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勇与肖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大事记
2019-06-28 10:13:39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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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2019.1.7
王小勇与肖凌签订《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等文件,约定王小勇购买吴德彪名下房产,肖凌为吴德彪代理人
肖凌
2019.3.20
2019.1.5
经多次催促无果,王小勇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给肖凌,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要求肖凌返还定金10万元及支付违约金23.2万 元。但肖凌至今未返还定金及支付违约金
2019.1.3
肖凌再次以是由于中介原因导致合同无效,以此希望引导原告王小勇追究中介的责任而让自身违约行为不被追责
王小勇进行中山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证明涉案雅景花园房产权利人确为吴德彪
2019.1.2
肖凌以乐有家违规操作为由,明确表明不能继续履行合同。这说明被告肖凌方已经以行为明确表示不愿继续卖房,已经构成违约
肖凌表示双方签约的合同因无公证委托书而无效。表明肖凌一方签订合同后已经产生不愿继续卖房的意思
上述事实证明,被告在与原告签订《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后,未提交相关授权委托手续,属于无权委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二手房买卖合同依然有效,且对原告、被告具有约束力。而被告在无任何法定事由的前提下不愿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已经对合同本身构成违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被告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王小勇
王小勇与肖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大事记
王小勇通过乐有家公司发函催告肖凌在7日内提供产权人的公证授权书或产权人的亲笔签名以及将不动产权证交于居间方托管,但至肖凌今仍未提供,证明其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同日签订《代理人关于代理权的承诺书》,肖凌承诺已取得代理出售房屋之权限,并保证在签约后10个工作日内补充吴德彪授权委托材料,如违反约定,肖凌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018.12.29
王小勇同日支付10万元定金,托管于中山市乐有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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