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持续督导
2019-12-06 15:12:31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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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持续督导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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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法人治理
一、股东与股东大会
(一)上市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
1、上市公司股东的权利。《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法》
分红权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比例分配。有限公司为实缴的出资比例
表决权
有限公司:有约定按约定;
股份公司:只能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不可在章程中另行约定;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公司为股东或者实控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问心决议,“接受提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不得参加表决。
知情权
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
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不能复制),要求查阅的,应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不能复制),要求查阅的,应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股份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只能查阅,不能复制)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只能查阅,不能复制)
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
有限公司出现以下3种下情况,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
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回购股权
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回购股权
连续5年不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
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股份公司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可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新股优先认购权
有限公司新增资本时,有权优先按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全体股东事先约定不按照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但,全体股东事先约定不按照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份公司的股东没有优先认购权,除非股东大会在发行新股时通过向原股东配售新股的决议。
诉讼权
直接诉讼:是指相关人员侵害到股东利益的,
股东可直接以自已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可直接以自已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间拉诉讼:是指相关人员对公司的利益造成侵害的,
股东应当先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董事会不作为或情况紧急时,可直接以自已
的名义提起诉讼
股东应当先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董事会不作为或情况紧急时,可直接以自已
的名义提起诉讼
董事、高管侵犯公司利益-----找监事会
注:股东的要求: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书面请求“监事会”
,若被拒绝或收到请求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紧急情况时,股东有权以自
已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书面请求“监事会”
,若被拒绝或收到请求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紧急情况时,股东有权以自
已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
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或监事会
注:股东不管是直接还是间接,只要提起了诉讼,一定是以自已名义而非公司名义,
只不过间接诉讼中是以自已的名义代表公司进行的诉讼
只不过间接诉讼中是以自已的名义代表公司进行的诉讼
2、上市公司股东的义务
(1)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
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2)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
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行为规范
#《公司法》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出资额或持有股份比例虽不足50%,但依其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多。
#行为规范,主要以《上交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为例分析
出资额或持有股份比例虽不足50%,但依其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多。
#行为规范,主要以《上交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为例分析
1、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2、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窗口期
控股股东、实控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不仅是控股股东、实控人,深交所主板同时还规定两者
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创业板同时规定,两者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配偶、子女。
#不仅是控股股东、实控人,深交所主板同时还规定两者
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创业板同时规定,两者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配偶、子女。
公司年报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报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直至公告前1日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控股股东、实控人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10日内
上市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披露前10日内
两者通过交易所证券交易,在权益变动报告、公告期限内和报告、公告后2日内
自知悉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发生或在决策过程中,至该事件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两者承诺一定期限内不买卖上市公司股份且在该期限内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3、控股股东、实控人出售上市公司股份刊登提示性公告的情形P684
#应当在首次出售2个交易日前公告
#应当在首次出售2个交易日前公告
预计未来6个月内出售股份可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
最近12个月内控股股东、实控人受到交易反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处分
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深交所主板有1,创业板为1、4,中小板1234
(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P686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事务所作出决议
12、审议批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13、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公司法第121条规定,该项的,应当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公司法第121条规定,该项的,应当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14、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5、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16、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股东大会的召集
二、董事与董事会
三、监事与监事会
四、经理
五、独立董事
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的签署及保管规定
七、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相关要求
八、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11.11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关于上市公司
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2011.11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关于上市公司
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规范运作
一、上市公司“五独立”及对外担保、收购母公司资产的相关要求
(一)上市公司“五独立”的要求
1、人员独立
上市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2、资产完整(独立)
控股股东投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该资产的范围。
上市公司应当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账、核算、管理。控股股东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干预上市公司对该资产的经营管理。
3、财务独立
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建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
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4、机构独立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
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上市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
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上市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期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5、业务独立
上市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要求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公司对外担保均作了相关规定
1、对外担保的界定。
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除控股子公司外的他人担保+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不需乘持股比例)
2、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具体规定P719
1.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
3、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1.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2.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6.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对象担保
7.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特别会议)
8.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创业板为3000万)
(三)上市公司收购母公司资产的相关要求
#《上交所关于上市公司收购母公司商标等无形资产信息披露问题的通知》对上市公司收购母公司资产进行了相关均规定
1、应履行的程序
1.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收购母公司资产属于关联交易,要按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2.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2、信息披露
1.上市公司董事会必须对此次关联交易是否公允发表意见
2.上市公司应在指定报刊披露评估报告的摘要内容,至少包括评估标的、范围、方法、关键结论或建议等 。评估报告全文必须全文上网。
二、关联交易、关联方资金占用及控股股东资金往来
(一)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1、关联方的界定
关联人
注:过去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属于关联方;签协议或安排生交,具有以上情形;签协议或安排,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
即#前后12个月
即#前后12个月
图中:实际控制人,创业板规定为“实际控制人的董监高及其新属”
注:新属指: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岳父母、公婆、女婿儿媳、亲家;
上交所多出: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的参股10%以上的人。
注意以下陷阱:控股子公司的董监高不属于关联自然人;关联自然人任监事的公司不是关联法人;兄弟公司的董监高不是关联方;持股5%以上法人股东(不构成控制)的董监高,不是关联方。
2、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1.如下相关交易事项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
提供担保
租入或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合同
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其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3、关联交易的披露和审议程序P724
4、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的情形
#各交易所上市规则定下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可转债或其他衍生品种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可转债或其他衍生品种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二)关联方资金占用及与控股股东资金往来726
三、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等内部控制要求
(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等内部控制
1、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第八章内部控制”均作出规定且规定基本一致
1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2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个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
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3上市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断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上市公司应当比照上述规定
2、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信息披露、控股子公司、对外承诺、衍生品交易的内部控制P728
(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P728
#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有特殊规定,重点,如下
1、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立及组成
2、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
3、重要事项的审计
4、其他规定
四、上市公司分拆境外上市的条件、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要求
五、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要求
六、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监管规定
(一)限售的一般规定
限售总结图
(二)短线交易的规定
《证券法》规定,公司董、监、高、持有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6个月买入的,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按此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未在30日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已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即不得进行短线交易】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按此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未在30日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已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即不得进行短线交易】
(三)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时间窗口
#即在此期间,知情人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前30日内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以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四)董、监、高以外其他主体所持股票的限售规定
七、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自愿信息披露及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
八、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信守承诺
持续信息披露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一般原则及具体要求
(一)信息披露一般原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统一规定,以下以《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为例,不同作特别说明
1、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2、信披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3、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妆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交易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4、信披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5、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披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6、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的,应当保证内容一致。发生歧义时,以中文为准。
7、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8、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商业秘农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
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理由和期限。
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理由和期限。
(1)拟披露的信息未泄露
(2)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
9、上市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交易所或公司董
事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或衍生品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事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或衍生品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10、交易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
#1-6为《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7-10为《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7-10上交所及深交所创业板一致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信息披露事务管制度的内容P722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制度应当包括:
2、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程序
定期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临时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定期报告
(一)年度报告、半年度和季度报告的编制及披露要求
1、年度报告的编制及披露要求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规定如下:
1同时在境内外都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对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不一致的,应当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
不从宽的原则,并在同一日公布。
不从宽的原则,并在同一日公布。
2公司年报应当经有业务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应当由该所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
3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全文刊登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
同时刊登在至少一种指定报纸上,也可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
同时刊登在至少一种指定报纸上,也可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
4公司应当在年报披露后,将年报原件备置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
5保证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披露要求
#准则第3号--
1与年度报告第1条一致
2公司半年报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应当审计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仅以现金分红方式的除外)
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3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将半年报披露。
4、5同上文的4、5
(二)上市公司向监管机构报送定期报告的时间要求
2号准则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报告及其相关文件报送公司登记住所地所在辖区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对于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报送时间,3号准则和13号准则均未作出明确要求
三、临时报告
四、关联交易
见上文第二节
五、其他重大事项
六、停牌和复牌、风险警示、暂停、终止上市的相关规定
法律责任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上市、信披、及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二、创业板相关
#此节较为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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