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背法条
2019-08-27 09:57:18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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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必背法条(除证券法和破产法)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C3 物权法
1、物权变动
动产物权变动
交付生效,特殊动产登记对抗比如船舶、航空
不动产物权变动
登记生效
基于法律行为变动
①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开始时生效】
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导致物权变动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注:考试中特别注意这些法律文书是否是直接改变物权关系的,如果仅是给付判决,不会产生物权变动)【生效时生效】
③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行为成就时生效】
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导致物权变动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注:考试中特别注意这些法律文书是否是直接改变物权关系的,如果仅是给付判决,不会产生物权变动)【生效时生效】
③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行为成就时生效】
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上记载内容不一致如何处理?
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
2、善意取得
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① 受让人为善意 + 转让价格合理 + 标的物已交付 + 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
法占有标的物 :转让人与受让人的合同成立并生效
法占有标的物 :转让人与受让人的合同成立并生效
② 合同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被撤销,受让人不得主张善意取得
3、共有制度
按份共有财产份额转让的,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以何为基础来行使?
以交易为前提,
因继承、遗赠等非交易方式发生转让时,不得主张优先购买
因继承、遗赠等非交易方式发生转让时,不得主张优先购买
优先购买权行使中是否以“同等条件”为标准?
是的,按份共有人购买时,提出减少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交易条件的,
其优先购买权不能得到支持
其优先购买权不能得到支持
优先购买权是否有排他的效力?即撤销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
不排他,优先购买前受到侵害,只能向侵害人请求债权性质的损害赔偿
4、抵押
抵押权何时设立?特殊动产抵押何时设立?
①抵押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
②动产:合同成立时生效【合成底色】,特殊动产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③不动产:登记时抵押权设立
②动产:合同成立时生效【合成底色】,特殊动产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③不动产:登记时抵押权设立
抵押是否可以对外出租财产?
有权出租,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仍占有抵押物
土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建筑物的效力如何?
①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②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②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抵押权实现的顺序是如何确定的?
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先后顺序清偿;
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②顺位在后的抵押权担保债权先到期的,
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位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③顺位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
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先予提存,留待顺位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
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②顺位在后的抵押权担保债权先到期的,
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位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③顺位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
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先予提存,留待顺位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
物保与人保并存的清偿顺序如何确定?
①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先物保后人保】
则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求偿。保证在物的担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②既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可物保可人保】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执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则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求偿。保证在物的担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②既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可物保可人保】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执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物毁损、灭失后的代位物是否能优先受偿?
有权优先受偿产因毁损而获得的赔偿金
土地出让金与抵押权优先权顺位?
先依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只能就剩余价款主张优先受偿
5、质押
动产质权设立以什么为标准?
交付生效
(注:质押合同为诺成合同,未交付质押财产不影响质押合同生效)
(注:质押合同为诺成合同,未交付质押财产不影响质押合同生效)
权利质押何时生效?
以知识产权设定质押,登记生效
6、留置权
谁在何时享有留置权?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
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的,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的,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C4 合同法
1、合同成立与生效
附条件的合同何时生效与失效?
①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②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失效
②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失效
表见代理结合判断合同是否有效?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①欺诈、胁迫、显示公平、重大误解,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进行的行为,为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②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
②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
2、合同履行
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履行规则如何确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依照以上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对于履行地点需要按照如下原则进行确定: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依照以上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对于履行地点需要按照如下原则进行确定: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双务履行抗辩权的判断要点有哪些?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应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后的规定
①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恢复履行。
②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②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债的保全中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
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的保全中撤销权行使的情形
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保证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如何判断?
①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的形式
主合同中虽无保证条款,亦未另行订立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即成立
分公司是否能签订保证合同?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保证合同无效
(注:题目中若说子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对外提供担保)
(注:题目中若说子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对外提供担保)
先诉抗辩权如何行使?
一般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保证责任,
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确定
①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 年
(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的约定,视为约定不明)
②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6 个月。
(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的约定,视为约定不明)
②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6 个月。
(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主合同变更
①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②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②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4、合同转让
债权转让的条件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债务人,无须债务人同意
债务承担的条件
①债务人接到债权人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②债务人将合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②债务人将合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抗辩权是否延续?
债务人转移义务,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5、合同终止
合同解除的情形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守约方可以解除该合同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受领时的处理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民法上法定抵销权如何行使?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
6、违约责任
损害赔偿额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对违约责任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
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定金罚则
①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②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
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法院可以并处,
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②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
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法院可以并处,
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7、买卖合同
检验期间的问题
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多重买卖合同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形,如果合同不具有法定无效情形的,买卖合同均有效。
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可以请求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可以请求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标的物为数物的合同解除规则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
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
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
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惩罚性赔偿金
若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风险承担规则
①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看交付】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
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
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互易合同
①合同双方各自就标的物的权利状态向对方负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②一方当事人还须交付一定金钱的,金钱部分参照买卖合同有关支付价款部分的规定处理
②一方当事人还须交付一定金钱的,金钱部分参照买卖合同有关支付价款部分的规定处理
8、借款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
利息在本金中扣除是否可以?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自然人之间不约定利息的,是否支付借款期内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借款逾期不还,是否支付逾期的利息?
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
利息支付期限
①借款期限不满1 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②借款期间1 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 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 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②借款期间1 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 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 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未按规定使用借款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民间借贷的利率超过多少无效?
①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②超过年利率24%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未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借人请求支付超过24%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24%~36%部分为自然之债,法律不反对,人民法院不支持、不保护)
②超过年利率24%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未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借人请求支付超过24%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24%~36%部分为自然之债,法律不反对,人民法院不支持、不保护)
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同时,如何处理买卖合同?
①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②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③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②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③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如何处理?
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9、租赁合同
书面形式的情况
租期在6 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应该采取书面形式,但未采取书面形式并不导致合同无效,而应视为不定期租赁
备案与否是否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定期租赁解除权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谁负责维修?
①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根据规定,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②根据规定,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转租经过谁同意?损失如何处理?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支付租金的间隔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照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依照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房屋租赁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①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③出租人侵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不得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②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③出租人侵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不得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租赁与抵押结合
抵押权设定后抵押财产出租的,租赁关系不能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注:在后租赁不破在先已登记抵押权)
(注:在后租赁不破在先已登记抵押权)
租赁合同法定解除
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物毁损、灭失,如何承担责任?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10、融资租赁合同
所有权归属
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维修费用?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出租人何时获得法定解除权
①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处分租赁物
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
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③欠付租金没有约定解除权的,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
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注:必须经过催告程序后,才能依法取得法定解除权)
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
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③欠付租金没有约定解除权的,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
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注:必须经过催告程序后,才能依法取得法定解除权)
11、建设工程合同
超越资质等级签订
合同效力如何?
合同效力如何?
属于无效合同。
但是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不按照无效合同处理
但是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不按照无效合同处理
法定优先权与抵押权哪个优先清偿?
①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②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③建筑工程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借款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优先受偿。
但是,该优先受偿权须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约定竣工之日起6 个月内行使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②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③建筑工程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借款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优先受偿。
但是,该优先受偿权须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约定竣工之日起6 个月内行使
工程垫资处理?
承包人的工程垫款,或第三人没有约定,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可就该折价或拍卖的借款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优先受偿
可就该折价或拍卖的借款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优先受偿
12、运输合同
运输中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
①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不可抗力灭失,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
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不可抗力灭失,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
客运合同中承运人擅自改变服务标准
①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
②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减收票款。
③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②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减收票款。
③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旅客出现伤亡的,如何承担责任?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的旅客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13、行纪合同
行纪人的费用由谁承担?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产生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
行纪人低于或高于指定价格购买或出售商品的处理?
①行纪人在行纪中低于委托人指定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未经委托人同意的,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②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低于委托人指定价格买入,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未经委托人同意的,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②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低于委托人指定价格买入,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14、技术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否影响之前订立许可合同的效力?
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的专利权转让合同,
不影响在合同成立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
不影响在合同成立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
C5 合伙企业法
1、合伙事务执行
合伙事务的表决方式包括哪些?
①合伙协议约定
②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②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除合伙协议约定之外,法定一致同意的事项包括哪些?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改名改业改地点】
②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处分不动产、知识产权、其他】
③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担保】
④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聘高管】
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改名改业改地点】
②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处分不动产、知识产权、其他】
③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担保】
④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聘高管】
有限合伙人不视为执行事务的情况包括哪些?
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事务执行的对外效力和对内赔偿问题?
①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②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③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③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合伙企业财产
能否以自己的财产份额出质?
①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②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外转让财产份额
普通合伙人
①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②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①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②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
①可自行转让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无优先购买权,但应当提前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①可自行转让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无优先购买权,但应当提前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3、同业竞争
是否可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营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营,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关联交易
是否可与本企业进行交易?
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5、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
能否通过抵销方式清偿?
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能否代位行使合伙人的权利?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清偿方式包括哪些?
该可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6、合伙人的责任承担
合伙人分类
普通合伙人
①对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②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②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有限合伙人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特殊普通合伙人
因个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
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入伙
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
普通合伙人: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合伙人身份转换
①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②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②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注销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6 公司法
1、法人财产权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提供借款限制规定?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
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董监高】
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董监高】
担保的限制
对象
【公司股东】①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资负率70%+公司】②上市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限额
【单笔>净资产10%】③上市公司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总额>净资产50%:任一笔】④上市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股东权利知情权
哪类股东能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盘子小可查多】
有限责任公司面对股东请求查阅会计账簿,何种情况可拒绝?
《公司法》规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不正当目的”包括哪些?
①股东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自身利益损害】
②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他人利益损害】
③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黑历史】
②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他人利益损害】
③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黑历史】
股东查阅时是否必须具备股东资格?
①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股东)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被告举证,人民法院驳回】
②原告(股东),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损害,可请求依法查阅或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
②原告(股东),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损害,可请求依法查阅或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
股东胜诉的,公司是否要提供便利?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
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股东是否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查阅?
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查阅后相关人员泄密的,如何处理?
①股东泄密的,股东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②中介机构或人员泄密的,由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②中介机构或人员泄密的,由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股东权利股利分配请求权
何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会审理并判决该类诉讼?
①(给付利润之诉)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
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支付【有明确证据】
②股东无法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支付【有明确证据】
②股东无法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4、出资义务
出资形式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抽逃出资
形式
①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②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③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②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③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抽逃出资后,债权人能否对该股东要求偿还?
①公司债权人可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②公司债权人可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②公司债权人可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非货币财产出资是否必须评估?
公司对非货币财产的评估作价,可以由股东协商一致确认,不要求必须经过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可协商不评估】
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已交付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
补登记,自交付生效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
投资收益纠纷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关于出资的约定合法的情况下,二者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
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该主张人民法院支持
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该主张人民法院支持
实际出资人取代名义股东
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确认股东身份,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5、组织机构
董事会组成人数
①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董事人数为3~13 人
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人数为5~19 人
③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 独立董事
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人数为5~19 人
③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
任职资格的判断
①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需独立董事认可的关联交易
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的重大关联交易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才能提交董会
董事、监事、高管的义务
勤勉忠实义务的概念
不犯懒不犯坏
6、公司会议决议制度
决议不成立之诉
谁能提出
股东、董事、监事
包括什么
①公司未召开会议作出该决议【未开会】
②公司尽管召开了会议,但到会人数或者到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不符合法定或章定,也不具备表决的必要条件【开会不合规】
③召开会议,到会人数或表决权符合法定和章定,但是表决结果未达到法定或章定的通过比例(也包括未表决直接作出决议)【开会不通过】
②公司尽管召开了会议,但到会人数或者到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不符合法定或章定,也不具备表决的必要条件【开会不合规】
③召开会议,到会人数或表决权符合法定和章定,但是表决结果未达到法定或章定的通过比例(也包括未表决直接作出决议)【开会不通过】
决议无效之诉
谁能提出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员工、公司债权人
包括什么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违法无效】
决议撤销之诉
谁能提出
①原告须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②人民法院可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②人民法院可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包括什么
①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定或章定
②会议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②会议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是否可撤销
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决议撤销、不成立,对外部第三人有何影响?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
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7、股东会议董事会
股份公司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条件如何?
【1033】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出
临时提案权的条件?
临时提案权的条件?
【3102】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②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②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职权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注意:此处可以结合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容综合记忆)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注意:此处可以结合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容综合记忆)
董事会职权
①董事会有权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招聘】
②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度】
②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度】
召开、表决方式
①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8、股东诉讼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起诉讼的资格?
①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监事会收到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符合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监事会收到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符合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中,谁为原告?谁为被告?由谁提起?
①公司为原告
②侵权人(董事、监事或他人)为被告
③监事会主席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监事【或】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代表公司
②侵权人(董事、监事或他人)为被告
③监事会主席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监事【或】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代表公司
由股东代表诉讼引起股东直接诉讼
何种情况
①相应机构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②相应机构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③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②相应机构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③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原告与被告
①股东为原告
②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②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胜诉利益归谁?诉讼费用谁承担?
①胜诉利益属于公司
②股东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②股东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9、有限公司
股东转让股权
股东转让股权
股东转让股权程序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转让股权中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
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协商——出资比例】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协商——出资比例】
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何为同等条件?
应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如何确定?
①以“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限为准
②公司章程未规定或不明确,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30 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30 日
③转让股东妨碍其他股东行使的,其他股东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同等条件之日起30 日内行使,最长不超过“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1 年”
②公司章程未规定或不明确,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30 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30 日
③转让股东妨碍其他股东行使的,其他股东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同等条件之日起30 日内行使,最长不超过“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1 年”
转让股东可否撤回转让?
其他股东还能否行使先买权?
其他股东还能否行使先买权?
①【可】转让股东有撤回其股权转让意思的权利
②【不可】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后转让股东又撤回的,其他股东“不得再行使优先购买权”
②【不可】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后转让股东又撤回的,其他股东“不得再行使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成功行使优先购买权后,外部第三人如何处理?
①第三人有权向转让股东主张损害赔偿
②合同中预先订有免责条款的,转让股东不承担责任
②合同中预先订有免责条款的,转让股东不承担责任
自然人股东死亡,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其他股东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10、股份回购
【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情形
异议回购: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股东大会决议
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10 日内注销)
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董事会决议
前提:公司章程规定授权或股东大会授权经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②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③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
(必须经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收购。合计持股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注销)
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②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③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
(必须经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收购。合计持股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注销)
11、优先股
发行的规模
公司发行优先股不得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
公开发行优先股
①公开发行优先股,必须采取固定股息率
②公开发行的优先股,未能足额分配的优先股股息,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或必须为可累积优先股)
③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股东在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利润分配
②公开发行的优先股,未能足额分配的优先股股息,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或必须为可累积优先股)
③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股东在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利润分配
12、公司合并
通知与公告时间
①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3、公司增资
增资的程序
①由董事会制订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
②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须经代表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通常一并作出
③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②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须经代表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通常一并作出
③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有限公司增资时,股东如何认购?
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于股东以外的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原股东是否享有法定的认购权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和数额”作出决议。
股东并不当然享有新股优先认购权
股东并不当然享有新股优先认购权
债权转为股权
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14、公司减资
减少资本的具体方法有哪些?
①股东缴付的出资财产或股金部分或全部返还给股东
②部分或全部免除股东已认缴但未实缴的出资数额
③公司因亏损而减资时,注销股东一部分股权或股份
④已经发行的股份合并。如二股合为一股
②部分或全部免除股东已认缴但未实缴的出资数额
③公司因亏损而减资时,注销股东一部分股权或股份
④已经发行的股份合并。如二股合为一股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的时间如何规定?
①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5、公司清算
未经依法清算是否可以办理注销手续
不可以。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法定合并、分立程序,是否要办理清算程序?
法定合并与分立,不需要进行清算
C9 票据法
1、票据权利
如何取得
①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银行贴现除外)
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否则无效
③票据关系成立后,就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基础关系的无效、解除不影响票据关系。
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否则无效
③票据关系成立后,就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基础关系的无效、解除不影响票据关系。
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①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
②明知前手有上述情形,而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
②明知前手有上述情形,而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
善意取得
持票人支付了相应对价、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的
若未支付对价而取得票据的,会对权利有何种影响?
因税收、继承、赠与等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其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2019 年调整)
基础关系对票据行为影响
基础关系对票据行为影响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票据行为效力”并不因真实交易债权债务关系(票据行为)而受影响
银行承兑协议无效或被撤销
该银行的承兑行为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影响,持票人有权请求该银行承担票据责任
合同记载100 万元,票据签发200 万元,以何为准?
票据关系的内容只能按照票据行为(200 万元)来确定
补救措施中的挂失止付的效力
①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行性的应急措施
②失票人
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 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
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③付款人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 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第13 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程序中,
如利害关系人申报的,有何种后果?
如利害关系人申报的,有何种后果?
①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②票据权利主张:法院在收到利害关系人提出的票据权利主张后,应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票据,
如果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法院应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②票据权利主张:法院在收到利害关系人提出的票据权利主张后,应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票据,
如果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法院应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2、票据责任
出现伪造时,责任如何承担?
①看谁在票据上有真实的签章,未在票据上签章,不是票据债务人
②被伪造人:肯定不承担票据责任
③伪造人:若是以自己名义签章后背书的,伪造人应承担票据责任;
若是未以自己名义在票据上签章背书的,不承担票据责任,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民法上的赔偿责任
②被伪造人:肯定不承担票据责任
③伪造人:若是以自己名义签章后背书的,伪造人应承担票据责任;
若是未以自己名义在票据上签章背书的,不承担票据责任,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民法上的赔偿责任
出现变造时,责任如何承担?
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确定责任的承担。如果无法分辨变造之前与之后,视为变造之前签章
②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
③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之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②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
③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之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3、票据抗辩
对人的抗辩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明知出票人对持票人前手存在抗辩事由
而取得票据,是否可以对其抗辩?
而取得票据,是否可以对其抗辩?
票据债务人可以该事由对抗持票人(注意只是强调明知,不含重大过失)
票据抗辩的切断制度,即票据债务人不得拒绝谁的追索权?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或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
对抗善意持票人
对抗善意持票人
4、背书行为
背书附有条件如何处理?
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条件无效,背书保证有效;承兑付款,票据无效和承兑无效】
背书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情况下,后手再转让会造成何种法律后果?
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背书时不写“被背书人名称”是否有效
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背书若非连续,如何行使票据权利?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应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应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非转让背书包括哪两类?
质押背书与委托收款背书
5、票据保证
票据保证的形式成立有效要件
①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②签订了保证合同,适用担保法有关保证责任的规定。
②签订了保证合同,适用担保法有关保证责任的规定。
不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票据保证是否有效?
有效。保证人未记载被保证人的
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商业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
同时保证人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以谁为被保证人?
同时保证人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以谁为被保证人?
未记载付款日期,
商业汇票视为见票即付;见票即付的票据无承兑人,因此被保证人为出票人
商业汇票视为见票即付;见票即付的票据无承兑人,因此被保证人为出票人
未记载保证日期票据保证是否有效?
有效。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6、追索权
期后追索是基于何种情形?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前手行使追索权
被追索对象的确定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
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首次追索权追索金额范围如何界定?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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