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思维导图
2019-06-17 10:40:20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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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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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法定理由
重婚
未达法定婚龄
直系血亲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
此项将被删除,此处疾病指麻风病,建国初期有此病,现已经消灭
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
《民法典(草案)》
《民法典(草案)》
谁有权向法院主张
婚姻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
重婚时:双方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如妇联、居委会、村委会)
血亲关系:双方的近亲属
未达法定婚龄: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存在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婚姻当事人向法院主张离婚,但存在无效婚姻的理由时,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婚姻无效并直接作出婚姻无效判决。
民诉法不告不理原则建立在双方都是私人利益,婚姻无效往往涉及公共利益、公共秩序问题,不适用不告不理。
类似还有收养无效、合同无效
当事人结婚时不具备婚姻的实质要件,但主张无效时,无效原因已经消除—法院对其无效主张不予支持
结婚时未达婚龄,主张无效时已达婚龄
结婚时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张无效时该疾病已经治愈
当事人不愿共同生活,可以感情破裂主张离婚
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后1年内
生存一方主张婚姻无效
利害关系人主张婚姻无效
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
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双方均死亡的
不列被申请人
确认之诉
不适用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对无效判决也不存在上述问题
婚姻无效但在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可按共同财产处理
婚姻一方对婚姻无效有过错的,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方
如双方未共同生活则不存在共同财产问题
无效婚姻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对子女抚养有协议依协议
对子女抚养无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抚养费的支付
对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不服的可以上诉
重点法条:《婚姻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2条、第15条、第16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条、第3条、第5条、第6条
可撤销婚姻
理由
胁迫
申请人
被胁迫者本人
申请时效
被胁迫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
自人身自由恢复之日起1年内行使
被胁迫者人身自由未受限制的
自婚姻登记之日起1年内行使
法律后果
自撤销之日起发生溯及力,婚姻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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