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合伙企业、公司法、证券法)
2020-04-28 14:02:01 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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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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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ch7 证券法律制度
首发/增发股票 公司债券
首发股票
主板/中小板(核准制)(深圳、上海)
发行条件
持续经营3年以上
最近3年稳定
主营业务/董事高管无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变更(国有企业例外)
持续盈利能力
除常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或利润不能对存在重大不确定的客户重大依赖,净利润不得主要来自于合并财报以外的投资收益
审计报告
无保留意见
财务指标
+++且>3000w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5000w或最近三年营业收入∑>30000w
发行前股本≥3000w
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采矿水面养殖后)占净资产比例≤20%
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法定障碍
36个月行政处罚 涉嫌犯罪正被立案侦查
招股说明书
从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6个月,引用的财务报表在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可延长1个月
创业板(核准制)(深圳、上海)
发行条件
持续经营3年以上
最近2年稳定
主营业务/董事高管无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变更
注册资本已全额缴纳、发行人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主营业务为1种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
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财务指标
++∑≥1000w 或 +≥5000w
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2000万 且 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发行后股本总额≥3000w
董监高忠实勤勉
证监会禁入期×
3年行政处罚/1年公开谴责
涉嫌犯罪正被立案侦查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重大违法行为
科创板(注册制)(上交所)
发行条件
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基础规范,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业务完整,独立面对市场可持续经营
资产完整、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无同业竞争、不存在影响独立性公平性关联交易
最近2年主营业务、董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无重大不利变化
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实际变更
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无重大权属纠纷以及其他不利事项
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无记录
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最近3年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违法犯罪
董监高最近3年未被行政处罚,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涉嫌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发行程序
董事会
具体方案、可行性、其他事项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
种类 数量 发行对象 定价方式 募集资金用途 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决议有效期 对董事会的授权 其他
按照证监会规定制作注册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交易所申报,交易所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从此承担法律责任
交易所受理3个月内形成审核意见→同意则将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送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不同意则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
证监会主要关注交易所审核内容是否有遗漏、审核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是否符合规定,可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2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同意注册的决定
证监会决定1年内有效,有变动需要及时披露。若有特殊可暂缓暂停发行,重大事项导致发行条件不符合可撤销注册,已发行未上市,发行价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持有人
交易所/证监会不同意6个月后可再次提出申请
增发股票
普通股
公开发行
现任董监高具备任职资格,36m行政处罚/12m公开谴责×
12m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
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稳定,12m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参考首发)
24m公开发行证券→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大于50%的情形
最近3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未被出具黑三类(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
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最近3年年均可分配利润30%
除金融类企业,资金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
上市公司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资用途且未纠正/12m公开谴责/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2m未履行对投资者的承诺/发行人及现任董事高管未被侦查和调查/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出席+≥2/3
非公开发行
发行对象
≤10名/信托公司自有资金认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几只基金认购视为1个发行对象
境外战略投资者需要国务院相关部门批准
发行价格
≥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90%
锁定期
36m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通过认购取得控制权/境外战略投资者
12m
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对象和发行价格
禁止发行的情形
文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上市公司及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现任董事高管36m行政处罚12m公开谴责
上市公司或董事高管正被侦查或调查
最近1年及1期审计报告被出具黑三类,已经消除/涉及重大重组除外
决议方式
回避+出席+≥2/3
特殊
发行对象均属于前10名股东的,可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优先股
发行主体
上市公司 公开/非公开
非上市公众公司 非公开
发行条件
已发行的不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50%;筹资金额不超过发行前净资产50%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
固定股息率
有可分配税后利润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未足额分配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固定股息分配后不得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配股
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指公开发行普通股)
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前股本总额的30%
控股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代销方式发行
发行价+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已经认购的股东→控股股东不履行承诺/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
增发条件(在公开发行普通股和配股之后)
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
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开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均价
可转债
普通
发行条件
增发股票一般条件
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40%
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平均可分配利润≥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期限
1年~6年
担保
公开发行可转债应提供担保,除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15亿除外
全额担保 债券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为连带责任担保,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
证券公司/上市公司不得担保,上市商业银行可以
转股期限
发行结束后6个月,具体看情况
转股价格
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开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均价
发行后,因为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等原因引起股份变动,应调整转股价格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需要股东大会表决 回避+出席+≥2/3,修正后仍不能低于前20和前1个交易日
可分离交易
发行条件
增发股票一般条件
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15亿
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6%除外
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40%,预计全部行权后募集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
认股权证
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开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均价
存续期≥6个月且不超过公司债券期限
至少满6个月方可行权,行权日可为一段期间也可为特定交易日
公司债券
收购与重组
上市公司收购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信息披露与违法行为
强制披露
虚假陈述
内幕交易
股票上市交易部分
股票的上市与交易
非上市公众公司
ch5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普通合伙企业
设立:≥2人;自然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利润分配: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
设立:2-50;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一个有限合伙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利润分配: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出资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
劳务出资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评估作价:协商/委托法定评估机构
竞争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约定→√
交易
普通合伙人:约定→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约定→√
出质
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约定→√
对外转让
普通合伙人:约定→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约定
×
√(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ch6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
50人以下出资设立
注册资本为认缴额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股份有限公司
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认缴额
募集设立: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35%,法律法规有规定除外
股东义务
出资义务
善意行使股权的义务
公司出现解算事由后,股东有组织清算的义务
股东出资
股东出资形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债权、股权等可以用货币股价且可以合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
根本未履行出资义务/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除了按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抽逃出资
定义
关联交易
虚构债权债务关系
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其他
以上三种,公司根据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于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三种,经公司催告,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债权人权利
未尽出资义务
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事后可向被告股东追偿
抽逃出资
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协助抽逃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未履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后对外转让
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股东应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受让人可向该股东追偿,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转正
需要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才可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股东权利
表决权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章程规定→出资比例
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
分红权
有限责任公司
约定→按照实缴出资比例
股份有限公司
约定→按照持股比例
新股优先认购权
有限责任公司
约定→按照实缴出资比例
股份有限公司
无,除非为向原股东配售新股
查阅权
有限责任公司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书面请求说明目的,15日内答复
股份有限公司
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名称、公司债券存根
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
有限责任公司
连续五年盈利且不分配利润
合并、分立、转让
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股东可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延长营业期限
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分立
股东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
董事、高管损害股东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
侵犯主体
董事高管侵犯公司利益
书面请求监事会→拒绝/30日内未提起诉讼/情况紧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监事侵犯公司利益
书面请求董事会→拒绝/30日内未提起诉讼/情况紧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其他人员侵犯公司利益
书面请求董事会/监事会→拒绝/30日内未提起诉讼/情况紧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有权代表的
有限责任公司 全体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 180日+≥1%
解散诉讼
法院受理
有权提起诉讼 单独或合计≥10%表决权
原因 持续2年无法召开股东(大)会、持续2年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董事长期冲突无法解决、其他→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法院不予受理
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公司亏损不能还债、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
以公司为被告、回购的股份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
对内转让无限制
对外转让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书面或其他形式→30日未答复/不同意转让且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优先购买权≥30日
对外转让未通知→知道之日起30日内未行使/股权变更登记起超过1年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转让股东股权→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20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交易所/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
转让时间限制
发起人 成立1年内
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上市之前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1年内
董监高 上市之日起1年内;任职期间每年≤25%/≤1000股可一次性转让;离职后6个月内
董监高买卖股票限制 定期报告前30日内;业绩快报/预告公告前10日内;重大事项发生至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股份回购 一般不可以,除六项
减资 股东大会决议→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股东大会决议→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用于可转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权权益
≥2/3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或公司章程规定;≤10%+3年内转让或注销;公开集中交易方式
公司经营管理
董监高
任职资格:3年/5年;个人债务未清偿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监高提供借款
对外担保
公司章程规定限额不得超过限额;为他人担保需要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股东大会决议,回避+出席+≥1/2通过
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 法定按税后净利润10%,超过注册资本50%可不再提取,转增资本后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25%;任意公积金无限制
资本公积金 不得弥补亏损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会
职权
决定经营方针投资计划/非职工代表董事监事选举更换决定报酬/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增资减资作出决议/对发行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会议制度
首次→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
以后→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
未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董事会执行董事不履行→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10%表决权股东自行召集主持
子主题
股东会特别决议
≥2/3→修改章程/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召开程序
约定→提前15日
约定→出资比例
董事会
职权
决定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职工代表
可以有→国有独资公司/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要有
组成
3~13人;无监事会则设置1~2名监事;董事长一名,可以有副董事长;产生办法由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可连任
监事会
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管并提出罢免建议/纠正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对董事高管提起诉讼/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不作为情况下召集并主持/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决议质询建议/调查公司经营异常状况
职工代表
所有公司 比例≥1/3
国有独资公司
股东会
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职权;可设立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合并分立解散增资减资发债券由国资委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企业改制由国资委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董事会
要求有职工代表,其他由国资委委派;董事长一名,可设副董事长,由国资委指定;董事高管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设经理,董事会聘任解聘;经同意董事会成员可兼任经理
监事会
≥5人,职工代表≥1/3;职工代表选举,其他委派;指定主席
公司章程
国资委指定/董事会指定国资委批准
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
时间
年会 6个月内 提前20日通知
临时股东大会
下列情形2个月内召开 提前15日通知
董事≤5人或≤2/3章程规定人数;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1/3;≥10%股东请求;董事会认为必要;监事会提议召开
有权利
董事会监事会未召集主持→90日+≥10%股份
临时提案权
≥3%股份股东召开10日前→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决议方式
出席+>1/2
一般决议→会计师事务所/选举更换独立董事/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公司债券
回避+出席+>1/2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出席+≥2/3
4+2:章程/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重大资产重组/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回避+出席+≥2/3
重大资产重组发行可转债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联关系的应该回避
分类表决:≥2/3+≥2/3(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
对外担保
出席+回避+>1/2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
出席+≥2/3
1年内购买出售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出席+>1/2
修改章程中与优先股有关的内容;一次或累计减少注册资本超过10%;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发行优先股
单笔担保>10%最近一期净资产/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50%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之后的担保;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70%
董事会
职权
与有限公司相同→决定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职工代表
可以有
组成
5~19人,可以有职工代表,董事长一名,可以有副董事长
会议制度
召开时间与条件
每年度≥2次,提前10日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
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可书面委托,委托书中载明授权范围→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临时董事会
≥10%表决权股东提议;1/3以上董事提议;监事会提议
决议方式
全体+>1/2
如选举董事长、更换高管→全体过半数
出席+≥2/3
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回避+>1/2
有关联关系的→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通过→无关联董事不足3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赔偿责任
违反xxx→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曾表明异议且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公司决议的效力
决议效力
不成立
未开会、开会未表决、出席会议人数或所持表决权不符合规定、表决结果未达到规定比例、其他
无效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
可撤销(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法律关系
原告资格
无效/不成立→股东、董监高、员工、公司债权人等与诉讼决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撤销→起诉时需要有股东资格
被告
公司→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列为第三人→善意相对人不受影响
独立董事
任职条件
具备董事资格、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独董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不得担任
职工
本人×、直系×、主要社会关系×
≥1%或前10名的自然人股东
本人×、直系×、主要社会关系√
≥5%或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
本人×、直系×、主要社会关系√
以上三种最近1年内;提供财务法律咨询服务的人员;公司章程证监会规定的人员
提名 任期 更换
董事会、监事会、≥1%股东提名→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1/3为独董;薪酬审计提名委员会中>1/2
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可连任,不得超过6年;连续3次未参加董事会,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撤换;任期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特殊披露事项;可辞职,若导致<1/3,下任独董上任后辞职报告生效
职责
特别职权
重大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w或最近净资产5%)独董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可聘请机构出具财务顾问报告;向董事会提议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解聘/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聘请外部审计和咨询机构;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应发表独立意见
提名罢免董事/聘任解聘高管/董事高管薪酬/重大关联交易/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章程规定的其他
公司变更
合并
签订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合并决议→通知债权人→依法进行登记
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接到通知30日,未接到通知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清偿债务/提供相应的担保
分立
减资
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清算
自行清算
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
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成立清算组但拖延清算/违法清算损害股东或债权人利益
公司股东、董监高/会计师律师破产事务清算组等社会中介机构/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清算组职权
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未了结业务、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程序
10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60日内全国或本省有影响报纸上公告 接到通知30日未接到通知45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程序终结前申报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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