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三国法
2019-08-26 15:39:53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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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法考 三国法 知识知识整理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国
际
法
际
法
国际法
的渊源
和效力
的渊源
和效力
渊源
国际条约: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成文化
国际习惯:约束所有的国际法主体;非成文化;
官方文件【包括国家内部、国家间以及国际组织间的文件和实践】
是它存在的证明
官方文件【包括国家内部、国家间以及国际组织间的文件和实践】
是它存在的证明
一般法律原则:约束所有的国际法主体;非成文化
非渊源:司法判例、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一国涉外法律等
在中国的
适用实践
【宪法无规定】
适用实践
【宪法无规定】
直接并
优先适用
优先适用
民商事条约
【但知识产权条约已经/需要转化的除外】
【但知识产权条约已经/需要转化的除外】
经国内法转化
才能适用
才能适用
①WTO条约
②知识产权条约中应当转化的内容
②知识产权条约中应当转化的内容
并行适用
【国内法是对
国际条约的细化】
【国内法是对
国际条约的细化】
外交关系条约
领事关系条约
国际法
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是一般法律原则的一部分;国际法渊源
效力:国际强行法
包括:
①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②不干涉内政原则;
【内政:国内管辖的事项,不违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发生在境内、外无关】
③不适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
【自卫行动和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武力行动是国际法规则允许的】
④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非武力】
⑤民族自决原则;
【该原则适用于所有民族;但其中的独立权严格适用于殖民统治下的民族的独立】
⑥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①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②不干涉内政原则;
【内政:国内管辖的事项,不违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发生在境内、外无关】
③不适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
【自卫行动和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武力行动是国际法规则允许的】
④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非武力】
⑤民族自决原则;
【该原则适用于所有民族;但其中的独立权严格适用于殖民统治下的民族的独立】
⑥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国
际
法
主
体
与
国
际
责
任
际
法
主
体
与
国
际
责
任
国
家
家
国家
主权
豁免
主权
豁免
现状:
国家主权
绝对豁免
国家主权
绝对豁免
放弃豁免的条件:自愿、特定、明确
放弃豁免的形式:明示--条约、合同、声明等
默示--主动起诉
正式出庭应诉
提起反诉
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
放弃豁免的形式:明示--条约、合同、声明等
默示--主动起诉
正式出庭应诉
提起反诉
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
不构成放弃豁免的情形P5:
理论/趋势:
国家主权
限制豁免
国家主权
限制豁免
国家商业行为不享有管辖豁免权;
非商业行为享有管辖豁免权【但可放弃】
非商业行为享有管辖豁免权【但可放弃】
国际法
上的
承认
与继承
P6
上的
承认
与继承
P6
政府间
国际
组织
国际
组织
联合国大会
安理会
国际法院
国际法律责任P8
【行为违背
国际义务】
【行为违背
国际义务】
构成:1.归因于国家的行为+违国际义务
排除不法性:1.没违国际强行法+受害国同意
2.对抗与自卫
3.不可抗力、偶然事故
4.危难/紧急状态
2.对抗与自卫
3.不可抗力、偶然事故
4.危难/紧急状态
国际赔偿责任P8
【没违义务,
但伤害别国】
【没违义务,
但伤害别国】
外空探索:国际责任制
核能利用:双重责任制
其他:营运人责任制
空
间
法
间
法
领土
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底土
沿
海
国
的
权
利
海
国
的
权
利
领
土
土
内海
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得进入
港口(对外籍船)刑事管辖:
只有对扰乱港口安宁、
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
或旗船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时
沿岸国才予以管辖。
只有对扰乱港口安宁、
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
或旗船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时
沿岸国才予以管辖。
领海
12
12
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无害通过的限制:
①我国不允许军用船舶无害通过;
②连续不停+迅速通过,除非不可抗力、遇难和救助;
③潜水器须浮出水面并展示国旗;
④通过必须是无害的。
①我国不允许军用船舶无害通过;
②连续不停+迅速通过,除非不可抗力、遇难和救助;
③潜水器须浮出水面并展示国旗;
④通过必须是无害的。
内海和领海下覆底土
领土,完全主权
非
领
土
领
土
毗连区
24
24
1)依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法律、法规行使管制权;
2)我国声明还可因国家安全行使管制权;
3)我国毗连区属于我国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
2)我国声明还可因国家安全行使管制权;
3)我国毗连区属于我国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
专属经济区
【需要宣告】
【需要宣告】
权利:自然资源的专属勘探开发以及与此相关的管辖权
管辖权
的限制
的限制
①有权拘捕违反上述专属权利的外国船只及其船员;
②迅速通知旗船国;
③有担保迅速予以释放;
④仅违反渔业法规的,
不得对船员监禁或采取任何形式的体罚
②迅速通知旗船国;
③有担保迅速予以释放;
④仅违反渔业法规的,
不得对船员监禁或采取任何形式的体罚
公海
管辖权
旗船国
管辖权
管辖权
一船一旗,否则视为无国籍船,可登临检查
普遍
管辖权
管辖权
海盗、非法广播、贩卖奴隶、贩卖毒品
临检权
&
紧追权
&
紧追权
相同:①主体:军舰、军用飞机、经授权且标志清楚的政府公务船舶飞机
②主体原则上不能是临检或被紧追的对象
②主体原则上不能是临检或被紧追的对象
区别:
临检权--在公海上直接提起管辖权;
紧追权--①在国家管辖的海域提起管辖并将管辖权延伸至公海;
②紧追权的特殊限制:A.紧追前必须发出停止信号;
B.不能中断追赶;
C.当被追船舶进入其本国/第三国领海时
紧追权终止。
临检权--在公海上直接提起管辖权;
紧追权--①在国家管辖的海域提起管辖并将管辖权延伸至公海;
②紧追权的特殊限制:A.紧追前必须发出停止信号;
B.不能中断追赶;
C.当被追船舶进入其本国/第三国领海时
紧追权终止。
大陆架
非领土;但沿海国固有,无需宣告或占领
自然资源(非生物资源)的专属开发和管辖权
开发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自然资源,
应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缴纳一定的费用或实物,
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免缴。
应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缴纳一定的费用或实物,
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免缴。
国际海底区域
平行开发制(勘探者和国际海底管理局平行开发)
群岛
水域
水域
构成:①群岛过群岛基线以内,河口、海湾和港口封闭线以外的水域;
②群岛基线不能偏离群岛的主轮廓,不能隔断其他国家的领海或专属经济区。
②群岛基线不能偏离群岛的主轮廓,不能隔断其他国家的领海或专属经济区。
法律制度:①领水,完全主权;
②其他国家的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③群岛国可以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通道,以便外国船舶和飞机
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或飞越其群岛水域及其邻接的领海。
②其他国家的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③群岛国可以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通道,以便外国船舶和飞机
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或飞越其群岛水域及其邻接的领海。
国际
海峡
海峡
南极和
外层空间
外层空间
共同适用的原则:人类共同利益、和平目的、自由科考
特
殊
制
度
殊
制
度
南极:“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by《南极条约》
外层空间:
登记制度:联合国秘书长;所有权和管辖权的依据【属于登记国】;
营救制度:援助、通知、送回
责任制度:责任主体--发射国【实际/促使发射的;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的】
责任基础:A绝对责任--致损对象为地面或飞行中的飞机;
B过错责任--致损对象为其他外空物体
*《营救公约》和《责任公约》不调整缔约国 VS 【本国国民/受邀参与发射活动的外国人】的法律关系
登记制度:联合国秘书长;所有权和管辖权的依据【属于登记国】;
营救制度:援助、通知、送回
责任制度:责任主体--发射国【实际/促使发射的;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的】
责任基础:A绝对责任--致损对象为地面或飞行中的飞机;
B过错责任--致损对象为其他外空物体
*《营救公约》和《责任公约》不调整缔约国 VS 【本国国民/受邀参与发射活动的外国人】的法律关系
国际环境保护
控制危险废物
的越境转移
的条件
《巴塞尔公约》
的越境转移
的条件
《巴塞尔公约》
1.进出口双方均为缔约国
2.进口国书面同意(特定)
3.有无害环境的处置方法
4.越境转移有保险或担保
控制和限制
温室气体的排放
温室气体的排放
法律依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
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国家分类
①工业化国家:承担具体减排目标的限制
②发达国家:承担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技术援助的义务
③发展中国家:无减排目标的限制,有获得资金、技术援助的权利
②发达国家:承担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技术援助的义务
③发展中国家:无减排目标的限制,有获得资金、技术援助的权利
减排
折算
方式
折算
方式
①净排放量计算方式:本国实际排放量-森林吸收的CO2数量
②排放权交易方式:发达国家超额度,可向其他发达国家购买额度折抵
③绿色交易方式:向发展中国家输出绿色技术折抵
④集团方式:欧盟适用
②排放权交易方式:发达国家超额度,可向其他发达国家购买额度折抵
③绿色交易方式:向发展中国家输出绿色技术折抵
④集团方式:欧盟适用
《巴黎协定》
规制2020年后的气候变化国际机制的框架:
①减排量以“国家自主贡献”取代此前向各国摊派的方式;
②全球气温升高的控制目标为2℃。
①减排量以“国家自主贡献”取代此前向各国摊派的方式;
②全球气温升高的控制目标为2℃。
国际法
上的
个人
上的
个人
国籍
国籍的取得
出生取得:原则--双系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
血统主义--①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无论出生在国内、国外,原则上都有中国国籍;
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出生地主义--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血统主义--①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无论出生在国内、国外,原则上都有中国国籍;
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出生地主义--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申请入籍:①由公安部审查批准;
②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②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国籍的丧失
原则:申请丧失为主,自动丧失为辅;
申请丧失--①外国人的近亲属/②定居在外国的/③有其他正当理由
自动丧失--已定居外国且已自愿加入或取得了外国国籍
限制: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申请丧失--①外国人的近亲属/②定居在外国的/③有其他正当理由
自动丧失--已定居外国且已自愿加入或取得了外国国籍
限制: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国籍冲突
积极冲突
中国人:不承认其外国国籍
外国人:经常居住地--最密切联系地
消极冲突
经常居住地
出入境
外交保护
引渡
外国向我国请求引渡
条件
为了起诉:犯罪可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了执行刑罚: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应当拒绝
①有中国国籍的
②我国已作出生效判决或终止刑诉程序
③政治犯
④庇护权利
⑤可能受到不公正司法程序或非人道对待的
⑥军事犯
⑦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⑧已被赦免
⑨曾遭酷刑
⑩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但承诺重审的除外)
可以拒绝
有刑事管辖权+正进行或准备提起刑诉
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
庇护
国际交往
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
外交、领事
区别:
外交关系: 领事关系:
交涉对象是中央机构 交涉对象是地方机构
职务范围是全能 承担非政治职能【商务、文化和侨民保护】
工作范围是接受国全境 工作范围是辖区
外交关系: 领事关系:
交涉对象是中央机构 交涉对象是地方机构
职务范围是全能 承担非政治职能【商务、文化和侨民保护】
工作范围是接受国全境 工作范围是辖区
特权与豁免P19-21
条约法P21
国际
争端
解决
和战争法
争端
解决
和战争法
国际
争端
的
解决
方式
争端
的
解决
方式
强
制
方
式
制
方
式
不合法
战争或武力解决
干涉内政
干涉内政
合法
但不
提倡
但不
提倡
平时封锁:只能由安理会决定才合法;
反报:针对不违法行为的对等反措施;
报复:针对违法行为的对等反措施;
反报:针对不违法行为的对等反措施;
报复:针对违法行为的对等反措施;
非
强
制
方
式
强
制
方
式
政治
方法
方法
谈判与协商
斡旋【第三方促使谈判协商】
调停【第三方提出方案参加或主持谈判】
调停【第三方提出方案参加或主持谈判】
调查【只解决事实问题】
和解【解决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
和解【解决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
法律
解决
解决
仲裁:国际常设仲裁法院(1900年,海牙)
法院: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
国际争端的
法律解决
法律解决
仲裁:国际常设仲裁法院(裁决对当事国具有法律拘束力)
法院
国
际
法
院
际
法
院
诉讼管辖权:
当事人是国家;
双方同意为条件;
判决对争端方有约束力;
执行权在安理会
当事人是国家;
双方同意为条件;
判决对争端方有约束力;
执行权在安理会
咨询管辖权:
联合国其他机构;
咨询意见无拘束力
联合国其他机构;
咨询意见无拘束力
特殊制度:
①不适用国籍回避制度,除非其就任国际法官前曾参与该案件;
②适用专案法官制度(临时选派的参与本国案件审理的法官)
①不适用国籍回避制度,除非其就任国际法官前曾参与该案件;
②适用专案法官制度(临时选派的参与本国案件审理的法官)
国际
海洋法
法庭
海洋法
法庭
只能审理海洋争端;
诉讼主体可以是缔约国或其他实体,包括自然人、法人;
诉讼管辖权须以争端双方同意为条件。
诉讼主体可以是缔约国或其他实体,包括自然人、法人;
诉讼管辖权须以争端双方同意为条件。
战争和
武装冲突
武装冲突
战争以“意思表示”为标志,不以“武装冲突”为标志
战争开始的“交战意思”包括宣战或第三方的承认
战争结束的“意思表示”包括缔结和平条约、发表战争结束的单方或联合声明
战争开始的
法律后果P25
法律后果P25
战时
中立
中立
战时中立≠永久中立
中立国
的义务
的义务
不作为
防止
容忍
对战时手段和
方法的限制
方法的限制
对战时平民和
受难者的保护
受难者的保护
国际刑事法院
国
际
私
法
际
私
法
★国际商事法庭
性质
最高院的 常设审判机构
所做判决是生效判决,不能上诉,但可向最高院本部申请再审
管辖
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纠纷+涉外因素
涉外因素的认定标准
排除
1.国与国之间的【非平等主体】
要去联合国等,不能在国内审
2.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端
“一站式”
国际商事纠纷
解决机制
国际商事纠纷
解决机制
最高院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并选定符合条件的国际商事调解/仲裁机构,
与国际商事法庭共同建构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纠纷解决平台【三方】
与国际商事法庭共同建构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纠纷解决平台【三方】
国际商事法庭支持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纠纷解决平台,
选择其认为适宜的方式解决纠纷【自由选择】
选择其认为适宜的方式解决纠纷【自由选择】
方便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系英文,且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不提交中文翻译件【仅限于证据材料】
支持通过网络方式立案、缴费、阅卷、证据交换、送达、开庭等
调解
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成员/国际商事调解机构 调解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国际商事法庭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调解书;
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民诉,原则上只能是调解书;
例外:①无人 离婚案件
②涉外案件
例外:①无人 离婚案件
②涉外案件
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与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冲突规范
和准据法
和准据法
冲突规范
【非实体法】
【非实体法】
概念: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何种实体法的法律规范
结构=范围+系属(包含 连结点:“适用”)
★种类:①单边【具体到一个国】
②双边(连结点),如指向经常居住地
③重叠适用,如收养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法律
④选择适用“或”【有条件(有适用顺序)/无条件】
②双边(连结点),如指向经常居住地
③重叠适用,如收养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法律
④选择适用“或”【有条件(有适用顺序)/无条件】
准据法
概念:经冲突规范指定 用来具体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若目标国家存在区际法律冲突,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
适用
冲突
规范
冲突
规范
定性
(识别)
(识别)
适应法院地法
若案件涉及≥2个的涉外民事关系时,应分别确定准据法
我国司法制度实践适用:识别分割制
反致
我国禁止转、反致
外国法
的查明
的查明
法律
规避
规避
直接故意【制造/变更连结点】,避开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
后果
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力
公共秩序保留
适用外国的法律将违公共秩序,法院应适用中国法
直接适用的法
环、卫、劳动、外汇、反垄断反倾销
“一保护两反三安全”
“一保护两反三安全”
国
际
民
商
事
法
律
适
用
际
民
商
事
法
律
适
用
原则性
规定
规定
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允许;
不受实际联系原则的限制;
国际条约可以成为意思自治对象
以行为方式(也可)达成意思自治条件:
【最晚】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双方援引相同法律+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
不受实际联系原则的限制;
国际条约可以成为意思自治对象
以行为方式(也可)达成意思自治条件:
【最晚】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双方援引相同法律+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
最密切联系原则:兜底原则
涉 港澳台:参照国际法
民事主体
★自然人:基本原则--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生活中心(就医、工作不能算是“生活”)】
例外①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②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婚姻家庭、继承除外),
依照经常居所地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依照行为地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适用行为地法。
例外①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②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婚姻家庭、继承除外),
依照经常居所地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依照行为地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适用行为地法。
法人:原则:登记地法【设立登记地】
例外: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
例外: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
诉讼时效、
代理和
信托的
法律适用
代理和
信托的
法律适用
时效:与基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一致
代理:意思自治>【外部关系:代理行为地法;内部关系:代理关系发生地法】
信托:意思自治>信托财产所在地法/信托关系发生地法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意思自治>共同经常居所地>发生地法
物权
【不怎么考】
【不怎么考】
原则
不动产:物之所在地法
动产:意思自治>法律事实发生时物之所在地法
例外
债权
★合同之债
一般合同:【按顺序】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
消费者合同:①只能由消费者选择(商品/服务提供地法)
②消费者无选择,看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有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A有经营--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
B无经营--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
②消费者无选择,看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有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A有经营--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
B无经营--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
劳动聘用合同:能确定劳动者工作地--劳动者工作地法;不能确定--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
劳动派遣合同:能确定工作地--劳动者工作地法/劳务派出地法
不能确定--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劳务派出地法
劳动派遣合同:能确定工作地--劳动者工作地法/劳务派出地法
不能确定--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劳务派出地法
★侵权之债
一般侵权
【按顺序】意思自治>共同经常居所地>侵权行为地
侵害人格权
被侵权人 经常居所地法律
产品责任侵权
【按顺序】
【按顺序】
①由被侵权人选择【侵权人主营业地/损害发生地】
②被侵权人无选择,法院来选,
看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有无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A.有经营--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
B.无经营--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损害发生地法】
看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有无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A.有经营--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
B.无经营--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损害发生地法】
船舶
碰撞
侵权
碰撞
侵权
1.同一国籍适用船旗国法【不管于何处】
2.不同国籍+公海: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3.其他情况,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航空器
侵权
侵权
1.对地面、内水、领海水面第三人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2.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侵权 适用 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
按顺序:意思自治>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发生地法
商事
关系
关系
票据
海事
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
知识
产权
产权
归属和内容
被请求保护地 法律票【看在该地是否有知识产权】
不是登记地
转让和许可使用
同 一般合同的法律适用
知识产权侵权
意思自治(只能选择法院地法)>被请求保护地法
★婚姻和
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
结婚
实质条件
【按顺序】
【按顺序】
①共同经常居住地法
②共同国籍法
③婚姻缔结地法(*在一方经常居住地/国籍国结婚)
②共同国籍法
③婚姻缔结地法(*在一方经常居住地/国籍国结婚)
程序条件
“鼓励婚姻”
“鼓励婚姻”
【三选一】一方经常居住地、一方国籍国、婚姻缔结地
离婚
协议离婚
【按顺序】
【按顺序】
①意思自治(一方经常居住地/国籍国法)
②共同经常居住地法
③共同国籍国法
④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机构所在地法
②共同经常居住地法
③共同国籍国法
④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机构所在地法
诉讼离婚:法院地法
夫妻
关系
关系
人身关系:【按顺序】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
财产关系:【按顺序】
①意思自治(一方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主要财产所在地法)
②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③共同国籍国法
①意思自治(一方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主要财产所在地法)
②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③共同国籍国法
父母子女
抚养和监护
抚养和监护
父母子女
关系
关系
【按顺序】共同经常居所地法>一方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中 有利于保护弱者 的法律
监护
一方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中 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 的法律
扶养
一方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主要财产所在地法中 有利于保护弱者 的法律
收养
收养条件和手续
同时符合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唯一的重叠使用】
收养效力
适用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的解除
【收养时 被收养人 经常居所地法律】/【法院地法律】
外国人
收养
我国人
收养
我国人
应通过外国收养组织对中国收养组织转交申请【组织对组织】
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
收养协议应当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办理;
一方不能来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公证和认证)
一方不能来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公证和认证)
继承
关系
关系
国
际
民
商
事
争
议
解
决
际
民
商
事
争
议
解
决
涉外仲裁协议
【含港澳台】
效力认定
【含港澳台】
效力认定
《2015年
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仲裁规则》
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仲裁规则》
★香港仲裁特别规定:
1.贸仲香港中心受理案件的依据:当事人约定;提交贸仲在香港仲裁
2.(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地为香港;
仲裁程序适用香港仲裁法(一般规则为“适用贸仲规则”);
仲裁裁决属于香港仲裁裁决
3.对仲裁协议或仲裁管辖权的异议,应不晚于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
(一般规则为“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1.贸仲香港中心受理案件的依据:当事人约定;提交贸仲在香港仲裁
2.(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地为香港;
仲裁程序适用香港仲裁法(一般规则为“适用贸仲规则”);
仲裁裁决属于香港仲裁裁决
3.对仲裁协议或仲裁管辖权的异议,应不晚于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
(一般规则为“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外国仲裁、
裁决在中国的
承认与执行
裁决在中国的
承认与执行
依据: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
我国涉外
仲裁裁决
的撤销与
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
的撤销与
不予执行
外国人的
民事诉讼
法律地位
民事诉讼
法律地位
外国
当事
人的
身份
证明
当事
人的
身份
证明
外国
当事人
委托
诉代
的限制
当事人
委托
诉代
的限制
1.中国公民、中国律师
2.外国人的本国人、本国律师
【如果委托律师,必须是中国律师,外国律师只能以非律师身份】
【如果委托律师,必须是中国律师,外国律师只能以非律师身份】
3.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以个人名义】接受本国公民委托,
自己做诉讼代理人,不享有特权和豁免;但如果使领馆官员
以外交代表的身份,帮助本国人找诉代,其依然享有特权和豁免
自己做诉讼代理人,不享有特权和豁免;但如果使领馆官员
以外交代表的身份,帮助本国人找诉代,其依然享有特权和豁免
对外国人
出具的
授权委托书
的程序要求
出具的
授权委托书
的程序要求
涉外民商事
争议的管辖权
争议的管辖权
《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管辖权的规定,一般也适用于涉外民商事案件
涉外合同和财产权益纠纷的管辖权:沾边就管【强化我国法院管辖权】
书
面
协
议
管
辖
面
协
议
管
辖
不方便管辖原则
驳回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专属管辖:中外合资、合作、自然资源、外资等只能使用中国法,
且专属我国法院管辖(不影响仲裁,当事人可协议选择外国仲裁机构仲裁)
且专属我国法院管辖(不影响仲裁,当事人可协议选择外国仲裁机构仲裁)
平行诉讼
☆域外
文书
送达
文书
送达
我国向外国
送达
送达
途径
①外交、条约
②通过我国 驻外使领馆
③诉代:只要对方不反对就可以
④代表机构(不需授权);分支机构和业务代办人(必须明确授权)
⑤主要负责人:包括董监高【不需授权】,在我国境内
⑥邮寄:受送达国允许
⑦电子邮件:能够被知悉
⑧公告:三个月
程序
有关法院--高级法院--最高院--中国司法部/中国驻外国使领馆--外国指定机关
【例外:经最高院授权的高院,可以直接对外请求,不需经过最高院】
【例外:经最高院授权的高院,可以直接对外请求,不需经过最高院】
外国向我国
送达
《海牙送达公约》
送达
《海牙送达公约》
途径
可以
①外交、②条约、③驻华使领馆(只能向其本国国民,不能采取强制措施)
不得
邮寄送达
利害关系人送达
外交人员/领事 向非派遣国国民送达
主管人员直接送达
程序
向我国:外国法院--该国驻华使领馆--司法部--最高院--有关法院--受送达人
法院不能拒绝送达:
①有关期限已过;
②专属管辖;
③国内法不允许进行 依据该项申请的诉讼;
④未附被请求方文字译本(但受送达人有权以未附被请求方文字译本为由拒收)
①有关期限已过;
②专属管辖;
③国内法不允许进行 依据该项申请的诉讼;
④未附被请求方文字译本(但受送达人有权以未附被请求方文字译本为由拒收)
可以拒绝送达
有损我国主权和安全的
☆域外
调查
取证
调查
取证
外
国
法
院
判
决
的
承
认
与
执
行
国
法
院
判
决
的
承
认
与
执
行
一事
再诉
问题
再诉
问题
区际司法协助
【内地和港澳台之间】
【难点,不好得分】
【内地和港澳台之间】
【难点,不好得分】
涉港
澳台
司法
文书
委托
送达
澳台
司法
文书
委托
送达
区际
调查
取证
调查
取证
内地和香港
相互认可
和执行判决
相互认可
和执行判决
国
际
经
济
法
际
经
济
法
国际习惯
VS
国际惯例
【如贸易术语】
VS
国际惯例
【如贸易术语】
①国际习惯是国际公法的渊源,属于强行法;
国际惯例是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属于任意法。
国际惯例是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属于任意法。
②国际习惯本身具有强制性约束力
③国际惯例具有任意性,约束力来自于当事人的选用
国
际
货
物
买
卖
际
货
物
买
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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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
易
术
语
解
释
通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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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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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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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
的风险转移
买卖合同
的风险转移
1.合同约定了运输条款时:贸易术语>约定交货地点>货交付第一承运人
2.在途货物: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
国际
货物
运输
与保险
货物
运输
与保险
提单
种类
提单是合同存在证明,还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
海运单、货运单、运输单等一般只是合同存在的证明,不具有物权凭证效力。
海运单、货运单、运输单等一般只是合同存在的证明,不具有物权凭证效力。
无单放货的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责任: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和提货人(无正本提单)承担违约/侵权责任(连带责任)
赔偿额:货物装船时的价值+运费+保险费+足额赔偿【没有利润】
不适用《海商法》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不适用《海商法》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免责
①依照卸载港所在法律规定交付给当地海关、港口当局
②其他正本提单(非伪造)
③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要求变更运输
④被海关依法变卖,或被法院依法拍卖
诉讼时效:1年
法律适用:适用中国《海商法》,《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国其他法律
承运人的
货损责任
货损责任
最低限度的义务
开航前、开航时船舶适航;
整个运输期间妥善管货
整个运输期间妥善管货
没尽到,都要赔偿
航行过失
疏于瞭望、超速驾驶、过失导致船舶碰撞
火灾
无过失的原因导致的
都免责
雇佣人、代理人过失导致的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海商法》免责
《汉堡规则》要赔
《汉堡规则》要赔
承运人实际损失(提供船舶不适航)导致火灾
私谋/故意导致火灾
私谋/故意导致火灾
都要赔偿
承运人无过失
1.天灾
2.人祸(发货人包装不当)
3.货物本身原因
4.政府行为(如检疫限制)
5.情有可原,尽适当谨慎仍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
2.人祸(发货人包装不当)
3.货物本身原因
4.政府行为(如检疫限制)
5.情有可原,尽适当谨慎仍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
都免责
保险
国际
海上
运输
中的
风险
海上
运输
中的
风险
海上风险
自然灾害
在海上发生,不以人力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
意外事故
在海上发生,如果克尽注意可以避免
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
运输途中,由于偷窃、短量、雨淋、玷污、
渗漏、破碎、受热受潮、串味等造成的风险
渗漏、破碎、受热受潮、串味等造成的风险
特别外来风险
政治、行政(海关)等
特殊外来风险
战争、罢工
损失
类别
类别
全部损失
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
条件:①有意的、人为的;②为船货共同安全③损失须合理
结果:损失由受益各方分摊
单独海损
损失方单方承担
三种基本险
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
应对一般外来风险(一切险已经涵盖)
特别附加险
应对特别外来风险
特殊附加险
应对特殊外来风险
除外责任
&
责任期间
&
责任期间
除外责任
(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
1.被保险人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3.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如包装不当)
4.保险责任开始前,货物数量短少或质量缺陷
5.战争险、罢工险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责任期间
仓至仓(而非开始于保险合同订立时)
国际
贸易
支付
贸易
支付
银行托收的
基本问题
基本问题
银行信用证
有效的信用证,开证行必须付款
例外
1.单证/单单表面不符(不审查实质)
2.法院发止付令
最高法
关于审理
信用证
纠纷案件
若干问题
的规定
关于审理
信用证
纠纷案件
若干问题
的规定
国际
贸易
管理
贸易
管理
《对外贸易法》
适用范围:适用于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港澳台不适用)
经营者:可以个人、备案登记制(不需批准)
两反一保的比较
反倾销
反补贴
措施
措施
性质
政府、专项性补贴
不同于反倾销的
出口国政府或出口经营者,都可作出承诺
保障措施
WTO法律制度
WTO总理事会同时履行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审议机构的职责。
政府采购,包括政府采购货物、知识产权和服务,都由《政府采购协议》调整,未被纳入WTO多边规则。
各成员的入世承诺也是WTO协定的一部分。
WTO与中国
①外贸经营权的开放不排除中国有权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地17条,设立国家专营企业,进出口国家专营商品。
②在WTO现行有效的协议中,仅《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和《政府采购协议》对中国没有约束力。
我国关于
外商投资的
相关规定
外商投资的
相关规定
国际
经济法
其他
领域
经济法
其他
领域
国际知产保护
保护工业产权
巴黎公约
巴黎公约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
伯尔尼公约
伯尔尼公约
国民待遇原则:作品国籍/作者首次出版地在成员国就享有
独立保护原则:不依赖于在来源国是否受到保护
自动保护原则:保护不以申请为前提,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
与贸易有关的
知识产权协定
知识产权协定
国际融资担保
多边投资
担保机构公约
担保机构公约
国际投资争端
之解决【解决
投资争端
国际中心】
之解决【解决
投资争端
国际中心】
国际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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