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宪贵民法-债的担保
2019-04-28 13:33:43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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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孟宪贵 债的担保 知识框架图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债的担保
狭义债的担保
物保
基本原理
主从关系
优先受偿权
流押(质)条款 无效
物上代位性
种类
抵押
抵押物的范围
抵押权的设立和生效
动产浮动抵押
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 VS 租赁权--成立在先原则
抵押物的提前转让
抵押权的放弃
抵押权的实现
最高额抵押权
质押
动产质权
设立=有效合同+交付
质权人的
权利
义务
权利质权
有价证券
基金份额、股权
知识产权中财产权
应收账款
留置
成立条件
1。债权已到期
2.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动产的占有和债权的发生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4.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
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权的消灭
丧失占有
接受其他担保
人保
性质
单务;有名;无偿;诺成;要式
从属性p204
主债权转让
主债务转让
主合同内容变更
订立方式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时才担责
连带保证:没特别约定或不明确时则连带
保证范围
有约从约,无约(或不明确)推定为全部
共同保证
按份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
保证期间
金钱保
判断成立:交付(钱)+约定定金性质
合同性质:要式合同 实践性合同
限额:20%
罚则
内容
给付方违约不返定金,收受方违约,双倍返还
限制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主合同不能履行,不适用定金罚则
因第三人而不能履行,适用,可向第三人追偿
又有违约金,又约定定金,可择一适用
共同担保和反担保
共同担保
共同物保
按份共同物保
按约定份额,分别主张
连带共同物保
起诉/执行/追偿,都随便
共同人保
物保与人保并存
执行时,先主债务人的物保,然后其他
反担保
概念:由债务人/第三人 向担保人提供的 担保
方式
反担保人为债务人
抵押、质押
反担保人为第三人
抵押、质押、保证
留置和定金不可为反担保方式
效力
债权人与反担保人不存在合同关系
债的保全
代位权
债权人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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