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涉税新政汇总
2019-12-23 10:20:57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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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与小企业相关的新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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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个税变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2019年1月1日起)
综合计税,累计预扣
专项附加扣除
财税〔2019〕8号
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3种无需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情形
纳税人需要补税但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2种需要办理的情形(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
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在400元以上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0号(2019年1月1日起)
通过积分方式记录《个人信用指标》包括四类一级指标
基本信息
执业记录
不良记录
纳税记录
国办发〔2019〕13号(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调整社保基数
财税〔2019〕13号(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小规模10万元免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最低5%税负
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放宽
小规模六税两附加减按50%
财税(2018)第18号(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
连续12个月或4个季度
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一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小规模纳税人自开票扩至8行业
全部一般纳税人均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财税〔2019〕24号(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 税务 海关公告2019年第39号
2019年4月1日起,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等可计算抵扣增值税,无需认证。
2019年4月1日期,购进不动产允许一次性抵扣
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四项服务进项加计10%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费率降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2019年5月1日起)
废止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
废止原《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财税(2018)54号
自2019年4月1日起,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
2019年1月1日期实施新发票监制章
财税〔2019〕46号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本市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2019年7月1日起)
明确不属于应税范围车辆
5种情况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明确计税价格确定方式
应退税额计算方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2019年1月1日起)
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
税总发〔2018〕199号(2019年7月1日起)
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承诺制”容缺办理
核销“死欠”
《批量零申报确认表》
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公租房产权所有者免征房产税
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9〕12号(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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