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2019-08-26 15:45:33 1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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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CPA税法企业所得税整理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一般性税务处理
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以公允价值确认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
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主要以股权支付,虽有转让收入但没有现金支撑)
(主要以股权支付,虽有转让收入但没有现金支撑)
判断标准
一个目的,两个比例50%,85%,两个连续12个月
处理方法
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均匀计入纳税
股权收购
被收购企业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账面价值)计算
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也是以原有计税基础(账面价值)计算
资产收购
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账面价值)计算
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也是以原有计税基础(账面价值)计算
企业合并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税收优惠
居民企业的主要税收优惠
税额式减免
免税
农林牧渔
远洋捕捞
减半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茶作物的种植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三免三减半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所得必须是公共的而不是自用的,不能是承包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500万以下免税,500万以上部分减半征收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技术转让所得=收入-成本-相关税费或者:收入-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
按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和结转5年的所得税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税基式减免
减计收入的方法缩小税基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
加计扣除的方法减少税基
加记75%扣除
无形资产的开发
不适用加记扣除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
委托外部机构和个人进行研发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究费用计算加计扣除
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研发费用的2/3部分,可在税前加计扣除
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研发费用的2/3部分,可在税前加计扣除
加记100%扣除
安置残疾人所支付的工资
其他
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国务院另行规定)
单独计算扣除的方法减少税基
享受主体:创投企业
投资对象: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投资期限:两年以上
抵减所得:按照投资额的70%抵减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抵减所得的年份: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起,不足抵扣的可加转以后年度抵扣
加速折旧的方法减少税基
所有企业的加速折旧规定
18.1.1-20.12.31设备器具不超过500万,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超过100万且专门用于研发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单位价值不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年限的60%
生物药品制造等6行业加速折旧规定
14.1.1后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公用的仪器设备
超过100万元,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折旧年限不得低于60%
不超100万元,一次性扣除
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加速折旧规定
15.1.1后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公用的仪器设备
不超100万元,一次性扣除
超过100万元,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折旧年限不得低于60%
税率式减免
高新技术企业15%
对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
小型微利企业20%
2018条件
应纳税额不超过100万,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百八十人)
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
不能是非居民企业,不能是限制禁止行业
2019条件
不超过100万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0万~300万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300人(不分行业)
不超过5000万(不分行业)
不能是非居民企业,不能是限制禁止行业
归纳
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所获得的利息
环保节能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三免三减半
购置专用设备
设备投资额10%抵免应纳税额
企业创新
研究开发费用
加计75%扣除
委托境外80%-2/3部分可以扣除,并且可以加计75%
高新技术企业
15%优惠税率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税
超过部分减半征税
农林牧渔业
免税或减半征税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非居民企业的税收优惠
免税
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减按10%
无机构场所,所得与机构场所无联系
特殊行业的优惠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
两免三减半
17.12.31前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企业
获利年度算起
18.1.1后线宽小于130纳米,经营期在10年以上
生产企业优惠期获利年度算起,生产项目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算起
五年五减半
18.1.1后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经营期大于15年
17.12.31前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大于80亿元,经营期在15年以上
证券投资基金(暂不征收所得税)
基金公司的投资基金
投资者投资基金
基金公司资深基金业务
节能服务公司
三免三减半
(从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年度起)
(从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年度起)
其他优惠(西部开发)
期限内享受15%的税率
特殊行业两免三减半
(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
(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
此处的减半是15%优惠税率基础上的减半,此前的减半都是法定税率25%的减半
09年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
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限额=来源于某国的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我国税率
免抵限额与境外实纳税额比大小,则其小者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
当年境内外实纳税额大于免抵税额可以在以后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定率
能获得纳税人收入总额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能获得纳税人成本费用总额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核定征收的企业,不得扣除其他成本,应以税务机关确定的收入总额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
定额
收入成本均不能获得
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以收入全额计算纳税
转让财产所得,可以扣除财产净值纳税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按收入总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按成本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按经费支出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税率)*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征收管理
基本规定
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所在地,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纳税期限
正常:年度终了之日5个月内
终止经营:在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
纳税申报
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
源泉扣缴
扣缴义务人
法定:支付人
10%税率,无机构或所得与机构无关
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支付人
25%税率,有工程劳务场所机构但是无法独立核算
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所得税征收管理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为了平衡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关系)
国有邮政、国有银行、中石油、中海油等收入全部为中央,所以不要就地预缴所得税
当年新设立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注销之日起不参与分配
具体预交办法
总机构50%
就地入库25%
入中央国库25%
分支机构50%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职工薪酬/总职工薪酬)*0.35+(该资产总额/总资产总额)*0.3
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先分后税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
与税率
与税率
基本税率 25%
居民企业
世界范围所得征税
非居民企业
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内外所得
低税率20%(实际按10%征收)
仅就来源于我国境内收入
设有机构,但所得与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
无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我国境内所得
20%
居民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
15%
高新技术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收入总额
一般收入确认
销售货物
托收承付方式
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
预收款方式
发出商品时确认
需安装检验
购买方接受商品及安装检验完毕时确认
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
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
提供劳务
采用完工进度法确认收入
1、已完成的工作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转让财产收入; 股息红利收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利息收入(合同约定付息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特殊收入
处置资产收入
内部处置,不视同销售
移送他人,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核心政策
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确定
按照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
递延纳税停止
子主题
转让限售股
接受政府或股东划入资产
投资划入
国家资本金(实收资本,无需纳税)
无偿划入且指定专门用途
不征税
其他无偿划入
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纳税
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项目(企业)
专项用途财政资金
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
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收入
税金的处理
在发生当期扣除
通过税金及附加
消费税、城建税、出口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开企业)、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环境保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在发生当期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在以后各期分摊
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进口关税、按规定不得抵扣的增值税等
扣除项目及标准
工资、薪金支出
据实扣除
职工福利费14%、工会经费2%、职工教育费8%(以后年度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核力发电企业职工培训费可全额扣除
社会保险费和其他保险费
利息费用
一般利息费用
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不得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向关联企业借款的利息费用
总量的合理性
债资比例: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
超过债资比的利息不得在当年及以后扣除
利率的合理性
借款费用
费用化借款费用当期扣除
汇兑损失
业务招待费
按照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筹建期间,筹建活动相关支出60%计入筹办费
销售收入的计算按照税法口径,即除了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其他都算
从事股权投资企业,包括营业收入、所分配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企业,不超过销售收入30%,超过部分准予结转
筹建期间,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
烟草企业不得税前扣除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保险费
租赁费
劳动保护费
公益性捐赠支出
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内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三年内结转扣除
先扣除结转部分再扣除当年
有关资产的费用
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资产损失
其他项目
会员费、合理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支付对象必须不是交易双方及其员工
应该是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
税前扣除的限额
保险企业
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
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其他企业
按与中介签订合同确认收入的5%计算限额
电信企业
按当年总收入的5%计算限额
主营业务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
准予据实扣除(为取得佣金而发生的佣金支出是营业成本,不是营业费用;且其佣金没有扣除限制)
企业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税前扣除
支付方式的限制
支付给企业必须以转账方式
支付给个人代理,可以采用现金方式
企业维简费支出
预提维简费,不得当期扣除
收益性支出当期扣除,资本化支出摊销扣除
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
必须同时满足六项条件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贷款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准予税前提取损失准备金的范围
贷款
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有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
不得税前提取损失准备金的范围
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
归纳
扣除原则(5个)
权责发生制、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基本范围
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
按照实际发生额扣除
工薪、社保、财险、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汇兑损失、劳动保护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限定比例扣除
职工福利费14%、职工教育费8%(可结转)、工会经费2%、业务招待费60%~0.5%、公益性捐赠12%(三年内结转)、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5%(可结转)、向非金融和企业或个人借款的利息、手续费及佣金
限定手续扣除
总机构分摊费用、资产损失
不得扣除的项目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税款
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捐赠支出
赞助支出(非广告性质的)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亏损弥补
五年延补亏损,不能内补外
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结转期限延长至10年
筹办期间不属于亏损年度,可在生产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或者不短于三年长期待摊费用摊销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资产的税务处理
资产的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
固定资产的处理
折旧年限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飞机、轮船、火车、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电子设备,为3年
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生物资产的处理
消耗性生物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
林木类10年折旧
畜类3年折旧
公益性生物资产
无形资产的处理
最低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修理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其他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除了上述四项,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存货的税务处理
不能使用后进先出法
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撤资、减资的税务处理
应纳税部分为转让所得-原投资资本-属于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属于所有者权益,已经在被投资企业扣过所得税,所以不用再次纳税)
成本
现金
购买价款
现金以外
公允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
税法规定和会计固定差异的处理
会计从税
不能准确计算,由税务机关核定所得
清算所得,需纳税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实际资产损失(在发生年度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在申报年度扣除)
资产损失取消了审批制度,取而代之的是申报扣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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