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论
2019-07-26 19:04:21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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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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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考点一:经济法的渊源
宪法由( 全国人大)制定,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制定,行政法规有(国务院 )制定,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制定
司法解释、国际条约也是经济法的渊源之一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考点二:经济法主体
基本上全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
企业内部组织(分公司,分厂,车间)虽无独立法律人格,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宏观调控法主体(发改委,财政部,税务局,央行)和市场规制法主体(市场监督局,企业,个人,团体)
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是主导者,但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限于人
考点三: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发明创作、拾得遗失物、侵权都不是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债务免除,委托代理撤销,无权代理追认,订立遗嘱
多方法律行为:赠与合同
有偿法律行为:买卖、租赁、承揽
无偿法律行为:赠与、无偿借用、无偿委托
要素法律行为:融资租赁,建设工程,技术开发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和民事行为能力(16岁,一个打工一个上学)(8岁小孩买橡皮)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
无效的法律行为:(虚假、阴阳合同、恶意串通、偷、毒品)(自始无效)
效力待定:(15岁男孩转让自己的专利权)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误解,欺诈(受害方可撤销),赝品、价虚)(效力待定/被撤销自始无效)(必须通过法院/仲裁机构撤销)
可撤销的时间效力(重大误解知3月,其他1年,自发生5年)
考点四:代理
不属于代理行为:无效代理(卖盗版课件)、(会议致辞)冒名欺诈、行纪(拍卖),寄售等受托处分财产、传递信息,居间行为(房产中介),代为保管物品
不能代理: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
代理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届满、完成/取消委托,辞退/代理人丧失能力或死亡/法人终止(被代理人死亡代理关系并不一定终止)
法定代理终止:被代理人恢复能力/代理人丧失能力或死亡
滥用代理:(自己代理、双方代理、恶意串通)(有代理权,谁错谁担责)
无权代理:(超越权利,没有代理权、代理权终止)签订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表见代理:(辞职的平安保险业务员)(合同有效)
一般管辖:被告住所地为主,特殊管辖:合被履,票被支
考点五:仲裁
原则:自愿、一裁终局。回避制度。开庭,一般不公开
使用范围:平等主体(民告民)。合同关系,财产关系。人行劳农不适用仲裁
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内容无效,合同约定的仲裁依旧有效)
程序:1名或3名仲裁员(设首席仲裁员)。
可以(重)仲裁:
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由仲裁庭决定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当事人对达成和解协议并做出裁决书后反悔的,不可以再就同一事项申请仲裁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重新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协议无效
1. 超过法律规定
2. 无民事/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 胁迫
4. 没有约定且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裁决书(作出之日)生效,调解书(签收之日)生效
当事人不服不能再找人民法院,当事人不履行可以找人民法院
裁决撤销时效: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请求法院做出裁定
考点六:诉讼
管辖
地域管辖
通用:被告人所在地(被告人经常居住地,被告人住所地)
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地或者最先到达地
票据:支付地
共同管辖:任选其一,最先立案(先收到的不推诿,后收到的不立案)
特殊管辖
适用:财产关系、人事关系
程序
第一审程序
简易程序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小案件)
法院可以口头传唤当事人,但是裁判文书必须书面
简易可以转为普通,审理期限自立案之日计算。普通不能转为简易
普通程序
仲裁必须书面,诉讼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7日内立案3日传唤(7立3传)
仲裁必须双方同意,诉讼不需要。开庭,一般公开
第二审程序(上诉)
由谁提出二审: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判决送达15日,裁定送达10日内
受理法院:只能上一级人民法院
仲裁一审终决,诉讼二审终审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由谁提出再审:本院院长提出,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提出(原判决依旧有效,6个月内提出)
受理法院:本院,上一级人民法院
不受理:再审驳回,再审裁决已作出,检察院认为不能申请
诉讼时效
概念: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定
特点:
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请求权)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3年(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
诉讼时效
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不可抗力,客观原因)(暂停键)
中断:债权人主动要钱,债务人主动还钱,债权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或其他情形(主观原因)(清零键)
延长
执行
期限: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的最后一日起2年。未规定履行期间的法律文书自生效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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