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
2020-01-06 11:19:34 2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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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重要罪名知识点归纳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罪刑各论概述
刑法分则体系
我国罪名排列特征(国家本位主义)
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
经济秩序
人身和民主权利
财产权
我国以犯罪客体为罪名的划分标准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罪状
概念
罪状是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具体情况的规定和描述
分类
基本罪状
对基本犯罪构成特征的描述
简单罪状
仅规定犯罪的名称,对具体犯罪构成特征不作描述
举例
故意杀人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叙明罪状
详细规定具体犯罪构成特征
报复陷害罪
引证罪状
分则本身没有直接规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而是引用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挪用资金罪
空白罪状
条文本身没有明确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而是指出需要参照其他法律或者法规中的有关规定来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非法采矿罪
加重/减轻罪状
加重罪状
适用比基本罪状的法定刑更重法定刑的罪状
情节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
主体加重犯
数额加重犯
减轻罪状
适用比基本罪状的法定刑更轻法定刑的罪状
罪状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罪状是对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特征的描述
罪名
犯罪的名称,是对某一具体犯罪的本质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类罪名与具体罪名
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概括罪名
选择罪名分为行为选择(T347)、对象选择(T240)和行为与对象同时选择(T125)
选择性罪名可以拆开使用,概括性罪名不行
包容罪名与并列罪名
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
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在法律适用上发生重合,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个法条,排除其他法条适用的情况
特征
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而不是数个犯罪行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仅具有一个犯罪构成,但却被规定在数个法条之中(与想象竞合的区别)
只能选择一个法条适用
因犯罪主体形成的法条竞合
因犯罪对象形成的法条竞合
因犯罪目的形成的法条竞合
因犯罪手段形成的法条竞合
因危害结果形成的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重法优于轻法
以前者为原则,后者为补充
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注意规定
在刑法已做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
注意规定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只是重申基本规定的内容
只有提示、强调和解释的作用,其表示的内容与基本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不会导致将原本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为也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T183K2、T184、T185、T198K4
法律拟制
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
设置理由
对法律经济性的考量,避免形式重复
基于两种行为对法益侵害的相同或相似性
区分意义
导致适用条件不同,形成不同的认定结论
注意规定可推而广之,法律拟制不可
对注意规定,应按照基本规定做出解释;对法律拟制,应按照拟制规定所使用的用语的客观含义进行解释
危害公共安全罪
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
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不特定
犯罪对象不特定
危害结果不特定
针对特定的人产生不特定的危害结果
客观方面
主体
主观方面
故意或过失
重要罪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放火罪
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
本罪属危险犯,放火行为足以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就构成本罪
一般主体
故意(直接/间接故意)
认定
既遂与未遂
区别在于行为是否实施完毕和危害公共安全,危险是否出现
已将犯罪对象点燃,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即使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应认定为放火罪既遂
放火行为尚未实行完毕,或危险性未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程度即被扑灭,认定为放火罪未遂
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放火行为指向特定对象,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放火行为不是针对特定对象,又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放火行为指向特定对象但可能造成火灾危及公共安全
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放火罪
处罚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
3年以上10年以下
虽然造成一定后果但并不严重
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10年以上、无期徒刑或死刑
爆炸罪
故意引发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了引发爆炸物或其它方法制造爆炸,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属危险犯
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也可
直接/间接故意
爆炸行为对堤坝造成破坏,是决水的一种方法,炸毁堤坝行为致使水灾发生的,决水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定决水罪
爆炸行为仅起到引火作用,是实施放火的一种方法,放火致使火灾发生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定放火罪
对于存在既有想象竞合又有行为牵连的情况,先按“从一重处断”的原则解决想象竞合的情况,而后按“从一重处断”原则解决牵连情况,法律规定数罪并罚的除外
投放危险物质罪
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投放真实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已经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已经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
本罪属危险犯,只要行为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投放后对不特定多数人产生现实危险,即构成本罪
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区别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是手段不能犯,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而属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本罪则要求投放真实的危险物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采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以外的危险方法”应与第T114、T115的危险方法具有相当性,不能无限制扩张解释
实施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它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般主体,且必须年满16周岁
此罪与彼罪
出售以病害猪肉加工的食品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制造、贩卖毒酒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通常认定为本罪的情形
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
在多人通行的场所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
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器材,危害公共安全的
在高速公路逆向高速行驶的
明知有瓦斯爆炸的高度危险而强令多人下井采煤的
邪教人员组织自焚,危害公共安全的
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结果的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
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交通运输安全
对交通工具进行破坏,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毁坏的危险行为
交通工具必须正在使用中
交通工具被破坏的部位足以使交通工具倾覆和毁坏
毁坏、盗走、爆炸等改变其性能,使其不能正常运行也属于\"破坏\"
交通工具范围限于火车、汽车、电车、船只和航空器
一般主体,且年满16周岁
本罪属危险犯,行为人实施了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并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即构成犯罪
如转化为实害犯,则应加重处罚
与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行为对象是否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
侵害导致的后果的程度是否达到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造成严重后果
破坏交通设施罪
故意破坏交通设施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对交通设施进行破坏活动,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
侵犯的对象不同
以破坏交通设施为手段来达到破坏交通工具的目的或使交通设施功能减损,仍认定为本罪。若导致交通工具损坏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本罪的结果加重要件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以进行杀人、绑架、爆炸等恐怖活动为目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行为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其它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恐怖组织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分
前者有政治目的,后者是为了非法的经济目的
罪数形态认定
行为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其它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即可定本罪,不需要造成危害后果
如进行上述行为后又进行恐怖活动构成其它犯罪,数罪并罚
与一般犯罪集团的界限
本罪有独立罪名
组织、领导和参加非恐怖性犯罪组织不构成独立的犯罪,要按照具体实施的犯罪确定罪名
组织、领导者
10年以上或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积极参加者
3年以上10年以下,并处罚金
其它参加者
3年以下、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本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数罪并罚,仍可宣告死刑(在立法技术上减少了死刑条文)
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
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般主体,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员)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或机动车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过失
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或伤害行为的区别
主观方面不同
本罪为过失
后者为故意
客观方面不同
本罪要求有结果
后者不要求有结果
与用驾车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区别
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区分
交通肇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属于法条竞合,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定本罪
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现场抛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定故意杀人罪,不能数罪并罚
一般规定
3年以下或拘役
肇事后逃逸或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
3年以上7年以下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7年以上
总结
损失(三个层次)
人死
重伤
财损
责任认定
全责
主责
同责
无能力赔偿
钱与罪挂钩→
危险驾驶罪
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使,或者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公路交通运输安全及行人人身、车辆及其它公共设施的安全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醉酒驾驶机动车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使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
故意
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本罪为故意
后者为过失
行为方式不同
本罪定为四种
后者包括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的一切行为
本罪不需要造成结果
后者要造成结果
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本罪定位四种
后者行为方式是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且危险性相当的行为
拘役,并处罚金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违反我国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市场经济发展的行为
基本构成要件
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
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市场经济发展的行为
自然人/单位
故意/过失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规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的价额达到5万元以上
生产出来还未售卖的,货值金额达到15万时才可入刑
还未到账的资金也算在销售金额中
伪劣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
一般违法为过失
客观后果要求不同
销售金额5万元的界线
处理部门不同
与生产、销售其它特定伪劣产品犯罪的关系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共犯认定
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而为其提供证件或便利条件或生产技术的,以本罪论处
共犯应当对共同犯罪范围内的销售金额负责,而不只是对自己销售的金额负责
生产、销售假药罪
走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违反海关法规,走私特定物品以外的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一年内曾因走私被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
国家对对外贸易垄断和海关监管制度
违反海关法规,走私特定物品以外的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
自然人/法人
故意,并具有牟利的目的
罪与非罪
数额10万作为犯罪与违法的界限
共同走私罪的认定
为走私提供帮助的,以共犯论处
与走私犯通谋,要求走私犯走私特定物品,而后直接向走私犯非法收购走私进口货物,视为走私罪的正犯
暴力抗拒缉私的认定与处罚
牵连犯,但法律规定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使用假币必须是对方不知情为前提
将假币作为证明自己信用能力的资本而给他人察看的,不属于使用
法条竞合
明知假币而使用,与诈骗犯罪发生法条竞合,按照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以本罪论处
罪数
出售、运输假币+使用=数罪并罚
吸收犯
伪造货币后又持有、使用(同一宗货币)的行为,按照吸收犯的原则处理,以伪造货币罪论处
高利转贷罪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10万以上)或两年内高利转贷两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判断“套取”:行为人对于贷款的实际用途
“高利”是指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的利率
故意,并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变相高利转贷行为
行为人先将自有资金高利贷给他人牟取非法利益,而后套取金融资金弥补自身资金不足
先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将该笔资金注入流动资金或其它用途,而将自有资金转贷给他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包括行为人虽然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定资格,但采取非法方式如擅自提高利率或在存款前先行支付利息等方式招揽客户的行为
故意,并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特殊主体,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故意,并具有非法牟利或减少损失的目的,是否实现该目的则不问
首先应存在交易行为,如某人获取内幕信息后未卖出持有的股票,则无交易行为,同时也不存在卖出的义务,不成立本罪的不作为
误把内幕信息当作非内幕信息或反之,属于对象认识错误,均不构成犯罪
再泄密的行为也可构成本罪
洗钱罪
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进行洗钱的行为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进行洗钱的行为
具体行为方式
提供资金账户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通过转账或其它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其它方式
时空特征
在金融机构的交易过程中
金融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行为人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为正常经济需要,临时性集资借贷,后因客观原因无力归还或未能及时按约归还而发生纠纷,应通过民法加以解决
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本罪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后者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罪有诈骗的行为特征
后者则是违法吸收公众存款
贷款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诈骗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基本构造(缺一不可且顺序一定,不可交换)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产生错误认识
基于错误认识发放贷款
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贷款
金融机构遭受财产损失
与贷款纠纷的区别
看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段
与骗取贷款罪的关系
使用欺骗方法获取金融机构贷款的,成立骗取贷款罪
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利用虚假的信用卡或者其它与信用卡有关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行为方式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后者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但使用后牵连构成本罪)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不需要行为人现实持有他人信用卡)
恶意透支的(必经程序: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总结:5万元以上,2次催收,3个月不还(523原则)
在机器上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取得财物的,成立盗窃罪
抢劫信用卡并以实力控制被害人,当场提取现金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数额为提取金额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T264)
保险诈骗罪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的保险事实进行诈骗活动,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虚假的保险事实进行诈骗活动,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虚构保险标的
未发生保险事故时编造保险事故
财保人保故意造损
特殊主体: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单位
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共犯问题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共同通谋实施保险诈骗,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行为人实施保险诈骗时,采取爆炸、投毒等方法制造事故的,要以故意杀人罪与保险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
扰乱市场秩序罪
合同诈骗罪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与一般合同欺诈行为的界限
是否采取欺骗手段
是否具有实际履约的能力
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行为
如何处置合同标的物
违约后是否有承担责任的表现
数额要求不同
与经济合同纠纷的区别
主观目的不同
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不同
履行合同的态度和行为表现不同
与利用合同形式实施金融诈骗罪的区别
发生领域不同
合同诈骗罪主要发生在一般经济、民事领域中
金融诈骗罪主要发生在金融运行过程中
行为内容不同
合同诈骗的行为内容主要在于设定双方的交易
金融诈骗的行为内容在于基于某种条件,由单方实施钱款的交付
非法经营罪
行为人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非法进行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它限制买卖的物品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
与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区别
行为表现不同
本罪强调非法经营活动
后者强调擅自设立活动
行为对象要求不同
机构性质不同
本罪对经营非法业务的机构是否合法在所不问
后者设立的金融机构本身就是违法的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故意非法剥夺、妨害公民自由行使民主权利的行为
公民的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
非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
一般主体/特殊主体
除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以外,均要求故意
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犯罪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特定公民的生命权利(区别于其它侵犯人身权利罪的本质特征)
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人出生的标准
通说:独立呼吸说
人死亡的标准
通常采用综合标准说,在器官移植场合采用脑死亡说
逻辑
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故意杀人的行为非法
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杀人行为必须具有致人死亡紧迫危险性的行为)
弃、杀婴、胎儿的问题
在胎儿未开始独立呼吸之前将其杀死
故意伤害罪
让孕妇服用某种药物,致其流产
为摆脱抚养义务的抛弃,情节严重的构成遗弃罪
将婴儿抛弃的目的是让野兽吃掉婴儿或让其饿死,定故意杀人罪
行为人引起他人自杀
正常行为或轻微的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
不应负刑事责任
因犯罪行为引起他人自杀
应以行为人的行为本身所构成的犯罪定罪,把他人自杀的后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情节
转化犯
刑讯逼供
数罪并罚
伤害后教唆、帮助自杀
教唆、帮助他人自杀
帮助行为对自杀的实现起了作用,且帮助行为与他人自杀的结果有因果关系,应定故意杀人罪
帮助行为对自杀的实现不直接发生作用,且帮助行为与他人自杀的结果没有因果关系的,不能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教唆杀人均为故意杀人罪,但对于不具有间接正犯性质的教唆、帮助自杀行为,一般作为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处理
逼迫、诱骗他人自杀
用暴力、胁迫方法,故意置他人于走投无路之境的
故意设圈套或陷阱,引导其在无意中走向自杀性死亡
帮助他人自杀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杀人
相约自杀
相约自杀者必须具有真实的自杀决意
自杀者相互间必须有共同的谋议
安乐死
安乐死合法必须符合的条件
从现代科学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
病人极度痛苦,不堪忍受(一般情况下不包括心理疾病)
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非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
必须有病人神智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
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
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
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的界限
以危险方法实施杀人行为,已经或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行为人以危险方法实施杀人行为,但没有且不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的,定故意杀人罪
行为人在实施故意杀人后,为了毁尸灭迹而使用危险方法,危害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数罪并罚
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他人身体健康的权利
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对他人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
对他人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破坏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消极的不作为以负有防止他人身体健康损害的特定义务为前提
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即可
故意,故意的内容是伤害他人健康
重伤与轻伤的界限
轻微伤→违法行为
轻/重伤、死亡→犯罪
重伤的常见情况
使人肢体残废或毁人容貌
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其它器官机能
同时伤害问题
没有造成伤害结果
都不构成犯罪
造成轻伤,但不能辨认为何人造成
均不得以犯罪论处
造成重伤,但不能辨认为何人造成
故意伤害罪未遂
上述②③情形可以分清的,各自定罪量刑
基于他人承诺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定性
被害人为保护另一重大法益如器官移植而承诺伤害时,应尊重法益主体的自决权
单纯伤害,未保护另一重大法益,虽得被害人承诺,但造成有生命危险的重伤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基于承诺造成轻伤的,不认定为故意伤害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既遂的界限
前者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没有认识
后者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有认识
如何认定?
打击部位
打击强度
凶器性质及其使用
事件起因、行为动机和发展经过
犯罪行为有无节制
有无犯罪预谋和准备
被告人性格、与被害人关系
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
犯罪后的态度以及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犯罪的时间、地点与环境
故意伤害同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
故意的内容难以确定时
为慎重起见,以故意伤害论处
兼有伤害和间接故意杀人,以实际造成的结果论处
伤害行为属于其它重罪的法定手段时,应认定为其它重罪,不得认定为数罪
连续伤害多人,多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若其它犯罪与故意伤害罪是想象竞合关系,认定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并从一重罪处断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员致人伤残
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强奸罪
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正常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对象必须是具有正常心理的妇女
违背妇女意志的内容:不愿发生性行为
以暴力、胁迫为前提
一般以妇女是否能够/知道/敢于反抗为判断依据
行为人对违背妇女意志有认识
行为事实上违背妇女意志
暴力
通过外力对妇女身体实行强制,使妇女处于不能抗拒的情况
胁迫
对妇女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处于不敢反抗的情况
其它手段
利用处于意志丧失、不能抗拒的现存状态(熟睡、烂醉等)
以灌醉酒、投安眠药等方式使他人处于无法反抗的状态
利用欺骗的方法骗取妇女信任,使妇女处于不知反抗的状态(如以治疗为名)
一般主体(男子),但妇女可以成为本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
故意,并具有奸淫的目的
着手
基于强奸的故意,开始实施暴力、胁迫行为
转化情形(以最后一次行为的性质认定)
先有不正当性行为或通奸,后女方拒绝的
先有强奸行为,但女方事后未告发,后女方转为自愿的
先有强奸行为,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威胁,女方被迫继续屈从的
罪数形态
为排除第三人保护而杀害、伤害第三人,继而强奸妇女的
强奸完毕后又杀人灭口的
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后实施强奸的
牵连犯,强奸罪
非法拘禁后起意强奸的
强奸妇女后夺财的
强奸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
强奸后利用被害者处于昏迷状态取得财物的
强奸+盗窃
加重处罚情节
情节恶劣的
强奸妇女手段残忍
因强奸妇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的
多次利用淫秽物品等手段引诱女青年进行强奸,社会危害极大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
二人以上轮奸的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
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对不满12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他人的人格、尊严等人身权利
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强制猥亵他人、侮辱妇女的行为
特征是在他人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下,对他人实施猥亵、侮辱行为
一般主体,且已满16周岁
故意,且具有刺激或满足自己或第三者的性欲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妇女的目的
与强奸罪(未遂)的界限
本罪是对他人强行实施性交以外的猥亵、侮辱行为
后者则是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由于自身原因或意志外的原因导致性交行为未能完成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非法拘禁罪
以拘押、禁闭或使用其它非法强制手段,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他人的人身自由,即行动自由
自由是事实状态的,不以行动者在法律上具有责任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为限
实施了各种形式的强制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犯罪手段
暴力捆绑
使用安眠药、催眠术使他人失去知觉后加以监禁
利用人的羞耻感、恐惧感、错误认识的
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
一般情况下,非法拘禁的行为或结果又触犯其它罪名,应根据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原则,择一重处断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加以非法拘禁的,数罪并罚
为索取债务扣押拘禁他人行为的定性
索要合法债务
索取超过合法债权数额的“债务”
按超过数额的大小分别定绑架罪或非法拘禁罪
索要非法债务
索取根本不存在的债务
绑架罪
索取难以查清的债务
客观上存在债权债务,绑架后提出无关不法要求的
非法拘禁过程中,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成立本罪的结果加重犯
行为人在拘禁过程重故意实施杀害、伤害行为的,数罪并罚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典型绑架),或为满足某种要求,绑架他人作为人质(非典型绑架)的行为
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它权利
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而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方法劫持他人及劫持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勒索的对象必须是被绑架者以外的其他人,若直接向被绑架人本人索要财物,构成抢劫罪
引诱、欺骗的方法并没有实际导致被害人被剥夺人身自由,可定敲诈勒索罪
既遂标准:被绑架者丧失行动自由,处于绑架者的实际控制之下
直接故意,且必须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人质除外)
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犯罪目的不同
本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
后者以索取债务为目的
侵犯客体不同
本罪侵犯复杂客体
后者侵犯单一客体
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不同
本罪犯罪人与被害人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后者中犯罪人与被害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与抢劫罪的界限
主要看是否具有当场性
本罪行为人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也可能处于其它非法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
后者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
行为手段不尽相同
本罪劫取财物不具有“当场性”
后者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具有“当场性”
犯罪对象不同
本罪被勒索、要挟的人是第三人
后者被勒索、要挟的人是本人
偷盗婴幼儿行为的性质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
拐卖儿童罪
以收养为目的偷盗
拐骗儿童罪
以索取债务为目的偷盗
特殊情形分析
未参加绑架行为,在被害人释放后领取赎金的,涉及承继的共同犯罪问题。后来人应对前者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成立绑架罪,但后者仅对基本行为承担责任,对加重结果不承担责任
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撕票定故意杀人罪,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撕票定绑架罪并加重处理
杀害被绑架人,定本罪
绑架他人后故意实施侮辱、强奸等其它行为,数罪并罚
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
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故意,且具有出卖的目的
父母出卖子女的认定
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有抚养目的,未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是本罪的加重情节,不需要数罪并罚
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同上
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故意杀害或伤害行为的,数罪并罚
刑法分论
侵犯财产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非法占有、挪用和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公私财产所有权
必须有侵犯财产的行为
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
故意,过失不能构成
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
抢劫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复杂客体
公私财产所有权(主要客体)
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手段行为)
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暴力”
本罪的“暴力”包括杀人,而强奸罪不包括
“强迫”
本罪的“胁迫”仅包括暴力胁迫,强奸罪包括非暴力胁迫
“当场”
暴力、胁迫手段和财物取得之间有时间、场所上的紧密连续性
当场未取得,要求被害人日后交付的,构成抢劫未遂和敲诈勒索罪
实施盗、诈等行为之后被发现或从现场延伸的场所
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转化的抢劫罪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定抢劫罪(事后抢劫/准抢劫)
前提条件是行为人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或抢夺罪
前行为要求数额较大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能构成转化的抢劫罪
目的条件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
手段条件是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故意杀人劫取财物行为的定性
为事后图财而将被害人杀死的,因为不是当场取得财物,只能定故意杀人罪
基于报复等动机先实施故意杀人,后见财起意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盗窃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抢劫财物后萌生杀人灭口的故意而杀人的,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为了当场劫取财物,当场使用暴力将被害人杀死的,成立抢劫罪
关键
只要行为人处于非法占有目的而实施杀人行为,且其后取得财物与杀人有意思关联,就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取财与挟持的先后性不同
盗窃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主观性
“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会被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经手者察觉的方法,暗中窃取财物
隐秘性
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不在场,或虽在场但未察觉
针对性
针对于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
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盗窃罪(T196K3)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的,盗窃罪(T210K1)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罪(T265)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盗窃罪并从重处罚(T253K2)
诈术盗窃
欺骗是创造条件的手段,因此仍定盗窃罪
违禁品问题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违禁品虽有一定价额,但法律并不承认,否则会出现法律承认黑市的局面
遗弃物问题
客观上为遗弃物,但行为人不明知,可按盗窃罪论处;若明知则不构成
数额认定
明知价格
数额较大以上
相机而动(公交车扒窃)
概然性认识
本意小偷,意外大量取财
客观归罪
本意窃取巨款,只取到小财
放纵犯罪
盗窃数额与销赃数额的关系及认定
盗窃数额>销赃数额→盗窃数额
盗窃数额<销赃数额→销赃数额
原则:就高不就低
盗窃数额仅包括被窃物本身的价值,不包括因此带来的损失或前期投入的资金
盗窃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失控+控制
携带凶器入户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盗窃罪
入户盗窃他人身份证件、护照等物品之后,利用该身份证件等实施诈骗等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伤害他人,从现场将被害人身上的财物取走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教唆他人盗窃,事后又将他人盗窃的财物折价购买的,仅构成盗窃罪;教唆他人盗窃,又骗取他人盗窃来的财物的,原则上应当以盗窃罪和诈骗罪并罚
盗窃他人财物后,又毁坏或者处分掉所盗财物的,行为人毁坏、使用、处分行为属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再另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
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的行为
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保管人信以为真,“自愿”地交出数额较大地公私财物
使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
误认为应转移
误认为应归还
误认为可获更大回报
误认为会返还
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与其它特殊诈骗罪的界限
特殊法条优于普通法条
若行为人实施特殊诈骗行为,又不符合特殊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数额),能以普通诈骗罪论处。此处不存在法条竞合,也就不存在关系问题
既遂标准
行为人进行欺诈后,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自觉交付财物为标准
行为人为了诈骗,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过程中可能触犯其它罪名,属牵连犯罪,从一重罪处罚
与盗窃罪的界限
根本区别
是否存在有瑕疵的同意交付或处分
“处分”
客观要素
直接交付
承诺转移
承诺免除债务
主观要素
有无处分意思
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对招摇撞骗,应当限缩解释为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骗取爱情、职位、荣誉、资格等,原则上不包括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的情形
冒充国家机关人员骗取少量财物的,可以认为行为对财产法益的损害很小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抢夺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
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
客体不同
本罪侵犯单一客体
抢劫罪侵犯复杂客体
客观表现不同
年龄要求不同
本罪需满足16周岁
后者只需满足14周岁
飞车抢夺的定性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定抢劫罪
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
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
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对携带凶器抢夺行为的定性
法律拟制,定抢劫罪(T267)
\"携带\"
客观上有携带行为,不要求向被害人展示
主观上有准备使用的意识(并不要求具有行凶意识)
评价凶器的标准
该器具本身杀伤力的高低
根据一般的社会观念,人遇到此物时会不会产生危险感
在司法认定上,该器具用于杀伤目的的可能性程度
器具被日常携带的可能性
凶器不限于固体,有可能是液体(硫酸)、气体(毒气)、动物(藏獒)
敲诈勒索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实施行为的内容不同
本罪是威胁
后者是当场使用暴力
威胁内容不同
本罪可用暴力与非暴力两种方式
后者只能使用暴力方式
实现威胁的时间和空间不同
本罪不具有现场发生的可能性
后者即时发生
成罪数额不同
本罪要求数额较大
后者不要求数额
侵占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非法占有“
非法处分
非法转移所有权
侵占行为
已然占有/持有
继而非法占为己有
拒不退还或交出
公然拒绝
拒不承认
擅自处分
数额较大
本罪的行为手段具有公然性
后者的行为手段是秘密窃取
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与诈骗罪的界限
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的目的是为了取得财物还是为了掩盖非法占有的行为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社会管理秩序
行为人违反了各类社会管理法规,妨害了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
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国家机关的正常公务管理活动
职务的执行必须具有合法性
执行职务的人具有一般的、抽象的职务权限
公务执行者当时的行为必须在具体职务权限范围、执法区域之内
职务行为必须依法执行
合法性指形式合法而非实质合法
合法性的判断标准
职务行为对被执行人的利益损害程度
职务行为的目的
执行职务手段相当性
执行职务的必要性
判断时间节点应是裁判时
暴力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法行使有形力(具有攻击意思),是最广义的暴力
寻衅滋事罪
无事生非、无理取闹、起哄闹事、肆意挑衅、殴打伤害无辜的行为
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对互不相识的人或没有利害纠葛的人故意挑逗、挑衅;在人多拥挤的地方故意制造混乱,横冲直撞;拦截、追逐、辱骂、恐吓他人;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强拿硬要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断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
组织结构
组织结构层次性
组织指令规范性
组织功能协调性
组织成员稳定性
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犯本罪又有其它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对恶势力团伙应当按照每个个人所犯的罪进行定罪处罚
妨害司法罪
伪证罪
在侦查、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
本罪妨害了正常司法活动
后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主体不同
本罪是特殊主体
后者是一般主体
犯罪行为的发生阶段不同
本罪发生在刑事诉讼中
后者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前
本罪行为人采取虚假陈述的方式
后者采取诬告和陷害的方式
若被害人得到加害人补偿或由于其它原因翻供,包庇罪或诬告陷害罪
窝藏、包庇罪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虚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
\"窝藏\"
为了避免被司法机关发现、逮捕,而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的处所、财物、食物,帮助其逃匿。其方式,包括有形的、无形的
为犯罪分子指示逃跑路线、方向
”包庇“
指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追诉的行为
虚假证明的内容
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足以影响司法机关裁量刑罚的事实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本罪论处(T362)
单纯知情不举报,不成立
单纯不提供证言,不成立
与伪证罪的关系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陈述,意图隐匿罪证的,成立伪证罪
证人只对与案件无重要关系的情节作有利于本犯的虚假陈述的,不构成伪证罪,有追究必要的,可以定包庇罪
不具有证人身份,假冒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陈述的,构成包庇罪,不构成伪证罪
贪污贿赂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索取、收受贿赂,以及其它贪利性职务犯罪行为或者与贪利性犯罪有关的行为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贪污、挪用犯罪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复杂客体,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必须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必须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
特殊主体
与侵占罪的界限
行为对象不同
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
是否利用职务便利
是否为财物实际控制者
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伙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的,以共犯论(T382K3)
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犯罪的定性
有身份者的犯罪性质决定
主犯的性质定罪
实行行为的性质定罪
支配性行为定罪
在共同贪污中,个人贪污数额,不是泛指整个共同犯罪的数额,也不是指分赃数额,而是指个人应当承担责任(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
加重情节
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以本罪论处的常见情形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
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反映在单位财物账目上,且没有归还行为的
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反映在单位财物账目上,且没有归还行为的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
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所有权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非法活动
数额3万以上
期限无限制
营利活动
数额5万以上
个人使用
超3月未还
挪用特定款项归个人使用
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
对挪用公款三种用途的认定
原则上根据客观使用性质判断
危害性高低
非法活动>营利活动>其它活动
就重不就轻
有些活动既是非法又是营利的,轻行为的数额未达起刑点,而重行为的数额已达起刑点,按重行为认定
就轻不就重
重行为的数额可以计算在轻行为的数额中,但轻行为的数额不能计算在重行为的数额中;3个月之内归还的数额不能计算在“超过3个月未还”的挪用数额中
行为人多次挪用公款,分别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与其他活动,但用于某项活动的公款数额未达到该项的定罪标准,或者分别来看,用于各项用途的公款数额都没有达到各项的定罪标准,但挪用公款的总数额达到某项定罪标准的,应根据法定构成要件判断其构成要件符合性
与贪污罪的界限
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公款
后者包括公款和其它公共财物
本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或者其它活动
后者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所经营的公共财物
本罪为国家工作人员(T93)以及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T382K2)
后者为国家工作人员(T93)
本罪是暂时擅自非法使用公款,用完后归还
后者是永久地占有公共财物
贿赂犯罪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廉洁性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公式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贿
直接受贿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合法/非法利益)
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索取/收受财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斡旋受贿
收受贿赂的方式
以交易形式收受(以明显高于/低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出售/购买房屋)
收受干股
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协议为名收受
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其它理财的名义收受
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
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
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虚假承诺索取、收受贿赂的定性
事先做虚假承诺后要求交付财物的,成立诈骗罪
收受财物后做虚假承诺的,成立受贿罪
收受财物后办事但未办成的,受贿罪
收受财物后做虚假承诺
承诺的内容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相关联
承诺行为导致财物与所承诺的职务行为之间形成对价
非典型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T385K2)
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索取/收受财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T388)
受贿与礼尚往来的界限
接收方与提供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
提供方是否有求于接收方的职务行为
接收方是否许诺为提供方谋取利益,或是否正在或者已经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所接受的财物是否超出一般馈赠的数量
接收方是否利用职务之便
有无正当馈赠理由
接受与提供方式是否具有隐蔽性
共同犯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共犯的基本条件
具有一定的帮助行为、教唆行为、要求转达请托事项
必须具有受贿的共同故意
受贿而进行违法活动构成其它罪的
从一重处断
收受财物以后用于公务活动或国家扶贫事业的数额,应当扣除在受贿数额之外
收受财物后转赠他人,应计算在受贿数额中
客体有所不同
贪污罪有对公共财产的所有权的侵犯
受贿罪没有
本罪为他人或单位的财物
后者为公共财产
本罪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后者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侵吞、窃取、骗取或其它手段非法占有所管的财物
关键点
财物的归属——财物被给予单位的,属贪污;给个人的,属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以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欺骗对方,获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后,做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虚假承诺的,应认定为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他人有求于自己的职务行为时,谎称(能)为他人谋取利益,主动要求对方提供财物的,是受贿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
索贿犯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本罪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后者采取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
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挟勒索的,想象竞合,但原则上以本罪论处
一般公民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教唆或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成立受贿罪的共犯,但不可能成立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事前接受请托人的财物后,将实情告知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要求家属及时退还或者上交,家属隐瞒真相未退还或上交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对家属也不能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在请托人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时,国家工作人员要求请托人将财物交付给第三者时,如果第三者知情并接收财物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将收受的房屋、汽车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时,第三人在登记前或者登记时知情并提供相关证件等帮助的,对第三人应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第三人事后才知情的,不能认定为受贿罪的共犯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储蓄卡、购物卡、现金支票以及其他债权凭证后,第三者帮助将债权凭证转换为现金或者其他财物的,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已经既遂,故第三者的行为不成立受贿罪的共犯;如果第三者知情,则应以洗钱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或者同事利用双方的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对双方均应认定为受贿罪
因受贿又触犯其它罪名的,从一重处断
渎职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或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重大损失”意味着有形的结果,但并不意味着行为人主观上对此有认知、希望或追求
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正当性
勤政性
公正廉明性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内心动机+外部行为(徇私/舞弊)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滥用职权类
玩忽职守类
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滥用职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重大损失”
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
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它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
造成伤亡达到上述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造成前款规定(“重大损失”)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抢救工作延误的
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它特别严重的情节
与其它滥用职权犯罪的界限
与报复陷害罪的界限
本罪没有特定对象
后者的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或举报人
本罪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后者是滥用职权对上述四种人实行报复陷害
玩忽职守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与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界限
本罪发生在各种事务管理的过程中
后者一般发生在各种生产、作业以及直接从事指挥、作业的过程中
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犯罪性质不同
表现形式不同
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
本罪是疏忽、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
后者是一种积极利用、违背指责的行为(不限于作为)
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徇私枉法罪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国家司法机关刑事诉讼的正常活动
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
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其它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情形
在立案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或虽然采取但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或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情形
故意不收集证据,导致有罪证据消失
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特殊主体,司法工作人员
只有负责刑事追诉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正犯
司法机关为了谋取某种利益,集体研究共同犯本罪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行为途径不同
本罪行为由行为人直接实施
后者则利用司法机关,间接实施
本罪行为人利用承办刑事案件的便利条件
后者通过捏造他人“犯罪事实”
情节要求不同
本罪未规定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
后者规定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本罪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
后者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与包庇罪的界限
本罪侵犯国家司法机关刑事诉讼的正常活动
后者危害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
本罪可以是包庇犯罪分子,也可以是使无罪的人受到追诉
后者仅表现为包庇犯罪分子
与伪证罪的界限
正确认识行为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身份和职责
身份和职责
作为国家的司法工作人员行使侦查、检控或审判职责时构成本罪
作为证人、鉴定人、记录人或翻译人员时构成伪证罪
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罪而将其作为“逃犯”在网上通缉的
侦查、起诉人员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反之,导致无过错的法官做出错误判决的,侦查、起诉人员构成徇私枉法罪的间接正犯
罪数形态和法律拟制
司法人员犯本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先受贿,后徇私枉法,T399K4)
先徇私枉法,后受贿,数罪并罚
索贿后徇私枉法,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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