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
2020-02-12 10:14:58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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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监察法》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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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检察机关的设立
国家监察委员会
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主任由全国人大选举,副主任,委员由主任提请全国人及其常委会
任期五年,连续不超过两届
地方监察委员会
由本级人大选举,对本级人大常委会及上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受其监督
主任与本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
检察机关职责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监察委员会依照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激责:
(1)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乘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3)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检查范围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检查权限
谈话
询问
讯问
留置
查询
冻结
搜查
调取
查封
扣押
勘验检查
鉴定
检查程序
初步核实
立案
调查
检察人员的回避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1)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2)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3)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4)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被调察人的申诉
(1)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
(2)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
(3)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
(4)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
处置
(1)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诚勉。
(2)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3)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4)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5)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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