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
2019-11-18 10:48:31 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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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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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基本原则
立法目的
明确物的归属
发挥物的效用
保护权利人的物权
调整范围以及物、物权的涵义
调整范围总涵义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不动产
动 产
法律规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坚持基本经济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
其他权利人的物权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公示原则
不动产
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 产
设立和转让,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交付
公序良俗原则
遵守法律
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物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一般法,右边均为特别法。
同一效力位阶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一本通 程啸)
“一般法,右边均为特别法。
同一效力位阶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一本通 程啸)
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
草原法
森林法
矿产资源法
海域使用管理法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不动产登记
生效要件规定
(第9条)
(第9条)
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第14条)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统一登记制度
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物权法第12、13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国土资规【2016】6号)
(国土资规【2016】6号)
不动产登记薄的推定效力
(第16条)
(第16条)
不动产登记薄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权属证书
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记载事项应与不动产登记薄一致
与登记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薄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薄为准
更正登记
(第19条)
(第19条)
概念、条件
行使主体
权利人
利害关系人
记载权利人书面同意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应当更正
异议登记
(第19条)
(第19条)
概念、条件
行使主体
利害关系人
认为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事项错误,记载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
法律后果
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预告登记
(第20条)
(第20条)
概念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法律后果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登记赔偿责任
登记收费标准
动产交付
生效要件规定
(第23条)
(第23条)
适用范围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特殊交付
简易交付(第25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
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指示交付(第26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
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占有改定(第27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
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正常交付
登记对抗要件主义
(第24条)
(第24条)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6条
进一步作适用解释
进一步作适用解释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6条
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
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24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24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他规定
物权变动发生效力的特殊情形
能够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
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
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
分割不动产、动产案件中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
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
其他应认定满足本地28条的法律文书
征收决定
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第29条)
事实行为成就时(第30条)
合法建造
拆除房屋
连续登记原则(第31条)
物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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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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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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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相邻关系
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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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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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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