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解读
2019-06-17 10:30:18 0 举报
对民诉法第227条的梳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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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对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理解
启动审监程序
原告:案外人;被告:申请执行人;(如被执行人否认案外人有排除强制执行权利的,被执行人应列为共同被告)
案外人书面异议
“执行过程”一般情况下,指执行开始后至执行完毕的时间范围。如存在,审理过程中,标的物即被采取保全措施的,允许提前至判决生效后,执行开始前。(审理过程中,可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条文
第二百二十七条 案外人异议(对执行标的)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异议成立,裁定中止执行
申请执行人此时可提执行许可之诉
解读1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原告:申请执行人;被告:案外人;(如被执行人也否认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应列为共同被告)
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诉讼
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认为原判决、裁定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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