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2020-02-12 10:14:34 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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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法律《行政法》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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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就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工作原则和活动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特征
1,行政法尚未形成统一,完整的实体法典
2、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
3,行政法的内容定于多变性。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机关必须遵循现行有效的法律,应当依照法律授权进行活动
2.行政合理性原则
必须掌握比例原则
3,高效便民原则
行政效率原则
便利当事人原则
4,权责统一原则
行政效能原则
行政责任原则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
罚款
没收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行政拘留
行政处罚的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公开、公正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听证程序
国家赔偿及行政赔偿(刑事赔款列在刑法一章中)
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的概念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赔偿支付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
侵犯人身自由权。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侵犯生命健康权。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精神损害
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侵犯财产权。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行政赔偿
赔偿范围
赔偿的范围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其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不赔偿的范围。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赔偿请求人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概述及特征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一种诉讼活动
特征
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被告只能是作为行政管理方的行政主体
行政诉讼是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者通过适用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复查对象是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人民法院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且只有在例外挂情况下才审查其合理性
行政诉讼的原则
依法受理、依法应诉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不受理的范围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法律规定有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海关处理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
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诉讼参加人
原告
被告
共同诉讼人
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举证责任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
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
起诉
原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审理
一审判决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主要证据不足的。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职权的。
滥用职权的。
明显不当的。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于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人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规范的。
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简易程序
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案件涉及款额¥2000以下的。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二审判决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那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时,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再审
上诉: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
申请再审: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
同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不可以直接提起抗诉。
执行程序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类划拨。
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出¥50至¥100的罚款
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独立复议原则
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一级复议原则
行政复议实行一级终结复议制
(公民,法人等)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
的
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
资格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等等
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
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期限:复议申请期限为自知道侵权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进行审查
决定
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日期60天内作出复议决定。可延长期限,但不得超过30天
复议决定的执行
可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信息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对行政行为的影响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决定
维持决定
履行决定
撤销决定
确认违法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的决定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
不是所有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
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相关及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相对人
是指在行政管理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公民、法
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的概念
为了实行行政管理或达成行政管理目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生、财产、行为等采取强制性措施的制度。 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
对人身自由的强制
强制隔离
强制治疗
收容教育
强制戒毒
对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人实施的强制传唤、对公共场所酗酒的人实施的强制约束
对闹事者采取的强行带离现场或驱散等
对涉案财产的强制
查封
扣押
冻结
行政强制分类
直接
间接(代执行和代行罚)
变更决定
事业单位考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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