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Page1(打印版)
2019-07-25 09:59:06 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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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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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四、用益物权(他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取得
无偿划拨:无期限要求
有偿取得
居住70年(自动续期)
商业、旅游、娱乐40年
工科教文卫其他50年
转让
可转让
出让地:双证+25%(土地证+房产证+完成总投资25%以上)
划拨地:政府审批+缴纳土地出让金
先招标拍卖,不可再协议
不可转让
不符合上述条件
已查封;依法收回;权属有争议;未领取权属证书
共有房产未经他人书面同意
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役权
一、物权法概述
1、物权特征:支配性、排他性、绝对性
2、物权法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种类+内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不属于)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
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交付,权利可登记可交付
3、孳息物
孳息物必须分离,母猪肚子里的小猪不是孳息
权利人
天然孳息:约定——用益物权人——所有权人
法定孳息:约定——习惯
4、一物多卖
物权:只能被转让一次,其他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债权:多重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法,均有效
二、物权变动
1、取得方式: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2、动产物权(变动公示)
原则——交付生效
注:特殊车船航空器也是交付生效,只不过是登记对抗
现实交付:直接由对方占有
交付替代(特殊)
简易交付(先借后买):转让前已依法占有,物权自买卖合同签订时生效
指示交付(第三方占有):转让前第三人占有,通知到达第三人时生效
占有改定(先卖后借):转让时出让人继续占有,物权自租赁合同签订时生效
3、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
原则——登记生效
更正登记:登记事项有错可申请
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15日,不起诉无效
异议登记造成权利人损失,可要求登记人赔偿
不阻止物权变动
预告登记
适用情形:预购商品房;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自可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不登记)OR(债权消灭)失效
阻止物权变动
4、权利质权
交付生效:有价证券(有凭证)
登记生效:有价证券(无凭证)、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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