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经济法总论
2019-06-06 14:54:58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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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总论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渊源
宪法
全国人大
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常委会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规章
部门规章
部、委、行、署等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国际条约、协定
民事能力
无
<b><8周岁</b>
<b>(完全)不能</b>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
限制
<b>≥8周岁的未成年人</b>
<b>不能完全</b>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完全
<b>≥18周岁</b>的自然人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b>视为</b>
一 经济法总论
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VS事实行为
拾得遗失物、建造房屋、侵权、创造
单方VS多方
单方:债务免除、委托代理、无权代理的追认
多方:合同行为(包括赠与合同)、设立公司的协议
单务VS双务
单务:赠与合同、保证合同
双务: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诺成VS实践
诺成:绝大多数合同
实践: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有偿VS无偿、要式VS非要式、主VS从
附条件VS附期限
条件:将来、不确定、任意、合法的事实
期限:必然要到来的事实
有效VS无效VS待定
有效
无、限制
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限制 独立实施
纯获利
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
无效
独立实施
待定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同意(有效)
拒绝(无效)
主动拒绝
视为拒绝
收到相对人催告
1个月内未表示
撤销(无效)
善意相对人
在追认之前通知
意思表示不真实对效力的影响
“无独.虚假.串,法.行强.公良”
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重大误解
3个月
欺诈
1年
胁迫
乘人之危显失公平
代理制度
种类
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
代理权
代理权的滥用
自己代理
(待定)
双方代理
恶意串通
(无效)
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有效)
不构成表见代理
被代理人追认
同意 (有效)
拒绝 (无效)
撤销权
代理权终止
原因消失
代理人“出事”
被代理人“出事”
法定代理终止,委托代理不一定终止
纠纷
解决途径
仲裁(智叟)
自愿仲裁
平等主体之间、合同和财产纠纷
不适用
不管家务事: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继承、抚养等
不与官斗:行政争议
特殊专项:劳动争议、农业承包纠纷
仲裁协议
必须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隐瞒仲裁协议起诉:首次法院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否则视为放弃,法院受理
效力争议
仲裁首次开庭前请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裁定,若同时则人民法院裁定效力为先
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达不成补充的,仲裁协议无效
独立仲裁
一裁终局
多数决or首席决
裁决书、自作出起效
撤销裁决
收到裁决书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找人民法院
程序
开庭但不公开(协议可不开庭)
和解VS调解
和解:裁决书,可撤回仲裁申请,撤回后可再申请仲裁
调解:裁决书、调解书(签收生效、同等效力、签收前返回的仲裁庭及时做出裁决)
民事诉讼(法院)
地域管辖
一般:原告就被告
协议:合同纠纷、其他财产纠纷可依法协议管辖
特殊
合同: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保险: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运: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人:被告住所地、被保险人住所地
票据:票据支付地
海陆空事故:事故发生地、最先到达地
专利: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海事法院
共同管辖:原告任选,最先立案,不抢不踢
起诉条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属于诉讼和管辖范围同时手续合格
立案:口头或诉状,符合条件的7日内立案
公开审理原则
不公开
应当: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经申请:离婚、涉及商业秘密
简易程序
事实清楚、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视听传输技术方式、可口信电话传真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简易可转普通,普通不可转简易
发回重审的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其他
上诉——“两审终审”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再审
<br>
决定再审
院长发现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对地方、上级对下级,发现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再审
申请再审
当事人认为有错,可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申请,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调解书生效后6个月内
不予受理“再再审”申请
执行:2年
时效制度
基本理论
“三权”:消灭胜诉权,不消灭实体权、起诉权
主动、一审期间及时抗辩(法院不得狗拿耗子)、禁止反悔
诉讼时效法定(自行约定、预先放弃无效)
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请求权,但并非所有请求权都适用
请求停止伤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物权)
不动产物权和<b>登记的</b>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物权)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人身关系)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老百姓血汗钱)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老百姓血汗钱)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时效确定
普通——3年
一般: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损害、义务人)起
债务分期:最后一期期限届满起
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自法定代理终止日起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
最长:权力受到损害之日起,20年,不发生中止中断,但可延长
1年:海运赔偿、海损
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
5年:人寿保险,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时效中止和中断
中止:(<b>客观</b>)障碍发生在最后6个月,暂停,障碍消除日起+6个月,诉讼时效届满
中断:积极主张权利或履行义务(<b>主观</b>),诉讼时效归0,诉讼时效期间从0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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