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
2019-05-20 11:22:12 6 举报
民事再审程序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作出原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审查(审查期限3个月)
检察院不提出
确有错误
一审程序审理不得上诉
当事人申请检察院提起检察监督:1. 法院驳回再审申请2. 法院逾期裁定3. 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
再审审理法院
不予受理
提审
上级院向下级院提起
1. 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2.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诉程序3. 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4. 撤回再审申请,或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5.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又提出的 6. 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的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7. 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一方人数众多/原被告双方为公民(分别向原审、上一级法院申请,原审受理))
30日内
判决、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1. 新证据2. 缺乏证据3. 伪造证据4. 未质证5. 法院未依法调查收集主要证据6. 法律适用错误7. 审判组织、回避8. 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未参加诉讼9. 辩论权10.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11. 遗漏或超出诉求12. 据以作出原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13. 审判人员枉法(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纪律处分的)
针对判决、裁定再审后
法院受理(5日内)
当事人提起
生效文书为二审/法院提审的
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法院再审审查
调解书:1. 违反自愿原则2. 内容违法
检察院审查
针对调解书裁定再审后
1. 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2.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3.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4. 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或者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5. 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一般应当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但原审人民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过审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上级人民法院不得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6. 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① 原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③ 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④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⑤ 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再审程序
二审程序审理不得上诉
【法院再审审查期间】1. 再审审查期间3个月,院长批准可延长2. 审查期间,其他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一并审查,重新计算审查期限3. 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不计入再审审查4. 再审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5. 再审申请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法院不予准许6.再审审查期间,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法院裁定是否准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视为撤回再审申请;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新证据、伪造、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审判人员贪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生效文书为一审
法院再审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本院审理
1. 申请人死亡,无继承人/继承人声明放弃再审申请2. 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没应承担义务的人3. 达成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在和解协中可以声明不放弃再审权利)4. 他人未经授权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5. 原审/上一级法院已经裁定再审6. 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又提出申请/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再审的/检察院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后又提出申请的
【裁定终结再审程序,自动恢复执行】1. 法院准许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请求的2. 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的3. 检察院撤回抗诉的4. 申请人死亡,无继承人/继承人声明放弃再审申请5. 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没应承担义务的人6. 达成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在和解协中可以声明不放弃再审权利)7. 他人未经授权以当事人名义申请再审8.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其他当事人同意+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准许撤诉,一并撤销原判;一审原告重复起诉的,不予受理9. 部分当事人未到庭,不影响到庭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
认为不应按照小额诉讼审理
应当提审
【法院再审审理期间】1. 在再审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执行;紧急情况下可口头通知执行法院,10日内发出裁定书2.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医疗费、劳动报酬等,可以不中止执行3. 最高院、高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交其他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法院再审4.再审审理以开庭审理为原则;按二审程序审理+特殊情况/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书面同意不开庭的除外5. 再审审理范围: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庭审辩论终结前,其他方提出再审请求的,符合新证据、伪造证据、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审判人员枉法的,应当一并审理;损害国家、社会公共、他人利益的,应一并审理6. 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告知另案起诉
法院提起
1. 期限: 生效后6个月内提出; 新证据、伪造证据、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审判人员枉法的,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2. 主体范围:包括当事人的权利继承人,不包括债权受让人
裁定驳回申请
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小额诉讼)
法院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的,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
法院裁定再审
针对小额诉讼本身
1. 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后作出的;2. 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3. 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4.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再审管辖权的;5需要统一法律适用或裁量权行使标准的;6. 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情形。
1.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4、5、9项裁定再审的;2.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4.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裁定终结审查
不满足前述情况的
一审程序审理可以上诉
裁定再审+通知当事人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1. 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 2. 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3. 其他不适宜由同级人民法院再审纠正的;4.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5.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7.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8.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9.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0.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1.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有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1.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民诉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2. 对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裁定再审(同时写明中止执行)
小额诉讼
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应当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
再审审理程序
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申请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自动恢复执行
最高院向地方各级院提起
决定不予再审+书面回复检察院
审委会决定是否再审
各级法院院长向本级法院提起
法院审查(审查期限3个月)
最高院、高院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应当向同级法院提起抗诉
证据问题可交下一级法院审理,但经该下一级法院再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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