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诵经济法
2019-08-27 09:57:00 7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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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第7章 证券法
1、法律制度
强制信息披露
首次披露:招股说明书
不是发股正式文件,所含财报6个月,最长延1月
起算时点: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 签署之日
持续披露
定期报告:年4,半年2,季1
临时报告(重大事件)
重大:5%股东;变更会计政策与估计;总董.33监;合破分解、减、违法
披露时间:董事会形成签署知悉+2个交易日孰早
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上市公司“监事会”(而非监事)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上市公司“监事会”(而非监事)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证券欺诈
虚假陈述
损失要赔税;期间收入落己袋
内幕交易
内幕≥重大;+分配股利+增资+抵押出售报废.33+收购方案
非内幕:协议;事先订立;被他人泄露
操纵市场
短线交易:6个月内买卖股票收益+1月内代位诉讼权
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②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③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②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③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2、发股
非上市公众公司
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公开发债(满足其1):非特定对象;特定对象范围广(200人+);公开方式
核准制度
定向发行
≥200人:要核准
不超200人:不用核准
收购
非收购人:巨额债务;2年重大违法;2年严重证券市场失信;不得担任董监高情形
相关当事人
收购人:过渡期不得改选董事会.33;不得关联担保;不得募集发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事先调查
持股权益披露:持股达到10%,先10后15% 要在2日内披露 披露后2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要约收购:比例≥5%,全面要约≥要约前6个月最高价
上市公司
首发
发行条件
一般:无纠纷清晰;注册资本;真实取得;组织结构;健全良好;无保留审计报告
主板和中小板
稳定(3年组织结构不变)
资亏本量利:无形资产仅2成;不存在未弥补亏损;股本发行前3000;利润3年累积3000;现金流3年累积5000或营收累积3亿
创业板
稳定(2年组织结构不变)
资亏本量利:净资产≥2000;不存在未弥补亏损;股本发行后3000;利润2年累积1000 或 现金流1年营收累积5000
发行时间
重大3年不受理,自行矛盾1年不受理
核准后6个月发行
承销方式
代销、包销最长不超90天;代销期满未销售70%为发行失败,发行人要加算利息返还
承销团: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票面总值超过5000万的,应有承销团
发行人以及股东责任
减持
锁定2年,特殊20日亏损再锁6个月;大股东5%减持提前3天说
首发时老股转让
申请制(向董事会):要持股3年
科创板股票发行
3股份公司+3年不存在刑事犯罪+2年无重大不利变化
发行方式:发行股票+存托凭证上市
是否在境外上市
是:市值不低于2000亿
否:应收不低于30亿且估值不低于200亿 或营收快速增长且拥有不可替代性
不同意发行:6个月后才可申请再次发行
增发股票
一般条件
3年未受行政处罚,1年未受公开谴责+不存在违规担保
连续3年盈利,最近1年无重大人事变动
最近3年分配利润(现金方式)≥净利润30%
最近2年公开发行证券:不存在利润同比下降50%情况
配股条件
最多10配3
代销发行
股东大会前承诺认购
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
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
发行价≥MIN(招股意向书前20日均价,前1个交易日均价)
不存在金融理财、借与他人款项等
非公开发行
发行对象不超10人,投行视为1个,信托认购用自有资金
不得转让:重要对象3年,其他1年
发行价≥前20个交易日均价90%
发行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
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之一
公开发行
网上+网下同时发行
同一人不可同时参与,无须缴付申购资金
1年内3次未缴足,6个月不得参与
网上+网下<发行量70%:可中止发行,备案后可重启
定价
网下询价或协商;网上直接定价
网下配售比例
发行后总股本≤4亿:网下≥60%
发行后总股本>4亿:网下≥70%
优先配售
对象: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基金
数量:网下≥40%
首次公发禁售:关联方
优先股
范围
上市公司
公开发行
必须固定股息率;有可分配必须分配;未分配累积下年;不分享剩余利润
非公开
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
发行条件
优先股数≤50%普通股数;优先股筹资≤发行前50%净资产
表决权恢复:累积3年或连续2年未支付优先股股息
3、股票上市及交易
股票上市条件
股本总额≥3000万
公开发行股份
≥25%公司总股本,股本总额≤4亿
≥10%总股本,股本总额>4亿
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报无虚假记载
股票经核准公开发行
股票退市
主动退市
申请退市或转市
股东大会决议2/3
其他非重要股东2/3(重要:董监高、5%)
其他退市:要约收购、合并、解散
强制退市
重大违规
欺诈发行、重大披露违法、严重损害、国家安全等
不符合交易标准
退市风险警示
2年负净利润;
1年负净资产;
1年营收低于1000万;
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或否定
1年负净资产;
1年营收低于1000万;
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或否定
重大差错责令改正未改或已停牌2个月;
股权不确定且1月内未实施完成
重大违规被行政处罚或移至公安机关
股权不确定且1月内未实施完成
重大违规被行政处罚或移至公安机关
退市整理期:30天
暂停(停市)
首年以上值
2个月;6个月;30个交易日满
终止(退市)
首年以上值+6个1
不披露报告
净资产为负
净利润为负
收入<1000
报告:保留否定无法
披露后5个交易日未申请复市
净资产为负
净利润为负
收入<1000
报告:保留否定无法
披露后5个交易日未申请复市
2个月,6个月,12个月
或未申请复市
终止上市
直接终止上市,不得停市、复市、重新上市
终止上市条件
强制退市“重大违规“;丧失持续经营能力;重大缺陷;股票交易量等
4、上市公司收购与重组
收购
定义:取得控制权
持股≥50%
可支配表决权>30%
决定董事会人数半数以上,对股东大会由重大影响
收购人
可以:一致行动人
自然人30%股份
不可以:异常法人和自然人
收购人义务
报告:收购期满15日内书面向交易所报告
禁售: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股票
锁定
持股≥5%,3日内日锁定
持股≥10%,3日+2日锁定
持股≥30%,1年后增持2%,6个月锁定
持股≥10%,3日+2日锁定
持股≥30%,1年后增持2%,6个月锁定
持股权益披露
3日内披露:持股达到5%,增减5%
详式披露:第一股东(实际控制人),20%-30%
要约收购
不通过交易所,不针对某个人,而是对全部股东吆喝
概述
最低收购量≥已发行股份5%
最低限价≥公告前6个月取得股票支付的最高价格
要约时间:30-60日,出现竞争可延长
条件一致性,但是普通股和优先股可以区别对待
最低限价≥公告前6个月取得股票支付的最高价格
要约时间:30-60日,出现竞争可延长
条件一致性,但是普通股和优先股可以区别对待
收购程序
提示性公告:通知被收购公司公告
要约收购报告书:60内公告,未公告30日内提示一次
撤销:已公告不可撤销
变更:承诺期可变更,要约期届满15日内不得变更
竞争要约:不得晚于要约期届满15日,发出提示性公告
要约收购报告书:60内公告,未公告30日内提示一次
撤销:已公告不可撤销
变更:承诺期可变更,要约期届满15日内不得变更
竞争要约:不得晚于要约期届满15日,发出提示性公告
要约期内义务:收购人不得买卖该司股票,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预受要约
可撤回:要约期满3个交易日前
不可撤回:要约期届满前3个交易日
强制邀约
触发条件
持股达到30%
想增持:全面邀约或部分邀约
不增持:请求豁免,通过全面邀约坚持到30%-
要约收购义务豁免
证监会20日决定
原主人(实际控制人未变)+有良医(重组方案被同意,且3年不转让)
证监会10日内无答复默认
被动占便宜(政府无偿划转,向特定股东回购)
完成3日后报告,不用批准
发行新股;银行证券公司;约定购回证券;继承;优先股;已达50%;1年后每年增持不超2%
特殊类型收购
协议收购
过渡期:3不得——不该选董事会(特殊不变1/3);不得为收购人担保;不得处置资产
股权过户:公告后30日未过户,应公告说明理由,并每30日追踪公告进展
管理层收购
组织机构:独董≥1/2,上市公司是1/3
三处决议:董事会非关联≥1/2 独董≥2/3 股东大会非关联≥1/2
不得收购:违法忠实勤勉义务或3年内证券市场不良
重大资产重组
Define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资产总额≥期末资产1/2
交易资产营业收入≥上年营业收入1/2
交易资产净额≥期末净资产资产1/2,且超过5000
Define借壳上市
占被借壳公司首次购买资产 或 前一个交易日股份比例100%以上的
要求:3年内未违法,1年内不道德谴责
5、、债券发行与交易
公司债券的发行
股东大会决议,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期限1年以上,发行价格询价确认
公开发行
发行条件
净资产
股份有限≥3000
有限责任≥6000
发行后,期末债券余额≤最近一期净资产的40%
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均值≥公司债券的1年利息
债券利息不超国务院规定利率水平
不得公开发行
前次尚未募足、违约仍在继续、违规改变用途、3年本次虚假
是否面向公众
非高信用:可公开发行,不面向公众
Define高信用
最近3年无违约债务或延迟付息
最近3年年均可分配利润≥利息1.5倍
债券信用评级3A
评级每年1次跟踪报告
发行方式:一次核准、分期发行,12月首发,2年内发完
非公开发行
发行方式
禁止:广告、公开劝诱、变相公开
发行对象≤200人合格投资者
Define合格投资者
净资产≥1000万单位
名下金融资产≥300万个人
相关机构(金融机构、境外机构、社保基金等)
发行时间:3月首发50%,12月内发完
备案:5个工作日向证券业协会
保障权益:债券持有人会议10%
上市公司可转债
不可分离(一般)
股票增发6个条件
发行后累积债券余额≤期末净资产40%
最近3年实现平均可分配利润≥公司债1年利息
近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
可分离(特殊)
股票增发6个条件
发行后累积债券余额≤期末净资产40%
最近3年实现平均可分配利润≥公司债1年利息
最近一期未审计净资产≥15亿
最近3年经营活动现金流均值≥公司债1年利息
(或)近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
持有人的权利保护
担保
最近一期未审计净资产≥15亿
免担保
其他:全额担保
担保人:不得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例外:上市商业银行)
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人净资产≥累积对外担保额
其他要求
发行方式:1-6年,面值100元每张,发行结束后6个月可转换
转股价:≥孰高(募集公告书前20个交易日均价,前1个交易日均价)
公司债券交易
上市条件
债券期限≥1年
实际发行额≥5000万
暂停上市
重大违法、未履行义务、连续亏损2年、重大变化不符合上市条件、资金改变用途
终止上市
重大违法未履行义务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暂停上市条件未消除的
解散或宣告破产
第8章 破产法
一、破产受理
1、破产原因
到期债务不清偿【且】
资不抵债
明显缺乏偿债能力
其他人负债责任:连带责任、担保责任,不视为债务人清偿能力或其延伸
2、破产申请
主体权利
债权人
一般权力:重整、破产清算
特殊申请: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或】有担保的债权人【有破产申请权】
债务人
一般权力:重整、破产清算、和解【只有债务人可和解】
清算组
一般权力:债权人不同意债务清偿方案,可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税务、社保
破产清算
国务院金监机
一般权力:重整、破产清算(金融机构债权人)
管辖地:债务人所在地法院
可撤回:法院受理前
员工安置:只对职工债权有清偿责任,安置无责
3、破产案件受理程序
资料审核: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否则默示
争议解决
该案件继续审理
债权数额异议:存在无争议且不能清偿数额
破产原因消失(市场价值变化)
禁止缓兵:提出可偿还不偿还或和解
债务人不(或拒)提交资料
未交诉讼费异议:法院不予支持
不受理:自裁定做出5日后送达并说明理由
不服,送达10日后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受理后驳回
不服,送达10日后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4、破产案件的受理效力
相关人员义务
债权人:禁止个别清偿,担保例外(市价内个别清偿有效)
债务人:保管资料回答问题;未法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董监高
次债务人:向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均未履行完毕合同
决定者:管理人;可选继续【或】解除,并通知
只能选1次,可明示可默示
继续履行损失:共益债务
Before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法院许可
After第一债权人会议:报债权人会议
解除合同损失:普通债权(一般不含违约金,例外的是破产前违约金)
解除、视同解除情形
2个月未收到通知;催告后1个月未答复;继续不提供担保
超期丧失选择权,但双方同意合同可继续
选择权限制
只能履行:担保、人寿、出租不动产(特殊可带租出售)
只能解除: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
保全解除
破产申请后原保全解除;破产受理后产生新保全
通知恢复原保全,未作表示不得解除现保全
破产受理前诉讼
民事诉讼:诉讼开始要中止,未开始直接受破产法院管辖
个别清偿
宣告破产驳回诉讼;未破产可请求恢复诉讼(防止个别清偿)
5、执转破
执转破条件
被执行人满足破产原因
权利人书面同意
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
管辖: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中级法院是原则,基层法院是例外
执行法院程序
内部决策:符合执转破条件,审查经合议庭评论后,由执法院长签署决定
破产受理后,查扣冻应解除
外部通知:书面通知其他执行法院终止执行程序
例外:不易保存应变价处置,处置价款不分配
诉讼相关费用:债务人财产扣除
6、管理人
是谁
指定机构:法院,债权人会议有建议权
种类:清算组+律所等中介机构+中介机构相关专业人士
产生方法:随机+竞争+接受推荐
不可任职
故意犯罪刑事罪;曾被吊销证书;与本案有关
与本案有关:
前3年内债务债权固定中介机构等
个人—3年内三代内血亲或近姻亲
前3年内债务债权固定中介机构等
个人—3年内三代内血亲或近姻亲
报酬
报酬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有异议权。作为破产费用优先支付,可一次可分期
计算:最终清算财产价值总额作基数,有担保财产不作基数,政府员工不领报酬,专业人士自己从报酬里支付
职责
财产管理+代表权+报告
法院不得代权,管理人不得分权
7、债权人会议
组成
债权人会议:法院指定主席
债权人委员会:可不设,设立要法院书面同意,最多9人,含1名职工代表
表决权
第一次:所有申报者都可参加;以后:债权确认者有表决权
有担保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有表决权;设计自身利益不可表决
争议债权、职工代表:无表决权
召集
第一次:法院召集,申报期满15日召开
以后:法院认为必要;提议召开.25债权人等 提前15日通知
职权
审核债权;监督管理人;申请变更;选任更换;是否营业;重整、和解方案决定
决议
一般过半数,重整和解1/2+2/3
效力
认为决议违法,15日内请求撤销
破产财产分配2次未通过,法院裁定。过半不同意复议
其他不服,15日内申请复议
二、重整
1、申请人
债权债务人,10%出资人;国金管
2、重整期间
担保权受限:已享有暂停
新担保:继续营业可设定,发生费用与债务为共益债务
取回权受限
对出资人限制:不得请求收益分配
对董监高的限制: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持股(法院同意除外)
未申报债权:重整期间不得行使权利
3、重整草案/计划
制定
制定人:债务人、管理人
制定期间:一般6个月,期届满延期3个月,不可逾期
表决
分组表决:担保债权+职工+税款+普通债权+出资人(非必选)
同意:出席人数过半+代表债权≥该组债权的2/3
批准
各组均未通过:终止+宣告破产
未通过:重整程序终止
均通过或部分通过:看法院怎样批准
未批准:重整程序终止
债务人执行,管理人监督
变更
法律政策可变1次,首先债权人会议决定,报法院批准
终止
债权调整权力失效+新担保有效+已清偿有效
执行后果
成功:债务人不担清偿责任
不成功:原清偿继续生效
三、和解
制定
制定人:债务人(只约束无担保债权人)
表决
同意:出席人数过半+代表债权≥该组债权的2/3
执行后果
成功:债务人不担清偿责任
不成功:原清偿继续生效
四、破产清算
1、债务人财产
财产范围:
受理时财产(含担保共有)
+受理后财产
受理时财产(含担保共有)
+受理后财产
债务人财产收回
出资收回
非法占用收回
职工工资:按平均工资清偿,超出部分作为普通债权
担保物收回
财产取回权
一般取回
代偿取回权
保险金、赔偿金:未交付可代偿取回;已交付受理前普通债权,受理后共益债权
代偿物:区别点在于(已交付+不能区分),以上是(已交付)
行使时间:表决前
管理人原因取回物灭失:共益债务
善意与非善意取得:受理前普通,受理后共益
出卖人取回权:在途且未全额支付可取回
所有权保留合同
出卖人破产
继续履行:买受人按原合同付款
解除合同:有权要求返还标的物
未违约:共益债务
违约:普通债务
买受人破产
继续履行:应立即支付
解除合同:返还标的物
抵销权
主体:债权人主动,债务人不主动
时间: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
生效
无异议:管理人收到通知
有异议:异议期内或收到通知日起3个月内诉讼
不得抗辩:债务债权未到期+互换债务品质种类不同
不得抵消:受理后取得;已知破产故意负担债务或取得债权;股东抵销权;债务性质;犯罪侵权
个别抵消:用优先受偿权和债务人非优先抵消
破产无效行为
逃债隐匿转移财产的
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债务的
破产撤销行为
受理前6个月
可撤销:个别清偿+已符合破产原因
不可撤销:有担保、必要、恶意
受理前1年
可撤:无偿转让;明显不合理;旧债信担保;提前清偿;放弃债权
无论善意恶意
放弃债权情形:未及时行使权利的;受理日诉讼时效中断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先破产费用
必要花费,不够时宣告破产
后共益债务
可能花费,按比例支付
均未履行完毕合同
无因管理债务、不当利得债务、管理人损害债务
继续营业除一般劳动报酬外其他债务
无因管理债务、不当利得债务、管理人损害债务
继续营业除一般劳动报酬外其他债务
清算后追回
2年内归主体,2年后归个别
2、破产债权申报
一般规定
受理后公告1-3个月内申报,未申报可在分配前补充申报(相关费用债权人承担)
债权范围
职工债权(唯一不用申报);税务、社保、有担保债权;视为到期;停止计息;连带债权人一人代表;
均未履行完毕合同,违约金不可申报
委托人破产,受托人代理
不知:普通债权
已知但紧急:共益债务
特别规定
债务人破产
连带保证:债权人已申报保证人不可再申报
一般保证: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保证人无责任提前清偿
保证人破产
连带责任:视同到期,减去未到期利息后提前清偿
一般保证: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3、破产分配
清偿顺序
一般顺位:担保债权——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社保税费——普通债权
(辨析:普通债权含受理前税费滞纳金,受理后税费滞纳金不得申报任何债权)
(辨析:普通债权含受理前税费滞纳金,受理后税费滞纳金不得申报任何债权)
无明确规定:人身损害优于财产,私法优于公法,补偿性优于惩罚性
实施
附条件:最后分配公告日未达成,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无法通知交付:最后分配公告日起2月仍不领取,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诉讼或仲裁未决:破产终结日起2年仍不领受分配,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4、破产终结
时间
法院15日内裁定,破产程序终结后10日内注销
遗留事务
追回财产
有应供分配其他财产
5、别除权
对破产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对特定财产的担保权利
适用与不适用
破产人自我担保
别除权
破产人为他人担保
特定财产(抵押、质押):别除权
全部财产(保证):不属于别除权
第三人为破产人担保
不属于别除权
随时主张变价处置并优先受偿,但不可影响整体处置
五、关联企业合并破产
1、适用情形
关联企业法人人格高度混同
区分各企业财产成本过高
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
2、管辖权
核心控制企业所在地法院,不明确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
3、内部债权:消灭
4、各企业财产:同一作为破产财产,按法定顺序公平受偿
第9章 票据法
一、结算账户
单位户
基本户:只能开1个
一般户:不得办现金支取,基本户以外银行开
专用户
临时账户:最长不超2年
(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境外机构境内经营)
(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境外机构境内经营)
个人户
每笔超5万,应告知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二、非票据结算
1、汇兑
√ 委托银行付款
√ 汇款回单:只作为银行受理依据,不作为已收款依据(收款通知才是)
√ 撤销:尚未汇出可撤
√退款:拒绝收款应退;2个月无法交付应退
√ 汇款回单:只作为银行受理依据,不作为已收款依据(收款通知才是)
√ 撤销:尚未汇出可撤
√退款:拒绝收款应退;2个月无法交付应退
2、托收承付
√ 委托银行异地收款
√ 前提:特殊企业(国企供销社等),合同注明,商品交易(不含代销、寄销、赊销)
√ 承付期限:验单3天,验货10天(未确认默示)
√ 前提:特殊企业(国企供销社等),合同注明,商品交易(不含代销、寄销、赊销)
√ 承付期限:验单3天,验货10天(未确认默示)
3、委托收款
√ 付款人:银行当日,单位接到通知当日【或】未接到通知3日(默示),债务人到期日
4、国内信用证
√ 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只转账不现金
√ 审核单据,而不是审核相关交易
√ 与贸易合同独立
√ 审核单据,而不是审核相关交易
√ 与贸易合同独立
5、银行卡
√ 单位卡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可以
√ 贷记卡:非现金交易可以免息还款期、最低还款额等
√ 信用卡:ATM取现上限1W/日,透支利率万分之5*(0.7-1)
无滞纳金和超限费,有违约金(不可收息)等
√ 贷记卡:非现金交易可以免息还款期、最低还款额等
√ 信用卡:ATM取现上限1W/日,透支利率万分之5*(0.7-1)
无滞纳金和超限费,有违约金(不可收息)等
6、预付卡
√ 记名可挂失可赎回,有效期∞
√ 不记名不可挂失赎回,有效期≥3年
√ 不记名不可挂失赎回,有效期≥3年
7、电子支付
网上支付+移动支付,交易记录保存≥5年
三、票据结算
1、票据行为
种类: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详见3票)
成立与生效
形式要件
√ 统一印制,今日收款不得更改
√ 大小写,金额,日期,收款人更改,票据无效
√ 大小写,金额,日期,收款人更改,票据无效
实质要件
√ 民事行为能力:签章无效
√ 意思表示真实:欺诈胁迫不取得票据权利
√ 代理权:代理权欠缺,影响效力
√ 处分权:无权背书,背书无效,但善意取得有效
√ 意思表示真实:欺诈胁迫不取得票据权利
√ 代理权:代理权欠缺,影响效力
√ 处分权:无权背书,背书无效,但善意取得有效
不影响票据行为效力
基础关系瑕疵;非真实交易;非债权债务
票据代理
生效要件:被代理人明示+代理人签章+代理人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
相对人善意+有理由相信
代理有效,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
无权代理
不转让
代理无效,追认有效
转让
善意取得:代理有效,无权代理人承担,超权被代理人承担自己部分
非善意取得:代理无效
2、票据权利
内容
付款请求权(第一次请求权)
追索权(第二次请求权)
取得
取得原因:票据行为或法律行为
善意取得:转让人有形式上处分权+取得方式合理+善意无重大过失+相应代价
(税收、继承、赠与等无偿善意,享有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税收、继承、赠与等无偿善意,享有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签章与效力
源头票据无效:出票签章×
支流不影响主流:承兑保证签章×
不影响前手:背书签章×
消灭
已付款
未保全
提示承兑(商业汇票)
√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 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后1月内
√ 见票即付:无须承兑
√ 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后1月内
√ 见票即付:无须承兑
提示付款(3票都有)
√ 汇票:商业汇票有期限到期日起10日,
商业汇票无期限+银行汇票是出票日起1月内
商业汇票无期限+银行汇票是出票日起1月内
√ 本票:出票日起2月内
√ 支票:出票日起10日内
√ 支票:出票日起10日内
过期
付款请求权
(对出票人、承兑人)
(对出票人、承兑人)
即期票据(汇票:银行+近期商业;本票)
出票日起2年
远期商业汇票
到期日起2年
支票
出票日起6个月
追索权
(非出票人、承兑人)
(非出票人、承兑人)
追索权被拒绝日起6个月,再追索权清偿日起3个月
3、票据的伪造变造
伪造
辨析
假冒
有授权【或】有理由相信
表见代理,票据行为有效
未授权【且】不相信
伪造,票据行为不生效
虚构他人
未使用本名:自己承担票据责任,不是伪造
其他情况:伪造
承担责任: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承担其他责任;伪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
变造
对签章以外事项变更
无法分辨视为变造前签章
变造前有签章,对原有事项负责
4、票据抗辩
物的抗辩
权利不存在:大小写不一致等
特定债务人(债务不存在)
民事行为能力;无权代理;被伪造人;变造前签章拒绝对变造后的承担;
票据权利的消灭(过期,未保全)
票据权利的消灭(过期,未保全)
权力行使不符合债的内容
人的抗辩
持票人原因
持票人不享有权利(如非善意取得)
持票人不能证明其权利(如背书不连续)
写明“不得转让”
基于基础关系
抗辩切断
债务人不对抗持票人,因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
不得抗辩切断:明知+无偿不优于前手+委托收款
5、票据的丧失和补救
挂失止付
适用:支票,现金银行本票,现金银行汇票(有代理付款人),已承兑商业汇票
时效:申请人3日内未向法院申请,挂失止付失效;
收到通知书12日内未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止付通知书时效
收到通知书12日内未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止付通知书时效
公示催告
不是挂失止付的前置程序,十票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60天【且】≤票据付款日后15天
期满1个月内未申报权利的,可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未申请法院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利害关系人可撤销:有正当理由1年内可申请
民事诉讼
票据返还之诉,请求补发票据之诉,请求付款之诉
四、三票比较
1、出票
基本当事人:汇票和支票是出收付(出首付是买房基本)
本票是出票人和收款人
本票是出票人和收款人
绝对记载事项:XX字样,无条件支付委托或承诺,确定金额,
收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收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本票无付款人名称
支票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授权补记
支票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授权补记
相对记载事项:付款日期,付款地点,出票地点
未记载为营业地
√ 可记载:不得转让
√ 记载不生效:利息、违约金
√ 无效记载:不承担承兑和委托责任
√ 记载不生效:利息、违约金
√ 无效记载:不承担承兑和委托责任
附条件:
出票和承兑【严格】,出票无效和拒绝承兑
背书和保证【宽松】,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出票和承兑【严格】,出票无效和拒绝承兑
背书和保证【宽松】,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票据责任
汇票:主债务人——承兑人
本票:主债务人——出票人
2、背书
记载事项
√ 绝对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可补记),背书人签章
√ 相对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 任意记载:不得转让
√ 无效记载:背书附条件(背书有效,条件无效),不承担责任
√ 背书无效:部分背书、分别背书、背书无效
√ 相对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 任意记载:不得转让
√ 无效记载:背书附条件(背书有效,条件无效),不承担责任
√ 背书无效:部分背书、分别背书、背书无效
禁止背书
√ 出票人写明不得转让(出票人和承兑人对 背书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 背书人写明不得转让(原背书人对后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 背书人写明不得转让(原背书人对后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背书效力
回头背书
√ 到出票人:对所有人无追索权
√ 到原背书人:对后手无追索权
√ 到原背书人:对后手无追索权
背书需连续,税收继承赠与无连续背书要举证
质押背书
必须载明【相关字样+签章】,再转让质押背书行为无效
委托收款背书
必须载明【相关字样】,不转移票据权利,可再委托背书
票据贴现
未到期商业汇票贴现给金融机构
3、承兑
提示承兑(商业汇票)
√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 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后1月内
√ 见票即付:无须承兑
√ 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后1月内
√ 见票即付:无须承兑
√ 绝对记载:【字样+签章】
√ 相对记载:承兑日期,未记载视为收到3日后,3日内未承兑视为拒绝承兑
√ 承兑无效:附有条件,视为拒绝承兑
√ 相对记载:承兑日期,未记载视为收到3日后,3日内未承兑视为拒绝承兑
√ 承兑无效:附有条件,视为拒绝承兑
4、保证
记载事项
√ 绝对记载:字样+签章+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未记载“保证”字样,仅签合同,有合同法上保证责任,无票据保证责任)
√ 相对记载:被保证人名称+保证日期(未记载为承兑人【或】出票人,出票日期)
√ 条件无效: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不影响汇票的保证责任
(未记载“保证”字样,仅签合同,有合同法上保证责任,无票据保证责任)
√ 相对记载:被保证人名称+保证日期(未记载为承兑人【或】出票人,出票日期)
√ 条件无效: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不影响汇票的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
5、付款
提示付款(3票都有)
√ 汇票:商业汇票有期限到期日起10日,
商业汇票无期限+银行汇票是出票日起1月内
商业汇票无期限+银行汇票是出票日起1月内
√ 本票:出票日起2月内
√ 支票:出票日起10日内
√ 支票:出票日起10日内
付错款
到期支付:善意+无重大过失有效,恶意或重大过失要担责
提前支付:付对了有效,付错了看原因啊
6、追索权
首次追索权
汇票本票对承兑人出票人是2年,支票6个月,三票对其他前手是6个月
再次追索权
三票被追索人对前手是3个月
汇票追索情形:到期拒付,到期拒承兑,到期死亡逃匿停业
被拒绝后3日内通知其他,不按规定要赔钱哦
追索金额:票据金额+期后利息+相关费用
被追索人:背书人、出票人、保证人、承兑人(可同时追索)
第10章 国有资产法
一、*概述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一般: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金融企业、中国邮政:国务院授权财政部
国家出资企业
是谁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和参股公司
怎么选择
管理者
管理者
出资机构
任免权
任免权
独资企业
任免总、副总、财、高
独资公司
任免董长、副董、董、监
控股参股公司
提议董监
考核
经营业绩
√ 两绝对: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
√ 两比率:保值增值率+总资产周转率
√ 两比率:保值增值率+总资产周转率
任期责任审计
考核期3年,对主要负责人
兼职限制
√ 一般规定:董高不任监
√ 特殊规定:独资的董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董事长不得兼职经理(除出资机构同意)
控股参股的董高不得再同类企业兼职,董事长不得兼职经理(除股东大会同意外)
√ 特殊规定:独资的董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董事长不得兼职经理(除出资机构同意)
控股参股的董高不得再同类企业兼职,董事长不得兼职经理(除股东大会同意外)
国有资产损失责任
√ 重大损失:5年不得任独资和控股董监高
√ 特别重大损失:终身不得任独资和控股董监高
√ 特别重大损失:终身不得任独资和控股董监高
关系出资人权益重大事项
一般规定
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分利、增减资、发债
(改制程度重要,除了本级政府批准,还要听工会意见,
不再留用员工支付补偿金)
(改制程度重要,除了本级政府批准,还要听工会意见,
不再留用员工支付补偿金)
√ 独资是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决定
√ 控股参股是股东会决定,程度重要要本级政府批准
√ 控股参股是股东会决定,程度重要要本级政府批准
重大投资、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大额捐赠【大】
√ 独资企业是负责人集体决定,公司是董事会决定
√ 控股参股是股东会决定,程度重要要本级政府批准
√ 控股参股是股东会决定,程度重要要本级政府批准
关联方交易
绝对禁止
无偿提供资产、不公平价格交易
相对禁止
借款、担保、近亲属投资
二、*产权登记制度
登记机关: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登记人:最大出资方【或】等比例时推荐一人
登记人:最大出资方【或】等比例时推荐一人
登记范围
√ 应当登记:独资、控股和拥有实际控制权(含事业单位)
√ 可以不登记:交易性金融资产(赚差价,1年内出售)
√ 可以不登记:交易性金融资产(赚差价,1年内出售)
三、*评估管理制度
评估范围
应当评估:改制、非货币投资或偿债、合分解破、非上市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
资产转让、资产租赁、资产诉讼、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或接受非货投资偿债
资产转让、资产租赁、资产诉讼、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或接受非货投资偿债
可以不评估:政府无偿划转、国有独资企业和下属企业的交易
核准制与备案制
核准时间:评估基准日8月内核准,9月内备案(喝吧白酒)
评估报告:1年内有效,交易价格低于90%暂停交易
办理手续:同产权登记
评估程序:选择2种以上评估方法,档案保存不低于30年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评估方法主要包括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和清算价格法等;
其中,清算价格法主要适用于企业停业和破产时的资产评估。
其中,清算价格法主要适用于企业停业和破产时的资产评估。
四、*交易管理制度
产权转让
公开划转
√ 正式批露≥20天,
√ 首次披露价格不低于评估价,要是降价为90%需要书面同意
√ 分期的要5天内30%+1年内付清(要给利息哦)
√ 首次披露价格不低于评估价,要是降价为90%需要书面同意
√ 分期的要5天内30%+1年内付清(要给利息哦)
协议划转
√ 适用范围:与国家利益有关+同一企业内部重整
√ 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评估结果
√ 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评估结果
国有资产转让
√ 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要一次性付清(比产权公开划转严格)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
转让方式
转让方式
证券交易所需审批
控股看性质+数量:股本10亿—,年累计达到5%;股本10亿+,年累计5000万股
参股看数量:年累计达到5%
公开征集:≥10个工作日
协议转让
适用情形:两年以上亏+关键行业+国有内部转让+回购股份涉及国有+接受要约收购
+国有股东因破解管转让
+国有股东因破解管转让
定价:提示性公告日30个交易日股价加权平均数【孰高】每股净资产
无偿划转
不得无偿划转
被划转企业:
不符合主业+发展规划;审计报告差;员工安置未通过(代表大会),负债未妥善解决
不符合主业+发展规划;审计报告差;员工安置未通过(代表大会),负债未妥善解决
间接转让
发行可交换公司债
定价:募集说明书前1、20、30个交易日上市公示平均股价孰高
利率:市场询价合理确定
五、金融企业*管理制度
监管部门:财政部
资产评估
评估范围
应当评估:改制、非货币投资或偿债、合分解破、非上市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
资产转让、资产租赁、资产诉讼、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或接受非货投资偿债
资产转让、资产租赁、资产诉讼、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或接受非货投资偿债
可以不评估:政府无偿划转、国有独资企业和下属企业的交易
+多次同类型【且】评估报告在有效期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权转让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权转让
六、境外*管理制度
第11章 反垄断法
一、概述
1、适用范围
地域范围:属地+效用原则(境外对境内市场,排除限制也适用)
适用主体
√ 经营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 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 行业协会:价格联盟之类垄断行为
√ 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 行业协会:价格联盟之类垄断行为
不适用情形
√ 正行使知识产权+农业生产+国家立法赋权垄断经营行为(铁路石油电信)
2、实施机制
行政执法+民事诉讼(双轨制)
行政执法
法律责任: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执法机构
√ 双重模式: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反垄断委员会
√ 多元执法机构:价格垄断——国家发改委
经营者集中——商务部
剩余情形——国家工商局
√ 反垄断调查制度:检查、询问、扣押查封、检查经营地点和银行账户(不能冻结)
√ 多元执法机构:价格垄断——国家发改委
经营者集中——商务部
剩余情形——国家工商局
√ 反垄断调查制度:检查、询问、扣押查封、检查经营地点和银行账户(不能冻结)
中止调查
√ 可中止:承诺消除后果
√ 恢复中止:未履行承诺+事实重大变化+提供不实或不完整信息
√ 恢复中止:未履行承诺+事实重大变化+提供不实或不完整信息
民事诉讼
√ 原告:含间接受害的消费者,无前置要求
√ 证据:专家出庭不构成,专家报告构成
√ 证据:专家出庭不构成,专家报告构成
诉讼时效
√ 知道或应知道起起算;中断重新算;
√ 起算起垄断行为超2年,被告抗辩要前推2年赔偿
√ 起算起垄断行为超2年,被告抗辩要前推2年赔偿
二、垄断协议制度
1、垄断协议分类
按是否竞争:横向垄断(具有竞争关系),纵向垄断(同一产业上下游)
按执法体系:价格垄断(国家发改委),非价格垄断(工商总局)
2、横线垄断和横向垄断
横线垄断:定价、数量、市场、新技术新产品、抵制交易
横向垄断:第三人转售固定价格【和】最低价格,其他
3、垄断协议豁免
要求经营者提供证明:
协议不严重限制市场竞争+使消费者获益
协议不严重限制市场竞争+使消费者获益
提高(技术+质量效率+中小企业),公共利益,缓解不景气
无需证明
保障进出口
4、协议垄断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 经营者:已实施没收并罚款(上年销售额1%-10%),未实施罚款50万-
√ 行业协会:罚款50万-,严重者撤销登记
√ 行业协会:罚款50万-,严重者撤销登记
宽恕制度
工商机关规定
√ 免罚:第一个+重要证据+全面主动配合
√ 酌情减轻:其他+重要证据
√ 不适用:垄断协议组织者
√ 酌情减轻:其他+重要证据
√ 不适用:垄断协议组织者
反价格垄断程序规定
(发改委)
(发改委)
√ 免罚:第一个+重要证据
√ 至少减半处罚:第二个+重要证据
√ 酌情减轻:其他+重要证据
√ 至少减半处罚:第二个+重要证据
√ 酌情减轻:其他+重要证据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Define支配地位
√ 支配地位≠独占者,可按市场份额推定
√ 推定标准:单个1/2,两个2/3,三个3/4(市场份额不足10%,不应推定)
√ 如有证据证明不是,不应认定是
√ 推定标准:单个1/2,两个2/3,三个3/4(市场份额不足10%,不应推定)
√ 如有证据证明不是,不应认定是
2、在于禁止,而不是控制
√ 不公平高价销售,不公平低价购买(有无正当理由都不行)
√ 低于成本销售,正当理由可:鲜活、季节性、有效期、挤压、偿债、歇业、推新
√ 拒绝交易,正当理由可:不良记录、对方可合理价在他方购买
√ 限定交易,正当理由可:保修、维护品牌、降成本提效率【且】消费者受益
√ 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正当理由可
√ 差别待遇,正当理由可:回应对手低价竞争、成本抗辩
√ 低于成本销售,正当理由可:鲜活、季节性、有效期、挤压、偿债、歇业、推新
√ 拒绝交易,正当理由可:不良记录、对方可合理价在他方购买
√ 限定交易,正当理由可:保修、维护品牌、降成本提效率【且】消费者受益
√ 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正当理由可
√ 差别待遇,正当理由可:回应对手低价竞争、成本抗辩
3、【行使知识产权】以下行为
无正当理由拒绝许可+附加不合理限制条件+(专利联营+标准必要专利)滥用行为
四、经营者集中控制
在于控制,而不是禁止
1、经营者集中的申报
√ 未申报,不得集中
√ 符合集中申报条件:所有集中者上年营业额两个境内超4亿+全球100亿【或】境内20亿
√ 符合集中申报条件:所有集中者上年营业额两个境内超4亿+全球100亿【或】境内20亿
未依法申报:恢复集中前状态,处以50万以下罚款
申报豁免:ABC参与集中,A有BC控制权【或】D有ABC控制权
2、审查程序
两阶段审查:初步审查30日,进一步审查90日(特殊+60日),逾期未做决定可实施集中
简易程序:同一市场<15%+非同一市场上下游相关<25%+境外设立不在境内经营+合营企业(转为一个或多个控制)
不视为简易案件:同一市场竞争者+ 市场难以界定+ 不利影响
不视为简易案件:同一市场竞争者+ 市场难以界定+ 不利影响
审查决定
√ 禁止集中: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 不予禁止:集中不排除限制竞争 + 虽排除限制,但利大于弊(明显大于)
√ 附条件不予禁止:结构性条件+行为性条件(条件分类)
√ 不予禁止:集中不排除限制竞争 + 虽排除限制,但利大于弊(明显大于)
√ 附条件不予禁止:结构性条件+行为性条件(条件分类)
3、附限制性条件
限制性条件确定:申报方提出建议——商务部评估——存在风险或不严格,要求提出备选方案
限制性条件:结构性条件(剥离)+行为性条件
业务剥离实施
剥离买方资格:独立(未参与集中)+有心有力使用剥离+
不想参与集中方购买剥离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其他
不想参与集中方购买剥离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其他
剥离受托人和监督受托人:剥离义务人支付报酬,提议商务部
五、滥用行政权力
(排除+限制)竞争
(排除+限制)竞争
1、(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强制交易+地区封锁+排斥限制参与本地招投标+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
+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
+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
2、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审查对象:政府机关制定规章+其他政策法规+地方性法规
例外规定:国家第一位+扶危救难+大众利益+其他
之前政策措施:不合理清理废止,已兑现优惠政策不追溯
3、法律责任:反垄断执法机构建议,上级机关处罚
第12章 涉外经济法
一、外商投资
1、投资形式: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勘探
2、投资人:外方可为个人,中方一般不是个人(除合伙企业)
3、投资项目
√ 鼓励类:农业、能源、高新技术、适应市场需求、发挥中西部人员优势、全部出口等
√ 限制类:水平落后、不利节能和生态环境、逐步开放、矿产资源等
√ 禁止类:破坏环境、危害社会、我国特有工艺和技术
√ 允许类:非禁止类,出口占总销售额70%视为允许
√ 限制类:水平落后、不利节能和生态环境、逐步开放、矿产资源等
√ 禁止类:破坏环境、危害社会、我国特有工艺和技术
√ 允许类:非禁止类,出口占总销售额70%视为允许
4、准入管理
涉及国家安全要商务部审批,一般备案制
5、组织结构
合营企业:股权式,不设股东会,不得提前撤资
合作企业:契约式,期满固定资产归中方可提前回资
6、出资方式
√ 现金+非现金出资:现金出资只能外币+经批准人民币利润+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
√ 验资:中国CPA出具验资报告
√ 验资:中国CPA出具验资报告
7、并购境内企业
并购方式
√ 股权并购:并购后承担债权债务
√ 资产并购:原企业承担债权债务
√ 资产并购:原企业承担债权债务
并购审批与登记
√ 审批机关: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 登记机关:工商总局或地方工商局(有授权)
√ 登记机关:工商总局或地方工商局(有授权)
8、合并分立
审批登记
一般原机关,多个机关的由合并后机关,拟合并有一家股份企业由商务部
条件
缴清出资+世纪开始生产经营
不纯时依上市,否则随便
9、纠纷处理
√ 设立与出资:未批准合同生效,未生效≠无效
√ 优先购买权:1年内主张,30日未答复默认同意
√ 股权质押合同:自订立时生效,未办理质押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质押生效:自登记时生效
√ 优先购买权:1年内主张,30日未答复默认同意
√ 股权质押合同:自订立时生效,未办理质押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质押生效:自登记时生效
二、对外投资
1、对外投资范围:不得有外商投资禁止性行为(除国特有工艺和技术)
2、核准与备案
商务部:对敏感地区和行业核准,其他备案
发改委:对敏感国家和地区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金额重大还要提请国务院核准(20亿美元)
发改委备案≥中央企业3亿美元,其他的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发改委备案≥中央企业3亿美元,其他的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对外核准备案
(报告制度)重点督查
(报告制度)重点督查
3亿美元+;敏感国家地区行业;重大经营亏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违规;其他重大
三、对外贸易
1、经营者
可为个人,主要工商不用专门许可
2、进出口制度
√ 货物:自动许可制度,未办理自动许可不放行
√ 技术:登记备案制度,未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 限制进出口货物:配额和许可证制度
√ 限制进出口技术:许可证制度
√ 技术:登记备案制度,未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 限制进出口货物:配额和许可证制度
√ 限制进出口技术:许可证制度
3、外贸救济
【两反一保】
【两反一保】
反倾销
倾销:低于正常价格对我国市场损害威胁
是否调查
①调查启动申请:支持者占比50%(反对+支持)【且】支持者占比25%(反对+支持+中立)
②启动:商务部收到申请后60日内,决定是否调查
②启动:商务部收到申请后60日内,决定是否调查
商务部主动调查:倾销+损害+因果关系(有证据表明)
如何调查
先初裁后终裁
终止情形:申请人撤销+无足够证据+倾销幅度低于2%+可忽略不计+商务部认为其他不适宜
做些什么
临时反倾销措施
√ 期限:公告起4个月,特殊可延长至9个月,自公告起60日内不采取临时措施
√ 临时措施:反倾销税——商务部建议,税收委员会做出决定
要求保证金、包含或其他担保——商务部决定
√ 临时措施:反倾销税——商务部建议,税收委员会做出决定
要求保证金、包含或其他担保——商务部决定
价格承诺
√ 初裁前,不寻求和不接受价格承诺
√ 调查期间,出口经营者可主动做出,商务部可建议不得强迫
√ 调查期间,出口经营者可主动做出,商务部可建议不得强迫
反倾销税
终裁之后进口产品,征收期不超5年,特殊可延长
反补贴
补贴:专向性补贴,对国内产业损害威胁
是否调查
申请调查
补贴+损害+因果关系(有证据表明)
如何调查
先初裁后终裁
终止情形:主动申请+没有足够证据+补贴为微量补贴(不是2%)+可忽略不计+达成协议
做些什么
临时反补贴措施
√ 期限:不超4个月,不得延长
承诺
反补贴税
不超5年,可延长
保障措施
是否调查
申请调查
进口增加+损害+因果关系(有证据表明)
如何调查
先初裁【或】直接终裁
对【所有】生产同类产品国家
做些什么
临时保障措施(提高关税)
√ 期限:公告后不超200天
√ 商务部建议,关税税则税收委员会做出决定
√ 商务部建议,关税税则税收委员会做出决定
保障措施(提高关税或数量限制)
√ 不超4年,特殊可延长至10年
√ 数量限制:限制后进口量不低于最近3代表年均值
√ 数量限制:限制后进口量不低于最近3代表年均值
四、外汇管理
适用范围:属地+属人原则
1、经常项目(开放)
范围:贸易收支+服务收支+收益(职工报酬与投资收益)+经常转移
可兑换:对外制度无数量限制,只审核交易的真实性
个人外汇管理:年度额度限制,5万美元/人
2、资本项目(部分管制)
范围: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贷款+非生产+个人境外买房等
QDII市场准入+额度审定,QFII资格审定+额度审定
外债管理:短期外债属于流动资金,外企可结汇使用,中企不可
3、人民币汇率制度
人民币汇率制度
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特别提款权
2015年12月成为第五自由货币(美元、欧元、日元、英镑)
第1章 法律基本原理
重要知识点
1、法律渊源:判例、习惯不是渊源
2、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主体中有民事行为完人、限人、无人
3、法律事实:法律事件(客观)、法律行为(主观)
第2章 基本民法
重要知识点
1、民法三要素:主体(当事人)、客体(标的)、内容(意思表示)
2、民法效力
无效行为:三要素不符合,混淆项是恶意串通、违背公序良俗
可撤销行为:重大误解(3个月),显示公平、欺诈、被胁迫(1年,最长5年)除斥期间
效力待定行为:无权代理、限人
追认有效
附条件和期限
3、代理制度
滥用代理权:无权代理里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效力待定行为),恶意串通(无效行为)
无权代理:无代理权、超权、代理已终止
表见代理:善意第三人认为其有代理权,已成立的民事行为
4、诉讼时效
适用与不适用、诉讼期满不丧失起诉权
一般3年,特殊4年(涉外进出口),最长20年
中断(20年)与中止(6个月)
第3章 物权法
重要知识点
1、物权变动
动产交付
不动产登记
异议登记:15日
预告登记:3个月
2、所有权(自物权)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重大修缮费用、物的处分
按份共同:不需要同意(对内对外)
对外份额处分:15天,6个月
善意取得制度
不适用:遗失、盗窃
善意时点
动产特殊取得
先占
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6个月,其他同善意取得
添附
附和、混合
加工
无权处分
物权(效力待定行为)
善意(非善意)取得
债权(有效行为)
3、用益物权(他物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先拍卖招标,再协议
2、转让土地使用权的3条件
A、全部支付出让金,并已取得证书
B、建筑期间:完成开发投资额25%+
C、房屋已建成: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
4、担保物权(他物权)
抵押权
不可抵押财产:土地所有权
抵押权的设定:书面合同,成立即生效
不动产:登记生效(未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生效)
动产:登记对抗(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孳息收取:可以收不退款(不及于)
抵押与租赁
是否书面告知承租人
最高额抵押
未设定默认2年
质权
动产:交付生效(抵押权不转移)
孳息收取:可以收不退款(不及于)
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合同成立即生效)(同抵押权)
还款:先物后人
留置权
法定,但可约定排除
约定期限宽2个月,可不通知直接行使
轻2主观题法条
一、物权变动
非基于法律行为
行为开始生效:继承、受馈赠
事实行为成就生效:合法建造、拆除房屋
法定征收:法律文书或作出决定时
公示要求
不以公示为前提,即使未交付或登记也不妨碍物权
不动产再处分权:不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基于法律行为
合同: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
动产物权:交付生效
无权处分;善意取得
二、物权的范围
建筑物以及附着物:为抵押权一并处分,但附着物价款无法优先受偿
物上代位性:就保险金有效受偿
三、多项物权处理
一物多卖
合同
一般动产物权:交付——付款——原所有权人
特殊动产物权:交付——转移登记
抵押权优先受偿性:土地使用出让金——工程款项(竣工之日起6个月)——留置——抵押(登记)——质押
错题归结
第4章 合同法
背诵
1、具体体现
一般来说是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例外的有单式联运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连带责任)
例外的有单式联运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连带责任)
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借贷、定金合同
不适用:非平等主体,身份关系
2、合同订立
订立程序
要约:到达生效
撤销与不可撤销:已生效
撤回:未生效
失效:内容实质性变更
撤回:未生效
失效:内容实质性变更
承诺:到达生效
撤销与不可撤销:已生效
撤回:未生效
失效:内容实质性变更
撤回:未生效
失效:内容实质性变更
迟延(主观)与迟到(客观):新邀约,除非及时通知不生效
合同成立时间和地点
时间:一般是承诺生效,其他是签订合同
地点:生效时点的地址(数据电文是主营业地)
格式条款:无效为显示公平或人身伤害或主观损害财产
条款无效≠合同无效
两个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未生效前
违约责任:生效后 见8合同责任
3、合同效力:一般成立时生效,效力待定的追认生效(催告权1个月内)
4、合同履行
合同履行原则:协议——补充协议——交易习惯
抗辩权:同时履行;先履行;不安抗辩权
保全措施
代位权:债务人消极问题,由次债务人承担,要诉讼不要直接找
不可代位:劳动报酬、人身伤害、生老病死、专属于债权人的债务(工资)
撤销权:债务人积极问题,多做了事情(超常处置资产)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
30高70低,一年知道五年管
5、合同担保
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标红不可反担保
担保合同无效
主合同有效:无过错连带,有过错50%-
主合同无效:无过错无责,有过错1/3
保证
保证方式:一般保证、连带保证、共同保证、共同担保
保证责任:主体变更,债权人的无须同意,债务人需要书面同意
保证时间:无约定期满6个月,约定不明款项期满2年
保证诉讼时效:2年(判决或承担日);主止全部止;主断一般断,主断连带不断
定金:双倍未履约定金(不超合同标的20%),实际交付生效
6、合同变更与转让
合同变更:主体不变,已履行无效,未履行有效
合同转让
债权转让:不需同意,最高额抵押不可转让
债务转让:需同意
7、合同终止
几项债务:先看到期,再看担保,最后看负担
解除:通知到达
抵消:法定适用品质种类相同+约定
抵消不可附条件和期限
抵消权属于形成权
提存:有通知义务,5年内不提存归国家
风险费用归债权人
免除
混同
8、合同责任
违约责任
免责事由:延迟履行遇到不可抗力不可免责,不可抗力可全免或部免
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金钱义务
损害赔偿
9、11类有名合同
买卖合同
标的物交付(检验期2年与保质期孰短)
分期付款:3期 未支付价款达到20%
试用买卖:默示
商品房买卖
法定解除:质量、面积3%、催告3个月延迟、无法登记1年
惩罚性赔偿金:已付款1倍,销售许可必须有,登记备案可以无
主从合同(贷款):主及从,从不成立可请求解主
不动产物权: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赠与合同
法定撤销:忘恩负义1年,恩将仇报6个月
诺成合同:承诺即生效
借款合同
年利率3档:24-36
租赁合同
一般租赁不超20年,房屋租赁才有优先购买权(15日,5日通知)
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解除权之一:约定不明
一般买卖:欠费2期或达到总价款15%
特种买卖:欠费3期或达到总价款20%
质量不合格:租赁人承担
承揽合同:主要工作需要定做人同意,可随时解除
建筑工程合同
委托合同
非过错解除或不完成也要支付,可随时解除
运输合同
客运、货运合同
货运免责:不可抗力(未收不收,已收退回);自然损耗;托运人过错
行纪合同
在行纪人和第三人之间生效
技术合同
单位:委托开发拥有使用权,合作开发共有
第5章 合伙企业法
1、普通合伙企业
一般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2,可劳务出资,无限连带责任
约定可交易,无论有约不得同业竞争
非普人:国企、限人、公益性
决议
一致同意才可以往下的事情:对外转让、出质等
一人一票过半数决定:投资过半数
对内转让:通知即可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债务:过错方无限责任,其他人按财产份额
2、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不可执行事务、劳务出资、
普人与限人
普人——限人:对普人期间债务无限连带
现任——普人:对限人期间债务无限连带
不可劳务出资(2,50)人
退伙
通知退伙:提前30日通知
当然退伙
死亡
丧失偿债能力
吊销营业执照、破产
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重大过失
利润分配看实缴,担责看认缴
3、解散和清算
清算人:全体合伙人 or 过半推举 or 15日未确定法院指定
解散、清算、合并、减资:10-30;60-45
分立:10-无,30-无
破产:25通知,30-90申报
第6章 公司法
1、基本条件
公司法人资格
法人财产限制:借款、担保、对外投资
损害债权人利益
债务承担
合同债务:谁的名义(发起人1or公司;公司)
侵权债务:是否设立(公司承担;未成立连带债务或单独责任人)
股东出资
出资形式
有限责任:认缴制
1-50人
股东有限:发起或募集(超35%股本)
2-200人,半数以上在中国有住所
募集设立返资:未募足、不设立、未开会
不得出资:特许经营权、设立担保资产(已履行义务、法定有效债券可出资)
出资纠纷
非货币出资:事后评估不负责,转移为准实质重于形式
权利瑕疵:视为未完全出资
未出资法律后果(设立时)
内部:补缴;合理限制;赔偿
抽逃出资责任(设立后)
虚构财报、债券债务、关联交易
董监高
不得担任:民事行为能力;经济犯罪5年;破产责任经营人3年;违法法人3年;巨额债务
不得:为他人担保;同业竞争;与本企业交易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股东决议:自决议作出60日内可申请撤销
临时提案:3%股东提前10日提出,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收到2日后通知股东
股东资格、权利义务
资格认定:以名义为准,实际转正要过半股东同意
股东权利
有限责任:可查阅复制章程,可查阅会计账簿,有优先认购权
股份有限:不得查阅会计账簿,可查阅财务报告,无优先权
2、合并分立减资
合并:法定10-30,60-45
可请求担保
分立:10-30,不用申报
不可请求担保
减资:10-30,60-45,不用申报
可请求担保
3、财务会计
董事会编制财报;利润分配;资本公积盈余公积
法定公积:不小于25%
奖励员工:从利润分配,不得从资本公积,不得超过10%,1年内转让
4、解散
法院依法解散
受理情形:经营困难(大股东10%提出;股东大会2年无效;董事长冲突无解;其他困难)
不受理情形(走错路;重复提出;告错人;同时解散清算)
如何审理?先调解——调解书生效起6个月内
5、清算
清算还债:10-30,60-45(同合并,同合伙企业)
清算责任:法院规定要6个月内完成,自己清算也有义务(比如说15天内成立清算组)
股份有限和有限责任
股东大会
决议通过方式
普通决议过半决定
人多看出席(股份)
开会前20天准备好资料
人少看全部(有限)
特殊决议大半决定
有限4项:增减资,合分解,修章程,变形式
股东有限上市4+3:+1年内购售重大资产或担保3成+重大资产重组+退换交易所
有限独资3+1:发行公司债券
临时会议
董事不足5人或章程2/3
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资本1/3
表决权10%股东
监事会提议
1/3以上董事提议or董事会提议
董事会
3年选一次,5-19,3-13
监事会
3年选一次,335
特殊公司
独董制度(股份有限)
1/3,任期制,5年工作经验
特别决议1/2
重大关联交易;临时会议;会所;征集投票权
独董条件:【自然人1%-;单位5%-;】+直系亲属;
1年+;
【经济利益关系(法律顾问、咨询);关联关系】+近亲属
1年+;
【经济利益关系(法律顾问、咨询);关联关系】+近亲属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
国管委定4
股份发行与转让
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对外书面且过半同意(30日未回复默示)
股份有限不得转让:在职1年,离职半年
股份有限股份回购:减资、合并、异议、股权激励
利润分配
有限公司:利润分配按实缴出资额
股份有限: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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