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 经济法
2021-03-19 10:14:55 19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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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重点章节思维导图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知识点
C3 物权法
1、物权法概述
1、物权特征:支配性、排他性、绝对性
2、物权法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
2、物权变动
动产物权
原则——交付生效,登记对抗
交付替代(特殊)
简易交付(先借后买):转让前已依法占有,物权自买卖合同签订时生效
指示交付(第三方占有):转让前第三人占有,通知到达第三人时生效
占有改定(先卖后借):转让时出让人继续占有,物权自租赁合同签订时生效
不动产物权
原则——登记生效
更正登记:登记事项有错可申请(申请人可以是权利人、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
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15日,不起诉无效
异议登记造成权利人损失,可要求登记人赔偿
预告登记
适用情形:预购商品房;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自可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不登记)(债权消灭)失效
基于法律行为变动
①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开始时生效】
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导致物权变动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注:考试中特别注意这些法律文书是否是直接改变物权关系的,如果仅是给付判决,不会产生物权变动)【生效时生效】
③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行为成就时生效】
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导致物权变动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注:考试中特别注意这些法律文书是否是直接改变物权关系的,如果仅是给付判决,不会产生物权变动)【生效时生效】
③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行为成就时生效】
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上记载内容不一致如何处理?
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
3、共有制度
按份共有
转让自己份额
随时转让,但是要提前通知(15天-6个月),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以同等条件交易为前提)
优先购买权是否有排他的效力?即撤销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
不排他,优先购买前受到侵害,只能向侵害人请求债权性质的损害赔偿
处置共有物【或】重大修缮
占份额2/3共有人同意
4、善意取得
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① 受让人为善意 + 转让价格合理 + 标的物已交付
② 合同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被撤销,受让人不得主张善意取得
不适用
异议登记、预告登记、遗失物(6个月不领归国家)、盗窃物
适用于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5、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取得
无偿划拨:无期限要求
有偿取得
居住70年(自动续期),商业、旅游、娱乐40年,工科教文卫其他50年
转让
可转让
出让地:双证+25%(土地证+房产证+完成总投资25%以上)
先招标拍卖,不可再协议
不可转让
担保物权
6、抵押
抵押权何时设立?
①抵押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
②动产:合同成立时生效【合成底色】,特殊动产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③不动产:登记时抵押权设立
②动产:合同成立时生效【合成底色】,特殊动产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③不动产:登记时抵押权设立
禁止抵押财产:土地所有权等(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啊)
抵押是否可以对外出租财产?
有权出租,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仍占有抵押物
土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建筑物的效力如何?
①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②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②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抵押权实现的顺序是如何确定的?
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先后顺序清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②顺位在后的抵押权担保债权先到期的,
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位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③顺位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
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先予提存,留待顺位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
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②顺位在后的抵押权担保债权先到期的,
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位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③顺位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
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先予提存,留待顺位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
物保与人保并存的清偿顺序如何确定?
①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先物保后人保】
则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求偿。保证在物的担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②既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可物保可人保】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执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则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求偿。保证在物的担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②既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可物保可人保】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执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
担保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等,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履行期未届满,也可先予提存代位物
土地出让金与抵押权优先权顺位?
先依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只能就剩余价款主张优先受偿
7、质押
动产质权设立以什么为标准?
交付生效(注:质押合同为诺成合同,未交付质押财产不影响质押合同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权利质押何时生效?
以知识产权设定质押,登记生效
8、留置权
谁在何时享有留置权?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
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的,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但企业间留置除外,不受同一法律关系限制
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的,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但企业间留置除外,不受同一法律关系限制
效力等级(同一物多个物权)
留置权>抵押(登记)>质权>抵押(未登记)
C5 合伙企业法
1、合伙事务执行
事务执行的对外效力和对内赔偿问题?
①合伙企业不得以合伙人无权处分来 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②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③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③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变更登记
15天内
2、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
能否通过抵销方式清偿?
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能否代位行使合伙人的权利?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清偿方式包括哪些?
该可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解散和清算
解散事由:经营期满;约定事由出现;全体决定解散;不满法定人数30日;协议目的已实现或无法实现;吊销、关闭或撤销;其他
清算
15天内未指定清算人,可申请法院指定
清算人确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60日内于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收到通知30日内,未收到通知自公告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清算人确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60日内于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收到通知30日内,未收到通知自公告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财产清偿顺序: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税款>债务>分配财产
注销登记:清算报告自全体签名后15日内申请,注销后原普人对企业债务仍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人按取回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4、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企业债务的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承担无限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非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企业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9 票据法
总论
票据种类
汇票、本票、支票
要式行为:要用央行统一印制的票据
非票据关系
1、结算账户
单位户
基本户:只能开1个
一般户:不得办现金支取,基本户以外银行开
临时账户:最长不超2年
(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境外机构境内经营)
(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境外机构境内经营)
个人户
每笔超5万,应告知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2、非票据结算
汇兑
√ 汇款回单:只作为银行受理依据,不作为已收款依据(收款通知才是)
√ 撤销:尚未汇出可撤
√退款:拒绝收款应退;2个月无法交付应退
√ 撤销:尚未汇出可撤
√退款:拒绝收款应退;2个月无法交付应退
托收承付
√ 委托银行异地收款
√ 前提:特殊企业(国企供销社等),合同注明,商品交易(不含代销、寄销、赊销)
√ 承付期限:验单3天,验货10天(未确认默示)
√ 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1000元
√ 付款人拒付必须填“拒付理由书”,开户行认为不成立仍可扣款
√ 前提:特殊企业(国企供销社等),合同注明,商品交易(不含代销、寄销、赊销)
√ 承付期限:验单3天,验货10天(未确认默示)
√ 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1000元
√ 付款人拒付必须填“拒付理由书”,开户行认为不成立仍可扣款
委托收款
√ 付款人:银行当日,单位接到通知3日未表示(默示),债务人到期日
√拒付处理:付款人自收到申请【或】通知次日起3日内出示拒付证明
√拒付处理:付款人自收到申请【或】通知次日起3日内出示拒付证明
国内信用证
√ 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只转账不现金/可转让一次
√ 银行5个营业日审核单据(拒付、付款、议付行),而不是审核相关交易
√ 通知行与开户行:3个营业日;开户行与当事人:2个营业日
√ 银行5个营业日审核单据(拒付、付款、议付行),而不是审核相关交易
√ 通知行与开户行:3个营业日;开户行与当事人:2个营业日
银行卡
√ 单位卡:不得提取现金,资金一律从基本存款账户存入,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 信用卡:无滞纳金和超限费,有违约金(不可收息)等,ATM取现不超2W
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 信用卡:无滞纳金和超限费,有违约金(不可收息)等,ATM取现不超2W
预付卡
√ 记名可挂失可赎回,有效期∞,不记名不可挂失赎回,有效期≥3年
电子支付
网上支付+移动支付,交易记录保存≥5年
支付结算
基本原则:信钱不(烙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
票据权利
付款请求权
(第一次请求权)
追索权
(第二次请求权)
(第一次请求权)
追索权
(第二次请求权)
追索情形
期后追索
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前手行使追索权
期前追索
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或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未按期发通知不能追索?
× 要提前3日发通知,延期通知给其前手及出票人造成损失,应以汇票金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追索金额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期后利息】+【相关费用】
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央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央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对象的确定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爱追谁追谁)
对出票人、付款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对出票人、付款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提示付款与提示承兑
(民事权利)
(非票据权利)
(民事权利)
(非票据权利)
权利瑕疵
签章瑕疵
出现伪造时,责任如何承担?
①看谁在票据上有真实的签章,未在票据上签章,不是票据债务人【伪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
②被伪造人:肯定不承担票据责任
③伪造人:若是以自己名义签章后背书的,伪造人应承担票据责任;
若是未以自己名义在票据上签章背书的,不承担票据责任,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民法上的赔偿责任
②被伪造人:肯定不承担票据责任
③伪造人:若是以自己名义签章后背书的,伪造人应承担票据责任;
若是未以自己名义在票据上签章背书的,不承担票据责任,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民法上的赔偿责任
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本人担票据责任(代行是签他人之名,如果构成表见票据有效)
狭义无权代理本人不担责,但狭义无权人代理担票据责任
狭义无权代理本人不担责,但狭义无权人代理担票据责任
其他瑕疵
出现变造时,责任如何承担?
(变造的是票据)
(变造的是票据)
①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
如果无法分辨变造之前与之后,视为变造之前签章
②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之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如果无法分辨变造之前与之后,视为变造之前签章
②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之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与合同(票据基础关系瑕疵、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
票据关系成立后,就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基于票据行为无因性),
票据基础关系瑕疵/无效/被撤销不影响票据行为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瑕疵/无效/被撤销不影响票据行为关系
银行承兑协议无效或被撤销
该银行的承兑行为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影响,持票人有权请求该银行承担票据责任
合同记载100 万元,票据签发200 万元,以何为准?
票据关系的内容只能按照票据行为(200 万元)来确定
善意取得
1、限人
2、意思表示不真实:欺诈、胁迫
3、明知无权代理
4、冒充他人
5、故意或重大过失取得
2、意思表示不真实:欺诈、胁迫
3、明知无权代理
4、冒充他人
5、故意或重大过失取得
票据抗辩
对物的抗辩
缺乏必要记载事项;无人;超过票据时效;做出除权判决。。。
对人的抗辩
可以对抗:(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明知出票人对持票人前手存在抗辩事由(无权处分)而取得票据,票据债务人可以该事由对抗持票人(注意只是强调明知,不含重大过失)
(3)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且明知前手有上述情形,而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
(4)背书不连续,且无法证明基于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2)明知出票人对持票人前手存在抗辩事由(无权处分)而取得票据,票据债务人可以该事由对抗持票人(注意只是强调明知,不含重大过失)
(3)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且明知前手有上述情形,而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
(4)背书不连续,且无法证明基于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不得对抗: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或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
因税收、继承、赠与等依法无偿取得,享有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出票人对持票人前手存在抗辩事由(有权处分,但甲乙有合同纠纷)而取得票据,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该事由对抗持票人
因税收、继承、赠与等依法无偿取得,享有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出票人对持票人前手存在抗辩事由(有权处分,但甲乙有合同纠纷)而取得票据,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该事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行为
汇票
本票
支票
本票
支票
出票
基本当事人:汇票和支票是出收付(出首付是买房基本)
本票是出票人和收款人
本票是出票人和收款人
绝对记载事项:XX字样,无条件支付委托或承诺,确定金额,
收付款人名称+出票人签章,出票日期(出票:日 三人 无 钱,缺一无效)
收付款人名称+出票人签章,出票日期(出票:日 三人 无 钱,缺一无效)
相对记载事项(推定):付款日期,付款地点,出票地点
未记载为见票即付/营业场所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 记载“不得转让”:出票有效,后手不得质押/背书/转让,转让的其他后手不获得票据权利
√ “利息、违约金”:记载不生效
√ “不承担承兑和委托责任”:记载无效,票据有效
√ 附条件出票:票据无效【严格】
√ “利息、违约金”:记载不生效
√ “不承担承兑和委托责任”:记载无效,票据有效
√ 附条件出票:票据无效【严格】
背书
绝对记载事项:被背书人及其签章
背书时不写“被背书人名称”是否有效
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相对记载事项
背书日期(未记载视为到期日前背书),出票日期是绝对记载事项
背书若非连续,如何行使票据权利?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应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应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限制:回头背书
1、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没有追索权(丧失追索权,有付款请求权)
2、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没有追索权(E回头背书给B,B丧失CD追索权,有付款请求权)
1、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没有追索权(丧失追索权,有付款请求权)
2、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没有追索权(E回头背书给B,B丧失CD追索权,有付款请求权)
√ 记载“不得转让”:背书有效,但原背书人(仅一人)对后手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也不得质押)
√ 禁止背书:“现金”字样或 期后背书
√ 附条件背书:背书有效,条件无效
√ 背书无效:部分背书、分别背书
√ 【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必须载明【相关字样】,不然为转让背书;不转移票据权利
√ 【非转让背书】质押背书:必须载明【相关字样+签章】,否则构成转让背书;原背书人对后手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 禁止背书:“现金”字样或 期后背书
√ 附条件背书:背书有效,条件无效
√ 背书无效:部分背书、分别背书
√ 【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必须载明【相关字样】,不然为转让背书;不转移票据权利
√ 【非转让背书】质押背书:必须载明【相关字样+签章】,否则构成转让背书;原背书人对后手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承兑
√ 附条件承兑:视为拒绝承兑,票据有效,只能行使追索权
保证
绝对记载事项
①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②签订了保证合同,适用担保法有关保证责任的规定。
②签订了保证合同,适用担保法有关保证责任的规定。
相对记载事项
“被保证人名称“
有效。保证人未记载被保证人的
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见票即付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见票即付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付款日期"
未记载付款日期,商业汇票视为见票即付
"保证日期"
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 附条件保证:保证有效,条件无效
提示付款与提示承兑
(民事权利)
(非票据权利)
(民事权利)
(非票据权利)
失票补救
挂失止付
①挂失止付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行性的应急措施
②失票人
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 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③付款人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 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第13 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暂停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暂停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适用:支票,现金银行本票,现金银行汇票(有代理付款人),已承兑商业汇票
公示催告程序
(直接程序)
(直接程序)
①付款地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催告期间不短于60天且 晚于付款日后15天)
②票据权利主张:法院在收到利害关系人提出的票据权利主张后,应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票据,
如果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法院应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②票据权利主张:法院在收到利害关系人提出的票据权利主张后,应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票据,
如果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法院应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期满1个月内未申报权利的,可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做出后票据无效),未申请法院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除权判决效力:原票据无效+可申请付款
除权判决效力:原票据无效+可申请付款
利害关系人可撤销:有正当理由且未付款,1年内可申请
不适用:支票,现金银行本票,现金银行汇票
普通诉讼
C10 国有资产法
一、概述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一般: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个工作日核准
金融企业、中国邮政、中烟草、中央文化企业:财政部
国家出资企业
是谁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和参股公司
怎么选择
管理者
管理者
出资机构
任免权
任免权
独资企业
任免总、副总、财、高
独资公司
任免董长、副董、董、监
控股参股公司
提议董监
考核
经营业绩
√ 两绝对: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
√ 两比率:保值增值率+总资产周转率
√ 两比率:保值增值率+总资产周转率
任期责任审计
考核期3年,对主要负责人
兼职限制
√ 一般规定:董高不任监
√ 特殊规定:独资的 董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董事长不得兼职经理(除出资机构同意)
控股参股的董高不得再同类企业兼职,董事长不得兼职经理(除股东大会同意外)
√ 特殊规定:独资的 董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董事长不得兼职经理(除出资机构同意)
控股参股的董高不得再同类企业兼职,董事长不得兼职经理(除股东大会同意外)
国有资产损失责任
√ 重大损失:5年不得任独资和控股董监高
√ 特别重大损失:终身不得任独资和控股董监高
√ 特别重大损失:终身不得任独资和控股董监高
重大事项
一般规定
合分破、改制、分利、发债、增减资
√ 独资是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决定
√ 控股参股是股东会决定,程度重要要本级政府批准
(改制程度重要,除了本级政府批准,还要听工会意见,不再留用员工支付补偿金)
√ 控股参股是股东会决定,程度重要要本级政府批准
(改制程度重要,除了本级政府批准,还要听工会意见,不再留用员工支付补偿金)
上市、重大投资、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大额捐赠【大】
√ 独资企业是负责人集体决定,公司是董事会决定
√ 控股参股是股东会决定,程度重要要本级政府批准
√ 控股参股是股东会决定,程度重要要本级政府批准
关联方交易
绝对禁止
无偿提供资产、不公平价格交易
相对禁止
借款、担保、近亲属投资
二、产权登记制度
登记机关: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
登记人:最大出资方【或】等比例时推荐一人
登记人:最大出资方【或】等比例时推荐一人
登记范围
√ 应当登记:独资、控股和拥有实际控制权(含事业单位)
√ 可以不登记:交易性金融资产(赚差价,1年内出售)(虽然有实际控制权)
三、评估管理制度
评估范围
应当评估:改制、非货币投资或偿债、合分解破、非上市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
资产转让、资产租赁、资产诉讼、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或接受非货投资偿债
资产转让、资产租赁、资产诉讼、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或接受非货投资偿债
可以不评估:政府无偿划转、国有独资企业和下属企业的合并置换无偿划转
核准制与备案制
核准制:(企业)初审通过,评估基准日8个月内申请核准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收到申请后20日内决定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收到申请后20日内决定
备案制:5000+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000-5000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000-其他中央企业备案
(企业)评估基准日9个月内申请备案
2000-5000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000-其他中央企业备案
(企业)评估基准日9个月内申请备案
评估报告:保留不低于30年,1年内有效,交易价格低于90%暂停交易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评估方法主要包括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和清算价格法等;
其中,清算价格法主要适用于企业停业和破产时的资产评估。
其中,清算价格法主要适用于企业停业和破产时的资产评估。
四、交易管理制度
企业产权转让
√原则上公开征集,征集时披露和变更披露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如果降价(9折)转让,应要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12个月内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重启产权转让工作
√ 款项支付:合同生效5日内要一次性付清;有困难首付30%,其余部分要担保且1年内支付
12个月内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重启产权转让工作
√ 款项支付:合同生效5日内要一次性付清;有困难首付30%,其余部分要担保且1年内支付
可非公开转让
企业资产转让
√原则上公开征集,100-1000征集后公告要10个工作日以上,1000万20个工作日以上
√ 款项支付:合同生效5日内要一次性付清;有困难首付30%,其余部分要担保且1年内支付
√ 款项支付:合同生效5日内要一次性付清;有困难首付30%,其余部分要担保且1年内支付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
企业增资
√ 原则上公开征集,征集披露不断与40个工作日;征集完成公告不短于5个工作日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
转让方式
转让方式
国监构审批
控股:股本10亿股—,年累计达到5%;股本10亿股+,年累计5000万股
(钱少看比例,钱多看数量)
(钱少看比例,钱多看数量)
参股公司看数量:年累计达到5%
协议转让
【公开征集】定价:提示性公告日30个交易日股价加权平均数【孰高】每股净资产
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收取不低于转让价30%保证金
公开征集转让:不少于10个工作日
无偿划转
不得无偿划转
被划转企业:
不符合主业+发展规划;审计报告差;员工安置未通过(代表大会),负债未妥善解决
不符合主业+发展规划;审计报告差;员工安置未通过(代表大会),负债未妥善解决
间接转让
产权转让
公开划转
√ 正式批露≥20天,
√ 首次披露价格不低于评估价,要是降价为90%需要书面同意
√ 分期的要5天内30%+1年内付清(要给利息哦)
√ 定价:提示性公告日30个交易日股价加权平均数【孰高】每股净资产
√ 首次披露价格不低于评估价,要是降价为90%需要书面同意
√ 分期的要5天内30%+1年内付清(要给利息哦)
√ 定价:提示性公告日30个交易日股价加权平均数【孰高】每股净资产
协议划转
√ 适用范围:与国家利益有关+同一企业内部重整
√ 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评估结果
√ 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评估结果
增资扩股
发行可交换公司债
定价:募集说明书前1、20、30个交易日上市公示平均股价孰高
利率:市场询价合理确定
C12 涉外经济法
一、外商三法
外商投资
1、投资形式: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勘探
2、投资人:外方可为个人,中方一般不是个人(除合伙企业)
2、投资人:外方可为个人,中方一般不是个人(除合伙企业)
3、投资项目
√ 鼓励类:农业、能源、高新技术、适应市场需求、发挥中西部人员优势、全部出口等
√ 限制类:水平落后、不利节能和生态环境、逐步开放、矿产资源等
√ 禁止类:破坏环境、危害社会、我国特有工艺和技术、占有耕地等
√ 允许类:非禁止类,出口占总销售额70%视为允许
√ 限制类:水平落后、不利节能和生态环境、逐步开放、矿产资源等
√ 禁止类:破坏环境、危害社会、我国特有工艺和技术、占有耕地等
√ 允许类:非禁止类,出口占总销售额70%视为允许
4、出资方式
√ 现金+非现金出资:现金出资只能外币+经批准人民币利润+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
√ 验资:中国CPA出具验资报告
√ 验资:中国CPA出具验资报告
5、并购境内企业
并购方式
√ 股权并购:并购后承担债权债务
√ 资产并购:原企业承担债权债务
√ 资产并购:原企业承担债权债务
安全审查
由“联席会议”(而非商务部)作出最终决定
商务部应5个工作日内将建议提交联席会议,
但不能绕过商务部向联席会议提出审查申请
但不能绕过商务部向联席会议提出审查申请
不包括并购交易对市场竞争条件的影响
并购审批与登记
√ 审批机关: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 登记机关:工商总局或地方工商局(有授权)
√ 登记机关:工商总局或地方工商局(有授权)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准入管理(项目完成前20个工作日通过网络提交情况报告)
(1)核准制为敏感国家、敏感行业需要的,需要商务部审批
(2)备案制为非敏感,
备案机关是商务部:央企向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通过省级商务部向商务部备案’
备案机关是国家发改委的:中央管理企业、地方企业但中方投资3亿美元以上
备案机关是省级发改委的: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
(1)核准制为敏感国家、敏感行业需要的,需要商务部审批
(2)备案制为非敏感,
备案机关是商务部:央企向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通过省级商务部向商务部备案’
备案机关是国家发改委的:中央管理企业、地方企业但中方投资3亿美元以上
备案机关是省级发改委的: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
对外贸易
1、适用范围:仅适用中国内地,不含港澳台地区
2、基本原则: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国民待遇)、互惠平等原则
其他原则:商务部统一管理原则、公平自由、平等互利、区域合作
3、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为个人,只工商不用专门许可
2、基本原则: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国民待遇)、互惠平等原则
其他原则:商务部统一管理原则、公平自由、平等互利、区域合作
3、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为个人,只工商不用专门许可
4、国营贸易:国家给予企业特许权进行排他性进出口贸易,
进口国营涉及粮食/植物油/棉花/化肥/成品油等,出口主要是烟草等专卖品
进口国营涉及粮食/植物油/棉花/化肥/成品油等,出口主要是烟草等专卖品
5、进出口制度
√ 货物:自动许可制度(备案意义,应该同意),未办理自动许可不放行
√ 技术:登记备案制度,未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 限制进出口货物:配额和许可证制度(有关部门收到申请后30日内决定是否许可)
√ 限制进出口技术:许可证制度 (有关部门收到申请后30日内决定是否许可)
√ 技术:登记备案制度,未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 限制进出口货物:配额和许可证制度(有关部门收到申请后30日内决定是否许可)
√ 限制进出口技术:许可证制度 (有关部门收到申请后30日内决定是否许可)
6、外贸救济【两反一保】
四、外汇管理
适用范围:属地+属人原则
境内个人:连续居住满1 年的外国人【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1、经常项目(开放)
范围:贸易收支+服务收支+收益(职工报酬与投资收益)+经常转移(无偿接受赠与)
可兑换:无数量限制,只审核对外汇收支及汇兑环节的真实性【意愿结汇制】(而非强制结汇制)
个人外汇管理:年度额度限制,5万美元/人,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投资)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2、资本项目(部分管制)
范围:个人境外买房、购买股权+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
间接投资:QDII(境内)市场准入(中国证监会批准)
QFII(境外)资格审定+额度审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H股要在IPO 15日内到内陆公司当地外汇管理局登记
外债管理:短期外债属于流动资金,外企可结汇使用,中企不可
QFII(境外)资格审定+额度审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H股要在IPO 15日内到内陆公司当地外汇管理局登记
外债管理:短期外债属于流动资金,外企可结汇使用,中企不可
取消外汇资金来源审核,改成来源备案
3、人民币汇率制度
人民币汇率制度
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单一汇率)
特别提款权
2015年12月成为第五自由货币(美元、欧元、日元、英镑)
可以自由使用,并不是完全可自由兑换
可以自由使用,并不是完全可自由兑换
C4 合同法
1、合同成立与生效
要约与承诺
要约
要约邀请: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说明书、一般商业广告(商品房销售广告带有重大影响成立要约)
要约:内容具体且愿受约束
要约:内容具体且愿受约束
生效
到达生效,数据电文知道生效
混淆点:看到或知道
撤销与撤回
撤回
可撤回:未到达【或】与要约同时到达
撤销
要约可撤销:生效后,承诺前
要约不可撤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失效
拒绝通知到达要约人;依法撤销;承诺期满未作出承诺;内容实质性变更(新要约)
承诺
生效
到达生效,数据电文知道生效
(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混淆点:看到或知道
撤回
可撤回:未到达【或】与要约同时到达
迟延与迟到
迟延(主观故意)
一般:视为新邀约
受要约人超期发出承诺,视为新邀约,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外
迟到(客观有错)
一般:承诺有效,合同成立
受要约人按期发出要约,但因为客观因素超期,该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为超期不接受承诺外
合同的分类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定金合同
赠与合同:单务合同、诺成合同
赠与合同:单务合同、诺成合同
合同相对性例外
1、所有权让与不破租赁
2、债的保全第三人可提起诉讼(代位权、撤销权)
3、承运合同、承包合同中总承运人和分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2、债的保全第三人可提起诉讼(代位权、撤销权)
3、承运合同、承包合同中总承运人和分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成立
时间和地点
一般情形:承诺生效时【和】承诺生效地【或】最后签订地
约定签订地点与实际地点不一致:按约定地
格式条款
无效的格式条款
明显显示公平的条款
显示公平:不合理限制无效,合理限制有效;排除无效
两个免责条款无效
人身伤害、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对方财产
解释规则
通常解释不能,做有利非提供方解释
签章不符【或】未书面订合同
合同当事人未采用法律要求或当事人约定形式订立合同,或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上签章的,
只要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只要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合同效力
一般:成立时生效
法规需审批/许可/登记生效:审批/许可/登记生效
登记不是生效要件:登记不影响效力
附条件的合同何时生效与失效?
①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②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失效
②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失效
2、合同履行
合同的履行原则
补充协议——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明确
仍不明确
价款(报酬):合同订立时履行地市价(非现价)
履行费用:履行义务方负担
履行期限:随时履行+准备时间
中止履行
债权人:合并、分立、变更住所【且】未通知债务人
提前(部分)履行
债权人可拒绝
同意后相关费用:债务人承担
抗辩权
(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先履行抗辩权
你先交货,我再给钱(你不交货,我不给钱)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
行使条件有哪些?
应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中止履行后的规定
①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恢复履行。
②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②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保全措施
代位权
针对债务人的消极行为
1、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到期的合法债权,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
不能是专属于自身债权:赡养费、人寿保险、安置费等
2、突破合同相对性,债权人原告,次债务人被告
不能是专属于自身债权:赡养费、人寿保险、安置费等
2、突破合同相对性,债权人原告,次债务人被告
撤销权
针对债务人的积极行为(不一定是到期债权,除斥期间一年知道五年管)
债务人放弃债权或其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七成低三成高)等,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合同转让
债权转让的条件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债务人,无须债务人同意
禁止情形
合同性质:出版、赠与、委托、雇佣合同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最高额抵押主合同债权
债务承担的条件
①债务人接到债权人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②债务人将合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②债务人将合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Special:并存债务——不以同意为前提
抗辩权是否延续?
债务人转移义务,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4、合同终止
清偿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的数笔相同种类债务无力清偿,应当先清偿已到期债务,同时到期则清偿缺乏担保或担保最少的债务,
负担相同的按债务到期先后顺序清偿,到期时间相同按比例清偿
负担相同的按债务到期先后顺序清偿,到期时间相同按比例清偿
清偿顺序:实现债权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
解除
法定解除(约定解除)——事前约定,可单方解除
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合理期限内催告仍未履行;不可抗力、一方表明不履约、一方催告后不履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其他
承揽合同定做人;货运合同托运人;委托合同双方
承揽合同定做人;货运合同托运人;委托合同双方
解除时点:通知到达对方时,有异议向法院起诉(无约定的诉讼期是3个月)
抵消
法定抵销权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
提存
提存原因:债权人无故不接、下落不明、其他
债务人有通知义务(不一定都要通知,有下落不明的情况)
提存法律效果
提存的效力:债权人承担毁损风险、孳息、提存费用
债权人未履行义务,国家有权拒绝提存、5年内不领取归国家
不适用提存:提存费用较高OR标的物不适合提存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受领时的处理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免除:债权人免除债务
混同:债权债务属于同一人,合同终止
5、合同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成立前(订立中),要求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
适用情形:假借、泄密、隐瞒、虚假、其他
违约责任
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
金钱义务:必须继续履行
非金钱义务:可不履行
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标的不适强制履行或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损害赔偿
定金罚则
①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②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法院可以并处,
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定金和损失赔偿共处,但定金不可以与违约金共处)
②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法院可以并处,
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定金和损失赔偿共处,但定金不可以与违约金共处)
违约金
违约金超过损失30%应该适当减少
损害赔偿额
违约金和定金择一主张,定金不足以弥补+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补救措施
免责事由
可全免OR部免:不可抗力;约定免责条款
不可免:延迟履行遇到不可抗力
对违约责任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
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合同担保
担
保
方
式
保
方
式
物保
抵押、质押、留置(抵押、质押可以反担保)
债保
保证、定金(保证可以反担保,除债务人向原担保人提供外)
保证
保证合同的形式
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要式合同、从合同、诺成合同
1、主合同中虽无保证条款,亦未另行订立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即成立
没有以保证人身份签字盖章,不成立保证人
2、有效: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出具担保书【且】债权人接受无异议
没有以保证人身份签字盖章,不成立保证人
2、有效: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出具担保书【且】债权人接受无异议
保证人
分公司
能签订保证合同?
能签订保证合同?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保证合同无效
(注:题目中若说子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对外提供担保)
(注:题目中若说子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对外提供担保)
分支机构:有授权书可以,无授权书不行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补充保证责任(债权人怠于行使可免除部分)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诉讼仲裁前置),承担的是补充保证责任,
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诉讼仲裁前置),承担的是补充保证责任,
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消灭,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不认定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变更
主合同变更
①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②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②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转让债权
转让人:债权人
保证人:无须同意,不免保证责任;债务人:无须同意,通知即可
转让债务
转让人:债务人
保证人:需要书面同意;债权人:需要同意
保证期间确定
①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届满6 个月。(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②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 年(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的约定,视为约定不明)
②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 年(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的约定,视为约定不明)
保证诉讼时效(2年)
主债中断:一般保证中断,连带保证不中断
主债中止:保证中止
主债中止:保证中止
保证诉讼
一般保证中:仅将保证人作为被告,法院应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无论何种保证,两人都可为共同被告
定金
1、约定定金不得超主合同标的金额20%
2、部分违约部分使用定金双倍罚则
3、同时违反(违约金)和(定金),择一主张
2、部分违约部分使用定金双倍罚则
3、同时违反(违约金)和(定金),择一主张
担保合同无效法律责任
主合同解除,不影响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竞存
共同担保
债务人物保【且】第三人保证:有先后顺序,就债务人物保先受偿;
第三人保证【且】第三人保证:无先后顺序,可人保可物保
第三人保证【且】第三人保证:无先后顺序,可人保可物保
有名合同
10、运输合同
运输中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
①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不可抗力灭失,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
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不可抗力灭失,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
客运合同中承运人擅自改变服务标准
①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
②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减收票款。
③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②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减收票款。
③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旅客出现伤亡的,如何承担责任?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的旅客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九)运输合同
客运合同
赔偿责任:承运人(除旅客行李是过错责任外,其他为无过错责任)
旅客定义:免票、持票、优待票、无票许可
免责事由:自身健康造成的;旅客主观错误
货运合同
解除权:交货前托运人可单方变更
连带责任(单式联运)
承运人:全程运输负责
某区段承运人:发生在本段承担连带责任
无须赔偿
不可抗力(未收不收,已收退还)
货物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
托运人过错
1、买卖合同
多重买卖合同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形,如果合同不具有法定无效情形的,买卖合同均有效。
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可以请求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可以请求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给付物权:先行受领交付>先支付价款>合同成立在先(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交通工具例外:先行受领交付>先登记>合同成立在先
交通工具例外:先行受领交付>先登记>合同成立在先
风险承担规则
①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看交付】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③风险承担时间:买受人承担——买受人不按约收货(违约日);出卖人交给他人运输(合同成立日)
④出卖人不交付标的单据和资料,不影响风险的转移,但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⑤出卖在途运输货物,买受人自合同成立承担风险(另有约定或故意除外)
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③风险承担时间:买受人承担——买受人不按约收货(违约日);出卖人交给他人运输(合同成立日)
④出卖人不交付标的单据和资料,不影响风险的转移,但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⑤出卖在途运输货物,买受人自合同成立承担风险(另有约定或故意除外)
检验期间的问题
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保质期与2年孰短原则)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保质期与2年孰短原则)
标的物为数物的合同解除规则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
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特种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剩余价款(到期与未到期)或解除合同
分期至少分3期,出卖人解除合同可要求买受人支付标的物使用费
试用买卖合同:届满未表示,默认购买(约定退货、约定调换标的物不是试用买卖合同)
商品房
商品房广告
一般视为要约邀请,有重大影响成立要约,就算不知也自动进入合同条款
出卖人没有预售许可证(备案手续不是生效要件):合同无效,但起诉前有许可证有效
一房两卖、抵押给第三人、故意隐瞒、未取得销售许可
法定解除
1、质量严重不行;
2、面积误差:≥3%;
3、催告3个月未履行:延迟交房OR延迟付款;
4、无法登记:因出卖人原因,登记期限满1年
2、面积误差:≥3%;
3、催告3个月未履行:延迟交房OR延迟付款;
4、无法登记:因出卖人原因,登记期限满1年
惩罚性赔偿金
若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已出卖、未取得预售许可的事实,
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1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1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互易合同
双务合同、诺成合同
①合同双方各自就标的物的权利状态向对方负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②一方当事人还须交付一定金钱的,金钱部分参照买卖合同有关支付价款部分的规定处理
①合同双方各自就标的物的权利状态向对方负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②一方当事人还须交付一定金钱的,金钱部分参照买卖合同有关支付价款部分的规定处理
2、借款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
利息
利息在本金中扣除是否可以?
不得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金融机构之间的诺成合同 or 自然人之间的实践合同
自然人不约定利息的,是否支付借款期内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借款逾期不还,是否支付逾期的利息?
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如何处理?
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同时约定逾期利率和违约金(其他费用):可一并主张,法院支持
利息支付期限
①借款期限不满1 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②借款期间1 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 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 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②借款期间1 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 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 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民间借贷的利率超过多少无效?
①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未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出借人请求支付24%-36%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之债,法律不反对,人民法院不支持、不保护)
③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②出借人请求支付24%-36%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之债,法律不反对,人民法院不支持、不保护)
③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未按规定使用借款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同时,如何处理买卖合同?
①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②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③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②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③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互联网借贷平台
纯中介平台:不承担担保责任;表示担保意思:承担担保责任
法人代表以企业名义借款供自己使用
可以证明,以法人代表和企业为共同被告
6、赠与合同
赠与人义务
承担赔偿责任情形:故意OR重大过失,使财产毁损
不承担责任
赠与财产有瑕疵
Special:附义务赠与;明知有瑕疵不告知(承担责任)
赠与合同的撤销
任意撤销
转移前可任意撤销(×)
Special:公益或已公证不可撤销
法定撤销
(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
赠与人撤销(忘恩负义):不养、致亲死伤
自知原因之日起1年
有权人撤销(恩将仇报):致本人死伤
自知原因之日起6个月
9、技术合同
解除
催告30日未履行;催告中附期限,期限满后30日
同等条件优先受让
职务技术成果
属于:为工作开发的;离职后1年内与原单位相关的;利用法人物质条件达成的
创造后果
使用权、转让权不属于个人
专利申请权
委托开发
归属:约定——开发人
开发人取得专利权:委托人免费使用
合作开发
归属:约定——共有
一方不同意:其他方不得申请
一方放弃:剩余方共同申请,放弃方可免费实施专利
技术转让合同是否影响之前订立许可合同的效力?
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的专利权转让合同,
不影响在合同成立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
不影响在合同成立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
3、租赁合同
定期租赁?
定期租赁:≤20年,超过部分无效
1、租期在6 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应该采取书面形式,但未采取书面形式并不导致合同无效,而应视为不定期租赁
还有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租期满没有新合同
2、不定期租赁解除权:不定期租赁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合理期限内通知
还有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租期满没有新合同
2、不定期租赁解除权:不定期租赁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合理期限内通知
双方
义务与权利
义务与权利
谁负责维修?
①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根据规定,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②根据规定,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支付租金的间隔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照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依照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转租经过谁同意?
损失如何处理?
损失如何处理?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房屋租赁
优先购买权
①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③出租人侵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不得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②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③出租人侵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不得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一般租赁无优先购买权,仅房屋租赁】
特殊条件下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临时),不可要求支付租金
通知
时间:一般15日通知承租人,拍卖5日通知承租人
后果
主张赔偿(向出租人),但不得损害善意第三人取得权
备案与否是否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租赁与抵押结合
抵押权设定后抵押财产出租的,租赁关系不能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注:在后租赁不破在先已登记抵押权)
(注:在后租赁不破在先已登记抵押权)
4、融资租赁合同
所有权归属
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承租人破产,不是破产财产
维修费用?损害后果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出租人何时获得法定解除权
①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处分租赁物
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
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③欠付租金没有约定解除权的,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
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注:必须经过催告程序后,才能依法取得法定解除权)
④无约定(特种买卖):欠费3期+OR达到总价款20%
⑤不合目的:出租人无责,但依赖自己技能选购的除外
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
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③欠付租金没有约定解除权的,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
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注:必须经过催告程序后,才能依法取得法定解除权)
④无约定(特种买卖):欠费3期+OR达到总价款20%
⑤不合目的:出租人无责,但依赖自己技能选购的除外
5、承揽合同
一般承揽
主要工作要定做人同意,辅助工作不用
第三人工作结果:承揽人负责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设
工
程
合
同
超越资质等级?
属于无效合同。但是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不按照无效合同处理
无效处理
验收合格:支付工程款
验收不合格:维修后合格承担维修费用;维修后不合格,无权要求支付工程款
法定优先权与抵押权哪个优先清偿?
①发包人未按约付款的,承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②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③建筑工程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借款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优先受偿。但须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约定竣工之日起6 个月内行使
②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③建筑工程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借款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优先受偿。但须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约定竣工之日起6 个月内行使
工程垫资处理?
承包人的工程垫款,或第三人没有约定,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可就该折价或拍卖的借款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优先受偿
不可要求利息
分包转包
分包转包
分包后4个条件:同意、资质、不得再分包、主体自行完成
转包:总承包人不得全部转包给第三人 OR 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
合同的相对性的例外:建设工程合同(分包总包 承担连带责任)
7、委托合同
人身性质不适用
费用与报酬
委托人:预付费用,垫付的还要给利息,非过错解约或不能完成也要支付
损失赔偿
有偿:受托人过错要赔偿(客观)
无偿:只有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才赔偿(主观)
解除:可随时解除(无论是谁),但要赔偿
8、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委托合同可有偿可无偿
行纪人的费用由谁承担?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产生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
行纪人不按指令操作
①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的,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②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低于委托人指定价格买入,可按约定增加报酬。没约或者约定不明,按合同法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②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低于委托人指定价格买入,可按约定增加报酬。没约或者约定不明,按合同法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C11 反垄断法
概述
1、适用范围
地域范围:属地+效用原则(境外对境内市场,排除限制也适用)
适用主体
√ 经营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 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 行业协会:价格联盟之类垄断行为
√ 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 行业协会:价格联盟之类垄断行为
不适用情形
√ 正行使知识产权+农业生产+国家立法赋权垄断经营行为(铁路石油电信)
2、实施机制
行政执法+民事诉讼(双轨制)
行政执法
法律责任: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执法机构
√ 双重模式: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反垄断委员会(协调)
√ 一元执法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反垄断调查制度:检查、询问、扣押查封、检查经营地点和银行账户(不能冻结)
√ 一元执法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反垄断调查制度:检查、询问、扣押查封、检查经营地点和银行账户(不能冻结)
中止调查
√ 可中止:承诺消除后果
√ 恢复中止:未履行承诺+事实重大变化+提供不实或不完整信息
√ 恢复中止:未履行承诺+事实重大变化+提供不实或不完整信息
民事诉讼
√ 原告:含间接受害的消费者,无前置要求
√ 证据:专家出庭不构成,专家报告构成
√ 证据:专家出庭不构成,专家报告构成
诉讼时效
√ 知道或应知道起起算;中断重新算;
√ 起算起垄断行为超2年,被告抗辩要前推2年计算赔偿
√ 起算起垄断行为超2年,被告抗辩要前推2年计算赔偿
经营者
1、垄断协议制度
垄断协议分类
按是否竞争:横向垄断(具有竞争关系),纵向垄断(同一产业上下游)
按执法体系:价格垄断(国家发改委),非价格垄断(工商总局)
横线垄断和横向垄断
横线垄断(卡特尔):固定或变动定价、限制数量、分割销售市场、分割原材料市场、
限制购买或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
限制购买或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
纵向垄断:第三人转售固定价格(统一价)【和】最低价格,其他
垄断协议豁免
要求经营者提供证明:
协议不严重限制市场竞争+使消费者获益
协议不严重限制市场竞争+使消费者获益
提高(技术+质量效率+中小企业),公共利益,缓解不景气
无需证明
保障进出口
协议垄断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 经营者:已实施没收并罚款(上年销售额1%-10%),未实施罚款50万-
√ 行业协会:罚款50万-,严重者撤销登记
√ 行业协会:罚款50万-,严重者撤销登记
无刑事责任
宽恕制度
工商机关规定
√ 免罚:第一个+重要证据+全面主动配合
√ 酌情减轻:其他+重要证据
√ 不适用:垄断协议组织者
√ 酌情减轻:其他+重要证据
√ 不适用:垄断协议组织者
反价格垄断程序规定
(发改委)
(发改委)
√ 免罚:第一个+重要证据
√ 至少减半处罚:第二个+重要证据
√ 酌情减轻:其他+重要证据
√ 至少减半处罚:第二个+重要证据
√ 酌情减轻:其他+重要证据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Define支配地位
√ 支配地位≠独占者,可按市场份额推定
√ 推定标准:单个1/2,两个2/3,三个3/4(市场份额不足10%,不应推定)
√ 如有证据证明不是,不应认定是
√ 推定标准:单个1/2,两个2/3,三个3/4(市场份额不足10%,不应推定)
√ 如有证据证明不是,不应认定是
在于禁止,而不是控制
√ 不公平高价销售,不公平低价购买(有无正当理由都不行)
√ 低于成本销售,正当理由可:鲜活、季节性、有效期、挤压、偿债、歇业、推新
√ 拒绝交易,正当理由可:不良记录、对方可合理价在他方购买
√ 限定交易,正当理由可:保修、维护品牌、降成本提效率【且】消费者受益
√ 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正当理由可
√ 差别待遇,正当理由可:回应对手低价竞争、成本抗辩
√ 低于成本销售,正当理由可:鲜活、季节性、有效期、挤压、偿债、歇业、推新
√ 拒绝交易,正当理由可:不良记录、对方可合理价在他方购买
√ 限定交易,正当理由可:保修、维护品牌、降成本提效率【且】消费者受益
√ 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正当理由可
√ 差别待遇,正当理由可:回应对手低价竞争、成本抗辩
【行使知识产权】以下行为
无正当理由拒绝许可+附加不合理限制条件+(专利联营+标准必要专利)滥用行为
3、经营者集中控制
在于控制,而不是禁止
经营者集中的申报
√ 未申报,不得集中
√ 符合集中申报条件:所有集中者上年营业额两个境内超4亿+全球100亿【或】境内20亿
√ 符合集中申报条件:所有集中者上年营业额两个境内超4亿+全球100亿【或】境内20亿
未依法申报:恢复集中前状态,处以50万以下罚款
申报豁免:ABC参与集中,A有BC控制权【或】D有ABC控制权(50%)
审查程序
两阶段审查:初步审查30日,进一步审查90日(特殊+60日),逾期未做决定可实施集中
简易程序:同一市场<15%+非同一市场上下游相关<25%+境外设立不在境内经营+合营企业(转为一个或多个控制)
不视为简易案件:同一市场竞争者+ 市场难以界定+ 不利影响
不视为简易案件:同一市场竞争者+ 市场难以界定+ 不利影响
审查决定
√ 禁止集中: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 不予禁止:集中不排除限制竞争 + 虽排除限制,但利大于弊(明显大于)
√ 附条件不予禁止:结构性条件+行为性条件(条件分类)
√ 不予禁止:集中不排除限制竞争 + 虽排除限制,但利大于弊(明显大于)
√ 附条件不予禁止:结构性条件+行为性条件(条件分类)
附限制性条件
限制性条件确定:申报方提出建议——商务部评估——存在风险或不严格,要求提出备选方案
限制性条件:结构性条件(剥离)+行为性条件
业务剥离
剥离买方资格:独立(未参与集中)+有力剥离+不参与集中方购买剥离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其他
剥离受托人和监督受托人:剥离义务人支付报酬,提议商务部
行政主体
滥用行政权力
(排除+限制)竞争
(排除+限制)竞争
(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强制交易+地区封锁+排斥限制参与本地招投标+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
+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
+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
审查制度
审查对象:政府机关制定规章+其他政策法规+地方性法规
例外规定:国家第一位+扶危救难+大众利益+其他
之前政策措施:不合理清理废止,已兑现优惠政策不追溯
法律责任:反垄断执法机构建议,上级机关处罚
C8 破产法
一、破产受理
1、破产原因
丧失清偿能力如何认定?
①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或】②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下列五项为推定)
(1)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资金严重不足活资产不能变现
(3)法院强制不能执行
(4)长期亏损,扭亏无望
【或】②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下列五项为推定)
(1)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资金严重不足活资产不能变现
(3)法院强制不能执行
(4)长期亏损,扭亏无望
抗辩与举证
不能作为未丧失清偿能力的举证
对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发生破产原因的认定,
不以其他对其债务负有清偿义务者也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代为清偿为条件
不以其他对其债务负有清偿义务者也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代为清偿为条件
债务人异议抗辩不成立
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抗辩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
2、破产受理程序
管辖地: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可撤回:法院受理前
资料审核:
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否则默示
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否则默示
受理
决定受理起5日通知申请人和债务人,债务人在裁定送达15日内向人民法院报告企业情况
决定同时指定管理人,并且在25天内通知债权人
不受理或驳回受理:自裁定做出5日后送达并说明理由
不服,送达10日后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破产申请人
债务人申请:出现破产原因(只有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
债权人申请: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
职工债权人(符合条件)
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多数决议通过
员工安置:只对职工债权有清偿责任,安置无责
清算人申请:已经解散,只能申请破产清算
出资人申请:宣告破产前,债权人申请破产,10%出资人(大股东)可以申请重整(清算转重整)
该案件继续审理
债权数额异议:存在无争议且不能清偿数额
禁止缓兵:提出可偿还不偿还或和解
债务人不(或拒)提交资料
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但要受理案件
破产原因消失(市场价值变化)
债务人恢复元气,破产申请咋办?
债务人恢复元气,破产申请咋办?
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资产超过负债乃至破产原因消失的,
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
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
未交诉讼费异议:法院不予支持
3、破产受理后的效力
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清偿是否有效?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做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限制(别除权)
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做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限制(别除权)
未履行合同
(双方)
(双方)
管理人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的选择权,哪些情况有限制? ——只能选1次,可明示暗示
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可决定解除还是继续履行,解除合同不含债权不含违约金
【例外】【只能履行】但是,对于债务人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管理人不得任意解除。(注:类似的还有人寿保险与担保合同)
【只能解除】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
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可决定解除还是继续履行,解除合同不含债权不含违约金
【例外】【只能履行】但是,对于债务人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管理人不得任意解除。(注:类似的还有人寿保险与担保合同)
【只能解除】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
解除、视同解除情形
管理人选择继续,A要求提供担保:A 2个月未收到通知;催告后1个月未答复;继续不提供担保
超期丧失选择权,但双方同意合同可继续
破产程序启动时,
对尚未审结的民事案件的影响?
对尚未审结的民事案件的影响?
①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责任的诉讼,
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开始要中止】
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原保全解除】
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开始要中止】
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原保全解除】
职权机构
5、管理人制度
是谁
人民法院指定后,变更管理人 (债权人会议可提议变更,不可决定);报酬是人民法院确定
上市公司破产案件、在本地有重大影响的破产案件或者债权债务关系复杂,
涉及债权人、职工以及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的破产案件,在指定管理人时,一般应当通过竞争方式依法选定
涉及债权人、职工以及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的破产案件,在指定管理人时,一般应当通过竞争方式依法选定
不可任职
故意犯罪刑事罪;
曾被吊销专业执业证书;
与本案有关
曾被吊销专业执业证书;
与本案有关
前3年内债务债权固定中介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现在担任或者个人
三代内血亲或近姻亲
(受理破产申请前3 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三代内血亲或近姻亲
(受理破产申请前3 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管理人报酬
①担保权人优先受偿 担保物价值,不计入确定管理人报酬依据的财产价值总额。
②根据规定,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 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③报酬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有异议权。作为破产费用优先支付,可一次可分期
②根据规定,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 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③报酬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有异议权。作为破产费用优先支付,可一次可分期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管理人可决定继续经营
6、债权人会议
组成
债权人会议主席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委员会(监督机构):可不设,设立要法院书面同意,原则为奇数,最多9人,含1名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无表决权(全额受偿前提下)
召集
第一次:法院召集,申报期满15日召开
谁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依法享有表决权
成员:所有申报者都可参加,但是债权确认者有表决权
以后:法院认为必要;提议召开.25%债权人提议提前15日通知;债权人委员会提议
权利
表决权
(决议)
(决议)
一般决议(分配变价)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担保债权总额的1/2 以上
含非现场方式表决:召开后3日内通知表决结果
特殊决议
和解协议:无财产担保人数1/2+2/3
不享有(和解协议【或】破产财产分配)表决权: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
重整协议:分组表决(人数 1/2+无担保份额2/3)
例外事项:变价、管理、(1/2+1/2)僵局时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不服裁定,收到后15日内向裁定法院申请复议
分配,僵局时允许二次债权人会议——僵局人民法院裁定——无担保债权额1/2不服,收到后15日内向裁定法院申请复议
分配,僵局时允许二次债权人会议——僵局人民法院裁定——无担保债权额1/2不服,收到后15日内向裁定法院申请复议
撤销决议
15日内,申请人民法院撤销
起算:现场决议自决议作出之日起,非现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撤销情形:召开违法(25%)+表决违法(1/2+2/3)+内容违法+决议越权
知情权
含决议,不含会议纪要;管理人拒绝查阅5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
4、执转破
执转破移送破产审查条件包括哪些?
【同时符合】
【同时符合】
①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②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③(具备破产原因)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②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③(具备破产原因)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后法院
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向谁提出?何时提出?
级别管辖
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
地域管辖: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破产人)
异议提出:受移送法院(破产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移送后
生效时间:收到移送决定的书面通知(原来在破产受理后中止,前置了!)
执行程序中止,除对被执行人的季节性商品、鲜腐易变质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变价处置,处置的价款不作分配
保全措施不解除
①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对被执行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解除
②(2019 年)根据破产受理法院的要求,出具函件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处置权交破产受理法院
②(2019 年)根据破产受理法院的要求,出具函件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处置权交破产受理法院
受移送法院收到材料起3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受理:破产费用
不受理
人民法院是否可以重复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不得重复启动。但是,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以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恢复民事执行
★执行法院受到受理裁定后,哪些财产要移交?哪些财产不用移交?
【相关资料移交】
【相关资料移交】
货币
①已完成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执行款,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再移交
②扣划到账的银行存款,尚未转账汇款的,应移交给管理人或法院
②扣划到账的银行存款,尚未转账汇款的,应移交给管理人或法院
非货币财产
①实际扣押的动产、有价证券,应移交
②已通过拍卖程序处置且成交裁定已送达买受人的财产,不再移交
③以物抵债偿还债务且抵债裁定已送达债权人的抵债财产,不再移交
②已通过拍卖程序处置且成交裁定已送达买受人的财产,不再移交
③以物抵债偿还债务且抵债裁定已送达债权人的抵债财产,不再移交
二、程序启动
债务人权利
7、追回权
进+
进+
股东出资
受出资期限限制?
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受诉讼时效限制?
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
出资人以其违反的出资缴纳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资人以其违反的出资缴纳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董监高:非正常收回、侵占财产
破产无效行为
逃债隐匿转移财产的
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债务的
10、撤销权
(受理前)进+
(受理前)进+
符合规定的个别清偿
(6 个月撤销权的例外情形)
垂死
(6 个月撤销权的例外情形)
垂死
【可撤销】 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清偿日发生在破产前6个月且债务人有破产迹象
【不可撤销/有效】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
②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③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④拥有物上担保(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⑤诉讼强制执行,除恶意串通外
①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
②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③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④拥有物上担保(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⑤诉讼强制执行,除恶意串通外
1 年破产撤销权
重病
重病
【可撤销】破产申请受理前1 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
无偿转让财产、对原先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以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放弃债权
对原先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补充担保):担保被撤销
【不可撤销】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清偿日要比破产早6个月以上),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无偿转让财产、对原先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以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放弃债权
对原先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补充担保):担保被撤销
【不可撤销】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清偿日要比破产早6个月以上),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取回权:出-
取回权的财产范围
属于
担保物是债务人财产
不属于
债务人基于保管、托运、委托、承揽合同关系占有的他人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根据规定,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
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有权保留
注意看清【是否支付了全部价款】,若是没有支付,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根据规定,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合同无约,可决定是否保留】
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
破产所有权人处置标的,造成损失是普通破产债权;破产买受人处置标的,造成损失是共益债务
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
破产所有权人处置标的,造成损失是普通破产债权;破产买受人处置标的,造成损失是共益债务
1、根据规定,买受人破产,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履行合同,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买受人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价款给出卖人造成损害的,出卖人可以行使取回权,
但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
买受人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价款给出卖人造成损害的,出卖人可以行使取回权,
但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
融资租赁、经营租赁
原物毁损、灭失或被违法转让,
受让人要结合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判断是否善意取得?
受让人要结合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判断是否善意取得?
①判断受让人是否善意取得
②判断是否可以就保险金、赔偿金、代位物行使取回权(支付给债务人或代位物无法与债务人财产区分的,不能行使代偿取回权)
③受理之前违法转让、毁损的,申报破产债权;受理之后发生的,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破产企业私自转让他人财产)
②判断是否可以就保险金、赔偿金、代位物行使取回权(支付给债务人或代位物无法与债务人财产区分的,不能行使代偿取回权)
③受理之前违法转让、毁损的,申报破产债权;受理之后发生的,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破产企业私自转让他人财产)
出卖人取回权
出卖人途中取回?
出卖人通过通知承运人中止运输,对在运途中标的物主张了取回权但未能实现,或者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
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主张时未到达,可行使取回权)
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主张时未到达,可行使取回权)
出卖人已发运,债务人【未收到且未全部付款】,出卖人可主张取回。但是管理人支付全部价款,可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10、出卖人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已经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
9、破产抵销权
行使人:只能是债权人提出(单向),管理人不得主张抵消
提出时间:财产最终分配确认前(含清算、和解、重整草案表决前)
有异议:异议期内或收到通知日起3个月内诉讼
管理人可拒绝?一般不可以,有例外
(不可以的借口:未到期,品质种类不同)
(不可以的借口:未到期,品质种类不同)
可抵消【管理人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未到期债权债务;种类标的不同;互负债权债务
破产申请前1年取得,无论是否恶意
破产抵销权的除外情形
【不得抵消】
【不得抵消】
次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担保债权除外
债权买卖不能抵消
出资额
债务为股权出资,次债务人不得代位抵销
破产债权
保证
债务人破产
连带保证
保证债务尚未到期的,可将未到期之保证责任视为已到期,在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后予以提前清偿。
因此,银行有权就未到期的保证债权进行申报
因此,银行有权就未到期的保证债权进行申报
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人未偿还,但可就未来清偿额申报要求提存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限制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但是,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时,主债务未到期的,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人并无提前履行保证责任的义务
但是,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时,主债务未到期的,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人并无提前履行保证责任的义务
破产程序终结前,可要求破产债务人清偿。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要求保证人清偿剩余部分
①债务人的保证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务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保证人不能再申报债权
②(2019 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再向“和解”或“重整”后的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②(2019 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再向“和解”或“重整”后的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保证人破产
连带责任:视同到期,减去未到期利息后提前清偿
一般保证: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向一般保证人申请破产债权
两人都破产
债权人可以同时向两人全额申报,保证人履行后不再向债务人追偿
三、破产程序
破产清算
破产分配
实施
附条件:最后分配公告日未达成,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无法通知交付:最后分配公告日起2月仍不领取,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诉讼或仲裁未决:破产终结日起2年仍不领受分配,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清偿顺序
清偿顺序:一般顺位:担保债权——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社保税费——普通债权(无担保债权)
①
别除权 【优先受偿权】
(物上担保,优质债权)
(物上担保,优质债权)
如破产企业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构成别除权,别除权人可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但因破产企业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企业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
但因破产企业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企业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
②
破产费用
必要花费,不够时 终结破产程序
(无法支付破产费用且“无人代付”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管理人申请宣告破产并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含此前(强制清算费用、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不含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破产债权)
③
共益债务
(受理破产后)
(受理破产后)
不足按比例支付
均未履行完毕合同、侵权之债
无因管理债务、不当利得债务、继续营业 中一般劳动报酬和借款等
无因管理债务、不当利得债务、继续营业 中一般劳动报酬和借款等
营业借款可以提供担保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④
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唯一不用申报)
债权异议:管理人调解——协议仲裁按仲裁,无协议可法院起诉
(破产受理前拖欠职工工资为职工债权,破产受理后继续经营拖欠职工工资属于共益债务)
⑤
社保税费
(受理前税费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受理后税费滞纳金不得申报任何债权)
⑥
一般破产债权
申报
破产债权申报期限
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最短为30 日,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补充申报
期限内未申报,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之前已分配不再补充分配
特殊
(未到期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
①附利息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利息可作为债权申报,受理后停止计息
②未到期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③抵押担保债权也应当申报
②未到期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③抵押担保债权也应当申报
违约金不可申报
附条件和期限债权:可以申报,先提存
(未到期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
债权申报表谁编制?何编制要求
①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登记表。
②管理人必须将申报的债权全部登记在债权登记表上,不允许以其认为债权不能成立为由拒绝编入债权登记表
②管理人必须将申报的债权全部登记在债权登记表上,不允许以其认为债权不能成立为由拒绝编入债权登记表
董事、监事、高管的工资报酬,
哪些列入工资、哪些列入普通债权清偿?
哪些列入工资、哪些列入普通债权清偿?
①【奖金】在对绩效奖金追缴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由此形成的债权应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②【工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领取的工资应予以追缴。【第一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追缴非正常领取的工资后,其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的职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清偿;
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非正常收入:绩效工资+拖欠员工工资下的工资收入+其他)
②【工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领取的工资应予以追缴。【第一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追缴非正常领取的工资后,其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的职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清偿;
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非正常收入:绩效工资+拖欠员工工资下的工资收入+其他)
无明确规定清偿顺序
①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
②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
③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
(清偿破产债权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惩罚性债权”?
清偿顺序:①民事惩罚性赔偿金;②行政罚款;③刑事罚金)
②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
③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
(清偿破产债权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惩罚性债权”?
清偿顺序:①民事惩罚性赔偿金;②行政罚款;③刑事罚金)
破产终结
时间
法院15日内裁定,破产程序终结后10日内注销
遗留事务
追回财产
有应供分配其他财产
清算后追回
2年内归主体,2年后归个别
破产重整
谁可提出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债务人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债务人,10%出资人(清算转重整),国金管
特殊主体:金可(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有权提起相应金融机构)
社会保险机构不可
社会保险机构不可
重整草案/计划
制定
制定人:债务人(受理前)、管理人(受理后)、其他
制定期间:一般6个月,期届满延期3个月,不可逾期
制定人指定重整方案,先企业内部(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然后递交给人民法院审批,人民法院要把有关资料送往最高法审查,并组织听证会决定。
一般不可以变更,只有法律法规等特殊情况无法执行,可调整一次。
债务人执行,管理人监督。执行不成功原债权继续生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成功后债务人不担清偿责任(不用还钱了)
一般不可以变更,只有法律法规等特殊情况无法执行,可调整一次。
债务人执行,管理人监督。执行不成功原债权继续生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成功后债务人不担清偿责任(不用还钱了)
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强制批准条件
只有在担保债权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损失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
重整计划终止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已清偿有效)
(承诺失效:承诺还70万,但债权100万)
(承诺失效:承诺还70万,但债权100万)
上市公司重整是否提职工安置方案?
上市公司自行申请破产重整的,也要求提交职工安置方案
重整期间
【等待批准期间】
【等待批准期间】
对董监高的限制: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持股(法院同意除外)
对出资人限制:不得请求收益分配
重整期间是否可以提供新担保?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重整期间对特定债权人
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原担保权受限】
债权人对他人(保证人、连带债务人)权利不受限
未申报债权:重整期间不得行使权利
取回权受限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是否可再转入重整或和解程序?
(2019 年新增)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不得再转入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
和解
制定
制定人:仅债务人(只约束无担保债权人)
表决
同意:出席人数过半+代表债权≥该组债权的2/3(不分组,重整分组)
执行后果
成功:债务人不担清偿责任
不成功:原清偿继续生效
和解协议的效力
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四、关联企业合并破产
实质合并破产
定义:将资产负债合计,内部债权债务抵消,由实质控制法院审理
程序合并破产
定义:将多个案件合并成一个,内部债权债务不抵消,由共同上级法院决定“一家法院”审理
C6 公司法
已看
1、法人财产权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提供借款限制规定?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
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董监高】
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董监高】
担保的限制
对象
【公司股东】①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资负率70%+公司】②上市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限额
【单笔>净资产10%】③上市公司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总额>净资产50%:任一笔】④上市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对外投资
总额和单项金额不得超过章程限额
2、设立公司
①设立阶段债务
合同之债
(谁签合同)
(谁签合同)
自己名义:可选发起人(或)成立后公司
设立中公司
公司成立后自己承担
设立失败数个发起人连带责任(除部分发起人责任过错,导致设立失败外)
侵权之债
同合作之债“设立中公司”
②审批时间
有限责任公司:批准之日起90日内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结束之日起30日内设立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结束之日起30日内设立登记
③出资义务
出资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制
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设立:发起人内部认购,不向他人募集
募集设立(实缴制)
发起人认缴股份≥总股份的35%
会计“股本”=认缴并实缴股款=注册资本数额
认股人在认购股份后缴足出资,不得分期
出资形式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违反情形
未出资
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已交付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
补登记,自交付生效
抽逃出资
之后时点为抽逃
有限责任
成立后
股份有限
发起设立:成立后
募集设立:创立大会通过设立
形式
①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②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③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②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③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虚构债权债务;虚假财报;关联交易
(2假1交易)
(2假1交易)
抽逃出资后,债权人能否对该股东要求偿还?
①公司债权人可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②公司债权人可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③只能追究一次,其他债权人再次提起相同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②公司债权人可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③只能追究一次,其他债权人再次提起相同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公司
抽逃人:本息范围内补足本金利息
协助抽逃人:连带责任
对债权人
同公司
出资违约
1、债权人请求,他人连带责任
(1)公司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可要求发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发起人承担后可向被告股东追偿
(2)未出资转让股权,债权人可要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承担后可向未出资股东追偿
(3)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不符,债权人可要求名义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名义股东承担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2、未出资股东可能对其他已履行义务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增资未出资,公司、股东、债权人可要求董监高承担连带责任,董监高可向未出资股东追偿
(1)公司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可要求发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发起人承担后可向被告股东追偿
(2)未出资转让股权,债权人可要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承担后可向未出资股东追偿
(3)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不符,债权人可要求名义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名义股东承担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2、未出资股东可能对其他已履行义务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增资未出资,公司、股东、债权人可要求董监高承担连带责任,董监高可向未出资股东追偿
无处分权财产出资
善意取得已履行,不善意未履行(善意+支付对价+登记交付)
瑕疵股东权利限制
违反后果:限制违法出资义务股东权利,合理期限内催告未补交甚至可以解除股东资格
仅就未出资部分限制:新股有限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胜利)
解除股东资格:(有限公司)抽逃全部出资,全部未履行 (部分不可以解除)
解除之后公司可以作为减资或他人承接
解除之后公司可以作为减资或他人承接
瑕疵股权转让
知情连带责任,不知道无责
知情承担后,可要求为出资人补回出资
纠纷处理
违反出资义务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不得以诉讼时效抗辩
冒名出资:冒名登记人承担出资义务,被冒名人不承担
法人人格否认
一般是封闭式公司,为了借钱设立公司,这个时候,法人人格否认,视同股东行为,让法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股东权利
1、股东资格
股东名册为准,未在名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名义股东不得以“名义”否认出资人合同权利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
投资收益纠纷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关于出资的约定合法的情况下,二者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
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该主张人民法院支持
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该主张人民法院支持
实际出资人取代名义股东
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确认股东身份,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2、股利分配权
何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会审理并判决该类诉讼?
①(给付利润之诉)股东提交 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 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
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支付【有明确证据】
②股东无法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支付【有明确证据】
②股东无法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有限责任公司:按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另有约定除外
3、优先购买权
增资股东优先认缴权: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法定权利,约定例外
4、股东知情权
查阅会计账簿?
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盘子小可查多】,股份有限不可以查阅会计账簿
拒绝?
《公司法》规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有限公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不正当目的”
【自身利益损害】
【他人利益损害】
【黑历史】
【自身利益损害】
【他人利益损害】
【黑历史】
①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约除外
②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③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②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③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查阅是否必须具备股东资格?
①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股东)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被告举证,人民法院驳回】
②原告(股东),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损害,可请求依法查阅或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
②原告(股东),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损害,可请求依法查阅或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
查阅后相关人员泄密的,如何处理?
①股东泄密的,股东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②中介机构或人员泄密的,由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②中介机构或人员泄密的,由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是否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查阅?
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股东胜诉的,公司是否要提供便利?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
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5、股东诉讼权
直接诉讼
谁能提起
股份有限公司
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限公司:任意股东,没有比例要求
原告与被告
①股东为原告 ②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③董监高为被告
胜诉利益归谁?诉讼费用谁承担?
①胜诉利益属于公司
②股东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②股东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中,谁为原告?谁为被告?由谁提起?
①公司为原告
②侵权人(董事、监事或他人)为被告
③监事会主席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监事【或】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代表公司
②侵权人(董事、监事或他人)为被告
③监事会主席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监事【或】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代表公司
谁能提起
股份有限公司
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限公司:任意股东,没有比例要求
其他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权
股份有限:合并分立有效
有限责任:连续5年盈利不分配、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期满或其他事项解散
投反对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临时提案权3102
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合计持股3%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日把书面提案提交董事会,董事会收到2日后通知其他股东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谁能提议?
有限责任公司有代表1/10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合并出谷10%以上股东有权提议
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合并出谷10%以上股东有权提议
谁主持?
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有限公司1/10表决权股东,股份公司连续90天单独或合计持股10%股东
申请公司解散:公司经营困难无法继续,持有表决权10%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4、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
1-50个股东设立,1人为一人有限公司
特殊形式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只能设立一个 一人有限公司
应当审计(必须审计)
国有独资公司
不设股东会,国资委设立公司章程
设董事会(每届董事任期不超3年),成员由国资委指定而不是选举,必须有职工董事(其他可以无)
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主席指定,职工代表人数必须不低于1/3(所有公司,只要有监事会)
国资委决定
增减资、合分解、修章程、变形式、破产、发债券
股东会
(须设)
(须设)
股东会书面一致同意,可不召开股东会决议
会议形式
年会:每年召开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必要;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东申请;未弥补亏损≥实收资本1/3;董事会人数不足5人及章程规定人数2/3;其他
有以上情形,应在2个月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有以上情形,应在2个月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有限责任
【开会用13监房】【1033】
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 以上的董事、
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 以上的董事、
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谁主持:董事>监事>大股东(10%+)
通知程序:开会前15天通知
决议原则
一般决议:公司章程规定(无1/2)
特殊决议过大半(2/3):增减资、合分解、改章程、变形式(有限按出资比例,股份按出席)
经营方针、投资计划
董事会
(选设)
(选设)
组成人数
①313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董事人数为3~13 人,人数少可设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②519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人数为5~19 人;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 独立董事
②519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人数为5~19 人;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 独立董事
董事长1/2董事选举产生(章程规定)
董事职务无因解除
可无因解除,无因解除只是非职工董事
解除之后要给补偿
表决方式
一人一票,看人数
权利
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具体规章是经理的权力)
监事会
(选设)
(选设)
主席由半数以上监事选定(法定),人数≥3人(国独5人),职工代表≥1/3;人数少可不设监事会,仅设1-2名监事
任期3年,可连任
任期3年,可连任
绝对禁止:董高不得任监,监不得兼董高
会议制度
监事会会议(半年开一次,半数监事到场)
股东转让股权程序
(对外转让)
(对外转让)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人数)同意。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默示同意:书面通知30日满未回复,视为同意转让
默示同意:书面通知30日满未回复,视为同意转让
过半数不同意
异议股东不购买,视为同意
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的
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
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协商——出资比例】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协商——出资比例】
同等条件?
应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行使期限?
①以“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限为准(第一顺位)
②公司章程未规定或不明确,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30 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30 日
③行使被妨碍,其他股东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同等条件之日起30 日内行使,最长不超过“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1 年”
②公司章程未规定或不明确,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30 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30 日
③行使被妨碍,其他股东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同等条件之日起30 日内行使,最长不超过“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1 年”
不告知同等条件(主张无效√):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最长不超过“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1年”
其他股东成功行使优先购买权后,外部第三人如何处理?
①第三人有权向转让股东主张损害赔偿
②合同中预先订有免责条款的,转让股东不承担责任
②合同中预先订有免责条款的,转让股东不承担责任
法院强制执行: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之日起20日内可行使
转让股东可否撤回转让?
其他股东还能否行使先买权?
其他股东还能否行使先买权?
①【可】转让股东有撤回其股权转让意思的权利
②【不可】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后转让股东又撤回的,其他股东“不得再行使优先购买权”
②【不可】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后转让股东又撤回的,其他股东“不得再行使优先购买权”
排除优先购买权:除非章程规定
自然人股东死亡,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其他股东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5、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设立
(1)发起人为2-200人,其中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不低于35%
募资完成且验资证明开具30天内(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前15天通知且公告——
创立大会要过半数发起人+认股人出席,且出席认股人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董事会结会30天登记设立
(2)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不低于35%
募资完成且验资证明开具30天内(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前15天通知且公告——
创立大会要过半数发起人+认股人出席,且出席认股人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董事会结会30天登记设立
股东大会
(必设)
(必设)
会议形式
年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计年度结束6个月内召开,20日前通知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必要;
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东申请;
未弥补亏损≥实收资本1/3;
董事会人数不足5人及章程规定人数2/3(5-19人);其他
有以上情形,应在2个月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东申请;
未弥补亏损≥实收资本1/3;
董事会人数不足5人及章程规定人数2/3(5-19人);其他
有以上情形,应在2个月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召开前15天通知
谁召集
董事会>监事会>连续90天单独或合计持有10%股份股东
发行无记名股票公司:在会议召开前30天内公告
表决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出
临时提案权的条件?
临时提案权的条件?
【3102】
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②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②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般表决事项: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事项作出决议
决议原则
一般决议:出席表决权过半数
特殊决议过大半(2/3):增减资、合分解、修章程、变形式
上市公司+重大重重担保,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发债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重大重重担保)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重大重重担保)
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职权
股东大会职权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重大重重担保)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重大重重担保)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对外担保
(1)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后的任何担保
(2)单笔超过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70%对象担保【或】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担保
(2)单笔超过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70%对象担保【或】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担保
董事会
(必设)
(必设)
董事会职权
①董事会有权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招聘】
②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度】
②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度】
董事会会议
①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不是出席)通过。
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③每年至少开2次会,代表权1/10股东,1/3董事或监事会,可提议召开
④召开前10日通知他人,提议后10日内董事长召集开会
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③每年至少开2次会,代表权1/10股东,1/3董事或监事会,可提议召开
④召开前10日通知他人,提议后10日内董事长召集开会
临时董事会:大股东10%、1/3董事、监事会提议
制度
组成人数
①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董事人数为3~13 人,人数少可设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人数为5~19 人;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 独立董事
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人数为5~19 人;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 独立董事
董事
不得担任董监高
经济犯罪执行期满未逾5年;破产责任高管未逾3年,违法责任法人未逾3年
无人或限人;个人未清偿巨额债务
每届任期不超3年,可连选连任(国企要有职工代表任董事),董事一人一票(半数推举)选董事长,义务是勤勉忠实
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
任职资格禁止
①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③1年内财务、法律、咨询服务人员(仅本人)
④直接间接任职(1年内不得,含主要社会关系)
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③1年内财务、法律、咨询服务人员(仅本人)
④直接间接任职(1年内不得,含主要社会关系)
任职
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 独立董事(5-19人),1%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可提名,
每届不超3年,连任不超6年;
不能成为股权激励对象,至少5年相关工作经验,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可撤换
每届不超3年,连任不超6年;
不能成为股权激励对象,至少5年相关工作经验,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可撤换
过半独董同意
关联交易: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的重大关联交易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
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才能提交董会
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才能提交董会
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只是提议,股东大会决定);开会(董事会、股东大会);
监事会
(必设)
(必设)
主席由半数以上监事选定,人数≥3人(国独5人),职工代表≥1/3,
监事会会议(半年开一次,半数监事决议通过),董高不任监事,任期3年,可连任
监事会会议(半年开一次,半数监事决议通过),董高不任监事,任期3年,可连任
优先股
发行的规模
公司发行优先股不得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
公开发行优先股
①公开发行优先股,必须采取固定股息率
②公开发行的优先股,未能足额分配的优先股股息,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或必须为可累积优先股)
③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股东在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利润分配
②公开发行的优先股,未能足额分配的优先股股息,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或必须为可累积优先股)
③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股东在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利润分配
固定股息率、累积优先股利息、非参与普通股股利
表决权
一般无表决权,
以下除外(要2/3普通股股东+2/3优先股股东通过)
以下除外(要2/3普通股股东+2/3优先股股东通过)
①修章程(与优先股有关)
②一次或累计 减资10%
③合分解,变形式
④发行优先股
⑤章程规定其他
②一次或累计 减资10%
③合分解,变形式
④发行优先股
⑤章程规定其他
表决权恢复: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支付优先股股息 (连2累3)
直至当年股息支付完成,否则享有表决权
股权转让
【除外】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嘱、依法分割取得股权的除外
①发行人(2次锁定):自发行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市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票自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③董监高:持股自上市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也不得转让;
任职期间每年交易不超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果剩余1000股不受以上限制
①发行人(2次锁定):自发行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市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票自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③董监高:持股自上市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也不得转让;
任职期间每年交易不超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果剩余1000股不受以上限制
董监高
以下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①出报告: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快报预告公告前10日
②重大事项披露,披露后2日内不得买卖 ③其他
①出报告: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快报预告公告前10日
②重大事项披露,披露后2日内不得买卖 ③其他
股份回购
①减资:股东大会决定,收购10日内注销
②合并:股东大会决定,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异议回购: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③员工激励、可转债、维护价值:
按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表决大半数通过(出席2/3+1/2);
通过公开转让方式回购;回购后合计持股不超10%,3年内注销或转让
②合并:股东大会决定,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异议回购: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③员工激励、可转债、维护价值:
按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表决大半数通过(出席2/3+1/2);
通过公开转让方式回购;回购后合计持股不超10%,3年内注销或转让
减资10日销,合分6月要转销
股权激励债转股,稳定市值不超10
董事出席667,集中收购3转销
股权激励债转股,稳定市值不超10
董事出席667,集中收购3转销
6、公司会议决议制度
决议不成立
谁能提出
股东、董事、监事
包括什么
①公司未召开会议作出该决议【未开会】
②公司尽管召开了会议,但到会人数或者到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不符合法定或章定,也不具备表决的必要条件【开会不合规】
③召开会议,到会人数或表决权符合法定和章定,但是表决结果未达到法定或章定的通过比例(也包括未表决直接作出决议)【开会不通过】
②公司尽管召开了会议,但到会人数或者到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不符合法定或章定,也不具备表决的必要条件【开会不合规】
③召开会议,到会人数或表决权符合法定和章定,但是表决结果未达到法定或章定的通过比例(也包括未表决直接作出决议)【开会不通过】
决议无效
包括什么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违法无效】
谁能提出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员工、公司债权人
决议撤销
谁能提出
①原告须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②人民法院可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②人民法院可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包括什么
①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定或章定
②会议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②会议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是否可撤销
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决议撤销、不成立,对外部第三人有何影响?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
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7、财务会计
财报:董事会负责编制,并对真实性负责
解聘、聘用会所:可以是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但上市公司是股东大会决定
利润分配:五年补亏—缴纳所得税—弥补税前利润仍存在亏损—提取公积(法定、任意)—向股东分配利润
所有者权益
资本公积:不得弥补亏损,可转增资本
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扩大经营+转增资本
法定公积按税后利润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超注册资本50%可不提
转增资本后:不低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未提法定公积:县级财政部分要求不提,罚款20万
8、合分增减解清
13、合并
通知与公告时间
①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不用债权人同意,不用清算、不用股东同意,仅股东大会大半数通过即可
异议回购权
投反对票,自决议后60日内申请回购,达不成协议自决议后90日内申请诉讼
公司回购股份后,应该6个月内注销或转让
公司回购股份后,应该6个月内注销或转让
14、减资
减少资本的具体方法有哪些?
①股东缴付的出资财产或股金部分或全部返还给股东
②部分或全部免除股东已认缴但未实缴的出资数额
③公司因亏损而减资时,注销股东一部分股权或股份
④已经发行的股份合并。如二股合为一股
②部分或全部免除股东已认缴但未实缴的出资数额
③公司因亏损而减资时,注销股东一部分股权或股份
④已经发行的股份合并。如二股合为一股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的时间如何规定?
①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5、分立
10日通知债权人,30日公告,无须申报
债务人不可请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分立无须征得债权人同意,但分立后公司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约定除外)
16、增资
增资的程序
①由董事会制订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
②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须经代表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通常一并作出
③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②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须经代表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通常一并作出
③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有限公司增资时,股东如何认购?
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于股东以外的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原股东是否享有法定的认购权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和数额”作出决议。
股东并不当然享有新股优先认购权
股东并不当然享有新股优先认购权
债权转为股权
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17、解散
法院依法解散
受理情形
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提出
股东大会:2年无法召开、不能有效表决
董事 长期冲突,无法解决,经营困难
其他困难导致股东权益严重受损
不受理情形
走错路: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受损、亏损、资不抵债、吊销执照等
重复提出:驳回后再提出
顺序问题:同时提出清算+解散(×先解散后清算)
如何审理
先调解原则
调解后:自调解书生效起6个月内转让股份或者注销
18、清算
清算责任
清算义务人
有限公司:股东
股份公司:董事、股东大会确定
自行清算清算义务人必须(解散事由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法院组织清算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清算完成
未经依法清算是否可以办理注销手续
不可以。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法定合并、分立程序,是否要办理清算程序?
法定合并与分立,不需要进行清算
行为限制
清算结束、注销前:有关诉讼以公司名义进行
成立清算组:代表诉讼人是清算组负责人
未成立清算组:代表诉讼人是原法人
清算期间:不得分配财产给股东
通知与公告时间
①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C7 证券法
1、信息披露
强制信息披露
(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
首次披露
三叔: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书、上市公告书
招股说明书
预先披露 招股说明书不是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含价格信息,不得据此发行
所含财报截止日 6个月内,最长延长1月
招股说明书 自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6个月,有效
招股说明书 自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6个月,有效
意见类型
确认意见:发行人的“董监高”
核查意见:保荐人及其代表人
持续披露
定期报告:年报(4个月内),半年报(2个月内),季报(1个月内)
临时报告
(重大事件)
(重大事件)
Define重大事件
①资产处置、购置超过总额30%
②董事、1/3 以上的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③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其持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注意与上市公司收购结合的题目)
④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案形成相关决议(注意是董事会形成决议)
⑤重大购置资产的决定(注意与重组相结合的题目)
⑥决议被宣告无效或实际控制人,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等,合破分解、减资、违法被调查
②董事、1/3 以上的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③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其持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注意与上市公司收购结合的题目)
④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案形成相关决议(注意是董事会形成决议)
⑤重大购置资产的决定(注意与重组相结合的题目)
⑥决议被宣告无效或实际控制人,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等,合破分解、减资、违法被调查
债权有关重大事项:新债新担净20,弃债弃财净损10
披露时间
形成、签署、知悉孰早(起算)+2交易日内
例外:难保密、已泄密、异常交易,可提前(起算)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
①不特定对象发行(可广告、公开劝诱、变相公开)
②特定对象发行>200人(不含员工控股)
②特定对象发行>200人(不含员工控股)
内幕交易
认定
内幕信息知情人
①发行人的董、监、高;
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监、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
③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监、高;
④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人员;
⑤证监会工作人员及其他从事证券发行、交易管理人员
⑥其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监、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
③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监、高;
④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人员;
⑤证监会工作人员及其他从事证券发行、交易管理人员
⑥其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Define内幕交易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
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否则构成内幕交易【自行买卖、泄露他人买卖、建议他人】
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否则构成内幕交易【自行买卖、泄露他人买卖、建议他人】
内幕信息
①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20 项);
②上市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③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董监高面临重大赔偿
④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⑤上市公司的收购方案。
②上市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③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董监高面临重大赔偿
④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⑤上市公司的收购方案。
不认定为内幕交易:协议、事先订立、被他人泄露
短线交易
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其近亲
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
(注意买入卖出的时间采用“后进先出法”来确定,按最后一笔往前推)
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
(注意买入卖出的时间采用“后进先出法”来确定,按最后一笔往前推)
董事不尽职:其他股东可以30日要求收回,否则向人民法院直接诉讼
7、构成内幕信息。根据规定,公司分配股利的计划属于重大事件,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构成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泄露信息的,不能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泄露信息的,不能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操纵市场
虚买虚卖、合谋对敲、反向操作、蛊惑交易、隔山打牛、其他手段
虚假陈述
Define虚假陈述:未按要求披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对股票上市后果
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骗取发行核准,
或者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重大遗漏,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或者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重大遗漏,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而暂停上市后,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决定之日起12 个月内
或者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而暂停上市后,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决定之日起12 个月内
责任承担
行政责任
是否承担
董监高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过错
中介机构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有过错的,应承担行政责任【过错承担】
不得免除
①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 ②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 ③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
④相信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 ⑤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
(注,案例一般会设置某个自然人说出上述理由,考生需要判断该理由不能免除其行政责任)
④相信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 ⑤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
(注,案例一般会设置某个自然人说出上述理由,考生需要判断该理由不能免除其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
过错推定责任
①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与投资者损失因果关系
【赔偿认定】
【赔偿认定】
①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②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②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被告举证不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形
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的
民事赔偿范围如何确定?
①投资差额损失(更正或揭露日起,至可流通100%为止)
②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②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3个日期判定
虚假陈述实施日
①虚假信息披露的公告日
②对于隐瞒和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以法定期限的最后一个期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
②对于隐瞒和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以法定期限的最后一个期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
①监管机关有立案稽查的消息
②媒体披露行为导致股票价格急剧波动而停牌的
②媒体披露行为导致股票价格急剧波动而停牌的
计算投资损失的基准日
①自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股票累计换手率达到其可流通部分的100%之日(大宗交易不予计算)
②在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换手率达100%之日的,则以披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 个交易日
③若已退市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
④若已停止交易的,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
②在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换手率达100%之日的,则以披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 个交易日
③若已退市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
④若已停止交易的,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
2、发行股票
非上市公众公司
发行股票
(出席表决权2/3通过)
(出席表决权2/3通过)
定向转让
非公开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向证监会申请(除:3个月内股东人数降至200人以内,可不申请)
公开转让:股东人数不超200人,证监会豁免申请;超过200人申请后证监会20个工作日决定
定向发行
(非公开)
(非公开)
(1)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向证监会申请核准
(2)定向发行对象是其他投资者(非员工、董监高),不得超过35名
(3)定向发行股票,一次核准,分期发行。(3个月内首发50%+剩余12个月发完+发行后5日内备案)
(2)定向发行对象是其他投资者(非员工、董监高),不得超过35名
(3)定向发行股票,一次核准,分期发行。(3个月内首发50%+剩余12个月发完+发行后5日内备案)
公开发行
3年表现良好且盈利【且】12个月未受证监会处罚
保荐人:督导期(2Y+本年剩余月份)
上市公司
IPO
试点企业
试点企业定性标准
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
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
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
试点企业定量标准
【是否境外上市】
【是否境外上市】
①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2000亿元人民币;
②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 亿元人民币且估值≥200 亿元人民币,
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②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 亿元人民币且估值≥200 亿元人民币,
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试点红筹企业如何回归上市?
①按程序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存托凭证上市;(托管人不是法律关系主体)
②具备股票发行上市条件的,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
②具备股票发行上市条件的,可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上市
发行条件?
EXCEL
发行程序?
交易所(5d+3m)
注册申请文件(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保荐人保荐并向交易所申报
交易所何时形成审核意见?(3月内形成审核意见)
形成同意或者不同意审核意见
证监会(20d)
交易所审核通过,提交至证监会决定是否注册
(20工作日决定)
(20工作日决定)
判断条件
①发行上市审核内容有无遗漏;
②审核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③发行人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的重大方面是否符合规定
②审核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③发行人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的重大方面是否符合规定
证监会内部的发行审核委员会
不适用注册工作
同意注册
有效期:同意注册的决定作出之日起1 年内有效
注册后,尚未上市交易前,
发现有问题如何处理?
发现有问题如何处理?
①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要求发行人暂缓或者暂停发行、上市
②重大事项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撤销注册
③撤销注册后,股票尚未发行的,发行人应当停止发行
④撤销注册后,股票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持有人
②重大事项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撤销注册
③撤销注册后,股票尚未发行的,发行人应当停止发行
④撤销注册后,股票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持有人
交易所不同意【或】证监会不注册,
发行人间隔多长时间才可再次申请?
发行人间隔多长时间才可再次申请?
交易所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或者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后:6 个月后,发行人可以再次提起
发行方
①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此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②上市6个月内20天【或】6个月期末低于发行价: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③持股5%股东减持,要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
②上市6个月内20天【或】6个月期末低于发行价: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③持股5%股东减持,要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
承销与包销
①承销、包销期限不超过90日
②代销期满,出售股票未达到发行70%,股票发行失败,应及时算利息返还给投资者
②代销期满,出售股票未达到发行70%,股票发行失败,应及时算利息返还给投资者
上市当年即亏损,对保荐机构有何影响?
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注意:尚未盈利的试点企业除外)
①暂停保荐机构的资格3 个月;【机构:停资格3个月】
②撤销保荐机构相的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个人:撤销资格】
①暂停保荐机构的资格3 个月;【机构:停资格3个月】
②撤销保荐机构相的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个人:撤销资格】
首发时老股转让:持股3年以上老股东向董事会申请,所得归股东
首次公发禁售:关联方
发行新股
是否特定对象增发
【定向增发】
【定向增发】
增发一般条件
①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其最近3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最近3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②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③3年未受行政处罚,1年未受公开谴责+不存在违规担保;
连续3年盈利,最近1年无重大人事变动;
最近2年公开发行证券:不存在利润同比下降50%情况
②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③3年未受行政处罚,1年未受公开谴责+不存在违规担保;
连续3年盈利,最近1年无重大人事变动;
最近2年公开发行证券:不存在利润同比下降50%情况
是否公开发行?
不特定对象【或】特定对象超过200人
是
非公开增发
数量限制?
①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 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③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③发行价≥前20个交易日均价90%
③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③发行价≥前20个交易日均价90%
锁定期?
【不得转让】
【不得转让】
①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认购的股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控制权的投资者,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 个月内不得转让【重要对象3年】
②其他1年
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控制权的投资者,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 个月内不得转让【重要对象3年】
②其他1年
否
公开增发
①最近3 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
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②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②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配股条件
①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最多10配3】
②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代销期满未销售70%为发行失败,发行人要加算利息返还【股东大会前承诺认购】
③采用代销方式发行【代销发行】
②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代销期满未销售70%为发行失败,发行人要加算利息返还【股东大会前承诺认购】
③采用代销方式发行【代销发行】
公开发行方式
网上+网下同时发行
同一人不可同时参与,无须缴付申购资金
1年内3次未缴足,6个月不得参与
网上+网下<发行量70%:可中止发行,备案后可重启
定价
网下询价或协商【或】网上直接定价
网下配售比例
发行后总股本≤4亿:网下≥60%
发行后总股本>4亿:网下≥70%
优先配售
对象: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基金
数量:网下≥40%
核准制度
【20个工作日提出】
【20个工作日提出】
非公众公司
公开/非公开
发行/转让超过200人:需核准
不超200人、超200人3个月内不超:不需要
公众公司(非上市)
√ 定向发行对象:公司股东;董监高、核心员工、其他投资者合计不超35人
√ 发行期限:3m≥50%+12m(核准3个月后首发,首次不低于50%,剩余12个月内)
√ 发行期限:3m≥50%+12m(核准3个月后首发,首次不低于50%,剩余12个月内)
上市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或】发行新股
董高的股票锁定期?
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③所持股份数量不超过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
④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不得买卖股份
⑤业绩预告和快报公告前10 日内不得买卖股份
⑥重大事项发生之日、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股份
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③所持股份数量不超过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
④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不得买卖股份
⑤业绩预告和快报公告前10 日内不得买卖股份
⑥重大事项发生之日、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股份
发行
锁定期满2年内减持,减持价≥发行价
上市6个月内 有连续20个交易日(发行价>收盘价):锁定期至少延长6个月
大股东(5%)减持: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
发行证券程序
承销的期限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 日
承销团承销的情形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证券公司代销、包销是否可以预先购入?
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
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代销期满未销售70%为发行失败,发行人要加算利息返还
优先股
范围
上市公司
公开发行
必须固定股息率
有可分配必须分配
未分配累积下年;不分享剩余利润
非公开
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
发行条件
优先股数≤50%普通股数
优先股筹资≤发行前50%净资产
表决权恢复:累积3年【或】连续2年未按约 支付优先股股息
3、发行债券
一般债券
股东大会决议,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期限1年以上,发行价格询价确认
公开发行?
不特定对象【或】特定对象超过200人
是
发行一般条件
①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 。
②最近3 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 年的利息
③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不低于6000 万元;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3000 万元
④债券利息不超国务院规定利率水平
②最近3 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 年的利息
③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不低于6000 万元;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3000 万元
④债券利息不超国务院规定利率水平
发行的其他限制
①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②核准之日起12 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
②核准之日起12 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
是否面向公众
高信用:可面向公众、可公开发行
①最近3 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 年利息的1.5 倍
②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 级,评级每年1次跟踪报告【资信评级机构】
③最近3年无违约债务或延迟付息
①最近3 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 年利息的1.5 倍
②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 级,评级每年1次跟踪报告【资信评级机构】
③最近3年无违约债务或延迟付息
不得公开发行
前次尚未募足、违约仍在继续、违规改变用途、3年本次虚假
发行时间:12月首发,24月内发完
否
发行方式
禁止:广告、公开劝诱、变相公开
发行对象≤200人合格投资者(5%股东、董监高等)
净资产≥1000万单位;名下金融资产≥300万个人;相关机构(金融机构、境外机构、社保基金等)
发行时间:3月首发50%,12月内发完
子主题
其他
上市条件
债券期限≥1年
实际发行额≥5000万
暂停上市
重大违法、未履行义务、连续亏损2年、重大变化不符合上市条件、资金改变用途
终止上市
重大违法未履行义务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暂停上市条件未消除的、解散或宣告破产
可转换公司债券
其他要求
期限和面值
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 年,最长为6 年 ②每张面值100 元
转股时间
①发行结束之日起6 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②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间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
②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间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
最低转股价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 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发行条件
一般条件
股票增发6个条件
发行后累积债券余额≤期末净资产40%
最近3年实现平均可分配利润≥公司债1年利息
可分离(特殊)
最近一期未审计净资产≥15亿
最近3年经营活动现金流均值≥公司债1年利息
(或)近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
不可分离(一般)
近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
担保
【持有人的权利保护】
【持有人的权利保护】
是否必须担保?
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 亿元的公司,可以不提供担保
担保的形式?
①可以是人保,但应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净资产≥累积对外担保额
②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担任保证人,上市商业银行的除外
②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担任保证人,上市商业银行的除外
4、退市
1、主动退市
申请退市或转市
股东大会决议2/3
其他非重要股东2/3(重要:董监高、5%)
时间:决议后15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出,交易所5日内决定受理
其他退市:要约收购、合并、解散
强制退市
终止上市
直接终止上市,不得停市、复市、重新上市
5、收购
要约收购
定义:取得控制权
持股≥50%;实际可支配表决权>30%【或】董事会过半数表决权;其他
不通过交易所,不针对某个人,而是对全部股东吆喝
收购人
可以:一致行动人(持股30%+)
不可以:异常法人和自然人
收购人义务
禁售: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股票;
收购期满15日内书面向交易所报告,收购后1年不得转让
收购期满15日内书面向交易所报告,收购后1年不得转让
持股权益披露
通过协议、证券交易、投资人持有、与他人共同持有、其他安排
持有已发行股份达到5%(期间不得买卖)【或】达到5%后每增减5%的
应在事实行为之日起3日内,书面报告证监会和交易所,并且通知公司公告
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锁定】
持有已发行股份达到5%(期间不得买卖)【或】达到5%后每增减5%的
应在事实行为之日起3日内,书面报告证监会和交易所,并且通知公司公告
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锁定】
通过协议、证券交易、投资人持有、与他人共同持有、其他安排
持有已发行股份达到10%(期间不得买卖)
应在事实行为之日起2日内,书面报告证监会和交易所,并且通知公司公告
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锁定】
持有已发行股份达到10%(期间不得买卖)
应在事实行为之日起2日内,书面报告证监会和交易所,并且通知公司公告
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锁定】
详式披露:第一股东(实际控制人),20%-30%
要约收购定价
①对于同一类型股票,收购人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为取得股票支付的最高价格
②如果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股票加权平均算术价格的,收购人应聘请财务顾问说明
②如果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股票加权平均算术价格的,收购人应聘请财务顾问说明
预收要约
收购比例:以要约方式收购他司股份,预定要约收购比例不低于他司已发行股份5%
收购期届满,预受要约股数超过预定数量,按同等比例收购预定要约数
收购期届满,预受要约股数超过预定数量,按同等比例收购预定要约数
预受股东是否可撤回?【卖】
要约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
要约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
收购人是否可以撤销?【买】
收购要约约定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
收购要约约定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
要约收购约定期限:30-60日,出现竞争要约可延长
条件一致性,但是普通股和优先股可以区别对待
条件一致性,但是普通股和优先股可以区别对待
收购人是否可以变更收购条件?【变更】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但是出现竞争要约除外(承诺期可变更)
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但是出现竞争要约除外(承诺期可变更)
强制邀约
触发条件
持股达到30%
想增持:应当全面邀约或部分邀约
不增持:请求豁免,通过全面邀约坚持到30%-
要约豁免
豁免收购
【证监会20日决定】
【证监会20日决定】
①原主人(实际控制人未变)
②有良医: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为挽救公司重组方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的,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
②有良医: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为挽救公司重组方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的,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
被动占便宜(政府无偿划转,向特定股东回购)
证监会10日内无答复默认
豁免手续:直接过户
【完成3日后报告,不用批准】
【完成3日后报告,不用批准】
①持股达到50%,继续增加的
②持股达到30%,事实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年增持不超过已发行2%,继续增加不影响该公司上市地位的
【锁定:增持不超过2%股份——6个月】
③发行新股;银行证券公司;约定购回证券;继承;优先股
②持股达到30%,事实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年增持不超过已发行2%,继续增加不影响该公司上市地位的
【锁定:增持不超过2%股份——6个月】
③发行新股;银行证券公司;约定购回证券;继承;优先股
被收购人(董事会)
①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分析情况,提出专业意见
②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书】后20个交易日,应公告【董事会报告书】和【独立财务顾问专业意见】
③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②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书】后20个交易日,应公告【董事会报告书】和【独立财务顾问专业意见】
③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非上市公众公司
收购
不得成为收购人
未清偿大额债务
同上市公司
最近2年涉及重大违法
上市公司是3年
最近2年涉及严重证券市场失信
上市公司是3年
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
同上市公司
相关当事人的义务
收购人
过渡期不得改选董事会,有充分理由改选不超1/3
不得为收购人作担保
不得发股募集资金
股东、实际控制人
对收购人主体资格、诚信情况、收购意图调查
持股权益披露:持股达到10%,先10后15% 要在2日内披露 披露后2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要约收购:比例≥5%,全面要约≥要约前6个月最高价
协议收购
过渡期:3不得——不该选董事会(特殊不变1/3);不得为收购人担保;不得处置资产
股权过户:公告后30日未过户,应公告说明理由,并每30日追踪公告进展
管理层收购
组织机构:独董≥1/2,上市公司是1/3
三处决议:董事会非关联≥1/2 独董≥2/3 股东大会非关联≥1/2
不得收购:违法忠实勤勉义务或3年内证券市场不良
其他:证券结算登记机构保留文件不低于20年
6、重组
习题表述
票据法
不担责
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F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影响背书行为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行为取得票据权利。
担责
根据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明知上述情形仍然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因为G公司的前手F公司实质上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但形式上享有票据权利,
丁公司属于善意持票人(对孙某伪造签章不知情)、有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票据是丙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票据上并不存在影响丁公司取得票据权利的形式瑕疵,丁公司可以主张善意取得票据权利。
因为G公司的前手F公司实质上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但形式上享有票据权利,
丁公司属于善意持票人(对孙某伪造签章不知情)、有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票据是丙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票据上并不存在影响丁公司取得票据权利的形式瑕疵,丁公司可以主张善意取得票据权利。
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无对价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丁分公司不具备保证人资质。根据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在本题中,丁分公司只取得丙公司的口头同意,不具有保证人资格。
甲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持票人行使首次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额: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法定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根据规定,远期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丧失对一般前手的追索权,但对承兑人、出票人的票据权利仍然存在。在本题中,票据到期日为7月1日,丁公司至7月15日方提示付款,属于逾期提示付款,对一般前手丙公司的追索权已经丧失。
A公司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因为法定代表人甲越权为股东提供担保,B银行应当查验A公司股东会决议而未查验,不属于善意相对人,A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民法
1、甲有权要求戊返还挖掘机。因为丁在未通知甲、丙的情况下自行将挖掘机开走,该挖掘机属于甲的“脱手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丁、戊均无法善意取得该挖掘机的所有权,该挖掘机的所有权仍属于甲。
丁、戊均无法善意取得该挖掘机的所有权,该挖掘机的所有权仍属于甲。
2、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因甲的解约通知而解除。根据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
3、甲公司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绒布面料买卖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题中,乙公司的履行对甲公司已无意义,甲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向乙公司主张解除合同。
4、甲公司不能要求乙公司返还20万元。根据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在本题中,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的10万元中,8万元属于定金,2万元相当于预付款,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返还18万元(退10万元+定金惩罚8万元)。
5、甲公司不能要求乙公司赔偿全部损失19万元。根据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
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6、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7、不能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动产抵押权自合同生效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8、根据规定,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9、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根据规定,并非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破产法
4、(身份存疑可申报,但表决权不一定有,身份存疑有权是官方认证)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均可以申报
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只有债权得到确认者才有权行使表决权,除**外
**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者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如果人民法院能够为其临时确定债权额,还是可以行使表决权的)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均可以申报
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只有债权得到确认者才有权行使表决权,除**外
**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者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如果人民法院能够为其临时确定债权额,还是可以行使表决权的)
4、甲公司管理人可以反悔,再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
管理人对合同的选择履行权只能行使一次,不得反向再次或多次行使,尤其是不得在决定或实际接受继续履行合同后又决定解除合同。
5、注册会计师丙因个人原因负债数额巨大,但与债务人公司无关,不得担任债务人公司管理人(×)
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不得担任债务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本题丙是因个人原因负债。
6、个人作为管理人案件应具备:标的额较小(×)
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与标的额大小无关),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管理人对合同的选择履行权只能行使一次,不得反向再次或多次行使,尤其是不得在决定或实际接受继续履行合同后又决定解除合同。
5、注册会计师丙因个人原因负债数额巨大,但与债务人公司无关,不得担任债务人公司管理人(×)
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不得担任债务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本题丙是因个人原因负债。
6、个人作为管理人案件应具备:标的额较小(×)
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与标的额大小无关),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1、管理人指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
6、债权人委员会中的债权人代表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罢免。
5、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资产超过负债乃至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债务人如不愿意进行破产清算,可以通过申请和解、重整等方式清偿债务、结束破产程序(而非由人民法院直接裁定终止破产程序)。
2、根据规定,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个别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且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可申请撤销
9、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根据规定,买受人破产,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履行合同,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买受人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价款给出卖人造成损害的,出卖人可以行使取回权,
但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
买受人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价款给出卖人造成损害的,出卖人可以行使取回权,
但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
10、出卖人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已经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
2、管理人有权撤销:放弃债权发生于破产受理前1年内
无权撤销:提前清偿,但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到期,清偿时间在破产受理6个月前,清偿有效
原则无效,不用撤销:破产受理后的个别清偿,别除权除外
3、破产取回权:保留所有权货物,不得以破产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抗辩;如果对方履行作为共益债务
7、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依法编制债权(登记)表,提交人民法院核查(×)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依法编制债权(登记)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8、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9、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不具有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性质,只能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无权撤销:提前清偿,但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到期,清偿时间在破产受理6个月前,清偿有效
原则无效,不用撤销:破产受理后的个别清偿,别除权除外
3、破产取回权:保留所有权货物,不得以破产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抗辩;如果对方履行作为共益债务
7、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依法编制债权(登记)表,提交人民法院核查(×)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依法编制债权(登记)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8、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9、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不具有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性质,只能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6、根据规定,债务人有破产原因、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属于非正常收入,管理人应当追回。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不能清偿仍然负担,除外情形法定或1年前取得
次债务人已知:债务人不能清偿仍然负担,除外情形法定或1年前取得
(可抵消:形成日1年前,到期日在破产受理前按民法抵消,到期日在破产受理后按破产法)
次债务人已知:债务人不能清偿仍然负担,除外情形法定或1年前取得
(可抵消:形成日1年前,到期日在破产受理前按民法抵消,到期日在破产受理后按破产法)
11、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3、①预付费押金、储值金债权人关于分设小额债权组的要求有法律依据。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②是否设立小额债权组由人民法院决定。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②是否设立小额债权组由人民法院决定。
4、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可以继续申报债权;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
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不合法。根据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在本题中,拟定的债权申报期限为4个月。
A公司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A公司向乙公司的清偿行为。根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且债务人有破产原因的除外。
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在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批准该重整计划。在本题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未得到公平补偿,人民法院不得强制批准该重整计划。
①庚公司无权要求管理人返还保险金。根据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相区分的,权利人有权主张取回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在本题中,保险金已经支付并混同于A公司的其他财产,庚公司已经无法就此要求取回。
②庚公司的损失应当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②庚公司的损失应当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①管理人逾期提起异议,因此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根据规定,管理人对债权人的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自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正当理由逾期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管理人提起的抵销无效诉讼请求的,该抵销自管理人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生效。
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管理人提起的抵销无效诉讼请求的,该抵销自管理人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生效。
因为破产重整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并非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事由,甲公司仍属于上市公司。
根据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相对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在本题中,受让人A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让,丁公司无权主张撤销。
公司法
证券法
证券法
1、根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2011年7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的出席人数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在本题中,甲公司有9名董事,4名实际出席,1名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符合过半数要求。
3、根据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转让不是买卖)
4、根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6、【诉讼】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该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临时提案权】单独或合计持股3%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日把书面提案提交董事会,董事会收到2日后通知其他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根据规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在本题中,即使董事会拒绝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乙与股东张某也应该要求监事会召集,不应直接自行召集。此外,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在本题中,乙联合股东张某于3月25日公告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临时提案权】单独或合计持股3%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日把书面提案提交董事会,董事会收到2日后通知其他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根据规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在本题中,即使董事会拒绝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乙与股东张某也应该要求监事会召集,不应直接自行召集。此外,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在本题中,乙联合股东张某于3月25日公告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甲公司2014年重组方案需要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根据规定,中国证监会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投票方式对提交其审议的特殊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不影响。因为申请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最近2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13、【资产重组】
(1)发行新股获取他司全部股份,该资产重组交易无须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因为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只有构成重组上市或者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才需要中国证监会审批。
在本题中:①不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②重组方案不导致恒利发展的控制权发生变更,不构成重组上市。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
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根据规定,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的,其认购的股份应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1)发行新股获取他司全部股份,该资产重组交易无须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因为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只有构成重组上市或者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才需要中国证监会审批。
在本题中:①不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②重组方案不导致恒利发展的控制权发生变更,不构成重组上市。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
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根据规定,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的,其认购的股份应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5、①吴某不能获得证券民事损害赔偿。因为吴某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已经卖出了股票,其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②郑某能够获得证券民事损害赔偿。因为郑某在虚假陈述实施日(2011年4月1日+2个交易日)之后买入甲公司股票,并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该股票而发生亏损,可以推断其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②郑某能够获得证券民事损害赔偿。因为郑某在虚假陈述实施日(2011年4月1日+2个交易日)之后买入甲公司股票,并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该股票而发生亏损,可以推断其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8、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的,不得单独作为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认定。
9、根据规定,** 违反规定,未勤勉尽责义务,导致或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依法承担虚假陈述行为的行政责任。
9、根据规定,** 违反规定,未勤勉尽责义务,导致或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依法承担虚假陈述行为的行政责任。
11、根据规定,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事实,构成一致行动;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10、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推定其投资损失与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7、构成内幕信息。根据规定,公司分配股利的计划属于重大事件,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构成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泄露信息的,不能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泄露信息的,不能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当地行政机关经办人员的说法不成立。根据规定,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公司的,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不需要清算。
甲公司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合同法
B公司可以既请求支付逾期利息又请求支付违约金。根据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或者法律另有其他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出卖人甲有义务如实说明房屋的真实状况,未如实告知房屋在租而影响乙对房屋的使用的(由于买卖不破租赁,乙无权要求张某腾退房屋,乙对房屋的使用在租期内受到严重限制),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甲、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不受预告登记的影响。根据规定,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在本题中,虽然甲对房屋的处分权受预告登记限制,但处分权受限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只是物权行为不发生效力,戊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预告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影响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影响物权效力)
李某无权以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根据规定,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在本题中,房屋为甲和李某共同共有的财产,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处分时应当经甲和李某一致同意,甲未经共有人李某同意擅自处分房屋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但无权处分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我的错题
民法
物权法
合同法
物权法
合同法
1、处分行为直接产生权利变动,不用他人配合
2、诉讼中止:无人没有代理人(被告死亡是中断事项)
3、一级市场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成立设立)
二级市场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物权设立)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不适用诉讼时效:请求返还财产(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动产物权人),诉讼时效“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5、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无效民法行为)
6、行使解除权有相对人,设立遗嘱无解除权
7、苹果买卖合同的客体是买卖苹果的行为,不是苹果啊
2、诉讼中止:无人没有代理人(被告死亡是中断事项)
3、一级市场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成立设立)
二级市场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物权设立)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不适用诉讼时效:请求返还财产(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动产物权人),诉讼时效“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5、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无效民法行为)
6、行使解除权有相对人,设立遗嘱无解除权
7、苹果买卖合同的客体是买卖苹果的行为,不是苹果啊
1、保证合同是单务、无偿、诺成、要式、从合同
2、乙公司有轻过失而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由甲公司承受其损失(对,免责条款可以涉及轻过失)
3、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债务
2、乙公司有轻过失而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由甲公司承受其损失(对,免责条款可以涉及轻过失)
3、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债务
【无权处分】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一方当事人以无权处分主张合同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主张侵权人进行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但主张侵权人进行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变更登记与转移登记不同
抛弃动产、授予代理权、设立遗嘱、行使解除权均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但并非所有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但并非所有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
出租人(丙公司)不承担责任,无知第三人不得要求出租人承担责任
出租人(丙公司)不承担责任,无知第三人不得要求出租人承担责任
行为:人的意志控制的
事实或民事:事实是与他人的意思表示无关
事实或民事:事实是与他人的意思表示无关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权设立以合同生效为条件(抵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浮动抵押,即使办理了登记,该抵押权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浮动抵押,即使办理了登记,该抵押权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诉讼时效中断
权利人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只要去申请即可,是否受理不影响
债务人作出“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否定不中断
无人没有代理人,属于中止事项
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法定撤销
赠与人的撤销权:1年内
赠与人相关人员的撤销权:6个月内
因不可抗力(泥石流)、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甲公司的债权人丙对该批货物强行扣押、变卖),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
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甲公司的债权人丙对该批货物强行扣押、变卖),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A选项)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BC选项)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D选项)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A选项)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BC选项)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D选项)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合伙企业法
公司法
证券法
公司法
证券法
1、不得担任董监高:无能厂长赖人钱,犯罪分子未成年(前3年后5年)
【辨析】股东不是厂长,犯罪是因为贪污贿赂/不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2、不得担任独董:职员、1%股东及直系近亲(不含岳父)、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主要近亲?(含小舅子)
3、有限责任公司:选举总经理是董事会的法定职权,公司法绝对规定
4、发行新股一般规定(1/6):现金分红不低于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的30%(不是股票分红)
5、当然退伙: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即破产(无人和限人并非当然退伙)
6、股权激励回购:所需费用从税后利润出,而非资本公积
7、保证期限无约定6个月,约定不明届满2年
8、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9、(2个交易日内)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辨析】股东不是厂长,犯罪是因为贪污贿赂/不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2、不得担任独董:职员、1%股东及直系近亲(不含岳父)、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主要近亲?(含小舅子)
3、有限责任公司:选举总经理是董事会的法定职权,公司法绝对规定
4、发行新股一般规定(1/6):现金分红不低于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的30%(不是股票分红)
5、当然退伙: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即破产(无人和限人并非当然退伙)
6、股权激励回购:所需费用从税后利润出,而非资本公积
7、保证期限无约定6个月,约定不明届满2年
8、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9、(2个交易日内)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科创板实行注册制,不用证监会核准,但是应该 实质控制人2年未变+1年审计无保留
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方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方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有限公司【优先认购权】: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股东按“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或分红(不是认缴)
增资优先认缴权可以在公司原股东之间自由转让,但不得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
股东可以放弃行使自己的增资优先认缴权,但其放弃的认缴份额并不当然成为其他股东行使增资优先认缴权的对象。
增资优先认缴权可以在公司原股东之间自由转让,但不得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
股东可以放弃行使自己的增资优先认缴权,但其放弃的认缴份额并不当然成为其他股东行使增资优先认缴权的对象。
持有投资者甲公司30%以上股份的张某,可以界定为甲公司的一致行动人,而持有甲公司股份不足30%的王某原则上不应界定为甲公司的一致行动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应当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情节严重不属于 要求返还出资的情形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构成重大事件。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核准 科创板是注册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债:5日内证券业协会备案
非上市公众公司:定转3月恢复可豁免???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债:5日内证券业协会备案
非上市公众公司:定转3月恢复可豁免???
内幕交易:持股比例一定要大于5%的股东!!!
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其股票被终止上市的,
自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之日起的“5个完整会计年度内”,证券交易所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申请。
自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之日起的“5个完整会计年度内”,证券交易所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申请。
10-30 * 30-45‘’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并不享有法定的提议召开董事会的职权,股份有限公司的临时董事会可以由监事会提议召开
公开发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不管发行后的股东人数是多少,只要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就构成公开发行;
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合格投资者、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
资本公积不得弥补亏损,也不能回购激励股份
上市公司:董高对定期报告签署“确定意见”,监事会(而非监事)签署“审核意见”
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发行股票
定发:353512
公转:发行前未超200人豁免
定转:3月恢复可豁免
公转:发行前未超200人豁免
定转:3月恢复可豁免
破产法
1、别处权的因素:破产企业的财产设立物权担保,可以为自己为他人(不是他人为破产企业提供的)
2、担保物权人:对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对变价方案享有
2、担保物权人:对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对变价方案享有
【出卖人取回权】货物未到达管理人时已主张取回,待货物抵达管理人时,管理人应予准许
【物上代位性】基于物上代位性,可主张取回毁损灭失后的代位物,但是混同的不可取回,比如资金
【个别清偿】个别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受理前6个月内,且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管理人可主张撤销
【物上代位性】基于物上代位性,可主张取回毁损灭失后的代位物,但是混同的不可取回,比如资金
【个别清偿】个别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受理前6个月内,且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管理人可主张撤销
担任管理人的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变现担保物的,所需费用可由担保权人承担(×)
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担任管理人的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变现担保物的,所需费用可由担保权人承担(×)
从管理人报酬里面出
从管理人报酬里面出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法律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仍可按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货物毁损因不可抗力导致,A公司对甲公司不负赔偿义务,因此,在破产程序中甲公司亦无权申报债权。
解除合同还是继续履行合同,管理人说了算,但买受人破产,
其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有权主张取回买卖标的物(即使A公司已付货款超过75%)
其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有权主张取回买卖标的物(即使A公司已付货款超过75%)
票据法
1、获得期前追索权:被拒绝承兑、付承 死/逃/破产/违法终止业务活动
2、支票追索权起算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
再追索权:对于出承以外的前手是自清偿日或提起诉讼日起3个月,对于出承是出票日后6个月
3、对物抗辩:票据伪造、债务人是无人
对人抗辩:直接前手不履约、背书不连续
2、支票追索权起算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
再追索权:对于出承以外的前手是自清偿日或提起诉讼日起3个月,对于出承是出票日后6个月
3、对物抗辩:票据伪造、债务人是无人
对人抗辩:直接前手不履约、背书不连续
逾期提示付款,丧失对一般前手的追索权,但是不丧失对出承的票据权利
如果B公司在票据上作成保证时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则视为保证无效,B公司无须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
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汇票和支票都可以背书转让
其他法
1、外商投资中,安全审查不包括“基本政治秩序影响”,“对相关市场的集中度的影响”
2、国务院不履行出资人职责,但是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3、专家出庭是判案依据,专家报告是鉴定意见
4、外汇局:额度、账户、汇兑管理
银保证监会:资格、品种、风险审批
5、经常性项目:投资收益、贸易收支、单方转移(含对外索赔、商标转让、国际组织捐赠;不含发债收入)
2、国务院不履行出资人职责,但是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3、专家出庭是判案依据,专家报告是鉴定意见
4、外汇局:额度、账户、汇兑管理
银保证监会:资格、品种、风险审批
5、经常性项目:投资收益、贸易收支、单方转移(含对外索赔、商标转让、国际组织捐赠;不含发债收入)
1、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公开征集期限不得少于“10个交易日”或“20个工作日”(1000万+)
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孰高者”
需要批准:控股10亿以上5000万,参股5%
2、经营者集中: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免于申报
3、反垄断法实施的(属地+效用)原则,没有属人
4、特别提款权本身有价值,属于外汇资产之一,可以用于换取等量的可自由使用货币
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孰高者”
需要批准:控股10亿以上5000万,参股5%
2、经营者集中: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免于申报
3、反垄断法实施的(属地+效用)原则,没有属人
4、特别提款权本身有价值,属于外汇资产之一,可以用于换取等量的可自由使用货币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开征集转让:301孰高,公开征集期限不得少于“10个交易日”
经人民法院同意,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我国目前外汇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经常项目可自由兑换(无额度限制)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任职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划分销售商品的种类属于属于分割销售市场,属于横向垄断协议
反倾销的最终措施是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而保障措施是提高关税或数量限制。(不是都有数量限制)
对外投资
敏感行业、敏感地区
商务部核准
敏感项目
发改委核准
非敏感项目
央企:国家发改委备案
3亿美元以上+地方企业:国家发改委备案
3亿美元以下+地方企业:省级发改委备案
3亿美元以上+地方企业:国家发改委备案
3亿美元以下+地方企业:省级发改委备案
外商直接投资的汇入和汇出均须在外汇局办理登记
中国证监会负责QFII资格的审定、投资工具的确定、持股比例限制等;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外汇相关管理,取消了QFII的境内投资额度限制;
对于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已经取消了原来对外汇资金的来源审核,改为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中国证监会负责QFII资格的审定、投资工具的确定、持股比例限制等;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外汇相关管理,取消了QFII的境内投资额度限制;
对于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已经取消了原来对外汇资金的来源审核,改为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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