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标准
2020-07-13 15:47:11 3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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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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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停工留薪期工资(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
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五级、六级伤残津贴
五级:本人工资70%
六级:本人工资60%
(5-10级)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36;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30;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5;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0;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6。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30;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5;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0;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6。
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湖南省一般按照主要天数计算
不及时申请工伤鉴定的费用承担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费用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三十七条,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交通事故等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保险并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对于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已经由第三人赔付的情况下,工伤是否还要进行赔付的问题。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认定,根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部分判决,中院对除医药费的费用认为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可以同时赔付。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本人工资低于受伤
时统筹地区职工平
均工资60%的,按
60%计算。
本人工资低于受伤
时统筹地区职工平
均工资60%的,按
60%计算。
医疗费用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康复费用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
具体标准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湖南为10元/天
交通食宿费
一般凭票报销,否则法院酌情认定
伤残辅助器具
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生活护理费(按月)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当地社平均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当地社平均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当地社平均工资3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按月)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终止或解除合同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只适用5-10级)
由各地规定
湖南省: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24;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8;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5;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0;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6。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24;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8;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5;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0;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6。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七条 五级至十级伤残工伤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
条的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5年的,每少一年减除20%,
但最高减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七条 五级至十级伤残工伤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
条的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5年的,每少一年减除20%,
但最高减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工死亡
丧葬补助金
当地社平均工资×6
供养亲属抚恤金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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