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Page3(打印版)
2019-07-25 09:59:43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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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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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1、抵押权
特性
从属性:从属于相应的担保债券,不可单独转让
附条件性
优先受偿性
土地出让金>工程价款>抵押权
流押合同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
抵押合同期满未清偿,抵押物所有权转移到债务人之约定无效
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不可分性: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转让债务,不承担责任
抵押财产
可以抵押
动产:原材料、半产品、交通工具
不动产:建筑物以及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新增房屋不属于抵押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
不得抵押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所有权
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公益设备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注:先抵押后查封的不影响抵押权效力
抵押权的设定
书面形式定立抵押合同(合同成立即生效)
不动产:登记生效(未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生效)
动产:登记对抗(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权担保范围:抵押实现费用>主债务利息>主债权>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抵押物范围
登记为准:登记与合同不一致
物上代位:抵押物毁损,优先从保险受偿
从物
从物为一人所有:抵押权效力 及于 抵押物从物
从物为二人所有:抵押权效力 不及于 抵押物从物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抵押物毁损,担保物权人自知道起1年内请求法院撤销
抵押物转让
抵押权人同意:可以转让+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抵押权人不同意
构成善意取得:可以,抵押人赔偿抵押权人
不构成善意取得:不可,除非是清偿债务
抵押物保全(抵押人行为使抵押财产减少时)
要求停止行为
恢复或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提前清偿
孳息收取
抵押权效力 不及于 抵押物孳息
到期不还债,且已通知:扣押之日起有权收取抵押财产孳息(法定或天然)
收取孳息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抵押与租赁
抵押不破租赁
抵押与租赁谁在先,谁优先
抵押人告知承租人
已书面告知:承租人承担损失
未书面告知:抵押人对承租人负责
最高额抵押(财产不动,债权变动)
约定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未约定:最高抵押权设定日2年后请求债权
新债权不可能发生
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债务人、抵押人破产或撤销
2、质权
质权的设定
动产:支付生效(抵押权不转移)
权利(抵押权是不动产)
交付生效:有价证券(有凭证)
登记生效:无凭证
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合同成立即生效)(同抵押权)
质权效力
质权担保范围:质押实现费用>主债务利息>主债权>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比抵押权多一项:保管财产费用)
物上代位性:就保险优先受偿(同抵押权)
优先受偿:流押合同禁止,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同抵押权)
孳息收取:有权收取质押财产孳息,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处分限制(不得转让):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另有约定除外)
质押物毁损灭失
质权人过错(导致或者可能)
要求质权人将质押物提存
要求提前清偿并返还质押物
非质权人过错
要求提供担保
不提供,变卖后提前清偿或提存
3、留置权
成立条件
债券期满
已合法占有资产
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同一法律关系,法人不受限)
留置权效力
留置权担保范围:留置实现费用>主债务利息>主债权>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比抵押权多一项:保管财产费用)
留置物范围
留置财产可分:留置财产价值相当于债务金额
留置财产不可分:全部留置
孳息收取: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先充当收取孳息费用
通知义务
约定期限宽(2个月以上):可不通知直接行使
约定期限不宽:通知2个月内履行义务(鲜活易腐不受2个月限制)
未通知直接处置:赔偿造成损失
4、效力等级(同一物多个物权)
留置权>抵押(登记)>质权>抵押(未登记)
留置权法定,但当事人可以特约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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