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习笔记
2019-12-05 12:21:13 66 举报
AI智能生成
2020法考 刑法笔记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一、犯罪分类
(一)理论分类
1、重罪、轻罪
2、自然犯、法定犯
自然犯:在侵害或威胁法益的同时明显违法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抢劫、强奸、盗窃、拐卖人口等)。通常而言,自然犯由自然人构成。
法定犯:侵害或威胁法益但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性犯罪,主要是违反了统治秩序(如非法出租枪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等)
3、隔隙犯、非隔隙犯
隔隙犯:在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的、场所的间隔的犯罪。分:隔时犯、隔地犯
非隔隙犯:---没有---的犯罪
4、即成犯、状态犯、继续犯
即成犯:一旦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犯罪便同时终了;犯罪一旦终了,法益便同时消灭的犯罪--故意杀人罪
状态犯:犯罪行为终了后,危害结果继续存在--盗窃罪
继续犯: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同时持续的存在--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绑架罪、窝藏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二)法定分类
1、国事犯罪、普通犯罪
国事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
普通犯罪:上述之外的其他犯罪
2、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
3、身份犯、非身份犯
身份犯:是特殊身份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
影响定罪的身份(真正身份):贪污罪、强奸罪
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身份(不真正身份):非法拘禁罪(如刑法238条第4款---)
4、亲告罪、非亲告罪
亲告罪:只有被害人告诉,司法机关才处理的犯罪。
①侮辱罪
②诽谤罪
③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④虐待罪
⑤侵占罪
非亲告罪:不允许当事人私下和解的犯罪。
5、基本犯、加重犯、减轻犯
基本犯:分则条文规定的不具有法定加重或减轻情节的犯罪
(结果)加重犯: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准规定的加重情节与较重法定刑的犯罪
结果加重犯
其他情节加重犯
减轻犯:----减轻情节与较轻法定刑的犯罪
二、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1、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面的要素。如:行为主体、身份、行为、结果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说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面的要素。如:故意、过失、目的、动机
2、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明确)的构成要件要素---生活术语,如:人、妇女、毒品
规范(不明确)的构成要件要素=客观事实+价值判断--专业术语
①法律的评价要素--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公私财物
②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入户抢劫的“户”
③价值的评价要素--猥亵、淫秽物品、侮辱、诽谤等
二者的区分
①二者区分具有相对性
②区分的意义:有利于区分故意的认定、事实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
3、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正面的表明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规定的内容,基本属于该类)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否定犯罪性的构成要件要素(注意:同阻却犯罪的要素的区分!)
4、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1)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客观要素。如:行为、主观罪过
(2)非共同的-----:仅是某些犯罪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素。如:犯罪目的、身份
5、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1)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
(2)不成文的-----: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刑法条文之间的相互关系、刑法条文对相关要素的描述所确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素。
0 条评论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