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背法条C8
2019-08-27 09:57:42 1 举报
AI智能生成
经济法必背法条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1、破产原因
丧失清偿能力如何认定?
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抗辩与举证
不能作为未丧失清偿能力的举证
对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发生破产原因的认定,
不以其他对其债务负有清偿义务者也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代为清偿为条件
不以其他对其债务负有清偿义务者也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代为清偿为条件
债务人异议抗辩不成立
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抗辩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
2、破产受理程序
破产申请人
债权人:债务人如果不提交资料
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职工债权人(符合条件)
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多数决议通过
债务人恢复元气,破产申请咋办?
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资产超过负债乃至破产原因消失的,
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
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
3、破产受理后的效力
破产程序启动时,对尚未审结的民事案件的影响?
①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责任的诉讼,
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清偿是否有效?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做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限制
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做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限制
管理人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的选择权,
哪些情况有限制?
哪些情况有限制?
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破产债权人】可决定解除还是继续履行,
【例外】但是,对于债务人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管理人不得任意解除。(注:类似的还有人寿保险合同)
【例外】但是,对于债务人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管理人不得任意解除。(注:类似的还有人寿保险合同)
4、债务人财产
哪些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范围?
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管理人从出资人处追回财产
受原公司章程中出资期限限制?
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受诉讼时效限?
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出资人以其违反的出资缴纳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董事、监事、高管的工资报酬,
哪些列入工资、哪些列入普通债权清偿?
哪些列入工资、哪些列入普通债权清偿?
①在对绩效奖金追缴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由此形成的债权应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领取的工资应予以追缴。【第一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追缴非正常领取的工资后,其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的职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清偿;
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领取的工资应予以追缴。【第一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追缴非正常领取的工资后,其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的职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清偿;
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5、取回权
取回权的财产范围
债务人基于保管、托运、委托、承揽合同关系占有的他人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行使取回权还需要向管理人履行义务
根据规定,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
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物毁损、灭失或被违法转让,
受让人要结合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判断是否善意取得?
受让人要结合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判断是否善意取得?
①判断受让人是否善意取得
②判断是否可以就保险金、赔偿金、代位物行使取回权(支付给债务人或代位物无法与债务人财产区分的,不能行使代偿取回权)
③受理之前违法转让、毁损的,申报破产债权;受理之后发生的,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②判断是否可以就保险金、赔偿金、代位物行使取回权(支付给债务人或代位物无法与债务人财产区分的,不能行使代偿取回权)
③受理之前违法转让、毁损的,申报破产债权;受理之后发生的,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出卖人取回权是否必须在途中取回?
出卖人通过通知承运人中止运输,对在运途中标的物主张了取回权但未能实现,或者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
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
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
买卖合同所有权保留条款下判断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注意看清【是否支付了全部价款】,若是没有支付,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由此判断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
买卖合同所有权保留条款下,
买受人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处理
买受人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处理
根据规定,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合同无约,可决定是否保留】
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
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
6、破产撤销权
符合规定的个别清偿(6 个月撤销权的例外情形)
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
②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③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①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
②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③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1 年破产撤销权
根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1 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他四类撤销权的情形也要注意记忆:无偿转让财产、对原先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以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放弃债权)
(其他四类撤销权的情形也要注意记忆:无偿转让财产、对原先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以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放弃债权)
7、破产抵销权
破产抵销权的除外情形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
8、破产债权
债权申报表谁编制?何编制要求
①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登记表。
②管理人必须将申报的债权全部登记在债权登记表上,不允许以其认为债权不能成立为由拒绝编入债权登记表
②管理人必须将申报的债权全部登记在债权登记表上,不允许以其认为债权不能成立为由拒绝编入债权登记表
债务人的职工对管理人列出的职工债权清单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正后,管理人未予更正,有何法律救济途径?
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后,债权人的损失如何处理?
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
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
特殊债权如何申报?是否可申报?
①附利息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利息可作为债权申报。
②未到期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③抵押担保债权也应当申报
②未到期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③抵押担保债权也应当申报
涉及保证人的申报
①债务人的保证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务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保证人不能再申报债权
②(2019 年新增)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再向“和解”或“重整”后的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②(2019 年新增)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再向“和解”或“重整”后的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连带责任保证,主债务人破产
保证债务尚未到期的,可将未到期之保证责任视为已到期,在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后予以提前清偿。
因此,银行有权就未到期的保证债权进行申报
因此,银行有权就未到期的保证债权进行申报
破产债权申报期限
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最短为30 日,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限制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但是,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时,主债务未到期的,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人并无提前履行保证责任的义务
但是,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时,主债务未到期的,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人并无提前履行保证责任的义务
9、执转破
执转破移送破产审查条件包括哪些?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②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③(具备破产原因)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①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②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③(具备破产原因)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向谁提出?何时提出?
①可以在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期间提出,由受移送法院一并处理。
②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
②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
执行法院移送后,对原有执行案件有何种影响?
执行法院均应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但是,对被执行人的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
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变价处置,处置的价款不作分配
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变价处置,处置的价款不作分配
执行法院移送后,对原有执行案件中涉及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有何种影响?
①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对被执行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解除
②(2019 年新增)根据破产受理法院的要求,出具函件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处置权交破产受理法院
②(2019 年新增)根据破产受理法院的要求,出具函件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处置权交破产受理法院
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程序中的费用如何清偿?
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破产费用的规定,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清偿
★执行法院受到受理裁定后,哪些财产要移交?哪些财产不用移交?
货币
①已完成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执行款,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再移交
②扣划到账的银行存款,尚未转账汇款的,应移交给管理人或法院
②扣划到账的银行存款,尚未转账汇款的,应移交给管理人或法院
非货币财产
①实际扣押的动产、有价证券,应移交
②已通过拍卖程序处置且成交裁定已送达买受人的财产,不再移交
③以物抵债偿还债务且抵债裁定已送达债权人的抵债财产,不再移交
②已通过拍卖程序处置且成交裁定已送达买受人的财产,不再移交
③以物抵债偿还债务且抵债裁定已送达债权人的抵债财产,不再移交
人民法院是否可以重复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不得重复启动。但是,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以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10、管理人制度
管理报酬计算基础
①担保权人优先受偿担保物价值,不计入确定管理人报酬依据的财产价值总额。
②根据规定,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②根据规定,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重大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产生方式?
上市公司破产案件、在本地有重大影响的破产案件或者债权债务关系复杂,
涉及债权人、职工以及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的破产案件,在指定管理人时,一般应当通过竞争方式依法选定
涉及债权人、职工以及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的破产案件,在指定管理人时,一般应当通过竞争方式依法选定
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能否担任管理人?
社会中介机构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 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1、债权人会议
谁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依法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主席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普通决议表决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续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 以上
12、和解程序
和解协议的效力
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13、破产重整
上市公司重整是否提职工安置方案?
上市公司自行申请破产重整的,也要求提交职工安置方案
重整申请人的特殊主体
注意社会保险机构无权提出重整申请,而金融业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是有权提起相应金融机构的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申请
重整期间对特定债权人的限制
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重整期间是否可以再提供担保?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强制批准条件
只有在担保债权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损失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强行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执行若终止,对已经清偿的部分是否有效?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
14、破产清算
别除权的判断,以及债权的确定
(考试中看清到底是谁破产?谁提供的物保? 清偿后的余额是否为破产债权?)
(考试中看清到底是谁破产?谁提供的物保? 清偿后的余额是否为破产债权?)
如破产企业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构成别除权,
但因破产企业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企业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
但因破产企业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企业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是否可再转入重整或和解程序?
(2019 年新增)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不得再转入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
破产费用不足清偿后的终结破产程序
(2019 年新增)破产申请“受理后”,经管理人调查,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无人代为清偿或垫付”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管理人申请宣告破产并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无人代为清偿或垫付”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管理人申请宣告破产并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如何实现清偿?
(2019 年新增)
①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按照“劳动债权”顺位清偿
②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
③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
①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按照“劳动债权”顺位清偿
②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
③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
清偿破产债权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惩罚性债权”?
(2019 年新增)
清偿顺序:
①民事惩罚性赔偿金;
②行政罚款;
③刑事罚金
清偿顺序:
①民事惩罚性赔偿金;
②行政罚款;
③刑事罚金
0 条评论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