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2019-08-26 16:48:02 2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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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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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考点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特征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只能是“中国公民”
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是“独立的民生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生活动
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责任由该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设立条件
投资人:普通 中国 自然人。不可以是公职人员。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
名称: 厂 店 部 中心 工作室。不可以:有限,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 非专利技术 专利权 知识产权。不可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
经营条件:有固定场所。不可以:临时经营,季节性经营,流动经营,没有固定门面的摆摊经营
事务管理
管理人:可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聘用他人
内部权限: 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定限制:管理人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与同本企业竞争,交易,转让本企业知识产权
解散
投资人决定解散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清算
清算人:自行清算或法院指定清算人
申报: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应予以公告。
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无法接到通知在公告之日60日内申报债权
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无法接到通知在公告之日60日内申报债权
清偿顺序
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税款——其他债务
解散后,未清偿,债权人在“五年内”未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考点二: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和财产
合伙企业概述:普通合伙企业(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所有的合伙人对所有的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般债务合伙人均无限连带。某一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设立
合伙人:至少2人以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自然人合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其他组织合伙:国有,国独,上市,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书面协议
全体合伙人协议一致书面订立
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同意,有约定除外
合伙协议载明的事项不包括“经营期限”
出资
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出资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机构评估
企业名称 : 表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字样
财产性质
独立性: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合伙人
完整性:合伙企业的财产作为一个完整统一体存在,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确定收益份额或比例
财产份额
对内转让:转让部分或全部财产份额时,通知其他合伙人
对外转让:先约后法。转让财产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份额出质: 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考点三: 普通合伙企业
事务执行
无论出资多少,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都有权享有执行事务的权利
对外代表全: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监督权: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事务
查阅账簿权: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
撤销委托权:受托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不能按照约定执行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异议权:可以提出异议。有约定按约定,约定不明投标表决,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重大事项的决议办法 : 没有约定的应当一致同意(改变名称,经营范围,主要场所。处置处置财产。提供担保。聘任外人管理。)
义务
不得自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约定外一致同意,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损益分配 : 约定——协商——实缴出资——平均 (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债务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企业的债务清偿 : 先企业后个人。无限连带责任。内部追偿。
合伙人债务清偿:不得抵消不得代位 。可分收益或强制执行
考点四: 普通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
入伙:除约定外,一致同意 。对于入伙前的债务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享有同等权利
退伙
协议退伙:约定退伙 。通知退伙(同时满足:未约定经营期限+退伙不影响+提前30天通知)
法定退伙:当然退伙(死亡,丧失偿债能力,吊销,全部份额强制执行,无/限制民事其他人不同意) 。
除名(未履行/重大过失/不正当行为)
除名(未履行/重大过失/不正当行为)
考点五:财产继承
有限合伙人死亡,继承人或亲利润可依法取得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资格
普通合伙人死亡
继承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经协议约定或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继承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协议约定或一致同意,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伙人
考点六: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考点七: 有限合伙企业
设立
合伙人:2-50人。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有限合伙人。国有国独上市公益性社会团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但是可以是有限合伙人
出资方式:有限合伙不得劳务出资,普通合伙可以劳务
事务执行
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能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不能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可以做什么事?决定入伙退伙,经营提出意见等。提议入退事务所,查阅账报诉担保
责任承担:承担全部亏损:普通有限都不得。享受全部利润:普通不得,有限先看约定再不得
有限合伙人权利:可以关联交易也可以竞业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取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考点八: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清偿顺序: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和法定补偿金,税款,其他债务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退伙前的原因产生的债务以其退货时从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财产为限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退伙前的原因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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