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所得个税政策
2020-02-24 11:02:24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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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文件总结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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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境外所得个税政策(2020年3号公告)
所得来源地区划分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
任职、受雇、履约地
稿酬所得
境内所得: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支付或负担(满足条件之一即可)
境外所得: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需同时满足)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许可使用地
经营所得
生产经营活动地
利股红所得
所得来源方身份(境内or境外企业、组织、个人)
财产租赁所得
承租人使用地
财产转让所得
不动产
不动产坐落地
权益性资产(包括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
被转让方属于境内or境外主体
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不动产、权益性资产外的其他财产
转让行为发生地
偶然所得
境内所得:税法未规定(个人看法:境内企业、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支付或负担,满足条件之一即可)
境外所得: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需同时满足)
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居民个人计算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方法
综合所得
境内外合并计算
分国不分项:来源于境外的经营亏损不得抵减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用来源于同一国家以后5个纳税年度经营所得弥补
分类所得
单独计算
抵免限额计算
按收入额比例分摊计算
按应纳税所得额比例分摊计算
来源于一国或地区的抵免限额=该国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在境外应当缴纳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额
有税收协定饶让条款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的可作为实际缴纳税额抵免
不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错缴或错征的税款
按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规定不应征收的税款
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纳税人或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所得税款
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已经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所得税款
用实际缴纳来源于一国或地区的所得税税额和计算出的抵免限额孰低进行抵免,超过抵免限额部分可结转5个纳税年度抵免(分国不分项)
征管规定
境外所得的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
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对应中国纳税年度
举例:境外纳税年度为2019年10月1日到2020年9月30日,则对应中国为2020年纳税年度
后期提供纳税凭证的,可追溯至该境外所得所属年度抵免,但追溯年度不超过5年
自取得该项境外所得的5个年度内,纳税凭证的实际纳税额变化的,按实际纳税额重新计算并办理补退税,不加收滞纳金不退利息
一般应提供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无法提供纳税凭证的:同时提供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银行缴款凭证办理抵免
外派人员
境内派出单位支付
派出单位预扣预缴
境外单位支付
境外单位为中方机构
中方机构预扣税款,派出单位申报纳税
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或其未预扣税款
派出单位应于次年2月28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
中方机构包括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使领馆、代表处等
外币结算
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的按上一月最后一日汇率折算,办理汇算清缴的按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汇率折算
文件适用时间: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以前年度尚未抵扣完的税额可继续在5年期限内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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