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刑法学习笔记专题六:责任要件(一)--责任能力
2019-12-07 22:14:28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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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考 刑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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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专题六、责任要件(一)--责任能力
一、刑事责任年龄
(一)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年龄--不满14周岁(0--14)
(二)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14--16)
犯8种罪(“杀死奸抢,贩火炸毒”),负刑事责任
1、规定该八种犯罪的原因:普遍性、易模仿性、反伦理性、危害性
2、如何理解该规定
①只要实施这八种行为即可(不仅仅是实行行为,包括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②这八种犯罪行为,包括法律拟制(法律特别规定)的犯罪行为
3、具体展开
(三)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年满16周岁(16--)
1、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满16周岁不要刑事处罚的,责令管教;有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关于年龄的几个问题
1、无法查清年龄时的处理
(1)如果在负刑事责任年龄上下不确定时,如不能查明被告人是否达到犯罪的年龄(14周岁),作有利被告处理,不认为是犯罪
(2)如年龄虽然不明确,但能确定已达负刑事责任年龄,仍然应作为犯罪处理
2、法定年龄的计算基准
以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为准,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不同时发生的,贯彻如下原则:
(1)以行为时是否具有责任能力来认定是否成立犯罪
(2)行为时没有责任能力,但在结果发生时具有结果防止义务的,不履行义务,仍然成立犯罪
14-16周岁的人对8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这8种行为既可以是作为犯,也可以是不作为犯
二、责任能力
(一)概念: 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以及责任能力的程度如何,取决于二个方面
1、行为人是否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
2、行为人是否精神病而减弱或者丧失责任能力
(二)责任能力的减弱与丧失(限定责任能力)
1、精神病人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1)精神病人 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有刑事责任。责令看管和医疗,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原因自由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醉酒人的责任能力
(1)生理性醉酒: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能从轻、减轻处罚)
(2)病理性醉酒:视同精神病人
3、生理缺陷的人:是指又聋又哑或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身份犯
1、身份的特征
(1)行为人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就已经具有的特殊资格或已经形成的特殊地位或状态
(2)特殊身份的行为人在人身方面的特殊资格、地位或状态,并具有一定的持续性
(3)特殊身份总是与一定的犯罪行为密切联系的,与犯罪行为没有联系的资格等情况,不是特殊身份
(4)特殊身份既可能是终生具有的身份(如性别),也可能是一定时期或临时具有的身份(如国家工作人员),这取决于身份的类型与刑法的规定
(5)特殊身份既可能是由于出生等事实关系所形成的身份(如男女、亲属关系),也可能是由于法律规定所形成的身份(如证人--伪证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脱逃罪),还可能是同时由于事实关系与法律规定所形成的身份(如遗弃罪的主体)
2、身份的类别
(1)以特定职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
(2)以特定职业为内容的特殊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3)以特定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税罪)
(4)以特定法律地位为内容的特殊身份--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伪证罪)
(5)以拥有特定物品为内容的特殊身份--依法配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6)以患有特定疾病为内容的特殊身份--严重性病患者(传播性病罪)
(7)以不具有的特定资格为内容的特殊身份--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罪)
3、身份犯的种类
(1)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以特殊身份作为犯罪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不具有特殊身份就不成立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身份只是针对犯罪的实行犯而言的,至于教唆犯与帮助犯,则不受特殊身份的限制)
(2)不真正身份犯(量刑身份):特定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
4、关于具有不同的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犯罪的处理
(1)原则上,应以高身份者(重罪)的罪名定罪
(2)例外,以主犯的身份确定共同犯罪的罪名。见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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