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刑法主观题
2019-10-08 13:41:07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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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法考主观题 知识点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分论
分论概述
罪状
注意规定
法律拟制
侵
犯
个
人
法
益
犯
个
人
法
益
【第四章】
侵犯公民
人身、民主权利
侵犯公民
人身、民主权利
侵犯
生命
法益
生命
法益
☆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过失致人死亡
组织出卖
人体器官罪
人体器官罪
遗弃罪
虐待罪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单位和自然人都可以构成
☆刑讯逼供罪247
☆暴力取证罪
☆暴力取证罪
构成要件
行为主体
司法工作人员(侦查、检察、监管...)
行为对象
(刑事案件)犯嫌和被告
行为方式
刑讯+逼供
只是诱供、指供或者佯装逼供的,
不成立刑讯逼供罪
不成立刑讯逼供罪
转化犯
过程中致人伤残、死亡的,
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
从重处罚!
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
从重处罚!
虐待被监管人罪
侵犯
性相关
性相关
★强奸罪
构成要件
以暴力、胁迫手段
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需要“明知”
从重、加重情节
1.情节恶劣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有未遂形态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
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既可以是故意,
也可以是过失
也可以是过失
强制猥亵、侮辱罪
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罪
侵犯
自由
自由
★★非法拘禁罪
实质
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被害人如果没有认识到被侵害自由,不成立该罪
从重处罚
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
结果加重犯
非法拘禁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的
转化犯
使用暴力(拘禁以外的),致人伤残、死亡的,
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索取债务(包括非法债务),非法扣押他人,
成立非法拘禁罪[不构成绑架罪]
成立非法拘禁罪[不构成绑架罪]
★绑架罪
14-16岁不构成绑架罪
利用第三人担忧人质的意思
包容犯
杀害被绑架人的,
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
定绑架
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
定绑架
绑架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升格法定刑]
绑架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绑架罪[升格法定刑]
★★绑架没有结果加重犯
★绑架过程中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
与抢劫罪从一重罪处罚
与抢劫罪从一重罪处罚
绑架中过失致人死亡,绑架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
(如果题目强调只有一个行为,则择一重)
(如果题目强调只有一个行为,则择一重)
绑架之外的额外行为致人死亡的,并罚
既遂标准
实力控制人质
★拐卖妇女、儿童罪
构成要件
主观
以出卖为目的
拐卖前征得了妇女的同意,原则上不成立犯罪
收买罪+拐卖罪=拐卖罪
拐卖罪+强奸罪=拐卖罪[适用法定刑升格条件]
拐卖罪+强制猥亵、侮辱罪=两罪,数罪并罚
结果加重犯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
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无法包容其他任何行为,
有其他拘禁、伤害、强奸都要数罪并罚
有其他拘禁、伤害、强奸都要数罪并罚
拐骗儿童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诬告陷害罪
报复陷害罪
强迫劳动罪
侵犯
其他
人身
权利
其他
人身
权利
侵犯名誉
侮辱罪
诽谤罪
侵犯婚姻家庭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重婚罪
破坏军婚罪
未成年权益
的保护
的保护
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
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其他
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搜查罪
侵犯通信自由罪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权利
侵犯财产权利
共性问题
保护法益
合法占有>所有权>非法占有
非法
占有
目的
占有
目的
排除意思:想据为已有(不想还)
利用意思:只要不是单纯想毁坏,都有利用意思
对象
财物,包括虚拟财物、债权凭证,可以评价为财物的违禁品
取得型
犯罪
犯罪
转移
占有
占有
违反被害人意愿
【夺取型】
【夺取型】
暴力型
★★抢劫罪
行为
暴力、胁迫
或其他方法
或其他方法
仅利用被害人熟睡、昏迷等不能反抗状态的,是盗窃罪
主动让其昏迷、醉酒的,构成抢劫罪
程度
足以排除对方反抗
对于无关的第三者实施暴力,认定为故意伤害+盗窃
如误将甲当做摩托车车主【实际乙是车主】,对甲实施暴力
如误将甲当做摩托车车主【实际乙是车主】,对甲实施暴力
加重情节
【加重刑】
【加重刑】
1.入户抢劫
“户”指家庭生活,排除酒店、集体宿舍等
“入户”的目的要具有非法性【不一定是抢劫】
暴力或暴力胁迫行为表现发生在户内
商住两用
非营业时间进入
营业时间进入,但生活区域和营业区域
有明显的隔离,行为人去到生活区域抢劫
有明显的隔离,行为人去到生活区域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大、中型(如公交、火车、船只)
小型出租车不算
3.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包括运钞车
4.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包括故意、过失杀人
目的
为了取得财物;
如果是灭口等其他目的,定故意杀人
如果是灭口等其他目的,定故意杀人
不存在犯罪未遂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不包括真军警
7.持枪抢劫的
必须是真枪,但不需要配有子弹
要显示,不需要实际使用
8.抢劫军用物质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要求行为人明知
携带凶器抢夺
转化的抢劫【267】
转化的抢劫【267】
主体为14-16岁的人时,也可以转化
携带的目的
随时想使用凶器
【但没有用】
【但没有用】
如果直接使用/显示了凶器,
直接认定为抢劫罪
直接认定为抢劫罪
事后转化的抢劫
【269】
【269】
主体
年满16周岁
其他转化犯没有16岁的要求
前罪
盗窃、诈骗、抢夺
主观
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
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对象不限于失主本人
抢劫VS绑架
绑架需要有利用第三人担忧的意思
绑架过程中,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务的,择一重
绑架一般不具有当场性,空间距离很近的一般认为是抢劫
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
临时起意取得他人财务
临时起意取得他人财务
被害人未失去知觉、不敢反抗
与抢劫罪并罚
被害人失去知觉或没有发觉
与盗窃罪并罚
抢夺罪
携带凶器抢夺
转化成抢劫
转化成抢劫
主观上有随时想用的想法
没有使用,否则为直接升级的抢劫
14-16岁携带凶器抢夺,可以转化为抢劫
结果加重犯
抢夺致人重伤、死亡(司法解释规定)
“飞车夺物”构成
抢劫罪的情形
【满足下列之一即可】
抢劫罪的情形
【满足下列之一即可】
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
驾驶车辆强枪财务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
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
平和型
盗窃罪
对象
他人占有的财物(包括非法占有)
盗窃后
处分赃物
处分赃物
原则上,属于事后的不可罚行为
例外
违禁品流转侵犯到新的法益,要数罪并罚
违禁品:
枪支弹药、毒品、淫秽物品
枪支弹药、毒品、淫秽物品
单纯地隐瞒
赃物来源销售
赃物来源销售
不构成诈骗
有其他欺诈行为可以成立诈骗
定罪的标准
【之一即可】
【之一即可】
1)数额较大
主观上应认识到财物价值“数额较大”
2)入户盗窃
3)多次盗窃
(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
(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
4)扒窃
5)携带凶器盗窃
【注意】区分抢劫的加重情形,盗窃罪是定罪标准
盗窃数额
的计算
的计算
以被盗物品的实际价格,不管销赃的高低
违禁品
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数额是实际使用的数额
既遂、未遂的判断标准
失控说:小物入袋,大物出场所
利用被害人
瑕疵意志
【交付型】
瑕疵意志
【交付型】
胁迫型
敲诈勒索罪
逻辑链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进行威胁/要挟→②致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
③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④行为人取得财产→⑤被害人财产受到损失
③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④行为人取得财产→⑤被害人财产受到损失
行为
少数情况也可能采用暴力手段,但不能达到
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否则成立抢劫罪
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否则成立抢劫罪
威胁、要挟的内容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假的;
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非法的
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非法的
法条
《刑法》274: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欺骗型
★★诈骗罪
因为被骗而交付(处分)财物,有损失
处分
处分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交给被告人独自地、排他性地占有
处分权
原则上,只要占有财产的人就有处分权
处分能力
精神病人、小孩没有这个能力
主观上
处分意识(知道自己处分的财产)
因果关系
因为被骗处分财物【注意时间点:处分财产时被骗】
损失
被害人拿到价值相当的财物并不意味着就没有损失;
如果是一些赃物,有可能会被追缴,依然有财产损失
如果是一些赃物,有可能会被追缴,依然有财产损失
诈骗罪VS敲诈勒索罪
想象竞合犯,从一重
法条竞合
不定诈骗罪,因为诈骗罪有排除性规定
诈骗VS侵占
先实施盗窃、侵占行为,占有他人财物后,使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的,
定盗窃罪、侵占罪,不定诈骗罪(因为一法益一保护)
定盗窃罪、侵占罪,不定诈骗罪(因为一法益一保护)
盗窃罪VS诈骗罪
三角诈骗
是否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
有:诈骗
无:盗窃
暗中掉包
因为没有处分意识,定盗窃罪
调虎离山
应成立盗窃罪
试穿试戴类案件
成立盗窃罪
二重买卖
对取得物权的人不成立犯罪(因为没有损失)
对没有取得物权的人,成立诈骗罪
霸王餐
有没有因为被骗而处分财物(上菜的时候有没有被骗)
不转移
占有
占有
有 不法所有目的
【侵占型】
【侵占型】
★侵占罪
对象
无人占有/自己合法占有的物
死者占有问题
死亡时间,实践中无法精确,
所以当场拿,定盗窃;
事后拿,定侵占
所以当场拿,定盗窃;
事后拿,定侵占
拒不返还
可以是不作为
可以是积极地欺骗(但不构成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没有 不法所有目的
【挪用型】
【挪用型】
★挪用资金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
毁弃型
犯罪
犯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
侵
犯
社
会
法
益
犯
社
会
法
益
危害公共安全
公共安全
放火罪
既遂
目标物独立燃烧
数罪
实施其他犯罪后,为毁灭罪证又实施放火行为,
危及公共安全的,数罪并罚
危及公共安全的,数罪并罚
邪教组织成员自焚的,如果危害到公共安全,成立放火罪
失火罪
过失是针对结果的过失,不是针对行为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类
★交通肇事罪
构成要件
主体:
主观:只能是过失
客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加重结果
①交通肇事后逃逸
需要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
没有发现撞了人,或者为了躲避家属报复等不构成此加重情节。
没有发现撞了人,或者为了躲避家属报复等不构成此加重情节。
②因逃逸致人死亡
酒醉驾车
造成严重后果
造成严重后果
1)如果是故意心态,一般认定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如果主观上是过失,认定交通肇事罪
3)若醉驾没有发生损害结果,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
劫持航空器罪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生产、销售
伪劣商品类
伪劣商品类
具体罪名
一般罪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
生产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定未遂
特殊罪名
生产、销售假药罪
抽象危险犯
危害的是经济秩序,
并不需要危害到健康
并不需要危害到健康
生产、销售劣药罪
实害犯
假药、劣药的区别在于有没有在许可目录上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食品中掺入非食品原料
抽象危险犯
总结
罪数
法条竞合,重法优于轻法
危险犯
抽象危险犯2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生产、销售假药
具体危险犯2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
实害犯4个
其余是实害犯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洗钱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高利转贷罪
骗取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金融诈骗罪
只能是自然人--主体
只能是自然人的三个罪:
信用卡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
有价证券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
有价证券诈骗罪;
主观
诈骗类犯罪都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贷款诈骗罪
主体
只能是自然人
主观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对象
银行/其他金融机构
集资诈骗罪
主观
非法占有目的
对象
社会公众
金融凭证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定本罪
使用伪造、作废信用卡
用虚假身份证骗领信用卡
恶意透支自己信用卡(非法占有目的)
冒用他人信用卡(骗、捡来的)
按照
来源
定罪
来源
定罪
盗窃、抢劫来信用卡并使用的
定盗窃罪、抢劫罪,数额以实际使用数额
定盗窃罪、抢劫罪,数额以实际使用数额
货币类
具体罪名
伪造货币罪
变造货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罪数
找出第一个行为的目的,基于这个目的,
后续衍生行为都不单独定罪
后续衍生行为都不单独定罪
危害税收征管
逃税罪
主体
纳锐人、扣缴义务人
数额
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
处罚
补缴应纳税额+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
或 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
或 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抗税罪
转化犯
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的,应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主体
只能是自然人
区别:拒不履行判决裁判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
骗取的数额≤应交税数额,成立逃税罪
骗取的数额>所缴纳税款的,定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数罪并罚
走私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单向走私
间接走私
代购
其他走私罪
包括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走私淫秽物品罪(要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走私淫秽物品罪(要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
需要对走私的对象明知,否则不构成具体的走私罪,
但可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包容评价)
但可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包容评价)
走私罪VS逃税罪
法条竞合关系,优先认定为走私
【走私罪的本质是逃税】
【走私罪的本质是逃税】
罪数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武装掩护走私,只定走私,从重处罚
一次走私行为中包括数种走私犯罪行为对象的,应当数罪并罚
扰乱市场秩序
合同诈骗罪
虚假广告罪
强迫交易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非法经营罪
妨害对
公司、企业的
管理秩序
公司、企业的
管理秩序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知识产权类犯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
罪数
以假冒注册商标方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从一重
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
司法解释观点:同时构成诈骗的,
应以特别法侵犯著作权罪论处
应以特别法侵犯著作权罪论处
侵犯商业秘密罪
需造成重大损失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扰乱公共秩序
☆妨害公务罪
行为方式
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
或者
没暴力+造成了严重后果
或者
没暴力+造成了严重后果
罪数问题
以下两罪包容妨害公务罪:
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在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情节严重的);
②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在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情节严重的);
②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此罪可以包容轻伤害结果;
若造成重伤、死亡的,想象竞合从一重
若造成重伤、死亡的,想象竞合从一重
招摇撞骗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文件、证件、印章罪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考试作弊
组织考试作弊罪
代替考试罪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聚众斗殴罪
聚众淫乱罪
聚众“打砸抢”
寻衅滋事罪
黑社会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实施本罪,又实施了具体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等的,数罪并罚
创始人,即便中途退出,也对后续他人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对其中首要分子的处罚,不一定比其他成员的重,要看具体案情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帮助犯单独定罪
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赌博罪
开设赌场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
侮辱国旗、国徽罪
计算机系统犯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只有入侵,破坏目的,
如果借用计算机系统犯其他罪,择一重
如果借用计算机系统犯其他罪,择一重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司法秩序
掩饰、隐瞒
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罪
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罪
主体
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分子本人不构成,
事先通谋以共同犯罪论处
事先通谋以共同犯罪论处
主观
故意,明知是赃物
行为
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
只要增加追赃难度的行为均可构成
法条竞合
洗钱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
窝藏、包庇罪
窝藏:提供处所、财务
包庇: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必须作为)
单纯知情不举不成立窝藏、包庇罪
犯罪分子本人不构成,事先通谋以共同犯罪论处
法条竞合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伪证类犯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伪证类犯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法律拟制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车汽车等单位的人员,
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
情节严重的,以本罪论处
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
情节严重的,以本罪论处
伪证类犯罪
刑事诉讼
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伪证罪
辩护人、诉代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
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其他人
弄证据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弄证人
妨害作证罪
民诉/行政诉讼
弄证据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弄证人
妨害作证罪
犯罪分子本人不构成,事先通谋以共同犯罪论处
虚假诉讼罪
捏造事实提起民诉
脱逃罪
主体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犯嫌
包括在押途中
既遂标准
摆脱监管控制
没有犯罪对象,但有法益被侵害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有能力执行而不拒不执行
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毒品类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年龄
贩毒年龄:满14周岁即可
其他需要16岁
其他需要16岁
贩卖
有偿转让,可以亏本,但赠与不构成
为吸食购买不构成,为贩卖而购买才构成
既遂
毒品实际转让给买方,是否获利不影响
【违禁品流转就侵犯法益】
【违禁品流转就侵犯法益】
无论毒品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定罪没有数量要求)
从重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
非法持有毒品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毒品
再犯
制度
再犯
制度
前罪
只能是: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②非法持有毒品罪
②非法持有毒品罪
后罪
不限制,可以是本节所有犯罪
后果
从重处罚、同时符合累犯规定,与累犯并用
淫秽物品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传播+牟利目的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不要求以牟利为目的
妨害国(边)境
管理罪
管理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可以包容过失致人重伤、死亡、
【非法拘禁】、妨害公务
【非法拘禁】、妨害公务
其他不能包容,包括杀害、杀害、强奸、拐卖等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可以包容过失致人重伤、死亡、妨害公务罪
其他不能包容,包括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
危害公共卫生罪
非法组织卖血罪
强迫卖血罪
强迫卖血罪
转化犯
致人重伤的,定故意伤害罪
注意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区分
医疗事故罪
主体:医务人员
主观:过失
非法行医罪
主体: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职业犯:长期行医,偶尔一次不构成
被害人承诺无效
环境资源
盗伐林木罪
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
与盗窃罪的区分:危害到森林环境资源
滥伐林木罪
自己所有/有权砍伐的林木
妨害文物管理
倒卖文物罪
牟利目的+情节严重
单位也可犯此罪,双罚制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盗窃文物后交易,侵犯了多个法益,数罪并罚
故意损毁文物罪
卖淫类
“卖淫”:包括男性向女性,包括同性
区别【强奸】
组织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幼女卖淫罪
传播性病罪
侵
犯
国
家
法
益
犯
国
家
法
益
贪污贿赂
★★贪污罪
构成要件
国家工作人员
包括:
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③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④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⑤通过伪造文书等形式成为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立相关职务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
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③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④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⑤通过伪造文书等形式成为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立相关职务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
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
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
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利用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进出某些单位,较易接近作案目标
或对象等于职权无关的条件,不成立贪污罪。
或对象等于职权无关的条件,不成立贪污罪。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行为对象不仅包括国有财物,也包括其他公共财物,
但不包括私人财物
但不包括私人财物
既遂标准
取得对公共财物的实际控制(转移走)
★☆挪用公款罪
构成要件
1.挪用公款
归个人使用
归个人使用
①将公款归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②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③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2.用途[之一]
①进行非法活动的
②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③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是贪污罪
贿赂
犯罪
犯罪
共通性问题
★★受贿罪
斡旋受贿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行贿罪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介绍行贿罪
单位贿赂犯罪
单位受贿罪
单位行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渎职类
共性问题
司法渎职
主体
司法工作人员,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其他渎职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食品监管渎职罪
放纵走私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
侵害国家安全
间谍罪
一般主体
参加间谍组织/接受任务/指示轰击目标
不要求明知敌人是间谍组织,只要明知对象是敌人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帮助犯 单独定罪
叛逃罪
主体
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
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
(旅游期间不算)
(旅游期间不算)
掌握国家秘密的
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
叛逃境外和在境外叛逃即可,
不需要履行公务期间
不需要履行公务期间
不需要危害到国家安全,故单纯逃往境外也有可能构成本罪
侵害国防利益
军人违反职责
总论
刑法论
刑法解释
与原则
与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法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刑;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内涵: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内涵
细则
细则
成文的罪刑法定
1.定罪量刑只能以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刑法为标准,
刑法以外的任何法律不能规定犯罪与刑罚;
刑法以外的任何法律不能规定犯罪与刑罚;
2.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或者习惯法、判例等
不属于刑法的渊源,不能规定新的刑罚法则
不属于刑法的渊源,不能规定新的刑罚法则
3.当存在有利于行为人的习惯法时,行为人根据习惯法实施犯罪行为时,
可能以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
可能以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
事前的罪刑法定
禁止溯及既往
只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严格的罪刑法定
禁止类推解释
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解释
扩大
解释
解释
合理推演
逻辑解释,当然含义
没有超出国民预测的可能性
定义:对用语解释后的含义大于字面含义,
但该含义仍处在该用语可能的含义范围之内
但该含义仍处在该用语可能的含义范围之内
类推
解释
解释
定义: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解释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对类似事实的类比
明显超出国民预测的可能性
★效力
法条
【属地管辖权】
第6条
第6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属人管辖权】
第7条
第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
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保护管辖权】
第8条
第8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公民犯罪,
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
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
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权】
第9条
第9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对外国刑事判决
的消极承认】
第10条
的消极承认】
第10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
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
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外交代表
刑事管辖豁免】
第11条
刑事管辖豁免】
第11条
享有外交特权或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刑法溯及力】
第12条
第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空间
效力
效力
属地管辖
在我国
领域内
犯罪
领域内
犯罪
1.犯罪地在我国,指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2.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案件中,行为地与
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之地、可能结果发生地都是犯罪地
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之地、可能结果发生地都是犯罪地
3.共同犯罪中,只要共同犯罪行为有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或者共同犯罪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
或者共同犯罪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
特别
规定
规定
不适用中国刑法: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不适用大陆刑法:发生在港、澳、台地区的犯罪
不适用刑法典部分条文
的两种情形
的两种情形
立法机关设定特别法
少数民族地区补充或者变通规定
属人管辖
中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犯罪的,
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
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
1.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但按照本法规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
但按照本法规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
2.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域外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3.上述犯罪,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按照本法追究,
但已经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但已经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保护管辖
1.外国人侵犯我国国家利益/公民利益
+2.按照我国刑法属于重罪(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
+3犯罪地法律也认为是犯罪(双重犯罪原则)
普遍管辖
行使普遍管辖权
的条件包括
的条件包括
1.行为人所犯罪行属于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
(贩毒、洗钱、贩卖人口等)
(贩毒、洗钱、贩卖人口等)
2.我国缔结或参加了相关条约(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3.我国刑法将这种行为也规定为犯罪
4.原则上要求罪犯出现在我国境内
时间
效力
效力
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法;
新法更有利,适用新法
新法更有利,适用新法
适用对象只能是未决犯
已决犯不受时间效力的影响
对外国判决
的消极承认
的消极承认
仍然可以追究
已经受过刑罚处罚,可以免除/减轻处罚
犯罪论
犯罪论
体系
体系
客观
违法
违法
行为
主体
主体
自然人
刑事
责任
年龄
责任
年龄
相对刑事
责任年龄
责任年龄
《刑法》第17条第2款:“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减轻责任年龄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无法查清年龄
时的处理
时的处理
定罪年龄是否达到无法查明时,按照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处理,不认为是犯罪
已经到达定罪年龄,但具体年龄无法查明,不影响定罪
刑事
责任
能力
责任
能力
精神
病人
病人
①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②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③犯罪中
精神病发作
的处理
精神病发作
的处理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
决定并着手实行犯罪,
在实行过程中精神病发作
决定并着手实行犯罪,
在实行过程中精神病发作
A.如果犯罪成功的,成立犯罪既遂
B.如果实际实施的犯罪与预想实施的犯罪不同的,
成立原计划实施的犯罪的犯罪未遂;发作期间的行为无罪
成立原计划实施的犯罪的犯罪未遂;发作期间的行为无罪
生理缺陷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起、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原因自由行为
(吸毒、酗酒)
(吸毒、酗酒)
指在预见到自己可能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陷入责任能力丧失或者降低的状态,
并在该状态下引起犯罪结果的情形,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能从轻、减轻处罚)
并在该状态下引起犯罪结果的情形,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能从轻、减轻处罚)
但不知道自己会陷入无意识状态,第一次实施可以认定为过失,
如甲第一次醉酒产生幻觉,误以为乙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乙
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但第二次以后就应该认定为故意。
如甲第一次醉酒产生幻觉,误以为乙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乙
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但第二次以后就应该认定为故意。
特殊
身份
身份
真正身份犯
【定罪身份】
【定罪身份】
以特殊身份作为犯罪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不具有特殊身份就不成立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
司法工作人员。
司法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
的区分、确认
的区分、确认
国家工作人员
的范围P12
的范围P12
①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身份犯是针对犯罪的实行犯而言的,至于教唆犯、帮助犯,不受身份的影响
不真正身份犯
【量刑身份】
【量刑身份】
特定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
量刑身份只对自己有效,对其他共犯没有影响
单位
犯罪
犯罪
成立条件
主体资格
主观要件
客观方面
法定性
不以单位犯罪
论处的情形
论处的情形
1.成立主要目的为犯罪
2.成立后主要活动为犯罪
3.单位名义实际个人利益
4.法律没有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的犯罪
行为对象
(危害)行为
分类
作为犯
【违反禁止性规定】
【违反禁止性规定】
不作为犯
【违反义务性规定】
【违反义务性规定】
包括
★不纯正
不作为犯
不作为犯
即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构成
要件
要件
1.有作为义务
2.有履行义务能力
3.不履行义务
4.因果关系
5.具有等价性
不作为也要区分故意、过失
故意的不作为犯罪也有犯罪形态
纯正不作为犯
★作为义务来源
1.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
产生的监督义务
产生的监督义务
①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
包括危险动物、物品、系统等
②对他人危险行为
(他人不能承担刑事责任)的监督义务
(他人不能承担刑事责任)的监督义务
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
③对自己先前行为引起的
法益侵害危险的防止义务
法益侵害危险的防止义务
2.基于与法益的无助(脆弱)状态
的特殊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
的特殊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
①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
eg:交警对交通事故的被害人
②基于制度/职务产生的保护义务
eg:游泳教练对游泳学习者
③基于自愿(合同或自愿接受)产生的保护义务
eg:捡拾婴儿者对婴儿有抚养义务
3.基于对法益的危险
发生领域的支配
而产生的阻止义务
发生领域的支配
而产生的阻止义务
①对自己支配的建筑物、汽车等场所内的危险的阻止义务
②对发生在自己身体上的危险行为的阻止义务
eg:成年男子任由幼女对自己实施猥亵行为时,
他负有制止幼女行为的义务;
如若故意不制止,则成立不作为的猥亵儿童罪。
他负有制止幼女行为的义务;
如若故意不制止,则成立不作为的猥亵儿童罪。
不作为的
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
属于保证人地位认识错误,没有犯罪故意,但可能有过失
法律认识错误
【作为义务认识错误】
【作为义务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没有错误,只是
对自己在当时的情况下有无法律上的
救助义务有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
对自己在当时的情况下有无法律上的
救助义务有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
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
因和果
因和果
因
1.必须是犯罪行为,不是(日常)生活行为
2.必须是着手/实行行为
着手标准:
犯罪行为+对法益造成了现实紧迫直接的危害
犯罪行为+对法益造成了现实紧迫直接的危害
二重和重叠的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
二重
【1+1=1】
【1+1=1】
已经查明,两个单独条件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
相互没有意思联络,各自同时发生作用,竞合
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
相互没有意思联络,各自同时发生作用,竞合
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
重叠
【0.5+0.5=1】
【0.5+0.5=1】
已经查明,两个单独条件都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
但都对结果的发生起到重要作用,相互没有意思联络,
结合在一起同时的作用 导致结果的发生。
但都对结果的发生起到重要作用,相互没有意思联络,
结合在一起同时的作用 导致结果的发生。
介入因素
中断了前行为与
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结论
结果的发生归责于介入因素
与前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前行为人不需要对结果负责
情形
①前面有中止行为+真诚努力→犯罪中止
②前面没有中止行为→犯罪未遂
不中断前行为与危害
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结论
结果的发生归责于介入因素+前行为
与前行为有因果关系,前行为人成立犯罪既遂
中断因果链条
的判断标准
的判断标准
量的要求--对结果的作用大(贡献率接近100%)
异常要求--独立发生的异常事件(低概率)
客观归责理论和
被害人自陷风险
被害人自陷风险
客观归责理论
【与因果关系
理论同样适用】
【与因果关系
理论同样适用】
1.制造不被允许的风险
排除
客观归责
的情形
客观归责
的情形
①减少了风险
②既没有减少风险,也没有提高风险
③行为人虽然制造了危险,但危险被允许(合法行为)
+2.实现不被允许的风险
排除
客观归责
的情形
客观归责
的情形
①行为虽然对法益制造了危险,
但结果的发生不是由该危险所致,
而是“偶然”与危险同时发生
但结果的发生不是由该危险所致,
而是“偶然”与危险同时发生
②行为没有实现不被允许的风险
③行为虽然违反了注意规范,
但所造成的结果并不是违反注意规范所造成的
但所造成的结果并不是违反注意规范所造成的
被害人
自陷风险
自陷风险
内涵
明知自己实施或参与他人某种行为存在风险,但仍然自愿实施或参与,
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由被害人自己承担风险。
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由被害人自己承担风险。
分类
被害人对风险有:认识能力+控制能力
被害人对结果负责
行为人对风险有:认识能力+控制能力
行为人对结果负责
虽然被害人同意了行为,
但并不表示同意结果,
所以不属于被害人同意
但并不表示同意结果,
所以不属于被害人同意
(危害)结果
分类
实害结果
一般犯罪需实害结果的发生才既遂
危险结果
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只需达到危险状态就既遂
一行为
多结果
多结果
原则:想象竞合择一重
分则有特殊规定,直接按其处罚
例:结果加重犯
责任
责任年龄
行为能力
★故意/过失
★故意与过失
的区别与联系
的区别与联系
直接故意与
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与
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相同:二者都已经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
区分
主观上
间接故意是行为人持放任态度,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意志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持谨慎态度,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客观上
间接故意是行为人
没有采取避免措施
没有采取避免措施
过于自信的行为人
一般会采取避免措施
一般会采取避免措施
A.有时,避免措施与加害措施融为一体→过于自信的过失
B.如果行为人同时采取避免+加害措施,
且加害措施的危害后果仍很明显,避免措施微不足道,
则仍构成间接故意
且加害措施的危害后果仍很明显,避免措施微不足道,
则仍构成间接故意
★犯意改变
内涵
在犯罪过程中,针对同一性质对象、同一性质法益,
改变犯罪故意,由此罪转化为彼罪,只按一罪处理
改变犯罪故意,由此罪转化为彼罪,只按一罪处理
预备--实行阶段的转化→吸收原则(实行阶段吸收预备阶段犯意)
预备盗窃,后实抢劫
犯意转化
实行阶段的转化(法益之间有包容关系)→择重的犯意
实施抢夺,终成抢劫
另起犯意
前一行为终局性+另起犯意实施另一行为→数罪并罚
原想入室抢劫,后中止抢劫改强奸
行为对象转换
同一犯罪构成+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定一罪
原想偷甲的手机,后改变犯意偷了电脑
同一犯罪构成+具有人身专属性→并罚
原想进宿舍强奸甲,后改变犯意强奸了乙
认识
错误
错误
事实
认识
错误
认识
错误
具体认识错误
【同一犯罪构成】
【同一犯罪构成】
对象错误
行为人意欲侵害的对象和实际侵害对象不一致,
这种不一致是由于行为人主观认错了导致的。
这种不一致是由于行为人主观认错了导致的。
☆例:甲向乙邮寄炸弹,但实际上邮寄给了丙;
甲系对象错误【√,自己做错了】
甲系对象错误【√,自己做错了】
具体/法定符合说 结果一致--故意犯罪既遂
打击错误
【方法错误】
【方法错误】
行为人意欲侵害的对象和实际侵害对象不一致,
这种不一致是由于客观犯罪行为的偏差所导致的。
这种不一致是由于客观犯罪行为的偏差所导致的。
★教唆犯自己没错,实行犯行为错了,是打击错误
【实行犯相当于教唆犯的“手”】
【实行犯相当于教唆犯的“手”】
法定符合说
故意犯罪既遂
具体符合说
故意犯罪未遂+过失犯罪【择一重】
因果错误
狭义因果错误
预想的犯罪进程和实际的不一致
对故意的结果犯而言,
过失犯、行为犯不存在这个问题
过失犯、行为犯不存在这个问题
例:甲想把乙推入井中淹死,实际井中没水,摔死了乙
评价
对故意犯罪的既遂没影响
事前故意
【结果推迟】
【结果推迟】
实际结果比预想的晚
行为人以为自己的(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
出于另一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
实际上危害结果由第二个行为导致
出于另一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
实际上危害结果由第二个行为导致
评价
客观题结论
第一个行为既遂
第二个行为如果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予评价;
如果具有期待可能性--单独评价,并罚
如果具有期待可能性--单独评价,并罚
主观题
四种意见
四种意见
①第一个行为是故意犯罪未遂,第二个是过失犯罪,数罪并罚
②第二个行为若是间接故意,则整体行为是故意犯罪既遂;
第二个行为若是过失,则两个行为分别是故意犯罪未遂和过失犯罪
第二个行为若是过失,则两个行为分别是故意犯罪未遂和过失犯罪
③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两个行为的主观视为概括的故意,
认定为一个故意犯罪既遂。
认定为一个故意犯罪既遂。
④将第二个行为按照介入因素处理,
看是否异常+作用大
看是否异常+作用大
不算异常--整体是故意犯罪既遂
关键在:第二个行为是故意/间接故意/过失,独立评价还是整体评价
结果的
提前实现
提前实现
实际死亡时间比预想的提前
评价
1)主流观点
【关键在于是否着手】
【关键在于是否着手】
已经着手--视为既遂
没有着手+行为对XX结果有过失--犯罪预备+过失犯罪(想象竞合择一重)
没有着手+行为对XX结果没有过失--犯罪预备
其他观点
整体评价
2)前行为无故意(过失)
后行为是未遂,
两个行为做整体评价--想象竞合
后行为是未遂,
两个行为做整体评价--想象竞合
独立评价
3)前行为无故意(过失)
后行为是未遂,
两个行为做独立评价--数罪共罚
后行为是未遂,
两个行为做独立评价--数罪共罚
抽象认识错误
【不同犯罪构成】
【不同犯罪构成】
包容评价思维
[最终只一行为,定一罪]
[最终只一行为,定一罪]
主客观一致范围内
故意犯罪既遂
客观超出
(主观轻罪、客观重罪)
(主观轻罪、客观重罪)
超出部分
过失/无罪
过失/无罪
例:想偷钱结果偷到枪支,只构成盗窃罪,不构成盗窃枪支罪;
但发现枪支后予以藏匿,另外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但发现枪支后予以藏匿,另外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主观超出
(主观重罪、客观轻罪)
(主观重罪、客观轻罪)
超出部分:未遂
具体符合说
VS
法定符合说
VS
法定符合说
具体符合说:要求客观上发生的事实和行为人认识到的事实在具体层面完全一致。
即: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还需要符合行为人的主观想侵害的对象。
如果具体不一致的,不成立构成要件故意犯罪既遂
即: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还需要符合行为人的主观想侵害的对象。
如果具体不一致的,不成立构成要件故意犯罪既遂
不仅要具体到“人”;
还要具体到“是谁”
还要具体到“是谁”
法定符合说:只要行为人认识到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二者
在“法定构成要件范围内”一致,就成立故意的既遂,不要求具体一致
在“法定构成要件范围内”一致,就成立故意的既遂,不要求具体一致
只具体到“人”;
不需具体到“是谁”
不需具体到“是谁”
违法性认识错误
不影响定罪量刑,除非没有违法认识可能性【如咨询过 公权力机关】
违法
阻却性
事由
阻却性
事由
正当防卫
法条
刑法[20条]:为了使国家、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只是一种量刑情节】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只是一种量刑情节】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条件
★起因条件
面临现实的
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
人的行为(包括人唆使动物实施的侵害行为)
+限于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有具体受害人的不法侵害
+只要是客观上的不法侵害,无论主观是故意、过失还是无罪过,
也不论侵害人是否有责任能力,都可以对之实施正当防卫
也不论侵害人是否有责任能力,都可以对之实施正当防卫
+现实存在的不法侵害
opp:假想防卫--有过失的按过失犯罪处理
没过失的按意外事件处理
没过失的按意外事件处理
★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
正在进行
尚未停止
正在进行
尚未停止
★意思条件
★对象条件
防卫对象: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的人身/财产
防卫主体不限于被害人,第三人也可以正当防卫(见义勇为)
★限度条件
不能超过防卫的限度
★特殊正当防卫
【无限防卫】
【无限防卫】
紧急避险
被害人承诺
责任
阻却
事由
阻却
事由
违法性认识
的可能性
的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
特殊的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
未完成形态
犯罪预备
法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
法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能犯
与未遂犯
的区别
与未遂犯
的区别
不能犯
行为人对犯罪事实有认识错误,没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
判断“危险性”
的标准
的标准
1)客观角度
2)行为时的情况
3)联系的、发展的、全面的眼光
犯罪中止
法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成立条件
预备阶段
自动停止犯罪
实行阶段
实行未终了
[没有对受害人产生作用]
[没有对受害人产生作用]
自动停止犯罪
已经实行终了
①真诚努力+
②避免结果发生的中止行为+
③有效阻止结果发生/结果发生是因为介入因素异常
②避免结果发生的中止行为+
③有效阻止结果发生/结果发生是因为介入因素异常
共同犯罪
法条
刑法25:【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过失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过失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刑法26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 或者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首要分子的责任】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其他主犯责任】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
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刑法27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28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29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共犯另外构成刑法分则中罪名的,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
成立条件
时间条件
前行为人的犯罪行为
还没有结束
还没有结束
继续犯既遂后加入,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承继的共犯
VS间接正犯
利用他人作为犯罪工具来实施犯罪,
自己不参与实行行为
自己不参与实行行为
1.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
2.利用没有意志力的身体活动
3.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
致使不知情者实施损害行为
致使不知情者实施损害行为
4.利用者对被利用者进行强制
事前无通谋,犯罪结束后加入
进行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的,
不成立前罪共同犯罪,后面行为单独定罪
进行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的,
不成立前罪共同犯罪,后面行为单独定罪
若“事先明知/共谋”,则成立共同犯罪,
后面行为不单独定罪(∵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后面行为不单独定罪(∵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中途加进来的人,不对前行为人先前所造成的加重结果(重伤、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主客观
统一性
统一性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共同行为【共谋也属于共同行为;行为可以是不作为】
共同故意
犯罪故意+共同故意【认识到 有人在和自己一起犯罪】
共同犯罪只能是故意犯罪,只能是共同故意犯罪【刑法25条】
例外:交通事故肇事罪
共同犯罪不包括共同过失犯罪
共同过失犯罪是一个单独概念
部分犯罪
共同说
共同说
重合部分成立共同犯罪,未重合部分责任自负
一方没达到责任年龄而不构成犯罪,
二者也可成立共同犯罪
二者也可成立共同犯罪
区分:间接正犯
一般情况
法条竞合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事物资罪与盗窃罪、抢夺罪。
法益包含关系
法定转化犯
部分人实施了转化行为的,就转化前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
转化后的结果如果具有通常性,则两人都要负责,只是罪名不同
转化后的结果如果具有通常性,则两人都要负责,只是罪名不同
★实行过限
共犯
共犯从属性理论
中立的帮助行为
帮助犯
明知对方在犯罪+帮助行为对结果有实质性的促进作用
★共犯中的
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
教唆对了
实行错了
实行错了
教唆犯--打击错误
实行犯--按照自己个人认识错误判断
教唆错了
教唆犯--对象错误
实行犯--没有错误
帮助犯错误
帮助行为本身是打击错误
帮助犯对象认错了--对象错误
★共同犯罪中的
身份问题
身份问题
真正身份犯的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
无身份者与
有身份者(定罪身份)
有身份者(定罪身份)
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不能单独成立该类犯罪,
但可以与有身份者成立身份犯的共犯
但可以与有身份者成立身份犯的共犯
具有不同构成身份的人共同犯罪,原则上择一重罪处罚
不真正身份犯
的共同犯罪
的共同犯罪
量刑情节只对有身份的人适用
身份认识错误
如果对定罪身份认识错误的,不构成该罪的故意犯罪
量刑身份没有认识要求,没有认识到也要适用量刑身份
★共同犯罪的
犯罪形态
犯罪形态
★共犯人的
作为义务
作为义务
单位犯罪
罪数论
实质的一罪
继续犯
想象竞合犯
结果加重犯
法定的一罪
结合犯
【包容犯】
【包容犯】
理解:法定的多行为,一评价
常考情形
1.绑架罪包容{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非法拘禁、敲诈勒索}
2.拐卖妇女罪包容{强奸、引诱、强迫卖淫罪、故意伤害、非法拘禁}
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包容 {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
4.运输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包容 {妨害公务罪}
5.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包容妨害公务罪【其他走私罪不包容妨害公务罪】
6.组织卖淫罪 包容 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集合犯
理解:同种行为,多个
营业犯
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一定的犯罪,如:赌博罪
职业犯
将一定的犯罪作为职业/业务反复实施,如:非法行医罪
转化犯
【法律拟制之一】
【法律拟制之一】
理解:较轻罪名+法律特定情形=较重罪名
只定后罪,不区分故意、过失
处断的一罪
连续犯
牵连犯
【高度伴随性】
【高度伴随性】
受贿后徇私枉法,择一重罪处罚(其他渎职受贿的,数罪并罚)
资产评估、会计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只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诈骗类犯罪
前的预备行为
前的预备行为
伪造、变造金融机构票证罪,之后进行各种金融诈骗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后,又犯其他冒充类犯罪
以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为标准
吸收犯
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伪造货币后又持有、使用、出售该货币的,定伪造货币罪
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入户抢劫吸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仅定入户抢劫罪
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甲乙共同犯罪,甲先是起帮助作用,后来参与进行实行
刑罚论
刑罚概说
刑罚的体系
【静态】
【静态】
主刑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对象
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不得适用死刑
【包括死缓】
【包括死缓】
行为时,<18岁
审判时,怀孕妇女(审判包括整个诉讼到执行)
审判时,≥75岁,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缓
死缓是死刑的执行方式,不是独立刑种
★转化
死缓期内 没有故意犯罪
减为无期/25年有期【应当减刑--高院裁定】
考验期内故意犯罪+情节不恶劣
【死缓期重新计算,最高院备案】
考验期内故意犯罪+情节恶劣
【执行死刑--最高院核准】
限制减刑
累犯/暴力犯罪+死缓
减为无期,实际执行不少于25年【共27年】
减为25年有期徒刑,实际执行不少于20年(共22年)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死缓
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法院判决时,对其限制减刑
主刑的起算
死缓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其他是从判决执行之日】
刑期的折抵
管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拘役和有期,一日抵一日;
无期、死缓不折抵
拘役和有期,一日抵一日;
无期、死缓不折抵
附加刑
可以单独适用主刑,可单独适用附加刑,也可主刑+附加刑
种类
罚金
选处罚金刑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罚金
单处罚金
对单位只判处罚金刑
并处罚金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并处或单处罚金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
执行
一次/分期缴纳;强制、随时缴纳,可减免缴纳
没收财产
财产刑的对象
个人合法的财产(犯罪根据和所得不算,家属的财物不算)
执行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财产刑并罚
一人犯数罪,分别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和罚金刑的,应分别执行
财产刑顺序
1.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优先于其他债权人);
2.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3.其他民事债务;
4.罚金;
5.没收财产(先罚金,后没收)
2.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3.其他民事债务;
4.罚金;
5.没收财产(先罚金,后没收)
优先偿还债务
判决前确定的债+合法+债权人主动向法院请求
剥夺政治权利
单独适用
★1-5年,从判决之日起算
附加适用
任何犯罪都可能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附加于管制
★与管制期限相同,同时执行
附加于拘役/有期
1-5年,执行完毕/假释之日起算
应当附加于死刑、无期、国安
附加于无期、死刑,期限是终身
驱逐出境
刑罚的适用
【动态】
【动态】
量刑
法定量刑情节
刑法明文规定的【不包括司法解释】
酌定量刑情节
不是刑法明文规定,
但对量刑仍有重要影响作用
但对量刑仍有重要影响作用
如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犯罪的对象、
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犯罪的动机、犯罪后的态度...
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犯罪的动机、犯罪后的态度...
裁量的幅度
从重和从轻
法定刑幅度内
不是以“中间线”为标准,是以没有这类情节的
本应该判处的刑罚为标准
本应该判处的刑罚为标准
减轻处罚
法定刑以下(只能在下一个刑格内)
免除处罚
有罪宣告,但是免除其刑罚处罚(不同于无罪)
累犯
一般累犯
前后都是故意犯罪+
都是有期徒刑以上+
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假释期满/赦免后5年内
都是有期徒刑以上+
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假释期满/赦免后5年内
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只要有一个罪18岁以下,就不构成累犯】
特别累犯
前后罪都是国安、恐怖、黑社会犯罪的三类之一,其他没要求
未成年人也不成立特别累犯【有利于被告的类推解释】
后果
应当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假释
累犯+死缓可以限制减刑
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或期满后犯新罪的、均不成立累犯【缓无累】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不成立累犯,期满后可以成立累犯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不成立累犯,期满后可以成立累犯
再犯
一般再犯
97新刑法中没有一般再犯的规定
特别再犯
前罪仅限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两罪
后罪的范围较广,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毒品类犯罪”
没有时间间隔,没有刑罚轻重的要求
未满18周岁的人不构成累犯,基于当然解释,也不构成毒品犯罪的再犯
注意:同时符合累犯规定的,要适用累犯
自首
一般自首
自动投案
主动地想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之下
如实供述
供述自己及与自己相关(已知的同案犯信息)的犯罪事实
如果有欺骗、隐瞒、没有节约司法资源,不能成立自首
只需要对事实的供述,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特别自首
主体: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成立一般自首)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异种罪行的
(选择性罪名、对合犯等密切关联的不属于异种罪名)
(选择性罪名、对合犯等密切关联的不属于异种罪名)
后果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免除处罚
单位自首
单位自首的效果可以及于个人,但要求个人如实交代
个人自首的效果不能及于单位
坦白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立功
协助抓捕
检举揭发他人犯罪
提供其他案件线索
需经查证属实
其他:阻止他人犯罪、对社会贡献等
重大立功
检举揭发可能判无期徒刑以上的犯罪
过了追诉时效/有阻却事由(如未达形式责任年龄),都可以成立重大立功
后果
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自首的法律效果仅及于自首的本罪;立功的法律效果可以及于行为人所犯的所有罪
不认定为立功
查禁犯罪职务活动中取得/非法取得/违反保密义务/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
数罪并罚
缓刑
行刑
【刑罚的执行】
【刑罚的执行】
假释
对象条件
有期/无期的罪犯,包括死缓后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拘役不可】
实质条件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罪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禁止条件
对①累犯【一般累犯、特别累犯】,
②(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10年以上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即使被减刑后,也不得假释)
②(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10年以上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即使被减刑后,也不得假释)
限制条件
有期: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
无期:实际执行13年以上
经最高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程序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考验期
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但没有禁止令【假释不禁】
后果
没有漏罪,也没有新罪,也没违规行为
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对比缓刑)
有违规行为
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的刑期,已经过的假释考验期限不能折抵刑期
新罪
考验期内
犯新罪
犯新罪
撤销假释,将剩余刑期与新罪并罚(先减后并)
期满后才发现的,也应该撤销假释【区别期满后犯新罪】
考验期满后犯新罪
不撤销假释,按照假释成功处理【可能构成累犯】
漏罪
考验期内发现
撤销假释,并罚(先并后减)
考验期满后发现
不撤销假释,按照假释成功处理
注意:新罪和漏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区别:死缓】
减刑
实质条件
可以减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
应当减
有重大立功表现
对象条件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无期的犯罪分子
缓刑
符合条件的可以对原判刑罚减刑,同时相应地缩短其缓刑考验期限
假释
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限度
减刑没有次数限制
实际执行
的刑期
的刑期
管制、拘役、有期
不≥原判刑期的1/2
无期
≥13年
一般的死缓
≥15年(不含2年的考验期)
限制减刑的死缓
期满后减为无期的,≥25年
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的,≥20年
减刑程序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
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考点
人民法院发现本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注意
减刑不包括死缓减为无期/有期,之后的属于
罚金刑的减免、附加刑的减免都不属于这里的减刑
刑罚的消灭
时效
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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