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理论六法
2019-08-26 15:39:43 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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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法律考试 理论法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法制史
西周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五礼”
吉礼:祭祀
凶礼:丧葬
军礼:行兵仗
宾礼:迎宾待客
嘉礼:冠婚之礼
奴隶制五刑
墨、劓、剕、宫、大辟
婚姻制度
七出
三不去
前贫贱后富贵
与更三年丧
有所娶而无所归
合同契约
买卖契约:质剂
借贷契约:傅别
司法制度
最高裁判者:周天子;中央设大小【司寇】辅佐
狱:刑事案件; 讼:民事案件
五听:辞、色、气、耳、目【司法心理学】
三刺【问的意思】:一刺群臣,二刺官吏,三刺国人
春秋战国
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郑国、子产、铸刑书
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
李悝《法经》
结构上分为六篇
盗法、贼法、网~ 捕~ 杂~ 具~
《具法》是总则
秦代
渎职罪
司法制度
中央设廷尉,审理全国案件
汉代
德主刑辅,礼刑并用
文帝、景帝废肉刑
汉律的儒家化
上请
亲亲得相首匿
《春秋》决狱
论心定罪,强调动机
秋冬行刑
天人感应
秋审制度源于此
与《春秋》无直接联系
魏晋南北朝
《魏律》/《曹魏律》
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八议”
议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晋律》/《泰始律》
《张杜律》
“准五服以制罪”
《北魏律》
《北齐律》
重罪十条
《开皇律》
封建制五刑
笞杖徒流死
十恶制度
唐朝
《唐律疏议》
刑罚
六赃
六杀
刑罚原则
司法机关
宋元
明代
清朝
《大清律例》
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集大成者】
“例”
条例:刑事单行法规
则例:行政单行法规
事例:皇帝上谕/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建议
成例:经过整理编订的事例,是一项单行法规
《大清会典》
行政法典
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
【同明代】大理寺、刑部、督察院
地方
死刑案件必须复核并上报中央
会审制度
【天人感应】
【天人感应】
秋审:最重要的死刑复核程序
朝审: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的绞监候、斩监候进行复审
热审: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
清末
《钦定宪法大纲》
清末修律
《大清现行刑律》(已实施)
《大清新刑律》(公布但未施行)
《大清民律草案》(未公布未施行)
司法体制改革
刑部改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
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审检合署
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审检合署
涉外
领事裁判权:外国人是被告
观审制度:外国人是原/被告
会审公廨:涉及外国人
民国
1912年《临时约法》
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
《天坛宪草》
企图限制袁世凯
《袁记约法》
全面规定总统独裁
《贿选宪法》
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
法律职业
司法
解决纠纷
审判
审判制度
特征
原则
审判独立原则
不告不理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
集中审理原则
审判及时原则
保护人权原则
机构
审判组织
独任庭
合议庭
审判委员会
集体领导制【民主集中制】
各级法院都要设立;
中级以上才可以--专业委员会
中级以上才可以--专业委员会
合议庭
与
审委会
与
审委会
合议庭认为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由审判长提出申请,院长批准
由审判长提出申请,院长批准
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委会的决议,但在判决书上署合议庭的名
刑诉死刑、抗诉,应当交给审委会
其他,可以交
其他,可以交
审委会只讨论决定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不讨论事实认定】
审委会开会由法院院长主持,
同级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也可以
同级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也可以
最高法
对属于审判工作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解释,
应当由审委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应当由审委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由审委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巡回法庭
最高法的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由院长提请全人常任免
法官【检察官】
惩戒委员会
惩戒委员会
国家、省级设立
组成
法官、检察官代表应不低于全体委员的50%
省级党委对人选把关
职责
案件来源
法官
范围
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没有助理审判员
任免
任职条件
一般条件
中国国籍、23、学历、专业知识及工作年限......
禁止条件
1.因犯罪受过刑罚
2.被开除公职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
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其他
限制条件
不得兼职
回避
从法院离任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代/辩护人
从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代或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代/辩护人
初任法官一般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
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与公务员的不同】
法官遴选委员会
和员额制
和员额制
设立
国家和省级
组成
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
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应当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代表、
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的代表,
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应当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代表、
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的代表,
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
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
上级人民法院法官一般逐级遴选;
最高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可以从下两级人民法院遴选
最高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可以从下两级人民法院遴选
员额制
地方各级法官、检察官的员额,
在省范围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在省范围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职务回避
法官等级
确定
以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为依据
新《法官法》将法官等级与所任职务脱钩
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与公务员的不同】
【与公务员的不同】
但关于法官的内容,《法官法》未作规定的,
适用公务员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适用公务员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晋升
按期晋升+择优选升
特别优秀/工作特殊需要的一线办案岗位法官可特别选升
考核
考评委员会
人民法院设法官考评委员会,负责本院法院的考核工作
考核结果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调整法官等级、工作以及法官奖惩、免职、降职、辞退的依据
职业责任
从重处罚
从轻处罚
减轻处罚
主动交代违纪违法行为+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的
免予处分
1.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
2.退休之后违纪违法,或者在任职期间违纪违法
但在处分作出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纪律处分;
但是,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
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但在处分作出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纪律处分;
但是,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
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3.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情形的
处分的解除、
变更和撤销
变更和撤销
处分期满--应当解除,解除后不再受影响
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免除职务
①失国籍
②调出本法院
③职务变动
④考核不胜任【提请免除职务】
⑤健康原因
⑥退休
⑦辞退/被辞退
⑧违纪、违法犯罪
⑨本人书面申请辞职+经批准
②调出本法院
③职务变动
④考核不胜任【提请免除职务】
⑤健康原因
⑥退休
⑦辞退/被辞退
⑧违纪、违法犯罪
⑨本人书面申请辞职+经批准
辞退
变更/撤销
处分决定
处分决定
职业保障
调离岗位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岗位:
1.按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
2.按规定实行任职交流的;
3.因机构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的;
4.因违纪违法不适合在审判岗位工作的
1.按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
2.按规定实行任职交流的;
3.因机构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的;
4.因违纪违法不适合在审判岗位工作的
人民陪审员
任职条件
禁止任职的
1.常委会的人
2.司法机关的人
3.法律职业者
4.受过刑罚、被开除过公职;
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免除职务
1.本人正当理由 辞职
2.具有不能担任/禁止担任情形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
4.违法违规,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其他严重后果
检察系统
机构
检察官
遴选委员会
遴选委员会
省级设立,负责初任检察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
检委会
最高检 对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应当由检委会讨论通过
★人民监督员
目的
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
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
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
选任、培训
负责机关:省级、设区的市级 司法行政部门
两级人民监督员【省/市】
公务员/事业编制的人员不得超过选任名额的50%
参与具体案件的人,由司法行政机关从信息库中随机抽选
监督范围
省级监督员
监督省级和市级的人民检察院
市级监督员
监督县级人民检察院
直辖市只有省级监督员
监督省-县级检察院
任职条件
每届任期5年,连续不超过2届
任职禁止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
2.不能同时在两个以上检察院担任
3.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可以
4.司法机关不可以【退休后可以】
律师可以
5.人民陪审员不可以,即便退休后
与监督的案件有关系,需要回避
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益诉讼
提起公益诉讼
律师
执业要求
一所执业
不接私案
法制理念
子主题
法理学
法的本体
实证主义
【×道德】
【×道德】
分析法学【权威性制定(主)-社会实效(辅)】【奥斯丁、哈特、凯尔森】
法社会学【社会实效(主)-权威性制定(辅)】【霍姆斯、埃利希】
非实证主义
【√道德】
【√道德】
自然法学派
古典自然法学派【内容的正确性(唯一)】
第三条道路
权威性制定+社会实效+内容的正确性
马克思主义
法学的认识
法学的认识
本质
正式性/国家性
阶级性
统治阶级意志+被统治阶级愿望
VS法律关系=国家意志+个人意志(合同中)
物质制约性/社会性
六大特征
法的作用
对个人:
规范作用
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指引自己
评价作用:评价他人已做出的行为
教育作用:教育他人,大多数人
预测作用:在自己与他人的关系中,预测行为后果
强制作用:处分处罚制裁违法者
对社会:
社会作用
社会作用
维统;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的局限性
法自身
【形式上】语言表述局限
【实质上】内容滞后,不全面,受制社会
因为人
立法水平有限
司法执法等有限
只调整人的行为
弥补
方法
方法
法律解释:弥补语言局限性
法律原则:弥补内容滞后性、空白
道德、宗教弥补人、社会局限性
法的价值
价值种类:自由>正义>秩序【基础】; 利益、效率
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价值位阶原则【针对不同位阶的价值】
个案平衡原则【针对同一位阶的价值】
比例原则:适用位阶、个案平衡产生损害,
有可选的幅度,要遵循【损害最小】
有可选的幅度,要遵循【损害最小】
法的要素
法律规范
法律规则
逻辑三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分类
授权性规则
VS
义务性规则
VS
义务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规定“可为”的法律规则
义务性规则
积极命令性规则:应当
消极禁止性:不得、禁止
确定性 委任性 准用性
强行性【法定】 VS 任意性【意定】
法律条文
分类
规范性条文
直接表述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原则)
非规范性条文
定义性条文:解释法律术语
辅助性条文:如专门法律术语的界定、干部机关的时间等
法律规则
VS
法律条文
VS
法律条文
规则用法条表达;但两者不是一一对应
规范性条文(直接表述法律规则、原则) VS 非规范性条文(法律技术内容)
规则【只针对共性】
明确&适用范围小;削弱裁量权;全有或全无用于个案
法律原则
分类:公理性原则VS政策性 ; 基本~VS具体~ ; 实体性~VS程序性~
原则【针对共性&个性】
笼统&适用范围大;赋予裁量权;不以全有/全无用于个案
适用
原则:规则优先,穷尽规则才用原则
例外:为个案正义+有更强理由,原则>规则
法律规范的内容
权利&义务
必然相伴;数量相等
现代社会,权利本位
法的渊源
【法的表现形式】
【法的表现形式】
正式~
机关制定; 含国际法、国际原则、惯例
非正式~
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社会思潮、习惯、外国法
我国只有:习惯、判例、政策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系
大陆法系--制定法--演绎型思维--公法VS私法
英美法系--制定法&判例法--归纳/类比推理--普通法VS衡平法
法律体系
国内 现行【不包括国际公法】
当代中国仅一个法律体系【大陆和香港同】,由七个部门法和三个层级构成
法律部门
划分标准--调整对象【社会关系】为主,调整方法为辅
划分结果--公法、私法、社会法
法律关系
【法所约束的社会关系】
【法所约束的社会关系】
体现:国家意志(所有)+个人意志(部分)
分类
调整性法律关系【合法行为】VS保护性法律关系【违法行为】
纵向的法律关系VS横向的法律关系
单向【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双向【双务合同】、多向法律关系【如担保、代理】
第一性法律关系【主】 VS 第二性法律关系【从】
法律责任
义务--责任--制裁【刑事/民事/行政/违宪制裁】
法律规范中不一定有法律责任的要素,如:肯定性法律后果
法律制裁一定以法律责任为前提,但法律责任不一定导致法律制裁
法的运行
宏观
法的制定
【立法】
【立法】
法的漏洞
指违反立法计划/目的的不圆满性【不好的漏洞】
法律未作规定
的事项可能是
的事项可能是
法律漏洞
【不好的】
【不好的】
全部漏洞
【立法空白】
【立法空白】
部分漏洞
法外空间
【应该不立法,有意不立法,不需法律调整】
【应该不立法,有意不立法,不需法律调整】
填补方式:目的论扩张 VS 目的论限缩
法的实施
执法
司法
守法
法的监督
国家法律监督体系【核心】:国家权力/行政//司法+监察机关
社会法律监督体系=中国共产党+社会组织+公民+法律职业群体+新闻舆论
微观
法的适用
可预测性【形式法治要求】>正当性【实质法治】
内部证成(三段论框架) 外部证成【内部证成需外部证成支撑;外部~包含内部~】
法律解释
【不能创造新的】
【不能创造新的】
解释位阶:文义>体系>目的/立法者意图>历史>比较>客观目的解释
我国法律解释权专属于 全人常
条文本身问题--立法解释【和立法同等效力】
条文适用问题--行政、司法解释;
【和立法没同等效力】
【和立法没同等效力】
行政解释
司法解释
最高法:审判解释
最高检:检察解释
最高法&检:联合解释
可要求
作立法解释的
作立法解释的
一府、
两院(最高法、检)
三委【中央军委+全人大专门委员会+省人常】
两院(最高法、检)
三委【中央军委+全人大专门委员会+省人常】
可要求
作行政解释·
作行政解释·
条文本身问题:国务院部门、省政府--要求国务院
条文应用问题:国务院部门、省政府的法制机构--要求国务院法制机构
可要求审查司法解释:两央两高(最高法、检)省人常
法律推理
演绎推理:三段论,一般到个别
前提真,结论一定真
归纳推理:个别到一般
类比推理:个别到个别
判例法
设证推理
假设结论,逆推
法的发展
法的产生
习惯--习惯法--制定法
法的历史类型
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法的发展
法律继承
国内 改朝换代 被动变化
法律移植
同时代 借鉴国外
法的现代化
内发型
外源型
我国法治现代化从清末修律开始,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
法治VS法制
法治
法律至上
核心是权利保障&权力制约
正当性/民主
法制
法律制度及实施
最终目的是维统法律秩序
不一定正当
立法法
立法体制
国家立法权--全人大&全人常
地方立法权--地方人大&人常【包括特别行政区】
行政立法权--国家行政机关
民族立法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
授权立法权--立法机关授权的特定国家机关
立法权限
宪法
最高/根本法/母法
修改:全人大
解释:全人常
保障实施俩一起
解释:全人常
保障实施俩一起
法律
绝对保留:犯罪刑罚、剥政利限人身、司法制度
限于全人大/常立法
全人大制定修改基本法;全人常制定修改非基法;闭会期间,全人常补修所有法
行政法规
1.自己有权
2.执行法律规定
3.授权立法
【效力等同全人大法律】
【效力等同全人大法律】
明确授权;不超5年;禁转授权;
届满前6个月要报告;可继续授权
届满前6个月要报告;可继续授权
地方性法规
省法规--省级人大/常
市法规--设区的市、自治区 人大/常
省人常批准生效
民族
自治
法规
自治
法规
制定主体: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
经批准
自治区--全人常
自治州/县--省人常
立法程序
1.提案
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
专业问题
应当召开论证会
重大分歧/利益
应当召开听证会
应公开,委员长会议可决定不公开
2.常委会
审议
审议
原则“三读”
两个“应当邀请”
常委会应邀请有关人大代表
法律委员会应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
3.通过
一般:过半数通过
宪法修改:2/3以上通过
4.公布
谁来
宪法修正案--全国人大主席团
法律--主席
法律解释--全人常
行政法规--总理
法律--主席
法律解释--全人常
行政法规--总理
在哪
原则【应当】:本部门公报(标准文本)+网站+区域报纸
地方人大网站有两个:中国人大网+本地的
政府则统一在【中国法制信息网】
政府则统一在【中国法制信息网】
正式立法的监督
【批准、备案、审查】
【批准、备案、审查】
宪法
基本理论
制定
&
修改
本质
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体体现
内容
最根本、最核心的问题
宪法效力
最高法律准则、最高行为准则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首先源于其正当性【√】
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效力与普通法相当
主要、核心价值
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规范的主要特征
根本性、最高性、原则性、纲领性、稳定性
分类
成文 VS 不成文 【有无统一法典】by英国学者J·蒲莱士
刚性 VS 柔性 【有无严格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by英国学者J·蒲莱士
英国柔性 美国刚性
英国柔性 美国刚性
钦定 VS 民定 VS 协定宪法【制定主体不同】
钦定宪法:《钦定宪法大纲》【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宪法性文件,没写人民权利
*宪法性文件,没写人民权利
民定宪法:我国1982年宪法
协定宪法:1830年《法国宪法》
我国宪法:成文、刚性、民定、社会主义类型
宪法的
一般
功能
一般
功能
确认功能
保障功能
限制功能
协调功能
宪法
渊源
渊源
宪法典:成文宪法国家才有
宪法性法律
成文宪法国家:除宪法典外,有关规定宪法内容的法律
不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性法律就是宪法,指规定宪法问题的所有法律
宪法惯例
并非法律,主要依靠自觉、舆论,不借国家强制力保障
我国存在宪法惯例【但没有宪法判例】
国际条约
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参与和认可【我国没有明确规定】
成文
宪法
的
结构
宪法
的
结构
序言
我国宪法序言规定了:
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效力
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效力
正文
正文结构:
①总纲
②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③国家机构
④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①总纲
②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③国家机构
④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公民基本权利中的
财产权与继承权
位于宪法总纲,其他在
公民基本权利章节
财产权与继承权
位于宪法总纲,其他在
公民基本权利章节
附则
与正文有同等效力
我国宪法没有附则
制定
&
修改
最早系统提出制宪权并建立理论体系的学者:西耶斯
制定与修改程序
比普通法律更严格
但不成文宪法、柔性宪法没体现这一点
宪法解释
抽象解释
具体解释
立法机关解释和监督宪法源自英国
我国也是这样
我国宪法监督机关
全国人及常委会
司法机关解释和监督宪法源自:美国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
专门机关
解释和
监督宪法
解释和
监督宪法
有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护法元老院(仅限于监督宪法实施)等专门机关
法国、德国这样
汉斯·凯尔森【宪法法院之父】最早提出
宪法监督权
合宪性审查/违宪审查
我国负责的机关是全人大&全人常
方式:事前审查、事后审查
我国宪法
制定、修改
制定、修改
制宪主体:人民
制宪机关
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1954宪法】
★后续所有人大,只是修宪机关
修宪机关:全国人大[既包括全面修改,也包括部分修改]
解释机关:全人常
监督实施机关:全人大&全人常
修改宪法提案:全人常,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修宪行使:宪法修正案(宪法惯例)
修改宪法通过: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
宪法修正案的公布:全国人大发布公告;全国人大主席团签字
宪法实施方式:事先批准,事后备案
我国宪法实施的保障机制是立法机关保障模式
我国
宪法
宪法
我国有
四部宪法
四部宪法
1954年宪法
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全国人大公告形式公布
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1975年宪法
文革,负面评价
1978年宪法
总体不好
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
82宪法
主要特征
主要特征
①1982年12月4日通过【国家宪法日12.4】
②恢复设立国家主席
③恢复人人平等原则
④废除了领导职务终身制
⑤设立特别行政区制度
⑥修宪提案权
②恢复设立国家主席
③恢复人人平等原则
④废除了领导职务终身制
⑤设立特别行政区制度
⑥修宪提案权
是对1978年《宪法》的全面修改
82宪法
的五次
修正案
的五次
修正案
(1)88修正案
土地使用权可转让
允许私营经济存在
(2)93修正案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
(3)99修正案
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确立“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地位
将镇压“反革命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引导、监督和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4)04修正案
在宪法序言中增加“三个代表”
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为“鼓励、支持、引导”,对其实行监督和管理
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修改:“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增加: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增加:爱国统一战线组成结构中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增加:“国歌”
将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修改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增加:国家主席职权“进行国事活动”
(5)18修正案
其他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我国历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现在我国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
其他考点
法国《人权宣言》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便没有宪法。
美国宪法的公民权利规定在修正案《权利法案》中
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1918年《苏俄宪法》
国家
结构
单一制:
中央--地方
中央--地方
普通
行政
区域
行政
区域
级别
省级:省、直辖市
市级:设区的市
县级: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乡级:乡、镇
设立、变更
的主管机关
的主管机关
全国人大
决议
决议
1.【省级】的设立、撤销、更名
2.特别行政区的成立
国务院
审判
审判
1.【省级】区域界线的变更
2.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
设立、撤销、更名及隶属关系变更
设立、撤销、更名及隶属关系变更
3.自治州、自治县行政界线的变更
4.普通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
省级政府
审批
审批
根据国务院授权,决定普通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局部变更
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变更]及区域界线的变更
特别
行政
区域
行政
区域
民族
区域
自治
区域
自治
机构
人大为核心:
人大及人常
监督选举、决定或任命
人大及人常
监督选举、决定或任命
在
中
央
监
督
中
央
监
督
同级政府
同级司法机关
同级监察机关
国家元首
中央军委
在地方
监督
监督
同级政府
同级司法机关
全国人大
及常委会
及常委会
全国人大
会议
制度
制度
常规会议一年一次
临时会议:全人常或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秘密会议:主席团、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决定
主持
全人常主持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主席团--主席团主持全体会议
出席人数要求
所有会议需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进行
需2/3通过的
宪法修改;推迟选举
其他事项都是过半数通过
重大
事项
决定权
事项
决定权
1.审查和批准国务院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和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区域划分找国务院
3.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以决定宣战
负责
及报告
及报告
一般机构:对全人大负责,向全人大报告工作
特殊
国家主席和下面各级人大不负责,不报告工作
军委主席对人大负责,但不报告工作
议案
程序
程序
提案
主体
主体
机关:
个人:
审议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或其它方式(主席团决定)
议案公布
法律议案由国家主席公布
宪法修正案由人大主席团公告【是宪法惯例】
选举结果及其他议案,既可由国家主席公布,也可以由全人大自行公布
向全人大
提质询案
提质询案
主体
一个代表团/30名以上代表
向常委会提案,就是10人以上常委
质询对象
国务院及各部委、最高法、最高检
质询案若口头提,则可以口头答复
人事权
任免
原则:谁选举/决定,谁任免
例外
人大决定任免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和国务委员
常委会任免
国务院其它
全人大
可罢免
的对象
可罢免
的对象
人大选举/决定的人【包括根据提名决定的】
全人常、国家主席副主席、
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组成人员、
最高院院长、最高检检长、监察委主任
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组成人员、
最高院院长、最高检检长、监察委主任
通过: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并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才能通过
凡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任前都要向宪法宣誓
谁可提
罢免案
罢免案
中央: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1/10以上代表
全人常不能提
县级以上人大:主席团、1/10以上代表
地方常委会可以提
乡级人大:主席团、1/5以上代表
乡级没有常委会
全人常
可以修改宪法、特区基本法之外的法
解释宪法、特区基本法和其他法律
人大不解释法律
重大问题
决定权
决定权
审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和国家决算草案
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或废除
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闭会期间宣战
☆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特区进入紧急状态
决定特赦
主席发特赦令
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友谊勋章主席可以直接发
会议
一般两个月举行一次,由委员长召集和主持
议案的表决,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提议案
等总结
等总结
专门委员会
VS
调查委员会
VS
调查委员会
受谁领导
两个都是:开会人大、闭会常委会领导
哪些人大
可以设置
可以设置
县级以上
是否常设
专门委员会是常设
调查委员会不是常设
成员身份要求
都必须是人大代表
审议草案
专门委员会有权审议与其职权有关的议案
法律案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
专委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国务院及
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
国务院
总理负责制
行政机关、军事机关、检察院是首长负责制;
检察院是双重领导【还有检委会】。
立法、法院是集体负责制。
检察院是双重领导【还有检委会】。
立法、法院是集体负责制。
职权
1.同外国缔约条约和协定--重要的条约、协定是常委会
2.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3.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发布权
4.编制和执行 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
5.提出议案权
6.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
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机构
设置
设置
国务院
内部部门
内部部门
组成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须经全人大/全人常决定
处级内设机构自己决定,中编办备案即可
其它全归国务院
地方政府
内部部门
内部部门
本级政府提方案--上一级政府编制办审核--上一级政府批准设立--最后报本级常委备案
议事协调、内设机构,政府自己决定,不需要上级批准
审计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必须设立审计机关
审计独立,双重负责(本级政府+上一级审计机关)
审计对象:(1)国务院各部门;
(2)地方政府;
(3)国家财政金融机构;
(4)企业、事业组织
(2)地方政府;
(3)国家财政金融机构;
(4)企业、事业组织
审计独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国家
主席
主席
任职要求:45周岁【特区首长是40周岁】,可连选连任
固有
职权
职权
不需常委会决定,可自己直接:
①进行国事活动;
②接受外国使节;
③授予国际友人友谊勋章
①进行国事活动;
②接受外国使节;
③授予国际友人友谊勋章
共和国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
两央一委提【国务院、中央军委、全人常委员长】,
常委会决定,
国家主席宣告
两央一委提【国务院、中央军委、全人常委员长】,
常委会决定,
国家主席宣告
中央
军委
军委
性质: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
组成:主席、副主席和委员
任期:5年,连选连任,没有任期限制
领导体制:主席负责制
对全国人大负责,不报告工作,不接受质询
监察
委员会
委员会
负责制
领导体制
双领导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监察范围
公职人员全覆盖
与审判机关、检查机关、执法部门的关系
宪法
宣誓
制度
宣誓
制度
谁宣誓:人大、人常产生的;一府两院一委任命的
谁组织
全人大产生的官员--全人大主席团
全人常产生的官员--委员长会议
一府两院一委自己任命的官员--机构自己
两院一委(除正职外)--两院一委自己组织
驻外全权代表--外交部
进行宪法宣誓时,宣誓人应右手举拳,左手抚按宪法
制度
政治
制度
制度
国体
[国家的阶级本质]
[国家的阶级本质]
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政体
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人民主权构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最核心的基本原则
各级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爱国统一战线
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
政治协商制度
政治协商制度
爱国统一战线
组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参加,
包括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04修正案增加)
、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和
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18宪法修正案增加)
包括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04修正案增加)
、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和
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18宪法修正案增加)
注意:政协不是国家机关,是政治性组织。可以列席听取...但没有表决权
经济
制度
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
公有制为主体,非公有制经济为重要组成部分,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
公有制
全民所有
【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绝对国有:
城市土地、矿藏、水流(海)
城市土地、矿藏、水流(海)
集体所有
【国民经济的基础力量】
【国民经济的基础力量】
绝对归集体所有:
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
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
集体经济
农村集体经济
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城镇集体经济
既可归国家,又可归集体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原则上归国有,例外归集体)
(原则上归国有,例外归集体)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原则上归集体,例外归国有)
(原则上归集体,例外归国有)
非公有制
重要组成部分
鼓励、支持和引导;监督和管理
包括
劳动者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
三资经济
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可依法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
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可依法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
分配制度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苏俄宪法》第一次规定经济制度;
《魏玛宪法》第一次规定经济权利
《魏玛宪法》第一次规定经济权利
文化
制度
制度
德国《魏玛宪法》第一次全面规定文化制度
二战后各国宪法
对文化制度的规定
对文化制度的规定
资本主义文化制度
社会主义文化制度
民族民主主义的文化制度
我国宪法对
文化制度的
规定
【比较全面系统】
文化制度的
规定
【比较全面系统】
1.国家发展教育事业
2.国家发展科学事业
3.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体育事业
4.国家发展文学艺术及其他文化事业
社会
制度
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
【狭义的社会制度】
【狭义的社会制度】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
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
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基本社会制度小口诀:社保 劳保 +医保,生育 人才 保安全
自治
制度
制度
基
层
群
众
自
治
层
群
众
自
治
村
民
委
员
会
民
委
员
会
设置由乡级政府提出,县政府批准
村委会组成人员3~7人,直接选举产生
1/3村民代表或者1/5有选举权的村民提出罢免
双过半通过
基层政权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
村务监督
审计
村务公开
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一次;
财务收支:每月公布一次;
重大事项:随时公布
财务收支:每月公布一次;
重大事项:随时公布
制定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报乡政府备案
民
族
区
域
自
治
族
区
域
自
治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州、县
民族自治机关:人大和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法院和检察院
不是自治机关,没有自治权。
不是自治机关,没有自治权。
少数民族公民应担任人常的主任、副主任
自治地方的主席、州长和县长
自治地方的主席、州长和县长
自治权
不需批准
自主管理地方财政
【但自治州、县的减免税决定,报省政府批准】
【但自治州、县的减免税决定,报省政府批准】
教科文卫体事业权
自治区、州的自治机关可以进行相关国际交流
语言文字权
需经过
批准的
民族
自治权
批准的
民族
自治权
自治区/州/县的单行、自治条例
自治州/县为税收、开支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省政府批准
自治区为开支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国务院备案
国务院批准:公安部队、开对外贸易口岸、边境贸易
变通或停止执行某项上级机关的决议、命令,报该上级机关批准
特
别
行
政
区
自
治
别
行
政
区
自
治
特
区
与
中
央
的
权
力
分
配
区
与
中
央
的
权
力
分
配
中
央
央
全人大有权修改基本法;全人常有权解释基本法
全人常有权决定将全国性的法律在特区实施;
国务院对政府官员的人事权;
国务院外交、防务权
全人常决定特区 战争/紧急状态,此时国务院
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的法律在特区实施
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的法律在特区实施
特区
【全人大授权,
高度自治】
【全人大授权,
高度自治】
行政管理权【财政独立】
立法权【除了外交、国防等】;
法律报全人常备案,被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法律报全人常备案,被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自行处理有关外事事务权
特
区
机
构
区
机
构
行政长官
特区政府
立法会/议会
法院
检察院
特
区
法
律
制
度
区
法
律
制
度
一般
立法
立法
特区要向全人常备案
有问题:发回【不改,不撤销,立即失效】
没有溯及力,之前判决不受影响
基本法
的解释
的解释
全人常解释【人大无权解释】
一般条款:特区法院有权解释【个案效力】
涉及中央和特区
关系的条款
关系的条款
终审判决前,终审法院提,常委会解释
常委会解释没有溯及力
基本法
的修改
的修改
全人大修改
提请权
全人常
国务院
特区:人大代表2/3+议员2/3+行政长官同意后,
由特区主席团向全国人大提出
由特区主席团向全国人大提出
特首对
立法会
的法案
立法会
的法案
不签署【第一次】,
三个月内发回
重议后,又2/3通过
三个月内发回
重议后,又2/3通过
签署
不签署【第二次】
+解散立法会
+解散立法会
重选立法会
又2/3通过
又2/3通过
签署
辞职
就职宣誓
宣誓无效,丧失就任公职的资格
选举
制度
制度
选
举
权
举
权
条件:18周岁,中国国籍,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不能行使选举权:
1.精神病患停止行使;
2.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严重犯罪被羁押停止行使【法、检决定】
*人身自由受限制(没被剥夺政治权利)、受拘役、行政拘留可投票
1.精神病患停止行使;
2.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严重犯罪被羁押停止行使【法、检决定】
*人身自由受限制(没被剥夺政治权利)、受拘役、行政拘留可投票
选
举
程
序
举
程
序
选举主持-选区划分-选民登记-提出候选人-确定正式候选人-投票和当选
选
举
主
持
举
主
持
直接选举的主持机构:县、乡直接选,县/乡选举委员会主持,
都受县常委领导;受省、市常委的指导
都受县常委领导;受省、市常委的指导
间接
选举
的主持
机构
选举
的主持
机构
全国、省、市间接选;
同级人常主持;
县级以上人大主席团主持上一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同级人常主持;
县级以上人大主席团主持上一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港澳选举人大代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辞
职、
罢
免、
补
选
等
职、
罢
免、
补
选
等
辞
职
职
间接选举:谁选举向谁辞职(向选举他的常委会)
直接选举:县级代表向县人常;乡级代表向乡人大
间接选举接受辞职的报送上一级人常备案和公告
直接选举:县级代表向县人常;乡级代表向乡人大
间接选举接受辞职的报送上一级人常备案和公告
罢
免
免
罢免主体:谁选举,谁罢免【选举他的原选民/代表】
罢
免
案
免
案
直接选举提出主体:30罢乡,50罢县;
间接选举提出主体:开会期间,1/10代表或主席团
闭会期间,1/5常委会或常委会主任会议
间接选举提出主体:开会期间,1/10代表或主席团
闭会期间,1/5常委会或常委会主任会议
过半数则通过
间接选举:选举他的人大过半数代表
或【闭会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
或【闭会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
直接选举:经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
间接选举的罢免决议报送上一级人常备案和公告
补选:代表的补选可以等额
代表的
暂停职务
暂停职务
1.因刑事案件被羁押
2.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正服刑+没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代表
资格
的终止
资格
的终止
①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②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的;
③丧失行动能力的;
④被罢免、辞职被接受、丧失选举权利/中国国籍、被剥夺政治权利
②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的;
③丧失行动能力的;
④被罢免、辞职被接受、丧失选举权利/中国国籍、被剥夺政治权利
当
选
无
效
选
无
效
谁审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审查谁:已经当选的代表
审查内容:①资格②选举程序
③是否有破坏选举和使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
③是否有破坏选举和使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
报告谁&谁决定:县以上的常委会;乡镇的主席团
人大
代表
的特权
代表
的特权
乡镇人大代表,被限制人身自由(如拘留)、逮捕、刑事审判--应当立即报告乡级人大
县级人大代表
被拘留--立即向本级人大【开会】主席团/【闭会】常委会报告
被逮捕/刑事审判--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常委会许可,不得
会上的发言和表决
言论免责权
公民
分类
积极受益权:可以主动向国家提出请求保护
【除了下面典型的,其他一般都是积极权】
【除了下面典型的,其他一般都是积极权】
消极受益权:权利行使免于国家干涉;
政治权利、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财产权、继承权等
政治权利、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财产权、继承权等
权
利
内
容
利
内
容
政治权利
和自由
和自由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见选举制度
政治自由
言论自由
出版自由
结社自由
集会游行示威
1.和平进行,事前许可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参加违法的游行示威
3.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
4.不得在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备、
海陆空交通站点周边10米至300米内集会游行示威
海陆空交通站点周边10米至300米内集会游行示威
人身自由
生命权
宪法没有明确规定
人格尊严
住宅不受
侵犯
侵犯
通信自由和
通信秘密
通信秘密
社会经济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
监督与求偿权
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宗教信仰自由
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纳税义务具有双重性
纳税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形成国家财力,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
纳税义务具有防止国家权力侵犯其财产权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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