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思维》读书笔记
2020-03-16 15:01:48 5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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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鉴先生《民法思维》一书就请求权基础体系得可视化梳理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请求权基础体系
契约上请求权
主契约请求权(履行请求权)
契约成立:须有要约与承诺的合致
个别化契约&定型化契约
个别契约
定型化契约(格式合同)
认定
成立:依要约与承诺而为,契约提供者的提示义务
解释:条款有疑义,应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效力:无效事由有三
违反公序良俗
违反诚信原则,对消费者显失公平
一般条款抵触非一般条款
后续:部分无效或不构成契约内容,出去该部分,契约亦可成立者,其他部分仍未有效
对“草约的同意”?
自己缔约&经由辅助人缔约
使者
代理
契约有效:须具备有效要件,如当事人行为能力及意思表示健全等
完全有效
不完全有效(无效,效力未定,得撤销)
行为能力欠缺
无行为能力人
无效
限制行为能力人
效力未定
无权代理之人
标的不适当
无效或可撤销
意思表示不健全
欺诈,胁迫等
可撤销
契约存在:契约本身未因撤销,解除,终止等事由而消灭
所主张的请求权并未因清偿,代物清偿,抵消,给付不能等而消灭
对履行请求权,无得拒绝给付的抗辩权
次契约请求权
契约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构成要件
给付义务违反
给付不能
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可归责于债务人
可归责于债权人
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给付延迟
给付须可能
给付延迟与给付不能相互排斥
债务已届清偿期
有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
债权人受领延迟
构成
债务人合法提出给付
债权人拒绝受领或不能能受领
不以债权人有可归责的事由为要件
法律效果
债务并不消灭但是责任得以减轻或免除
不完全给付
未依债之本旨而为给付
归责事由
损害
履行利益&信赖利益
履行利益:以契约有效为前提,于债务人履行债务契约时,债权人可获得之利益,如标的物转售的差价
信赖利益:信赖契约有效而受的损害,若不订立契约,即可免受损害的利益,如订约的费用等
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
物质的和精神的
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
责任成立上的因果关系
责任范围上的因果关系
法规目的说
损害赔偿
方法
范围
损益相抵
与有过失
因契约解除而发生的恢复原状请求权
契约解除权的发生及行使
发生
约定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
行使
如果未定期间当事人得定相当期间并予以催告
恢复原状请求权的内容与效力
未履行的义务归于消灭
已履行的给付发生恢复原状请求权
恢复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
解除契约与保证人的责任
损害赔偿义务
乃原债务的延长应为保证契约的效力所及?
恢复原状义务
应就保证契约当事人的意思作合理客观的解释
解除契约与损害赔偿
并存的违约救济方式
合意解除
不适用
买卖,租赁及承揽等契约上的瑕疵担保请求权
类型
买卖
租赁
承揽
与不完全给付的关系
与第三人
第三人利益契约
第三人直接取得主给付请求权
债务人得由契约所生得一切抗辩对抗受益之第三人
但债务人不得对其请求履行要约人应为得对待给付
与之相应的次契约请求权同时存在
债权让与
意定债权让与
准物权行为,不要式行为
内部效力:该债权的担保和其他从属权利随同移转
对债务人的保护
非经通知对债务人不生效力
对抗让与人之事由得对抗受让人
抵消的主张
法定债券让与
连带债务求偿权人的代位权
利害关系第三人清偿之代位权
保证人之代位权等
债务承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
债务同一性不因此消灭,抗辩仍可沿用
类契约关系上请求权
表意人撤销错误意思表示的损害赔偿责任
信赖利益
无权代理人责任
履行利益
自始客观给付不能的损害赔偿责任
无因管理请求权
真正无因管理
是否成立无因管理
管理他人事务
为他人管理事务之意思
未受委托并无义务
检讨属于何种类型无因管理
是否有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知意思
正当的无因管理
不当的无因管理
不法的管理(不真正的无因管理,准无因管理)
管理他人事务而不具备为他人之意思?
物权关系上请求权
所有人之物上请求权(终局性)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请求权人须为所有人
被请求人为无权占有或反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物之占有
被诉之人应为现实占有人
被请求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在所不问
所有权妨害除去请求权
侵害的发生具有不法性
所有权妨害防止请求权
占有人之物上请求权(暂时性)
主体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均可主张
直接占有,间接占有均可主张
占有辅助人不可主张
内容
占有返还请求权
须占有被侵夺
此占有的瑕疵会被继受
概括继受人
恶意的特定继受人
占有除去妨害请求权
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盗赃或遗失物恢复请求权(善意取得制度的例外)
关键问题:恢复以前该物之所有权属于何人
原权利人归属说
善意受让人取得说
占有人与恢复请求权人之间的关系
主要问题
孳息的处理
占有物灭失或毁损无法返还时的赔偿责任
占有人为占有物支出费用的偿还问题
规定分类
善意占有人
恶意占有人
不当得利请求权
构成要件与思考层次
不当得利的要件及效果
受有利益
他人受损
无法律上的原因
排除情形
道德义务上的给付
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
明知无义务而为给付
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但不法原因仅于受领人一方存在时不在此限
返还的标的
所受利益
于此利益更有所取得者
如若不能返还,应偿还其差价
受领人的返还范围
受领人不知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负返还或偿还价款之责任?
无偿受让人的返还义务
受领人将其所受者,无偿让与第三人,而受领人因此免返还义务者,第三人于免除之限度内负返还之责任?
不当得利规定的准用
其他法律条文的规定
法律构成要件的准用
需具备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才有适用的余地
法律效果的准用
不具备构成要件仍可以请求返还之
不当得利的类型化
因给付而受不当得利(核心在于判断给付关系)
自始欠缺目的(如非债清偿)
目的不达(如预期条件不成就)
目的消灭(如解除条件成就)
因给付以外的原因而受利益
分类一
基于行为
受益人行为
最典型:无权处分
有偿的无权处分
无偿的无权处分
无法律上原因的无权处分
直接请求权说
双重不当得利请求权说
受损人行为
第三人行为
基于法律规定
基于事件的结果
分类二
侵害他人权益的不当得利
费用支出不当得利
求偿不当得利
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一般侵权行为
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
加害行为
行为不法
侵害他人权利
须致生损害
须有责任能力
须有故意或过失
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
权利与纯粹经济上损失的区分
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
特殊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的客观化
雇用人责任的严格化
连带侵权责任的扩张与求偿关系
数未成年人或数受雇人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时,数法定代理人或雇用人应否负连带侵权责任,而为内部求偿关系?
肯定说
否定说
其他请求权
遗失物拾得人之费用,报酬请求权
邻地所有人之偿金或损害赔偿请求权
越界建筑而生的请求权
共有人的请求权
基于亲属继承关系而生的请求权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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