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民事法律制度
2020-08-05 14:00:28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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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二章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要件】
【要件】
主体有相应行为能力
欠缺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纯获益,可以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行为能力弥补:法定代理人追认】
3)不能独立实施的某些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遗嘱,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本人实施一律无效!
2)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行为能力弥补:法定代理人追认】
3)不能独立实施的某些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遗嘱,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本人实施一律无效!
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不真实——无效或可撤销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不合法——无效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类型
行为能力欠缺
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定代理人:追认权,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1)催告权,催告后1个月内法定代理人不作表示,视为拒绝
2)撤销权,善意相对人才享有,追认前行使,通知即可
相对人:1)催告权,催告后1个月内法定代理人不作表示,视为拒绝
2)撤销权,善意相对人才享有,追认前行使,通知即可
代理能力欠缺
无权代理
1)被代理人:追认权;2)相对人:①催告权,②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处分能力欠缺
无权处分
经过真权利人追认或事后取得处分权,有效。【无权处分:物权行为(效力待定)、买卖合同(有效)】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全部无效
①无行为能力人单独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③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④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⑤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虚假表示行为)。
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③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④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⑤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虚假表示行为)。
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财产处理:返还财产,不能返还应折价补偿;
赔偿责任:有过错的一方赔偿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赔偿责任:有过错的一方赔偿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部分无效
《合同法》:合同中的部分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免责的;(2)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
《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类型
(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3)欺诈(第三方欺诈,对方(协助欺诈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才可撤销);(4)胁迫
撤销权主体
受损害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当事人)【法院不可主动审查】【PS:无效行为,法院可主动审查】
行使期限
(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
1)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被胁迫终止后1年内、重大误解自知道或应当知道3个月内,未行使则撤销权消灭
2)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撤销权消灭【有选择权】
3)自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2)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撤销权消灭【有选择权】
3)自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撤销的后果
效果
一经撤销、自始无效(撤销前已生效);财产处理(返还财产、折价补偿)与赔偿责任同无效行为
争议解决的独立性
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的特征
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约定的、合法事实(可以是人的行为,也可是自然现象)
不得附条件
1、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承兑不得附有条件;2、条件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的(如结婚、离婚行为)不得附条件
特殊规定
当事人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当事人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代理制度
概念
类型:(1)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3)指定代理(法院或其他权力机关指定)
可代理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订立合同、履行债务等(不可代理:订立遗嘱、结婚、恋爱等)
代理VS代表:(1)代表: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法人的行为;(2)代理: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
代理VS传达:(1)传达:转述事实行为(并非意思表示),传达人没有行为能力要求,身份行为不可代理但可传达相关意思表示;
(2)代理:代理是独立的意思表示行为,代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代理VS委托:(1)委托:①涉及双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②受托人可以委托人名义也可以自己名义实施,③不限于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①涉及三方(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方),②一般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③仅限于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VS行纪:(1)行纪:行纪人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一定是有偿的;(2)代理人一般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法律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未必有偿
代理VS传达:(1)传达:转述事实行为(并非意思表示),传达人没有行为能力要求,身份行为不可代理但可传达相关意思表示;
(2)代理:代理是独立的意思表示行为,代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代理VS委托:(1)委托:①涉及双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②受托人可以委托人名义也可以自己名义实施,③不限于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①涉及三方(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方),②一般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③仅限于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VS行纪:(1)行纪:行纪人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一定是有偿的;(2)代理人一般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法律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未必有偿
委托代理
滥用代理权
1)自己代理(效力待定);2)双方代理(效力待定);3)恶意串通(无效)
无权代理
1)没有代理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根本无权、越权代理、逾期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
相对人知情或不知情,没有达到让相对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程度
法律后果——合同效力待定【链接效力待定行为】
表见代理
代理人无权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需为此承担责任
表见事实
如:盖公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长期的交易习惯等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
适用于请求权
法院不主动审查
届满,胜诉权因抗辩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
法院不主动审查
届满,胜诉权因抗辩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
除斥期间
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法院应主动审查
届满,实体权利归于消灭
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断、延长
法院应主动审查
届满,实体权利归于消灭
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断、延长
适用范围
适用:债权请求权和部分物权请求权
不适用
民法总则: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司法解释:1)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2)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3)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2)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3)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3年;2)特殊诉讼时效:4年,涉外买卖、技术合同;3)最长保护期限:20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一般起算时点
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
+ 知道义务人
+ 知道义务人
特殊起算点
1)分期付款:最后一期期满起算
2)无约定期限:宽限期满起算
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年满18周岁之日起算
4)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
2)无约定期限:宽限期满起算
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年满18周岁之日起算
4)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
中止中断
中止
只能发生在最后6个月
中止事由消除后直接 + 6个月 = 时效届满
事由: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
1)不可抗力;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等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等
中断
重来:已经计算的归于无效
事由
权利人主张权利
(1)起诉和类似起诉的行为:申请仲裁、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主张抵销等
(2)直接主张:①口头或书面、信件、电文到达对方;②公告(在国家级、省级媒体刊登);③金融机构扣收欠款本息
(2)直接主张:①口头或书面、信件、电文到达对方;②公告(在国家级、省级媒体刊登);③金融机构扣收欠款本息
义务人承认义务
同意偿还、请求延期或分期履行、提供新担保、部分履行等
其他情形
1)对同一债权中部分债权主张权利,中断效力及于剩余债权;2)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一人中断,全部中断;3)代位权诉讼,中断效力及于两个债权;4)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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