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2019-08-01 13:58:52 2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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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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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考点一: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经营债务承担责任(股东无须另行套自己腰包还债)
母公司和子公司(控制与被控制。都独立),总公司和分公司(隶属关系。分公司民事活动独立,民事责任不独立)
公司的种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资合公司,人合公司,两合公司
公司法人财产权
对外投资担保,由股东会 董事会 股东大会决议(股董议) ,数额不超章程
对内担保,由股东会 股东大会决议(股议),表决权过半
为股东A提供担保:需经出席会议股东(除A以为)的出席表决权过半数以上的方可通过
考点二:公司的登记管理
成立日期: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
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法人是一个社会组织
法定代表人可以有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担任。(没有董事)
股东出资
(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
(不可)劳务(普通合伙可以),信用,自然人名称,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财产
变更登记
公告之日起45日后:减资、合并、分立
作出决定起30日内:名称,法代,经营范围,股东转让,增资,分公司
考点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要求
股东:1-50人(自然人或法人)
注册资本:认缴
章程:必须由股东共同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董监高具有约束力(没有实际控制人)
高管: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秘书
名称预先核准:名称保留6个月,不得从事经营不得转让
考点四:公司设立中的责任
对内(出资责任):还本付息,恶意连带,合理限制,不改解除
对外(对债权人):设立-发起连带;增资-董高连带(没有监事)
股东抽逃出资:对股董高实协-连带责任(没有监事)
考点五:组织机构的职权
股东会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
选举更换董事,监事并决定报酬
修改“公司章程”
董事会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执行“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 国有企业必须有。
经理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制度公司的“具体规章”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监事会
监事检查财务;
对董事、高管的行为进行监督(只能建议不能直接罢免)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所有监事会必须由,不低于1/3。
考点六: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制度
股东会议
先约定后法定
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荐一名董事
监事会—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
临时股东会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1/3以上董事提议召开
监事会(不设监事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股东会特别决议
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合并,分类,解散
变更公司形式
董事会的组成和会议制度
组成
3-13人。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3年)
职工代表:带“国有”字样的“应当”有,其他“可以”有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章程规定产生
会议制度
召集: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荐一名董事
表决方式:按公司章程规定,一人一票与出资比例无关
会议签字: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会的组成和会议制度
组成
不得少于3人(不设监事会只设1-2名监事),监事任期3年可以连任
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
监事会议设主席1人,由“全体 监事 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会议制度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监事会议应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考点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股东资格的认定
记载于股东名称的股东,依“股东名称”行使权利
公司应将股东姓名向登记机构登记,发生变更的要办理变更登记。未登记或为变更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 : 对内向着实际出资人,对外主要认登记
冒名股东和名义股东 : 躺枪。自己干的坏事自己知道,被陷害的是无辜的
股东转让股权
对内转让:没有限制
对外转让
先约定后法定
看人数: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发通知:“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
强行转让
发通知:法院通知全体股东
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
放弃优先权:收到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权,视为放弃
如何对待新股东
注销原股东出资证明,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称(修改公司章程“无需股东会表决”)
股东权利
共益权(公司利益):股东大会参与权,提案权,质询权,表决权,投票权
自益权(个人利益):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转让权
知情权
有限责任公司:查阅复制(章程,决议,报告,账簿但不能复制),不正当目的可拒绝
股份有限公司:查阅不能复制(章程,名册,债券存根,会议记录,报告),不能查阅会计账簿
分红权
以公司为被告
案件审理须提交有效决议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五年盈利未分红
合并分立转财产
公司到期还继续,就是没有增减资
60日不达成 90日可起诉
考点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可以是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是一个法人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有限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
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法人独资或自然人独资,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
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权利,股东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签字备查
每一年会计年度终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九:国有独资公司
股东会
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职权
一般职权,由国资监授权董事会行使
“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发行债”由国资监决定
‘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国资监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有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资监委派
任期≤3年
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未经国资监同意不得兼职其他机构
监事会
成员≥5人,职工代表≥1/3
监事会由国资监委派
监事会主席由国资监制定
经理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考点十: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认购公司全部股份
募集设立:认购股份不得少于“35%”
设立条件 : 法定人数:2-200人,半数以上国内有住所
出资要求
注册资本: 发起设立(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募集设立(实收股本总额)
限制条件: 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设立程序
发起设立 : 书面认购股份—缴纳出资—选举组织机构—申请登记
募集设立 : 发起人认购—公开募集股份—召开创立大会—申请登记
设立失败 : 退还股费。承担债务。侵权赔偿
合同责任 : 谁签合同谁担责,以公司名义为自己利益,相对人善意公司承担,恶意不承担
公司章程
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设立方式,股份总数 每股金额 注册资本
发起人名称,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监事会组成,职权,议事规则
利润分配办法,清算事由与办法,通知公告办法
考点十一: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
与有限公司股东会职权基本相同
上市公司还包括(聘用解聘会计事务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审议股利激励计划,审议股权5%股东的提案)
召集主持
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主持。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股10%以上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普通决议 :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
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修改章程。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2016多选题,特别议事,2/3表决权通过的有,修章程,合分离,增减资,变形式
会议记录 : 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而非股东)签名
董事会
人数:5-19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可以有
任期:不超过3年
定期召开会议:每年至少2次,10日前通知。(有限公司先约后法,15日前通知)
临时召开会议:10%表决权股东提议,1/3以上董事提议,监事会提议(同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一样)
出席条件:过半数的股东出席方可举行
决议 : 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责任承担:“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表明异议并记录会议的免责
经理:董事会成员可兼任经理
年会 :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20日前通知
临时股东大会
2个月内开会的情况
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2/3时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资本总额的1/3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表决权持股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通知:15日前
提案
单独或合计持股3%以上的股东,可以10日前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提案交给股东大会审议
通知
年会:20日前
临时股东大会:15日前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30日前
监事会
每6个月召开一次
必须设立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
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考点十二: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股东大会特殊职权
特别决议(出席+表决权2/3以上)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一般决议(出席+表决权过半数)
担保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净资产10%”
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净资产50%”。以后提供任何担保的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对象提供担保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担保
其余
解聘,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审批在外占股5%表决权的提案
审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由董事会决议事项,但出现董事会无关联方董事人数不足3人
独立董事制度
任职条件
具有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不得担任情形
因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董事,对该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不得担任人员
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等)
直接或间接有上市公司发行股份1%以上或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没有主要社会关系)
在直接或间接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没有主要社会关系)
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特别职权
对公司关联交易,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就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报酬,考核事项以及其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增设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查制度
回避制度: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召开条件: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出席人数不足3人的,应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通过: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考点十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和忠实义务
不得担任的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判刑罚,执行期满为逾5年,或因犯罪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行为禁止
挪用公司资金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违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违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章程事先约定的除外)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考点十四:股东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损害公司利益)
董事 高管找监事会
监事找董事会
以外的他人先找董事会或监事会
股东直接诉讼(损害股东利益)
董事高管人员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直接起诉
考点十五: 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
优先股
优先于普通股支付股利。优先于普通股取得公司剩余财产
不参与公司决策。不参与公司分红
发行主体:只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公众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
发行条件: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总数的50%,筹资金额不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股东权利:优先分配利润和剩余财产
同股同权,同同股同价:同次例次的区别
表决权的恢复:累计3年连续2年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大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有权出席会议并表决
特定事项的表决权: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的,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
股票发行
发行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价
发行价格:面值1元,可以溢价发行但不能折价
发行新股
新股种类及数额
新股发行价格
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种类及数额
股票转让
记名股票:股大召开前20日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变更
无记名股票:交付后发生转让效力
限制转让
股东:发起人自成立起1年内。已发行股票自在证交所交易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董兼高
自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强制执行除外
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可一次性,不受限
离职后6个月内
在此期间: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业绩预告/快报前10日内,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中至披露后2个交易日
公司可回购本公司股份
减资合并:经股大决议,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合并分立有异议要求回购:6个月转让或注销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经2/3以上董事出席董事会决议,不得超过总额的10%,股份3年内转让或注销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不超过总股份10%,股份3年内转让或注销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2/3董事决议,不超10%,3年内转让或注销
公司债券
记名债券:背书转让
无记名债券:交付时发生效力
可转换债券:附有条件,具有选择权
不可转换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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