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行政法考点
2019-08-26 15:41:13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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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行政法考点梳理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争议程序
行政诉讼和
行政复议的
衔接
行政复议的
衔接
原则:自由选择
复议前置
复议终局
【不能上诉】
【不能上诉】
行政诉讼
受
案
范
围
案
范
围
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都可诉
抽象行政行为
只能附带审查、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不可诉
国务院行为
复议终局
主体
原告&
申请人
申请人
原告资格
作为行政诉讼原告,不一定要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更不需要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
例如: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
更不需要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
例如: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
有原告资格的人还有可能作为第三人
常见原告
合伙组织案件
合伙企业--核准登记的字号
个人合伙--全体合伙人
个体工商户
有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
无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
非营利法人,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可以以机构名义起诉
出资人、设立人,
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业主委员会
可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起诉
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
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企业
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法定代表人以企业的名义起诉
例外: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等,
认为经营自主权受到侵犯的,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
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原告是企业或法定代表人)
认为经营自主权受到侵犯的,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
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原告是企业或法定代表人)
联营、合资、合作企业
投资人均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被告&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原则:有权.作出行政行为.行政主体
第三人
原告型
有利害关系但没做原告
被告型
真/假行政行为中,署名的非行政组织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
应被追加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
复议改变,原机关有权作为第三人
管辖
级别管辖
复议维持,以原机关确定级别管辖
中级法院
1.县以上地方政府和国务院部门为被告
2.海关处理的案件;证交所为被告/第三人
3.重大共同诉讼
4.涉港澳台、涉外
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
不动产所在地
被告地
注意:经过复议的,为原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所在地
被告地、
原告地
均可
原告地
均可
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原告
【仅是拘留,不属于强制措施,不可以原告地】
【仅是拘留,不属于强制措施,不可以原告地】
原告地包括:户籍、经常居所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稳定管辖原则
立案后,管辖不受当事人住所地、追加被告等事实变更的影响
程序
起诉期间
受理
级别管辖
复议维持,以原机关确定级别管辖
中级法院
1.县以上地方政府和国务院部门为被告
2.海关处理的案件;证交所为被告/第三人
3.重大共同诉讼
4.涉港澳台、涉外
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
不动产所在地
被告地
注意:经过复议的,为原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所在地
被告、原告地均可
被限制自由【拘留】的人作为原告起诉
原告地包括:户籍、经常居所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稳定管辖原则
立案后,管辖不受当事人住所地、追加被告等事实变更的影响
调解
范围
原则
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
例外
A.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行为;
B.行政赔偿、补偿纠纷
+法院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
+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调解
B.行政赔偿、补偿纠纷
+法院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
+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调解
行政处罚往往是裁量行为,可调;
行政许可往往是羁束行为,不可调
行政许可往往是羁束行为,不可调
禁止强制调解
当事人一方/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未达成协议的,
法院应及时判决
法院应及时判决
调判不兼得
当事人自行和解/调解达成协议后,
请求法院按照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内容
制作判决书的,法院不予准许
请求法院按照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内容
制作判决书的,法院不予准许
公开
【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协议内容】不公开,
但为保护国家/社会/他人利益,
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但为保护国家/社会/他人利益,
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第三人参加
经法院准许,第三人可以参加调解
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调解
调解书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一审
二审
执行
特殊制度
首长出庭制
回避制度
法律适用制度
宣判制度
文书公开
排除妨害
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
恶意诉讼
特别程序
撤诉
缺席判决
先予执行
诉中保全
诉前保全
延期审理
中止诉讼
终结诉讼
行政复议
管辖
一般程序
*被申请的是不作为的,不作为成立之日(履行期届满)起计算期限。
申请--受理--审理--决定
*被申请的是不作为的,不作为成立之日(履行期届满)起计算期限。
特别程序
撤回
和解
调解
中止
终止
行政诉讼的
特殊程序
特殊程序
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受案范围
限于五类案件:许可、登记、征收、征用、裁决
例外
①法律规定该民事争议需要行政机关先行处理
②行政立案违反民事诉讼专属管辖或协议管辖
③约定仲裁或已经提起民事诉讼
申请
当事人在一审开庭前提出;
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立案
应当分别立案
例外:行政裁决不另行立案
分别收取诉讼费用
救济途径
对法院不予准许一并审理的决定,可申请复议一次
行政协议
共同诉讼
抽象行政行为
的附带审查
的附带审查
方式
附带性【个案】
对象
国务院以外的非正式立法【规章以下,不含规章】
时间
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前提出;
有正当理由的,也可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有正当理由的,也可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审查程序
1.法院认为文件可能不合法,应听取文件制定机关的意见;
2.制定机关申请出庭陈述意见的,法院应当准许;
3.未陈述意见或者未提供证明材料的,不能阻止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2.制定机关申请出庭陈述意见的,法院应当准许;
3.未陈述意见或者未提供证明材料的,不能阻止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不合法
的处理
的处理
不适用
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在裁判理由中阐明
提建议
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司法建议
多部门联合制定的,向主办机关或共同上一级机关提司法建议
可抄送制定机关的①同级人民政府或②上一级行政机关、
③监察机关以及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
③监察机关以及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
情况紧急
可以建议立即停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
备案
应当在裁判生效后报送上一级法院进行备案
涉及国务院部门、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司法建议还应当分别层报最高法、高级法院备案
司法建议还应当分别层报最高法、高级法院备案
接到司法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60日内书面答复
和复议的比较
时间
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
申请时尚不知道该文件,可以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提出
申请时尚不知道该文件,可以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提出
审查结果
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证据制度
国家赔偿
构成要件
行政赔偿
司法赔偿
赔偿方式与
计算标准
计算标准
赔偿金
的支付
的支付
基本原则
1.合法行政
基本原则的母原则
【形式行政法】
基本原则的母原则
【形式行政法】
公法的特征,区别于私法的主要标志
法律优先:上位法高于下位法,下位法不得违法上位法
法律保留
绝对保留
相对保留
2.合理行政
【实质行政法】
【实质行政法】
1.平等
同等情况同等对待
2.考虑相关因素,排除无关因素
3.比例原则
①合目的性
手段必须符合法律目的
②适当性
手段要有利于实现行政目的
③损害最小
多种可选,应选侵害相对人最小的
3.程序正当
公开
听证、听取相对人意见,听取陈述申辩
回避
4.诚实守信
信息真实
信赖保护
行政机关不得任意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决定
确因法定事由需要,也需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需补偿
5.高效便民
高效:积极、时限
方便民众
6.权责统一
权
赋予行政机关执法权和手段
责
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抽象行政行为
【立法】
【立法】
行
政
法
规
政
法
规
总体逻辑
主体--权限
1.立项--2.起草--3.审查--4.决定(审判/传阅)--5.公布--6.实施--7.备案--8.解释
立法计划
国务院法制机构
拟定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
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行政法规
立法权限
立法权限
1.实施宪法规定职权事项
2.全国人大及人常授权事项
3.执行具体法律规定事项
立项
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起草
一般由部门起草;重要的由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部门协调制度
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充分协调
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行政许可、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
应征得机构编制、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同意
应征得机构编制、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同意
专业性较强的
可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
或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应当向社会公布草案,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30日】
例外:国务院决定不公布
送审稿负责人都要签署(多个机关起草,多个机关负责人都要签署)
及时报告制度
范围:政治方面、重大体制/政策调整
应当将草案或其涉及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党中央
论证咨询制度
起草或者审查行政法规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事项,
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多种形式)
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多种形式)
审查
审议有较大争议的事项
可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评估
部门协调制度
经过充分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部门,
应当将争议的主要问题、
有关部门及国务院法制机构的意见,
及时报国务院领导协调,
或报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部门,
应当将争议的主要问题、
有关部门及国务院法制机构的意见,
及时报国务院领导协调,
或报国务院决定。
可以将送审稿/修改稿等
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30日】
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30日】
例外:国务院决定不公布
送审稿不过关
缓办或退回
决定
一般
常务会议审议
争议不大的
可以传批
公布
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国务院公报、中国政府信息法制网、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
实施
原则: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例外: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
以及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
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
以及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
备案
办公厅--报全人常备案
解释
条文本身问题
国务院部门/省级政府--报国务院解释
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具体应用问题
国务院部门/省级政府的法制机构--报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
解释不具有行政法规的同等效力
规
章
章
名称
不得称为条例(只有法规可称条例)
决定
会议决定,不能传批
公布
部门规章
①国务院/部门公报②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③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
地方规章
①本级政府公报②中国政府信息法制信息网③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
备案
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报请备案,30日内
公务员法
一、公务员基本要素
范围和内涵
YES:党、人、政、司(除工勤)
N0:事业单位中(国企/校/医)、人民团体中
身份、职务、职级和级别
二、公务员的进转出
公职的取得制度
(1)录用委任制
适用职务
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 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
组织主体
中央的
中央 公务员主管部门
地方的
省级(或地级市) 公务员主管部门
录用条件
不得录用的
①曾因犯罪受刑罚
②被开除中共党籍
③被开除公职
④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录用方式
考试和考核
程序:招考公告--资格审查--考试(笔试&面试)--报告资格复查--考察--体检--拟录取公示
试用期
录用后试用期1年
考核合格
委任相应的职级和级别
不合格
取消录用
(2)选任制
适用职务
领导职务
录用方式
人大及其常委会 选举.任免
(3)聘任制
适用职务
专业性较强的 和 辅助性职位
录用条件
不得录用的
涉及国家秘密的
注意事项
1)机关聘任公务员,可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2)聘用合同期限为1~5年,可约定1~12个月的试用期。
3)聘任合同纠纷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仲裁
不服仲裁,15日内,民事诉讼
4)专业性较强的和辅助性的职位,实行聘任制,应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5)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解除,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4)公开选拔委任制
适用职务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正厅至副科】
适用情形
①厅局级正职以下 领导职务 出现空缺
②本机关没合适人选
(5)小结
1)公务员领导职务实行 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公务员职级实行委任制和聘任制
2)根据岗位需要,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级均可以聘任
3)委任程序 到具体工作岗位时 必经
4)一些特殊的领导岗位直接适用人大及常委会--选举任命;非领导岗位的职级公务员无法适用选任制
公职的交流制度
1)转任
内部转任
跨区域、跨部门转任
遴选转任
2)调任
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及其他...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可以调入机关担任 领导职务 、 四级调研员以上 /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公职的退出制度
1--辞去公职
向任免机关提出 书面申请;
任免机关30日内审批(领导成员90日内)
不得辞去公职的
①未满最低服务年限
②担任涉密职位或未满原职脱密期限
③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需本人继续处理
④正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刑事审查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
2--辞退
辞退情形
考核不过
1)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1年不称职仅降1职)
不胜任
2)不胜任现职又不接受其他安排
拒绝调整
3)因所在单位变动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
四不 无法儿
4)不履行义务,不遵守法律和纪律,不适合继续工作又不宜开除的
旷工
5)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1年累计旷工超30天
不得辞退的
①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②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
③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辞退的程序
书面告知--交接手续--必要时接受审计
辞退的后果
领辞退费,或享受失业保险
3--退休
强制退休
1)达到退休年龄(男60,女55)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自愿申请
1)工龄满30年
2)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且 工龄满20年
3)符合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公务员的管理制度
1.公务员基本权利义务
8类权利
接受培训是权利
8类义务
2.公务员
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
回避类型
执行公务回避
涉及本人利害关系
涉及家、亲利害关系
其他 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地域回避
针对担任乡级/县级/地级市机关及有关部门 主要领导职务的
主要领导职务指 正职领导
近亲属回避
回避对象
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
回避事项
①不得在同一机关内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②不得在同一机关内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③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④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⑤在特殊情况下,经省级以上人事部门同意,可以变通回避规定
回避决定
本人应申请;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其他人可提供情况
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3.公务员
禁止任职制度
禁止任职制度
在职禁止
原则上:在职公务员不得对外兼职
例外需符合三个条件
①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
②应经有关机关批准
③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离职禁止
禁止事项
①到与原单位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组织任职
②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适用对象
辞去公职和退休的公务员【不包括 被开除、辞退、取消录用的】
禁止期限
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3年
其他公务员--2年
违反处理
先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
再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4.公务员
服从制度
服从制度
上级一般违法
可提出意见,但要求执行还应执行(抵抗可免责)
上级严重/明显违法
仅抵抗还是要担责,不应执行
5.考核与升降制度
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层次
定期考核中不称职的,按规定程序降低1个职务/职级层次;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应辞退
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学金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6.工资、福利与保险
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公务员因公牺牲或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7.公务员奖励制度
8.公务员处分制度
处分:公务员个人.严重违法违纪
给予处分的三个条件
1)需追究纪律责任
2)被处分人具有公务员身份,辞职与退休的不可被处分
3)该公务员对该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负有责任
注意: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不属于公务员处分
处分的并处规则
相同种类,吸收原则,执行重的
不同种类,相加原则,处分期最长不超过48个月
处分程序
初步调查--立案-进一步调查-听取陈述和申辩-讨论决定-通知
处分解除
条件
受开除以外处分;有悔改未再犯;处分期满
生效
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解除效果
晋升职务、职级、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原职级
解除处分(合法处分) VS 撤销处分(违法处分)
处分前已经退休的
不再给予处分,但依法应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
应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应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四、公务员的救济
第一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第二步:向上一级机关或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步:向申诉处理机关(省级以下)的上一级机关再申诉
聘任制公务员
先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可跳过】
不服仲裁提起民事诉讼【不能行政诉讼】
机构设置与
编制管理
编制管理
机构设置
国务院
组成部门:中编办方案--国务院--全人大/全人常决定
处级内设机构:国务院行政机关【自己】决定--中编办备案
司级内设机构:中编办【审核】方案--国务院批准
其他:中编办【提出】方案--国务院【决定】
地方政府
行政机构:第①步:本级政府提方案;
② :上一级政府编制管理机构审核;
③ :上一级政府批准设立;
④ :县级以上的还要报本级常委备案
② :上一级政府编制管理机构审核;
③ :上一级政府批准设立;
④ :县级以上的还要报本级常委备案
内设机构
本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议事协调机构
本级人民政府
编制管理
编制方案的内容
人员定额、机构领导职数、司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国务院行政机构编制
中编办审核方案--国务院批准
议事协调机构:无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的行政编制总额
的行政编制总额
由省级政府提出,
经国务院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
报国务院批准
经国务院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
报国务院批准
在同一个行政区
不同层级间调配编制
不同层级间调配编制
应由省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政府信息公开
公开主体
原则
谁制作,谁公开
谁保存,谁公开
必须是从非行政机关处获取
特殊
情况
情况
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政府信息
制作/最初获取的机关负责公开
派出机构、内设机构: 依法律法规+以自己名义履职,则自己公开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
牵头机关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协调机制
协调机制
公开信息涉及其他机构的,应与有关机构协商、确认
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办公厅/室
实行垂直领导的 部门的办公厅/室
公开范围
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1.应当
不公开
不公开
国家秘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公共/经济安全、社会稳定
2.原则
不公开
应当
征求
意见
不公开
应当
征求
意见
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程序
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三方+15个
工作日内提意见
工作日内提意见
逾期,行政机关决定是否公开
第三方不同意+
有正当理由
有正当理由
原则,不公开
例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
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可以公开,
并将公开内容及理由
书面告知第三方
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可以公开,
并将公开内容及理由
书面告知第三方
3.可以
不公开
不公开
内部事务信息,如人事、后勤...
内部讨论记录,如过程稿,请示报告...
4.应当
(主动)
公开
(主动)
公开
①涉及公众利益,要公众广泛知晓/参与决策
②机构基本信息: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
③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涉及公共利益的核心职能 履行情况
④办理行政许可和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
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
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
准予许可要公开;不准的不公开
⑤办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
本机关认为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⑥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依据、标准
⑦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及录用结果
⑧社区的市级、县级
政府及其部门
政府及其部门
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
土地/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
土地/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
⑨乡镇政府
贯彻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
土地/房屋征收、社会救助【没治安管理】
土地/房屋征收、社会救助【没治安管理】
⑩多个申请人 向同一行政机关 就相同政府信息提出申请 +
该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则:行政机关可以将其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该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则:行政机关可以将其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主动
公开
场所
公开
场所
应在①国家档案馆 ②公共图书馆 ③政务服务场所 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应及时向 ①国家档案馆、②公共图书馆 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程序
提出申请
应当书面(可数据电文),可以口头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
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
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申请。
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
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申请。
原则上不收费
例外: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收信息处理费
期限
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
20日+(负责人同意)20日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答复
1)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
告知申请人获取途径
2)信息可以公开的
提供/告知获取途径、时间
3)决定不予公开的
告知不予公开+说明理由
4)没有所申请信息
告知该信息不存在
5)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
告知情况+说明理由
能确定负责机关的,
告知该机关名称、联系方式
告知该机关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人重复申请
告知不予重复处理
7)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或
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
但能作区分处理的
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
但能作区分处理的
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
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救济】
行政公开诉讼
行政公开诉讼
举证责任
原告
1.证明提出过申请
2.与自己有关的,
法院可要求原告对特殊需求事由作出说明
法院可要求原告对特殊需求事由作出说明
3.申请更正登记,还需证明对方信息有误
被告
拒绝理由、已经告知和说明
判决
原告胜
1.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判决一定期限内答复
2.撤销+判决一定期限内公开;
还需调查、裁量的,判决限期答复
还需调查、裁量的,判决限期答复
3.信息错误,判决在一定期限内更正;
还需调查、裁量的,判决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还需调查、裁量的,判决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4.不符合内容或形式要求
按要求再提供
5.可作区分处理的
判决限期公开可公开的内容
6.被告无权更正
判决其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
原告败
原因:①不属于政府信息
②政府信息不存在、
③属于不予公开范围
④不属被告公开
⑤已经向社会公开且被告已告知获取方法
②政府信息不存在、
③属于不予公开范围
④不属被告公开
⑤已经向社会公开且被告已告知获取方法
具体行政行为
总论
性
质
质
特定性
处分性
外部性
行政性
【单方性
明确列出的行政协议才能行政诉讼
成立
有权主体+作出+送达
生效
合法性判断
合法
可撤销--一般违法
无效--明显重大违法
效力
过程
过程
1.作出
2.【没有明显或重大违法】产生拘束力
3.【经过争议期,如复议、诉讼】产生确定力
4.【经过履行期】产生执行力【可强制执行】
2.【没有明显或重大违法】产生拘束力
3.【经过争议期,如复议、诉讼】产生确定力
4.【经过履行期】产生执行力【可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
规定权
下位法只能细化上位法
类型
1.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这也可能是强制措施,区分看目的
2.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刑罚没收的是合法财产
所以不能折抵没收的刑罚
3.行政拘留
单罚不超15天,并罚不超20天
可以折抵刑期
4.责令停产停业
5.警告
6.罚款
可以折抵罚金
实施主体
相对集中实施
国务院或其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集中处罚
例外:国家垂直领导机关的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
适用
规则
规则
追究时效:2年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6个月
不予处罚
小孩(<14)
精神病
情节轻微+及时纠正
一事不再罚(款)
申辩不加重
拘留--可以听证
程序
一般程序
1》调查、检查,至少2人执法
2》审核:初次审核,应取得法资格证
3》决定
一般: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情节复杂/重大违法+较重处罚,
则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则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送达
当事人在场的,当场/面送达
当事人不在场,应在7日内送达
简易程序
对公民50元以下、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警告
可以一人执法
可以当场决定
当场交付/送达 处罚决定书
听证程序
范围
只能依申请
应当听证: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执照、
3.大额罚款
(停停吊大款)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执照、
3.大额罚款
(停停吊大款)
拘留--可以听证
主持人 适用回避
原则上公开,涉“三密”除外
笔录
做决定要参照,但无排他效力
费用
行政机关承担
期限
被告知后三日内申请;听证7日前通知
治安管理处罚
派出所被授权
警告;500元以下罚款
时效
6个月
简易程序
警告;罚款200元以下
听证程序
吊销许可证;罚款2000元以上
一般程序
传唤
负责人批准,可口头传唤,强制传唤
询问
一般不超8h,可能拘留的不超24h
<16岁,应通知父母/监护人
检查
检查住宅,出示工作证+县以上公安的证明文件
扣押
不得扣押善意第三人、受害人财产,但应登记
送达
当场/2日内
向受害人抄送副本
调解程序
民间 打架斗殴/损毁财务+情节较轻+调解达成协议=不予处罚
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
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拘留执行
单行为≤15天,多行为合并执行≤20天
起诉/复议+保证人/金+申请+无危害,可以暂缓
交罚款
当事人交银行,银行上缴国库
例外:
当场收缴
当场收缴
简易程序+≤20元
简易程序+治安处罚≤50元+被处罚人无异议
简易程序+错过当场再难收缴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向银行缴款困难+当事人申请
程序
2日内交机关;机关2日内交银行
须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
行政许可
性质
授益性、要式性、依申请性、外部性
禁止牟利
申请许可
一律不得收费
许可的实施、
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
原则上不收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费用全部上缴国库,不得要求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
设定
可不设定
能够 自主决定;市场调节;自律管理;事后监督
地方不得设定
①国家统一设的
②企业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前置性许可;
③限制外地人、企、商品
②企业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前置性许可;
③限制外地人、企、商品
设定权限
经常性行政许可
法律、法规
非经常性~
国务院【决定】
省政府【规章】
下位法
变通
经济事务,省级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规定权【细化】
设定程序
起草
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
评价
立法后定期评估,及时修改废止
停止实施
实施
程序
程序
听
证
证
启
动
动
依职权
公共利益+重大许可=应当听证
依申请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应当听证
期限
申请人5日内提出申请
机关20日内组织
机关7日前通知听证.时间地点
主持人的回避
公开
涉密除外
笔录
排他效力
费用
行政机关承担
变更、延续
监督
行政强制措施
原则
禁止涉案无关原则
不能强制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对象
保存权原则
应为当事人及其家庭保留生活必需品
禁止重复强制【查封/冻结】
主体
禁止委托
有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机关,可以实施与处罚相关的....
一般程序
①报单位
负责人
批准
负责人
批准
紧急情况,可24h内补办手续
限制人身的,应立即补办手续+通知家属
②有资格的2人,出示证件
③通知 当事人到场
④当场告知 理由、依据、权利
⑤听取陈述申辩
⑥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见证人+执法人员 签名盖章
查封
扣押
程序
扣押
程序
当场交付决定书&清单
期限:30+(负责人批准)30;检验、鉴定等的时间另算
可由第三人代为保管,保管不善要赔
冻结
程序
程序
通知后,金融机构 立即冻结
期限:30+(负责人批准)30
解除
立即退还财务/(不易保管财务的)拍卖/变卖款项
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给予补偿
行政强制执行
主体&
类型
类型
间接强制
一般行政机关都有该权
间接强制优先
种类
执行罚
适用于金钱给付义务;
主要是加处罚款
或滞纳金
主要是加处罚款
或滞纳金
金钱给付义务:
①告知+②加处罚金/滞纳金+
③超过30日经催告仍不履行
=可拍卖(已查封扣押的)、划拨
①告知+②加处罚金/滞纳金+
③超过30日经催告仍不履行
=可拍卖(已查封扣押的)、划拨
代履行
代履行者:行政机关/委托无利害关系第三人
前提:①有排除妨害、恢复原状义务+
②经催告仍不履行
③危害交通安全/环境
④代履行前三日再次催告
②经催告仍不履行
③危害交通安全/环境
④代履行前三日再次催告
例外:可以立即代履行
例外:可以立即代履行
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公共场所的
遗洒物、障碍物、污染物
遗洒物、障碍物、污染物
直接强制
有权机关
人身强制由公安、国安执行
存款划拨由税务、海关执行
拆除违反《规划法》的建筑物,县以上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前提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拆除、不复议、不诉讼
前提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拆除、不复议、不诉讼
无权机关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拍卖权
当事人不复议、不诉讼、经催告不履行
已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机关自己执行【不用找法院】
自行
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
条件:超期不履行+行政机关有自行执行权
程序:书面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做出决定
种类
如金钱给付义务、代履行、执行标的是建筑物【主要涉及间接强制权】
执行和解
前提:不损他人、公共利益
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减免加处的罚金/滞纳金
执行时间
非紧急,不得在夜间、节假日
执行手段
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水/电/热等方式
申请法院
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
主体
无直接强制权的机关
例外:海关、税务
时间
机关是履行期满后三个月,
前提是①当事人不复议、不诉讼、不履行
②申请前10日催告了,仍不履行
前提是①当事人不复议、不诉讼、不履行
②申请前10日催告了,仍不履行
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是
在行政机关的申请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内
在行政机关的申请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内
管辖
不动产/申请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收费
行政机关不缴纳申请费;最终,被执行人承担强制执行合理费用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行政决定书、事实、理由、依据
3.当事人意见+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4.执行标的情况
5.其他法定材料
裁定
一般:形式审查
应7日内裁定是否执行
发现明显违法转入实质审查
30日内裁定是否执行
紧急情况
可申请法院立即执行
经院长批准,应在作出裁定后5日内执行完毕
常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
概念:行政职权范围内;平等主体;民事纠纷
优势:比起民诉,更高效、专业、成本低、行政权威强
常见类型
1.自然资源权属纠纷的裁决
2.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的裁决
3.劳动工资、经济赔偿、补偿纠纷的裁决
行政裁决 VS 行政调解
前者有处分性;后者没有
行政给付
概念:政府;提供...;行政义务
性质:授益行政行为,积极行政职能
种类
1)向公民提供生活物质 、防范风险 保障
2)为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向个人或企业提供 特定物质支持
行政征收和征用
行政征收
税费征收
财产征收
行政征用
征用对象: 交通工具/通信设备;房屋/场地/设施;劳动力
行政确认
种类
身份确认
法律关系确认
法律事实确认
资格确认
特点
既存性
宣示性和保护性
证据性
行政不作为
当为、能为、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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