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_政府信息公开
2019-08-13 10:53:32 3 举报
AI智能生成
2019年法考 行政法--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整理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公
开
主
体
开
主
体
原则
谁制作,谁公开
谁保存,谁公开
必须是从非行政机关处获取
特殊
情况
情况
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政府信息
制作/最初获取的机关负责公开
派出机构、内设机构: 依法律法规+以自己名义履职,则自己公开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
牵头机关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协调机制
协调机制
公开信息涉及其他机构的,应与有关机构协商、确认
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办公厅/室
实行垂直领导的 部门的办公厅/室
公
开
范
围
开
范
围
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1.应当
不公开
不公开
国家秘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公共/经济安全、社会稳定
2.原则
不公开
应当
征求
意见
不公开
应当
征求
意见
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程序
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三方+15个
工作日内提意见
工作日内提意见
逾期,行政机关决定是否公开
第三方不同意+
有正当理由
有正当理由
原则,不公开
例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
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可以公开,
并将公开内容及理由
书面告知第三方
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可以公开,
并将公开内容及理由
书面告知第三方
3.可以
不公开
不公开
内部事务信息,如人事、后勤...
内部讨论记录,如过程稿,请示报告...
4.应当
(主动)
公开
(主动)
公开
①涉及公众利益,要公众广泛知晓/参与决策
②机构基本信息: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
③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涉及公共利益的核心职能 履行情况
④办理行政许可和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
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
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
准予许可要公开;不准的不公开
⑤办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
本机关认为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⑥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依据、标准
⑦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及录用结果
⑧社区的市级、县级
政府及其部门
政府及其部门
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
土地/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
土地/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
⑨乡镇政府
贯彻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
土地/房屋征收、社会救助【没治安管理】
土地/房屋征收、社会救助【没治安管理】
⑩多个申请人 向同一行政机关 就相同政府信息提出申请 +
该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则:行政机关可以将其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该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则:行政机关可以将其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主动
公开
场所
公开
场所
应在①国家档案馆 ②公共图书馆 ③政务服务场所 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应及时向 ①国家档案馆、②公共图书馆 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依
申
请
公
开
程
序
申
请
公
开
程
序
提出申请
应当书面(可数据电文),可以口头
原则上不收费
例外: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收信息处理费
期限
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
20日+(负责人同意)20日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答复
1)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
告知申请人获取途径
2)信息可以公开的
提供/告知获取途径、时间
3)决定不予公开的
告知不予公开+说明理由
4)没有所申请信息
告知该信息不存在
5)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
告知情况+说明理由
能确定负责机关的,
告知该机关名称、联系方式
告知该机关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人重复申请
告知不予重复处理
7)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或
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
但能作区分处理的
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
但能作区分处理的
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
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救济】
行
政
公
开
诉
讼
行
政
公
开
诉
讼
举证责任
原告
1.证明提出过申请
2.与自己有关的,
法院可要求原告对特殊需求事由作出说明
法院可要求原告对特殊需求事由作出说明
3.申请更正登记,还需证明对方信息有误
被告
拒绝理由、已经告知和说明
判决
原告胜
1.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判决一定期限内答复
2.撤销+判决一定期限内公开;
还需调查、裁量的,判决限期答复
还需调查、裁量的,判决限期答复
3.信息错误,判决在一定期限内更正;
还需调查、裁量的,判决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还需调查、裁量的,判决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4.不符合内容或形式要求
按要求再提供
5.可作区分处理的
判决限期公开可公开的内容
6.被告无权更正
判决其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
原告败
原因:①不属于政府信息
②政府信息不存在、
③属于不予公开范围
④不属被告公开
⑤已经向社会公开且被告已告知获取方法
②政府信息不存在、
③属于不予公开范围
④不属被告公开
⑤已经向社会公开且被告已告知获取方法
0 条评论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