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条件基本标准
2020-03-05 11:03:24 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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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挂牌条件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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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依法设立
设立的主体和程序合法合规
如国有企业需提供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主管部门的设立批复、公司法修改前设立的股份公司提供政府的批准
股东出资合法,出资方式及比例合法
如非货币财产出资完成了评估作价,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遵守国有资产评估规定,注册资本已缴足
存续满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算
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能明确阐述经营的业务、产品、用途及商业模式
所经营的业务具有关键资源要素,且具有投入、处理、产出能力
在报告期内有持续的营运记录
在将来有能力按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不存在解散、重整、破产等情形,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事项
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建立“三会一层”的公司架构,并能有效运行
依法建立有“三会一层”,并有相关规则和完整的公司治理制度
“三会一层”能规范运作
董监高满足规定的任职资格
进行关联交易时能履行审议程序,保证交易公平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或规范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下属子公司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行为
按规定取得相关业务许可、特许经营等
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财务机构运行独立、合法合规,会计核算规范
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
无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
国有股转让遵守国资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遵守商务部门规定
股票发行和转让履行履行必要内部决议、外部审批(如有)程序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或变相发行证券情形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目前仍持续的、发生在36个月前的违法行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形成的股东超200人经证监会确认的除外)
公司股票限售符合规定
申请挂牌前完成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停牌或摘牌手续
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与主办券商签署《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
主办券商发表独立意见,出具推荐报告
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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