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刑诉法考
2019-08-26 16:13:42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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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刑诉法 法律考试 整理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刑诉
诉讼过程
立案
标准
有犯罪事实,需追剧刑事责任
符合管辖范围
材料来源
【所有人都可以】报案
知晓犯罪事实
【被害人以外的人】举报
知晓犯罪事实+嫌疑人
【被害人】控告
犯罪人自首
公检法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线索
立案监督
被害人对不立案不服
公安复议、复核检察院申诉法院自诉
无先后顺序
检察院监督:要求公安7日内书面说理
不成立
应当立案的:通知15日内立案
不应当立案却立案的:通知立即撤销
公安机关不服:同级检察院复议,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侦查
原则
比例原则
司法控制
对非法...救济
侦查行为
讯问 犯嫌
询问 证 害
勘验 检查
搜查
查扣查冻
鉴定
技术侦查
通缉
辨认
侦查终结
补充侦查
逮捕阶段
对于不批捕应说理
需要补侦的,应同时通知公安
审查起诉
退回补侦
主体
公安机关、监察机关【补充调查】
期限次数
每次一个月,以2次为限【即使改变了管辖】
补侦后果
经过一次补侦的,可以不起诉/继续补侦
经过2次补侦的,证据仍然不足的,应当不起诉
自行补侦
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
期限【不重新计算】
没有次数限制,但应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审判阶段
补侦主体
只能由检察院,不能退回公安【必要时公安可协助】
法院不能主动退回,除非审判期间,被告提出新的立功线索,法院可以主动建议检察院补侦(如果是已经有的自首、坦白、立功证据材料,而检察院没移送,法院应当通知检移送)
每次1个月,2次为限
后果
在补侦延期审理后,检察院不申请恢复庭审的,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
侦查监督
起诉
自诉
应当讯问犯嫌,应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代的意见
期限
非法证据的监督
无管辖权
同案犯潜逃
遗漏同案犯
发现新犯罪
退回补充侦查
2次补侦,又发现新的犯罪
应当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
无犯罪事实、显著轻微、过时效、特赦、告诉、死
酌定不起诉
犯罪情节轻微(刑法中减轻情节)
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
一次补侦后,可不起诉【也可退回补侦】
两次补侦后,应当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
同时具备:未成年人+分则四、五、六章犯罪+可能一年以下+符合起诉条件+悔罪表现,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特别不起诉
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最高检核准
程序
不起诉的宣告必须是书面的,应当公开宣布,一经宣布即生效
送达
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送达公安机关
应当送达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诉代
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其他强制措施,应当立即解除
解除侦查中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救济
公安机关
先向同级检察院复议,再向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被害人
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可自诉(没有顺序限制)
附条件不起诉被害人不服,只能申诉,不能自诉
被不起诉人
【只有酌定不起诉可以申诉】对酌定不起诉 向原机关申诉
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法代不服:应当起诉,没有救济
审判
一审
简易程序
只适用于第一审、基层法院
★比如无期、死刑的就是中院审,不可能是简易程序
案件范围
清楚充分+认罪+同意(都同意,包括法代和辩护人)
排除
盲聋哑、半疯傻、社会影响大、不认罪、可能不构罪、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没有未成年】
审判组织
3年以下可独任庭/合议庭
3年以上必须合议庭
其他都可以简化(不是删除)、最后陈述不能省
3年以下:20天
3年以上:一个半月
简转普
情形:不构罪、不负责、不承认、不清楚,应当转普
重新计算审限
民诉是继续计算
速裁程序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可能判处三年以下
盲聋哑、半疯傻、【未成年】、社会影响大
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
被告人与被害人或法代没有就附民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和解协议
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审理程序
不受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和被告人最后陈述
应当当庭宣判
审理期限
10日以内审结
可能判处超过1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
转为简单/一般程序
不构成犯罪或不应追究刑责;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其他不宜用速裁程序的
普通一审
受理
公诉:都应受理
自诉:不符合条件的,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庭前审查
庭前会议
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宣判
法庭调查
①公诉人宣读起诉书--②被告人、被害人陈述--③讯问、询问被告人--④询问被害人--⑤询问证人、鉴定人--⑥出示物证、宣读鉴定意见和有关笔录
法庭辩论
被告人最后陈述
评议和宣判
一审中的撤诉
一审审限
程序的中断
法庭秩序
二审
上诉期
判决10日,裁定5日(附民部分按照刑诉的10天、5天)
上诉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代
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民诉讼当事人及法代可以对附民部分上诉
♣被害人不能上诉
形式
书面/口头
途径
上诉状既可以提交原审法院,也可提交上级法院
抗诉
撤回
全面审查
没有例外,审查不一定要开庭,审查不一定能认定
上诉不加刑[本身没例外]
自诉人上诉/检察院抗诉的,可以加刑
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否则不得加刑,即使有错,只能维持后通过再审纠错
开庭
★应当开庭
1.抗诉
2.被告被判死刑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应当开庭审理
3.要调查事实证据的
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代的意见
第二审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检察院查阅案卷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查阅完毕,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自诉案件二审
反诉
告知另行起诉【不调解】
调解
应当制作调解书,一审裁判视为自动撤销
和解
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撤销一审裁判
附民二审
全面审查、分开生效
刑上诉/抗诉(不生效)民未上诉(期满生效)
民有错:再审
刑不受影响继续二审
民上诉/抗诉(不生效)刑未上诉(期满生效)
刑有错:再审
民受影响,不二审,去再审
新增的民事的请求或反诉:【调解】不成,告知另诉
结果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可改可发回
只能发回一次
事实清楚,法律错
应当改判
程序错
应当发回
★对程序违法的发回重审,没有次数限制
审限
2+2(死刑、附民、交、集、流、广)+x
再审
当事人及其法代、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
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受理机关
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法院
申诉不能停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
时间
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内,应当受理(不一定再审)
例外
无罪/法定期申诉没有被受理
启动主体
生效法院
本院院长+审判委员会
上级法院
上级检察院
向同级法院提 再审抗诉
再审不停止执行
例外:被告人可能无罪,或刑期届满的【会引起国家赔偿】,可以中止执行, 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再审的强制措施
谁启动,谁决定
不加重
除了检察院抗诉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的刑罚
死刑复核程序
逐级上报、3名审判员、应当讯问被告人、全面审查
死立执
最高院
不开庭
原则上有问题的都发回
改判
一人数罪(其中一罪必死,改判其他)
共同犯罪(其中一个必死,改判其他)
纠正后核准
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
死刑缓期两年
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同二审,死缓核准也不得加刑
★处理结果
原判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都正确
应当裁定核准
原判事实或法律有瑕疵,但判处死缓并无不当
可以纠正后 【判决/裁定】核准
原判适用法律有错,或量刑过重
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也可以依法改判
复核期间出现异响定罪量刑的新事实、证据
也可以审理后依法改判
原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执行
执行机关
人民法院
监狱
未成年犯管教所
社区矫正机构
死刑立即执行程序
发现罪犯怀孕
停止/暂停执行,层报最高院
可能还有其他犯罪;判决可能有错;可能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院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
财产刑顺序
人身损害的医疗费用>优先受偿权>退赔损失>其他民事债务>罚金>没收财产
减刑、假释
无期以上,高院管辖;其他中院(没有基层)
假释:应当提讯减刑:可以提讯
特别程序
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证据
保护
辩护
应当强制辩护
逮捕
对于可捕可不捕的,一般不捕
讯问
逮捕应当讯问
讯问应通知法代或合适的成年人 (女未成年人要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关押
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不公开审理
可以适用,但未成年/法代/辩护人不同意的不能适用
少年法庭
犯罪未满18岁,立案未满20岁
年龄同上,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
共同犯罪中其他人移送中院,未成年犯可以不移送,在少年法庭继续审理【级别管辖的例外】
犯罪记录封存
犯罪未满18;5年以下(数罪并罚/累犯 在5年以下也可以)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未成年人+分则第四、五、六章的犯罪【人身、财产、妨害社会管理】+1年以下+符合起诉条件+悔过,可以附条件不起诉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
适用
A.民间纠纷引起的人身、财产犯罪+3年以下B.过失犯罪(渎职过失除外)+7年以下;
例外: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除外
侦查阶段
公安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建议
审查阶段
检可以向法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酌定)不起诉
法院可以从宽处理
和解协议
双方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签名,但不盖法院印章
范围
可以就赔偿、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对定罪量刑证据等无权和解
不能即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
法院应当制作附民调解书
全部履行后
当事人反悔的,法院不支持;但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缺席审判程序
一般适用
A.被告人在境外的贪污贿赂犯罪B.最高检核准的【国、恐】犯罪
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应追究刑责的
法院开庭审理
管辖
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最高院指定的中院
合议庭
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通过条约、司法协助等方式
按要求到案
按一般程序进行
未按要求到案
法院应开庭审理,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被告、近亲属可以委托辩护人
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为其提供法援
判决书
送达:被告+近亲属+辩护人
被告/近亲属可以提起
☆辩护人经被告/近亲属同意,可以提起
检察院认为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级法院提起抗诉
审理中到案
法院应当 重新审理
判决生效后到案【交付执行前】
法院应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判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
法院应重新审理
未提出异议
法院应交付执行
交付执行后提出异议
按照再审申诉处理,不一定能重新审理
其他适用情况
因被告患有严重疾病,中止审理超6个月,仍无法出庭+被告及其法代、近亲属申请或同意恢复审理的,法院可以在被告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判,依法判决
被告人死亡的,法院应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法院经缺席审理认为无罪的,应依法判决
再审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作出判决
犯嫌、被告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
适用对象
A.贪污、恐怖等重大犯罪+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依刑法应当追缴
B.犯嫌、被告死亡+依法应当追缴
没收对象
非法财物
申请
公安只是向检察院提意见书
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管辖法院
【犯罪地/犯嫌、被告人居住地】+中院+合议庭
审查中,在逃者到案
检察院应终止审查,并将案件退回公安、监察机关处理【不直接转化】
公告
六个月
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否则可以不开庭(但无论是否开庭,都要合议庭审理)
程序转化
诉讼程序中被告跑了(中止)死了(终止)
检察院另行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法院不主动转化】
没收程序中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
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检察院向原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不需回避】
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不服
犯嫌、被告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上诉
检察院可以抗诉
裁定生效后有错
人到案
没错就维持,有错就撤销
人死了发现错误
只能再审纠错
强制医疗程序
实施暴力+危害公共/人身安全+鉴定不负刑事责任+继续危害可能性
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
公安机关不是启动主体,只有法/检可以
检察院
作出不起诉决定
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检察院申请的,精神病人称为被申请人
法院
可以直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没有检察院申请,法院不可没收违法所得
法院在公诉中主动启动的,精神病人称为被告人
应当法律援助
应当会见被申请人,应通知被申请人/被告的法代到场
应当组成合议庭,可能不开庭(被申请人可以不出庭)
二审发现可强疗
可发回/依照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
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没收违法所得是裁定,强制医疗是决定】
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决定,只能复议】
解除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批准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六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受理
检察院监督
检察院认为强制医疗决定或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不当,在收到决定书后20日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
涉外刑诉与司法协助
基础理论
刑诉法概述
渊源
自宪法起,很广
刑诉法--刑法
工具价值 VS 独立价值
制定的 目标&任务
刑诉基本理念
刑诉基本范畴
职能
控诉、辩护、审判
价值
秩序
公正
效益
目的
根本目的:维护秩序
直接目的: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
构造
古代:弹劾式、纠问式
现代
当事人主义
职权主义
混合式
刑诉法基本原则
侦、检、审,专门机关 依法行使
严格守 法 程序
法、检,依法 独立 行使职权
公检法 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检 法律监督
各民族 语言 诉讼
犯嫌、被告 获辩护
告知+提供条件
未经判决 不确定有罪
仅体现了无罪推定精神
保障 诉讼参与人 诉讼权利
自愿 认罪认罚 从宽
批捕
考虑认罪认罚情况
讯问时告知,记录+随案移送
告知
认罪认罚具结书
应提量刑建议
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无需签署
盲聋哑、半疯傻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符合速裁程序的10日内做出决定,可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的延长至15日
审查认罪认罚自愿性,具结书的真实合法性
量刑
一般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量刑建议
1.不构成犯罪
2.违背意愿认罪认罚
3.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4.指控罪名与审理认定的不一致
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被告/辩护人对此提出异议
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不调整,或调后仍明显不当,法院应依法判决
其他
自愿如实供述+重大立功/案涉国家重大利益+最高检核准=公安可撤案/检可不起诉
显、时、特、告、死
追究外国人刑责适用我国法;特殊 外交
具体制度
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
专门机关
公检法+军队保卫部门、国安、监狱、监察委
当事人【6类】
公诉
权利遭侵,可报案/控告
不服的救济
公安不立案
检察院不起诉
未生效判决
生效判决
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有权委托
犯嫌
自诉人【对比被害人】
可随时委托诉代
上诉一审未生效判决
同被告自行和解/撤回起诉
除公诉转自诉外,可接受调解
被告
除公诉转自诉外,有权对自诉人提反诉
最后陈述权,不可省,不可替代
附民
附民原告
可对民事部分上诉
附民被告
特殊:单位当事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1.法定代理人
除最后陈述外,全权代理
很独立,可违被代意志,独立上诉
2.诉讼代理人
代理对象:除犯嫌、被告外的当事人
公诉: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自诉:
没收/强制医疗程序,不审查犯罪,其中都是诉代,而不是辩护人
3.辩护人
4.证人
刑诉中只能是自然人;知情则有义务
要求:辨别是非、正确表达
5.鉴定人
排除范围
适用回避
6.翻译人员
没利害关系,适用回避
专门机关的人员和保障程序进行的人不是诉讼参与人如:见证人、保证人、近亲属、有专门知识的人
立案管辖
公安
中国海警局
国安
军队保卫部门
罪犯+监狱内犯罪
监察委
一切职务范围
立案、调查
检【可以立案】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A.非法拘禁B.刑讯逼供C.非法搜查等
公安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重大犯罪+省以上检察院决定
法 直接受理
告诉才处理的【纯自诉】
1.侮辱诽谤 2.暴力干婚3.虐待 4.侵占
可公诉/自诉【交叉】
有证据+轻微【3年】
公诉转自诉【本质是公诉】
可和解,不可调节、反诉
附条件不起诉,被害人不能自诉
管辖权竞合
涉及到对方管辖的案件时,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给对方
监察机关
其他机关发现职务犯罪,应当移送给监察机关
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协助
公诉中发现自诉
纯自诉:告知被害人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其他(交叉/公转自):直接进行立案侦查
自诉中发现公诉
法院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给侦查机关
审判管辖
级别
中院:国、恐、无期、死刑、没收违法所得、缺席
移送管辖
上可审下
下移上
无期、死刑应该移
重大复杂新类型,法律适用可指导,可以移上
上接下,不可再移给下
部分涉及上级管辖,全案上移【未成年不可上移】
地域
以【犯罪地法院】为主,【被告居住地】为辅;网络犯罪全选
共同管辖
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必要时才是主要犯罪地)
指定管辖【不能违背级别管辖】
不明时,先协商,再层报共同上级
有管辖权但不能行使时,报上一级法院
上一级法院管或指定管辖
案件移送,公诉退回检察院,自诉按移送正确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回避
适用人员
侦查检查审判人员+书记翻译鉴定人
申请主体
当、法、诉、辩
申请时间
诉讼的任何阶段,包括审判
申请方式
口头/书面
回避理由
身份不当;违法违规;跨越阶段
发回重审后又进入二审/死刑复核的,原合议庭成员不需回避
决定主体
回避决定
效果
审查期间,暂停工作【侦查人员除外】
复议期间,不停止
回避效力
先前行为效力待定
谁决定回避,谁决定先前行为效力
辩护与代理
辩护人
辩护类型
自行辩护
委托辩护
法援辩护
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不是辩护,仅有一定辩护职能
绝对禁止
刑罚执行中;自由受限;能力受限
相对禁止
1.公检法国监现职+陪审员
2.有利害关系
3.外国人+无国籍人
4.被开除公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证
身份【被告监护人/近亲属】+被告委托,法院可以准许
辩护人的权利
阅卷权
律师无需批准,非律师辩护人需许可/批准
审查起诉之日起
所有案件材料,内部讨论除外
方式
灵活;不限时间次数
法院可派员在场协助
会见、通信权
律师【带三证】无需批准,非律师辩护人需经许可
侦查期间见国、恐,应经侦查机关许可【侦查机关事先通知看守所】
侦查机关应及时审查会见申请,在3日内将是否许可的决定书面答复辩护律师
看守所应在48h内安排见到
侦查期间不能核实证据【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
可以监视,不能监听
调查取证权
非律师辩护人无此权利
向被害人一方取证
对方同意+法/检批准【应签准许调查书】
向其他证人取证
对方同意即可
辩护律师可申请法、检代为取证(律师可在场)
书对书,口对口,3日内回复
提出意见权
一般:应当问应当听
二不开庭
未成年人
申请排非
律师意见应当听
特殊
审查批捕 两可以
死刑复核应当问 可以听
侦查终前 律师意见可以听
人身保障权
辩护人涉罪,现侦查机关及其下回避
律师还需通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
其他权利
(非)律师都可申请:解除超期羁押、取保候审
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
申请带律师助理参加庭审,辅助工作
★律师助理不得发表辩护、代理意见
辩护人的义务
证据开示
无罪证据:应当及时告知机关
罪轻的证据:不需要告知
保密
原则上应该保密
例外:正在实施/准备实施 国安、公共、人身犯罪
应当及时告知机关
已经结束的应当保密
辩护分类
委托时间
公诉案件: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但是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自诉案件:随时
告知时间
各机关第一次接触到嫌疑人时就要告知
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时
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
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
法律援助辩护
前提:没有委托辩护人(委托非律师辩护人也属于有了辩护人)
贯穿侦查、起诉、审判全程
只能由律师提供法理援助辩护
申请主体:本人及近亲属
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通知法律援助
★应当通知
三机关:盲聋哑、半疯傻、【审判时】未成年、死无期
法院:死复核、强医疗(法律帮助)、缺席审判
法院可以通知
①共同犯罪中,其他被告已有辩护人
②造成重大影响
③检察院抗诉案件
④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派驻律师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
没有委托辩护人+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法、检、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约见提供便利
★拒绝辩护
被告人拒绝辩护
应当提供法援的被告
有正当理由的,可以拒绝一次
最终必须有辩护人(自行委托/法院指定法援)
其他类型
不需要正当理由,被告人可以拒接两次
第二次拒绝后直接自行辩护
辩护人拒绝辩护
应当准许
拒绝辩护的,应当宣布休庭,留十五日(计入审限)给新的辩护人准备辩护
代理
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地位
依被代理人意志从事活动(代言人)
区别辩护人
辩护人独立地位,可违背被告意志
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辩护
公诉: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自诉:随时
刑事证据
证据
种类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供述和边界
6.鉴定意见
7.勘检辨侦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分类
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原则上,只要是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都是非法证据,要禁止;但为了平衡实体公正,并不是所有的都需排除,要达到一定的程度和标准
犯嫌供述
应当排除没有例外
殴打+违法使用戒具、变相肉刑+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违背意愿
暴力或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威胁+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违背意愿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刑讯逼供
受刑讯逼供影响的重复性供述
原则上应该排除
侦查期间因为非法证据更换新的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嫌自愿供述的
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嫌、被告自愿供述的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收集的
物证书证
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排除
能够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可以不予排除
权利保障
举证要求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材料【初步证明责任】
证明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在检察院【辩方只需要提供线索,不需要证明非法性】
申请调查取证
可以申请调查未提交的讯问录音录像、体验记录等材料
与证明合法性有联系的,应当予以调取
没有联系的,应当决定不予调取并说明理由
排除阶段
侦查、起诉、审判阶段都应当排除
自白任意性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
意见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
关联性规则
证明内容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关联
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但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未必都具有可采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证明力的原因
收集、审查与运用
刑事证明
照明对象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强制措施
针对 犯嫌/被告的强制性方法
特征
主体特定
只能是公安(包括其他侦查机关)、检、法
扭送不是强制措施(主体是公民)
【几机关决定/几机关执行】
拘传(3/3)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3/1)
拘留(2/1)
逮捕(2/1)
对象唯一
只能是:犯嫌、被告
对证人强制到庭,对单位代表人的拘传只是司法拘传【不是强制措施】
目的具有预防性
不是惩戒性措施
临时性
随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可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而予以变更或解除
拘传
三机关都可决定、执行
其他四种都只有公安机关可以执行
必须出示拘传证【没例外】
对比传唤
取保候审
对象
保证
★保证人和保证金不能并用
保证金交银行统一账户,保证金考虑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不是当地经济水平】
监视居住
拘留
★羁押必要性审查
办理机关: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检察院【刑事执行检查部门】
初审
依申请初审
主体:犯嫌及其法代、近亲属、辩护人(看守所建议)
义务: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 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
立案初审
经过初审,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意见
依职权初审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1)本院批准逮捕和(2)同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嫌、被告,应当依职权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初审
初审结果
可能具有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检察长批准后立案
无理由或理由明显不成立;没新理由再次申请
检察官决定不立案
审查形式
可以公开审查【涉三密的除外】
审查结果
没有犯罪;刑罚轻微;超过刑期;符合取保、监居条件
应当建议释放、变更
预备中止;从犯胁从;过失犯罪;防避过当;恶小初犯;小孩老人;和解履行;不能自理;怀孕哺乳;唯一抚养;一年缓刑
可以建议释放、变更
结案
有继续羁押必要
由检察官决定结案,并通知办案机关
无继续羁押必要的
经检察长批准,以本院的名义,发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并要求办案机关在10日内回复处理情况
立案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侦查羁押期限
普通: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提请延长
第一步:案情复杂、不能终结--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第三步:案情复杂、不能终结,交集流广、重大复杂,10年以上--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
第四步:特殊原因,由最高检报请全人常批准,无限延长
公安机关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有关延长的主要案情和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做出决定。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发现另有【重要罪行】要是重罪,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公安报检察院备案】
身份不明
犯嫌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调查其身份;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停止侦查取证
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又确无法查明身份的,也可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附带民事诉讼
当事人
提起
期间、送达
期间
主体:公检法
对象:诉讼参与人;有关机关、单位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转交送达
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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