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转破
2020-02-28 10:48:09 0 举报
执转破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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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1、适用快速审理的破产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经院领导批准,可延长3个月。需要等待衍生诉讼结案的期限,可以在案件审理期限中扣除。 2、适用一般程序审理的破产案件按《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规定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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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一一方书面申请
15日内对案件是否符合移送条件进行审查
在此前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破产费用的规定,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清偿。
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
2、作出决定后送达
领取裁定
裁定受理
立案部门五日内
1、立案部门5日内以“破”字号登记立案。2、对案件是否适用快速审理、管理人的选定级别等事项一并评议。
决定移送
送达决定
1、被执行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案件分为重大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和简易破产案件三类。3、对于决定适用快速审理的破产案件,可以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执行法院
立案部门负责接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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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将接收的材料、被执行人的财产退回。
十日内
1、10日内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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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提出意见、合议庭评议、院领导(院长)审签决定
参加听证会可对移送决定提异议
破产审查法院
询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裁定受理后破产审理
决定书送达执行当事人后移送材料
送交裁定
破产审判部门作出裁定后
1、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2、不得重复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
送达裁定
裁定不受理或驳回
移送的材料不完备或内容错误,十日内补齐、补正。
审查听证
五日内
做出裁定
1、破产审判部门应当自收到移送的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2、不同申请人对同一企业分别申请破产清算、重整或和解的,经审查符合重整或和解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受理重整或和解申请,同时裁定不予受理破产清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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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在破产审查期间届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延长期限。
1、收到裁定七日内将已经扣划到账的银行存款、实际扣押的动产、有价证券等被执行人财产移交。2、因财产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动,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再移交。3、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领取移送决定可对决定提异议
继续执行
1、领取裁定,不服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不得以有新证据足以证明被执行人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为由再次要求移送破产审查。3、可以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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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审查听证(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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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不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破产审判部门进行破产审查
移送程序
程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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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移送审查不申请破产(两方均反对)
召开3日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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