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法
2019-04-10 20:25:37 58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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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达法考,李晗讲商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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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银行业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监督管理机构
机构:银保监会
监督对象: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财资租投”)
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职责(宏观)
结售汇
银行间债券市场
存款准备金率
同业拆借
银保监会(微观)
从市场进入到退出市场几乎全部问题
“假账”由两方共同管理
监督管理措施
强制整改制度
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资本充足率不足,乱上新业务)
由银保监局或省一级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对于逾期未整改的
人(股东高管分红)
财(财产处分)
物(新业务新机构)
符合条件的3日内取消措施
接管重组与撤销
限制股东董事出境
限制财产转让或其他权利需要向司法机关申请
对于涉案机构只能查询,冻结资产必须向司法机关申请
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依《商业银行法》与《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经营自主权,地方政府不得强迫放贷
以贷款为传统核心业务
注册资本:一般为认缴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为实缴制度
全国 10亿
城市 1亿
农村 5000万
设立要求:1.有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2.市监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
不是独立法人不能独立担责,但能成为被诉讼人
不按行政区划分
拨付各个分行的资本总和不得超过总行的60%
商业银行业务规则
贷款法律制度
审贷分离、分级审批
担保贷为原则,信用贷为例外
对关系人/企业不得信用贷(担保贷优惠条例不得优于普通)
书面合同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流动性资产余额与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强迫发放贷款禁止
不良贷款
逾期贷款:逾期未还
呆滞贷款:1.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两年2.生产已经停止的
呆账贷款:按相关规定确认无法偿还的
因抵押权、质权取得的不动产、股权,应在2年内处理完毕
其他业务规则
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
不得投资非自用不特产
银行之间可以互相持股,但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同业拆借,遵守央行规定禁贷禁投
接管与破产
接管
已经或可能出现信用危机,由银保会接管
后果:一变二不变
经营管理权力发生改变
法人资格不变、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期限:可以延期,但不得超过2年
接管终止
接管期届满
回复营业能力
被合并或依法宣告破产
破产
破产原因:与《破产法》不同,只需要满足不能支付到期债务
破产程序:由银保监会同意;有法院宣布破产组织清算
清算顺序: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个人储蓄→其它
自由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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