和保护方式的完善,法律对肖像权的保护已不局限于“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一种情形,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对侵犯肖像权的规定中亦未将“营利为目的”作为必要条件。
(2014)一中民终字第02085号
“肖像”
角色形象
子主题
是肖像吗?是的话,权利属于谁?
如果具有可识别性,也就是能够与演员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的,角色形象即为演员肖像
唐嫣与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
(2016)京0108民初1142号
能清晰再现表演者面部形象特征的人物剧照是肖像,肖像多以作品形式存在,肖像作品上存在着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双重权利,两权利仅仅是聚合,不是吸收。
电影《茶馆》
(2002)东民初字第6226号
虚拟形象
子主题
是肖像吗?权利属于谁?
肖像权的扩张
与演员形成对应关系(关联来源于知名度而非体貌特征)的形象是否属于肖像权保护的范围
是的
章金莱所饰演的孙悟空形象,虽然是基于古典文学作品所创作,并进行了艺术化处理,但是该形象与章金莱个人的五官特征、轮廓、面部表情密不可分。章金莱饰演的孙悟空完全与其个人具有——对应的关系,即该形象与章金莱之间具有可识别性。在相对稳定的时期内,在一定的观众范围里,一看到章金莱扮演的孙悟空形象,就能认出其饰演者为章金莱。因此,对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应当进行适当的扩张解释,将与肖像有密切联系的形象解释为涵盖在肖像权之中。当某一角色形象能够反映出饰演者的体貌特征并与饰演者具有可识别性的条件下,应当将该形象作为自然人的肖像予以保护。
章金莱与蓝港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上诉案
(2013)一中民终字第05303号
该案最终因法院认为被告使用形象与角色形象存在可识别的差异,公众不会认为被告使用形象为原告形象,因此不判定侵权
【一审观点】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通过各种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而享有的专有权,它仅限于反映真实人物的形象特征;而"孙悟空"形象来源于小说《西游记》,是一个拟人化的石猴形象,虽然章金莱在电视剧版《西游记》中塑造的"孙悟空"形象基于其本身的一些外在特征,但与其本人形象具有本质区别和差异。社会公众会将电视剧版《西游记》中的"孙悟空"形象与章金莱建立对应关系,并不是基于二者外在形象的一致性,而是在于其精湛的表演将"孙悟空"形象塑造得栩栩如生、深入人心,使人们记住了扮演者。因此,章金莱塑造的"孙悟空"形象非其本人肖像,蓝港公司在网络游戏中使用"孙悟空"形象的行为不构成对章金莱本人肖像权的侵犯。
侵犯六小龄童权利吗?
子主题
使用形象与主张形象若存在可是别的差异,使得使用形象与主张形象不发生直接联系则不视为侵权行为
确实如被上诉人蓝港公司在答辩中所述,其使用的"孙悟空"的面目更有棱角,神态更冷峻、凶悍;而章金莱饰演的"孙悟空"更圆润,更具亲和力。本案之所以强调蓝港公司使用的"孙悟空"与章金莱饰演的"孙悟空"之间的区别,是因为章金莱饰演的"孙悟空"形象深入人心,通过章金莱饰演的"孙悟空"能够识别出章金莱。恰恰这些差异,导致了在同样的观众范围内,立即能够分辨出蓝港公司所使用的"孙悟空"不是章金莱饰演的"孙悟空",更不能通过该形象与章金莱建立直接的联系。
(2013)一中民终字第05303号
角色形象漫画化
子主题
侵犯肖像权吗?
子主题
本案中“勤奋”网络动画形象特点包括光头高鼻梁、凹腮高颧骨,与葛优的面部特点相吻合,一般的社会公众一眼即可识别。结合涉案动漫使用的标题名称为《非诚勿扰3》,动画人物关系以及形象和画面配音对系列电影《非诚勿扰》加以模仿,“勤奋”的角色命名与葛优扮演的“秦奋”角色名称相近似,网络动画形象以及网络动漫中使用了配图文字“这个我看行”是葛优所代言广告广告词、其他文字如“人生就是一场修行”“散买卖不散交情”“谁动感情谁完蛋”为系列电影《非诚勿扰》中葛优扮演角色台词,动画中“勤奋”台词配音也模仿了葛优语气及声音特点,上述一系列情节进一步增强了网络用户对“勤奋”网络动画指向葛优的主观感受。
葛优与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2014)海民初字第12312号
集体形象是否有肖像权,权利属于谁
是
贵人鸟VS中国篮协
(2008)二中民终字第1505号
尽管“集体肖像权”在我国法律中无明确规定,但是法院曾在一些判决中承认集体肖像权的存在并对此加以保护。
2006年8月,对抗赛组委会授权贵人鸟在宣传中使用赛事组委会制作的宣传图片,该图片包括三名国家篮球队队员穿着国家队队服的形象 ,贵人鸟使用上述图片进行大量广告宣传。
但早在2006年6月8日,中国篮协已经获得了这三名球员集体特征的独家使用权,贵人鸟的商业使用是侵权的。
2006年8月,对抗赛组委会授权贵人鸟在宣传中使用赛事组委会制作的宣传图片,该图片包括三名国家篮球队队员穿着国家队队服的形象 ,贵人鸟使用上述图片进行大量广告宣传。
但早在2006年6月8日,中国篮协已经获得了这三名球员集体特征的独家使用权,贵人鸟的商业使用是侵权的。
归属于投资运营集体形象的主体
本院认为,本案中美商公司主张保护的并非某一具体个体形象,而是由NBA众多成员个体形象、特征要素与标识共同组合而指向的NBA整体形象,因此由运营维护NBA并对相关标识享有权益的美商公司寻求法律救济,并不存在法律障碍,不需要逐一获得相关个体的额外授权。
侵犯NBA集体形象商品化权案(肖像、姓名、技巧等识别性元素的集合)
(2017)粤民终1395号
总结
如果具有可识别性,也就是能够与演员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的,角色形象即为演员肖像
多懂一丢丢
“未经本人许可”
艺人签了聘用协议,参与拍摄,是不是意味着他人可以任意使用剧中形象,这个他人是出品方或者他人有没有差异
主动参与拍摄可构成许可使用的默示
原告也是在知道被告将在《A》杂志上刊载褒奖其行为的文章一事后,配合拍摄了涉案肖像照片,故本院有理由推定原告对被告将所拍摄的照片配发在相关文章上的行为是知晓并同意的
但该许可具有相对性并有限制
影视演员在同意参加影视剧的演出时,除非有特别约定,演员的同意出演,意味着其对制作方制作、使用其肖像的许可,是演员对自己肖像权使用权的出让。但这种出让具有相对性,主体仅限于演员与制作方之间,且仅是部分、有限的出让或转让,影视剧制作方只能在合理范围内使用。
唐嫣与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
(2016)京0108民初1142号
侵权就侵权了,能咋滴?
【法律法规】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具体咋整
赔礼道歉
能不能要求道歉?
可以
人身权利受到损害有权利要求赔礼道歉
霍建华要求博能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2016)黑0108民初690号
卖“满橙大礼包”的在优酷道歉合适吗?
子主题
但范围应与影响相适应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院已认定“勤奋”这一角色形象使用了葛优肖像,满橙公司未经许可商业性使用个人肖像的行为确实损及葛优的人身权利,会使得受众误认其对满橙公司的产品进行了代言,故葛优要求满橙公司赔礼道歉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承担赔礼道歉责任形式应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合一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已经采取了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的措施,而满橙公司使用葛优肖像的主要目的在于推广该公司网站上的“满橙大礼包”礼品兑换服务,其对葛优的侵权影响范围主要及于登录满橙公司网站的受众,合一公司影响力范围明显超出了前述受众范围,与其所受影响不相当,法院难以支持,因此满橙公司在其公司网站向葛优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即可
(2014)海民初字第12312号
又要保密,又要公开,能行嘛?
关于致歉方式,本院认为,霍建华关于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其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主张,与其书面申请“不将案件的任何信息投放媒体”的主张相矛盾,故判令博能公司以书面形式向霍建华赔礼道歉较为适宜
财产损失
赔多少?
本案中满橙公司在商业活动中未经过葛优同意使用其肖像,应赔偿葛优相应的使用费,对于该数额的确定,结合满橙公司在其原网站上使用葛优肖像的时间长短与侵权范围、对葛优造成的影响范围、其行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酌情确定。同时,被侵权人可以主张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计入赔偿范围内,法院酌情确定满橙公司应赔偿葛优损失25万元。
葛优与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2014)海民初字第12312号
霍建华为知名演员,博能公司的侵权行为必然给霍建华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本院根据博能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时间、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及造成的影响等情况,综合酌定5000元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霍建华公证保全侵权行为的证据,并委托律师进行维权诉讼,本院酌情支持霍建华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5000元。
(2016)黑0108民初690号
鉴于原告未提交量化性证据,故本院根据原告的知名度、被告对原告肖像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使用数量、使用时间、网站影响力,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及当前的市场因素酌情确定。对原告要求赔偿合理支出的诉讼请求,原告虽未提交律师费票据,但考虑确有律师出庭的事实,本院酌情予以考虑;关于公证等费用,原告仅提供一张公证费票据,未提供其他票据,故本院综合酌情予以考虑,对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不再予以支持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八万元
唐嫣与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
(2016)京0108民初1142号
损失与使用的肖像的数量有关
相同案情使用三张的判决经济损失三万,六张的则为六万
王宝强诉畅想软件
(2018)京03民终5776号
王宝强诉安信木材
(2017)京0105民初58011号
能要精神损失赔偿金吗
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造成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来看,并无证据证明对于葛优肖像的使用给其造成负面影响,故对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
葛优与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2014)海民初字第12312号
葛优与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2014)海民初字第12312号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侵犯肖像权行为更多针对的是人格中的财产权利而非其所涵射的精神利益。同时,原告本人亦不会因此遭受心理或精神上的痛苦,故综合上述因素,对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唐嫣与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
(2016)京0108民初1142号
还要注意什么?
名誉权竞合
子主题
擅自拿刘晓庆照片做美容广告 刘晓庆索赔100万元
被告蓝梦国际医疗整形医院未经原告刘晓庆允许,擅自《长春晚报》2009年4月7日第6版及4月9日第28版使用了刘晓庆照片,并在照片下方标注虚假事实,刊登广告,刘晓庆因此将蓝梦国际医疗整形医院诉至法院,索赔100万元赔偿金。
2010年1月22日在北京朝阳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同意和解,刘晓庆将100万元赔偿金降低为5万元。被告应经尽快的在长春晚报连续五次刊登赔礼道歉,挽回刘晓庆的影响。
2010年1月22日在北京朝阳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同意和解,刘晓庆将100万元赔偿金降低为5万元。被告应经尽快的在长春晚报连续五次刊登赔礼道歉,挽回刘晓庆的影响。
著作权竞合
剧照
影视剧截图
海报
懂的这么多道理,我们能不能好好画漫画了
抗辩
合理使用?
是否与著作权一样有合理使用的说法
很难被支持
利用剧照进行演绎为产品宣传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畅想软件公司未经王宝强同意擅自使用其照片,显然具有通过利用其肖像权的商业化财产价值,增加自己产品的市场认可度和影响力的目的,进而获利,已经构成肖像权侵权。
王宝强诉畅想软件肖像权纠纷-(2018)京03民终5776号
非营利为目的?
对策
尽量避免使用非原创形象
不以贬损的方式使用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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