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认定
2019-12-20 13:45:57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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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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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认定
案件事实
法律、法规或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的规定,案涉合同应为无效,并无不当。
第六条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国办发〔2012〕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
(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
(三)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本意见所称的“标准化交易单位”是指将股权以外的其他权益设定最小交易单位,并以最小交易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交易。“持续挂牌交易”是指在买入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卖出同一交易品种或在卖出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买入同一交易品种。
(四)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五)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本意见所称的“标准化合约”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除价格外其他条款固定,规定在将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约;另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合约。
(六)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证监会-2016
就形式要件而言,根据国发[2011]38号文和国办发[2012]37号文的有关规定,一般有以下特征:(一)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二)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集中交易又可细分为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等交易方式。
就目的要件而言,主要是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不必交割实物。
《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会-2013
从目的上看,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允许交易者以对冲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割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
从形式上看,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一般具备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和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两项主要特征。
标准化合约是指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交易者将此类合约作为交易对象,订立合同时,并非全额付款,而只缴纳商品价值的一定比率作为保证金,即可买入或卖出。合约订立后,允许交易者不实际履行,而可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结权利义务。
集中交易是指由现货市场安排众多买方、卖方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以及做市商机制等。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证监会等部门-2013
本规定所称单向竞价交易,是指一个买方(卖方)向市场提出申请,市场预先公告交易对象,多个卖方(买方)按照规定加价或者减价,在约定交易时间内达成一致并成交的交易方式。
《九民纪要-2019》
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依据《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慎重判断“强制性规定”的性质,特别是要在考量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其性质,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关于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标准和程序》-2013
《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XXX等人投诉请求的答复意见》-北京市金融工作局
做市商交易,是指在证劵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独立证劵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劵的买卖价格(双向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劵与投资者进行证劵交易。买卖双方不需等待交易对手出现,只要做市商出面承担交易对手方即可达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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