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
2019-09-12 09:59:22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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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宪法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国家机构
国家主席
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职权: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
外交权
荣典权(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行使,给予人奖章或荣誉,比如:授予高级军官以军衔)
权力机关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八)决定特赦;
(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八)决定特赦;
(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机关
国务院(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1]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1]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1]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1]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
国务院直属机构
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审计机关
职权
与半泽直树里的日本金融厅很像
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以及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国务院统一领导,负责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各项行政事务。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所通过的决议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方面要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另一方面也要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方面要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另一方面也要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负责。
司法机关
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
性质
国家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
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其第一审和第二审的判决或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全国性的重大民事和刑事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由它进行第一审的案件,均由它进行第一审。最高人民法院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最高监督机关,它除按照第二审程序受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或抗诉案件以外,对一切下级人民法院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将案件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它还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负责按死刑复核程序复核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的死刑案件;也负责核准按照类推制度定罪判刑的案件。法律还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见法的解释)。
高级人民法院
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对在全省、全自治区或全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民事和刑事案件进行第一审;受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或抗诉案件;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还负责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
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省或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省辖市或自治区辖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的刑事案件有:反革命案件,判决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者中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的民事案件有:涉外案件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还受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或抗诉案件,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基层人民法院裁判提起的抗诉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或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和市辖区人民法院。按照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基层人民法院还可以视需要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对除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一切民事和刑事案件进行第一审,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
性质
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特点
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而设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同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一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军事机关
中央军事委员会
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军事决策和指挥机关。领导着全国的武装力量。
任期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5年
监察机关
监察委员会
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组成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职权
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 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8]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 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8]
立法制度
法律
制定范围
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
制定主体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务院和各地方政府
制定司法解释的最高法院
法律效力高,制定程序也更加严格规范
行政法规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组成形式: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
效力次于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
地方性法规
制定主体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制定事项
1.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的原则
2.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原则
自治条例
制定主体
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制定事项
通常规定有关本地区实行的区域自治的基本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自治机关的职权、工作制度及其他重大问题。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单行条例
适用范围
只规定某一事项的法律,或只适用于某地区或某些人的法律。
制定主体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制定事项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按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规章
定义
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之所以是规章,是从其制定机关进行划分的。规章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设区市的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的事项或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制定主体
1.行政规章。按作者及其权限,可分两类:
(1)国务院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制定、发布的规章。
(2)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和自治区政府所在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行政规章常用规定、办法、细则等文种。
2.组织规章。是指对一个组织或团体的性质、宗旨、任务、组织原则、成员及其权利义务、机构及职权、活动及纪律等做出系统规定的规章。组织规章的常 用文种是章程。
3.业务规章。是指对专项业务的性质、内容、范围及其运作规范等做出系统规定的规章。业务规章的常用文种为章程。
4.一般规章。一般规章是各级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为实施管理、规范工作和活动,在其职权内制发的规章。这类规章便是通常所说的规章制度。 一般规章的常用文种有规定、办法、准则、细则、制度、规程、守则、规则等。
(1)国务院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制定、发布的规章。
(2)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和自治区政府所在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行政规章常用规定、办法、细则等文种。
2.组织规章。是指对一个组织或团体的性质、宗旨、任务、组织原则、成员及其权利义务、机构及职权、活动及纪律等做出系统规定的规章。组织规章的常 用文种是章程。
3.业务规章。是指对专项业务的性质、内容、范围及其运作规范等做出系统规定的规章。业务规章的常用文种为章程。
4.一般规章。一般规章是各级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为实施管理、规范工作和活动,在其职权内制发的规章。这类规章便是通常所说的规章制度。 一般规章的常用文种有规定、办法、准则、细则、制度、规程、守则、规则等。
五次修宪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指导思想
无
经济政策
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对私营经济引导监督和管理
具体制度
无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指导思想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
坚持改革开放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经济政策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在公有制的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
“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国营经企业”改为“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自主权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具体制度
县级人大任期由3年改为5年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指导思想
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
邓小平理论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经济政策
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分配制度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对个体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具体制度
“反革命”改为“危害国家安全”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指导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爱国统一战线
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经济政策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鼓励、支持和引导、监督和管理非公有制经济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因公共利益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或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具体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组成
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
“戒严”改为“紧急状态”
乡级人大任期由3年改为5年
增加国歌的规定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指导思想
“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经济政策
待补充
具体制度
待补充
国家的基本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
含义:人民民主专政是指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国家制度,中国人民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形式。
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党派合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必须坚持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
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活动准则。
实质:无产阶级专政
爱国统一战线
意义:是建立、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重要保障。
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选举制度
享受选举权的条件
具有我国国籍、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普遍性原则
平等性原则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秘密投票原则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
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服兵役、依法纳税、其他基本义务
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劳动、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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