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 夫妻关系
2019-07-03 12:50:15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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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复习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第三讲 夫妻关系
一、夫妻人身关系
基本理论
夫妻关系是指男女因结婚而形成的,互相间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配偶权
同居
共同生活和扶助
相互代理
课本内容
1、夫妻独立姓名权和婚姻姓氏权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夫妻人身自由权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夫妻同居的权利义务
4、夫妻忠实义务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5、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6、夫妻计划生育的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7、相互尊重。相互协助的义务
课件内容
1、夫妻姓名权
3、住所决定权
4、配偶知情权
5、夫妻相互代理权
6、同居及忠实义务
配偶权的救济
夫妻侵权救济及责任豁免
范围: 1、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使用及处分共同财产不得以盗窃论,即使理由不正当也只是无权处分而导致处分行为无效。 2、夫妻双方因家庭矛盾发生纠纷言辞过激不得以侮辱诽谤论。 3、在婚姻关系维系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行性生活不得以强奸罪论,构成伤害或虐待者依相关法律处理。 4、夫妻一方因过失毁损共同财产不得适用民法财产侵权中的赔偿责任,可以依婚姻法中共同财产处理规则,毁损财产一方不分或少分财产。
思考
一、作为制度的婚姻究竟赋予人们的是权利还是义务?
二、配偶权所涉内容很多都不具有(相对)权利的要素。
三、没有配偶权规则就不能解决现存的相关纷争吗
四、配偶权所涉内容中绝大部分原本就是婚姻应有之义,或根基所在,无需配偶权制度也是当然。
二、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制
(一)夫妻法定财产制
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夫妻个人特有产制相结合的制度
在夫妻对其财产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的时候,当然适用法定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
婚姻法第17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劳动报酬形式)(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婚姻关系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 只有在实际取得养老保险金时,才可以请求分割;在没到退休年龄时,只能请求将养老保险费中自己缴付的部分进行分割4、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5、复原军人、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中,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的数额 计算公式=复员费/(70-入伍年龄)x入伍年龄到70岁之间的婚龄
特有产制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包括:福利财产、人身保险费、伤残补偿费、人身伤害赔偿金、荣誉奖金、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所取得的财产、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军人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等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我国实行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对内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负有举证责任),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对外
可见我国实行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如夫妻有约定的,应按约定给处理如无约定,或约定无效,则实用法定财产制
约定的效力判断:1、主体适格(身份关系不得代理)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合法 (不能逃避对第三人的债务和法定的抚养义务)4、形式合法(书面或公证,口头约定要证据)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婚后一方所欠的债务
子主题
夫妻扶养义务
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配偶和兄弟姊妹之间的扶养
父母子女、夫妻之间的生活保持义务(无条件的牺牲较大)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的生活扶助义务(偶然的、例外的义务,基于必要的生活费)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对第二十条的理解:1、是夫妻身份关系所导致的必然结果。相互的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合法身份存在未前提3、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内容包括互相提供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扶养4、属于民法上的强行性义务
违反的法律后果;1、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的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者生活困难, 或者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的,需要一方可以请求对方给付扶养费2、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导致被扶养人陷入生活无着落的境地,构成遗弃罪的
夫妻继承权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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