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二建4-5章
2020-12-22 15:04:40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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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二建 4-5章【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制度】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第4章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合法
建设工程合同分类
勘察合同
设计合同
施工合同
注意:不包含监理合同
属于委托合同
提示:应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合同
明确,有据可查
口头合同
直接简便快速,缺乏凭证,难于取证,分不清责任
默示合同
行为推定成立
合同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所
标的:财产、劳务、工作成果
数量、质量
选择使用共同接受的( 计量单位、计量方法、计量工具)
价款、报酬
履行的时间、地点、方式
违约责任
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无效不影响)
可以仲裁,也可以诉讼,只能2选1,不能同时选
开工日期
有约按约
有争议的
发包人、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通知发出后,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因承包人原因开工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未发出开工通知,应该综合考虑,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工期顺延
未按约,得到发包人认可,当事人能证明在约定期限提出过申请且事实符合合同约定,法院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按照约定处理
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竣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按约定日期
实际竣工日(重点)
验收合格日
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提交报告日
发包人拖延验收,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
转移占有日
工程未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
合同价款的确定
确定方式
固定价格合同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单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单价
建筑规模小、技术难度低、工期短的工程:总价方式
小低短:总价
可调价格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
紧急抢险、救灾、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程:成本加酬金
急救杂:成本加酬金
工程价款的支付
验收合格的,按约定支付
工程竣工结算程序
承包方要在工程完工后的约定期限提交结算文件
发包方要在约定期限内提出结算文件审核意见
期限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均按照28日
逾期不答复,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异议
属于民事纠纷:和、调、仲、诉
有异议的,要协商;协商不成,重新审核
审核还有异议,承包方1个月内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申请仲裁或诉讼(选其一)
双方签字的确认结算文件,视为决算的依据
发包方要按照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
合同价款的调整(重点)
双方要在合同中约定,下列调整方法:
国家原因
国家政策调整影响合同价款的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的
发包原因
经批准变更设计的
发包方更改经过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
其他原因不调整,特别是承包的原因
工程价款结算争议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单方结算价
对工程量争议的结算
首先按施工过程形成签证确认
不能提供签证文件的,可以按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
- 新增:当事人就一工程订立数份合同均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法院支持
- 新增:实际履行难以确定,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法院支持
签订的合同与招投标不一致,请求与招标、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结算,法院支持
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支付
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包括工程款本金、利息
利息计付,有约按约;无约定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利息计算时间:工程款应付之日起(约定)
对应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按事件先后确定,不是按发生时间,注意不是验收
按下列顺序计算应付款时间:①有约定按约定,②没约定按交付,③没交付按结算,④没结算按起诉
交付日: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结算日: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起诉日:工程没有交付的,价款没有结算,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工程垫资的处理
垫资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注意不是利息
垫资利息
工程垫资利息:约了就有,无约没有,有上限
不能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法院不支持
区别:工程款利息,约不约都有,无上限
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指的是拍卖折价所得的给付顺序
只有法院才能拍卖
是一部分优先,按以下顺序给付:优先赔偿人工、材料
消费者
不得对抗房屋买受人(消费者购房款)
不是所有买受人
是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买受人
施工单位
承包人的人工、材料款等实际支付费用,不包括发包人违约损失
银行、其他债权人
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其他债权
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其他债权
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计算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赔偿损失的主要形式:法定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构成要件
绝对条件
具有违约行为
造成损失后果
前两者有因果关系
相对条件
违约人有过错,或者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赔偿损失范围
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赔偿不超过合同预见到的损失
守约方没采取措施造成的扩大损失不赔,守约方承担
若采取措施,措施费要赔,违约方承担
损失赔偿额
1.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利润)
2.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发包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
(1)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
(2)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
(3)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
(4)提供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且怠于答复
(5)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
(6)要求压缩合同约定工期
(7)验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2)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
(3)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
(4)提供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且怠于答复
(5)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
(6)要求压缩合同约定工期
(7)验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
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
②转包、违法分包
③偷工减料
④与监理单位串通
⑤不履行保修义务
⑥保管不善
⑦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的损失
②转包、违法分包
③偷工减料
④与监理单位串通
⑤不履行保修义务
⑥保管不善
⑦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的损失
合同生效要具备的条件
主体合格
但是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主体不合格:待定
意思表示真实
不得欺诈胁迫,趁人之危
意思表示不真实:可撤销
内容合法
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
内容不合法:无效
形式合法
具备法律要求的形式
形式不合法:无效
无效合同的规定
自始至终无效,不受法律约束
特征:违法性、不可履行性、自订立不具有法律效力
无效合同类型
一方以欺诈胁迫订立合同且损害国家利益
没有尾巴属于可撤销合同
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变更、撤销
恶意串通且损害国家利益、第三方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伪装合同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无效免责条款
合同有效,条款无效
属于合同部分有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建筑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情形
主要是违法
承包人未取得相应资质、超越资质
承包人借用资质
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中标无效
承包人违法转包、违法分包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自始至终没有法律效力
合同无效不影响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法律责任
返还财产
不能返还的折价赔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损失
无效合同的工程款结算
验收合格的,参考合同按约定支付
修复后合格,承包人承担修复费,后按约定支付
修复后不合格,不支付工程款
效力待定合同
指的是主体不合格
即:人不合格
即:人不合格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纯获利益或智力相当的除外
可催法定代理人1个月追认,未最表示的,视为拒绝
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
无权代理合同
无代理权、超越代理、代理权终止
可催代理人1个月追认,未最表示的,视为拒绝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事后取得处分权、权利人追认,合同有效
租赁、保管、运输
合同 5种情况
履行
不得以改变主体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而不履行合同
变更
双方协商一致且遵循法定程序
变更内容约定不明,视为合同未变更
转让
合同权利的转让
不得转让的权利
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人身性质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建设工程合同,监理合同
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债权的转让无需债务人同意
应通知债务人,才生效。未经通知,对债务人无效力
转让合同签字生效,对债务人通知生效
与债权有关的权利(如担保权利)随之转移,但是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人身损害赔偿,退役补贴,残疾人补贴
合同义务的转让
需取得债权人同意
同意生效
未经同意的,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
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转让给第三人
撤销
意思表示不真实
由法院、仲裁机构撤销
因重大误解订立
大意,缺乏经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价值过于悬殊
采用欺诈、胁迫手段或趁人之危
注意,如果且损害国家利益,就属于无效合同
撤销权消失情形
知道撤销事由,撤销权一年内没有行驶的
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
自己行为放弃撤销权
撤销法律后果
已经生效的合同自始至终无效
终止
合同解除
解除的分类
约定解除
协商一致
法定解除
一方通知到对方(3个月内异议)
法定解除条件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的
届满之前,一方表示或者自己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迟延履行债务,催告后期限内仍未履行
迟延履行或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终止的原因
履行完毕、解除、抵消、免除、提存、混同(同归一人)
施工合同的解除
发包人解除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约定期限内未完工,催告合理期限仍未完工
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承包人解除
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提供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不履行合同的协助义务
以上都要给对方合理期限
解除的法律后果
验收合格的,要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修复后合格的,承包人承担修复费,发包人不用给
修复后不合格的,不用支付工程款
违约责任及其免除
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适用于已成立生效的合同
合同中可以不约定违约金
继续履行、停止违约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
记忆:行为补偿金
继续履行
可以与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并用,但是不能与解除合同并用
违约金、定金
约定违约金(单倍返还),同时约定定金(双倍返还)的,对方可以二选一,不能同时选
违约责任的免除
不可抗力:是违约方免除责任的法定事由
不可抗力引起的损失自己承担
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
一方发生不可抗力,负有通知对方并在期限内提供证明的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种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施工合同内容: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
法律地位:参考作用,无强制性
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
2020.3.14
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
2020.3.14
劳动合同的种类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明确的起始和终止时间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一旦出现法定解除情形,同样可以解除
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
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的情况
1、连续工作满10年的
连续10年
2、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或者国企改制重新签订合同,
工作满10年且距离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工作满10年且距离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初次改制,10年10年
3、连续签订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连续2次
4、自用工之日连续1年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
一年不签
注意:1-3是劳动者提出,单位必须满足,4是直接认定
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
必备条款
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劳动者姓名、身份证
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地点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条件和职业病防护
劳动者姓名、身份证
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地点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条件和职业病防护
约定条款
试用期、培训、福利待遇、保守秘密、补充保险
试陪福宝宝 ,剩下是必备
劳动关系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应1个月内书面形式订立
-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口头形式 (即以小时计酬,每日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
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每月支付2倍工资
试用期
最多6个月
313对应126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工资
- 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
- 或者不低于合同约定工资的80%
- 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劳动合同的生效、无效
签字生效
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双方当事人签字
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在后的时间为准
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在后的时间为准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主要是违法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
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的劳动报酬确定
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的劳动报酬确定
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
和劳动条件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
和劳动条件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
集体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劳动报酬包括货币工资、实物报酬、社会保险
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否则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
单位合并或分立,原合同继续有效,承继其权利和义务单位继续履行
变更要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养老期满死破销
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无补偿
提前通知
试用期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正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有补偿
随时通知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用人单位末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不需事先告知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 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有补偿
不是直接解除
通知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
病后不适合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调岗不适合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客观难履行
经济性裁员
定义: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属经济性裁员
企业破产重整的
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
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无固定期、期限长的、养家的
无固定期、期限长的、养家的
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6个月内重新招用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6个月内重新招用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无补偿
随时通知,直接解除
针对劳动者在使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者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或者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用人单位签订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若违法解除,劳动者可要求继续履行
若不能继续履行,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2倍的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一般劳动者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 X 月工资
高收入劳动者
超过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的人,其月工资按平均工资X3倍计算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12) X 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工作年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1年算
不满6个月的,按0.5年算
不满6个月的,按0.5年算
2.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合法用工方式与违法用工
违法
“包工头“用工模式
合法
劳务派遣
指由劳动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合同,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由被派遣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给付劳动
由被派遣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给付劳动
只能用于临时性(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
临辅替,不是应该
劳动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应订文2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月支付报酬。
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
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
派遣单位负责工伤,用人单位负责培训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且不得再派遣
劳务管理
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应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
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
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
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标准工作时间
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日
缩短工作日
16至18岁的未成年劳动者、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在哺乳期工作的女职工等
不定时工作日
综合计算工作日
交通、建筑等职工
计件工资时间
劳动者的休息休假
主要七个法定节假日,共11天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用人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 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
- 特殊情况不超过3小时
- 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延长工作时间、安排休息日工作、安排法定假日工作
支付报酬分别为不低于工资的150%、200%、300%
支付报酬分别为不低于工资的150%、200%、300%
劳动者的工资
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如计时工资、
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最低工资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下列不包括在最低工资内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特殊工作津贴
福利待遇
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负直接责任
推动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
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拖欠工资“黑名单“
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列入“黑名单
1、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3、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前款情形的,
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黑名单“
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黑名单“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经期不得安排高处、低温、冷水、3级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怀孕期间不得安排3级劳动
怀孕7个月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
女职工产假98天,产前可休15天,难产增加15天,多生1个增加15天
未满4个月流产,享受15天产假;满四个月,享受42天
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降低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
未成年的保护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招用
不得安排16一18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从事矿石井下、有毒有害和4级劳动强度的工作
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与福利
养老(个人、企业共同缴纳,累计缴15年)
失业(个人、企业共同缴纳,缴满1年,非本人意愿失业且已办理失业登记:
1至5年,12个月
5至10年,18个月
10年以上,24个月)
1至5年,12个月
5至10年,18个月
10年以上,24个月)
医疗(个人、企业共同缴纳)
生育(用人单位缴纳,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工伤(用人单位缴纳)
记忆:老爷一生伤
生伤单位缴
工伤
认定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
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举证
职工、亲属认为是工伤,单位不认为,由单位举证
工伤保险待遇
伤残处理:伤残治疗、停工留薪期(不超过12月)、护理费(三级)、致残待遇(三种)。
死亡待遇:丧葬补助金(6个月)、遗属补助、一次性伤亡补助(年度工资20倍)
工伤保险责任
与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承担
劳务派遣,派遣单位承担
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指派单位承担
用工单位转包,用工单位承担;(可追偿)
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个人挂靠,被挂靠单位承担(可追偿)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参保规定
固定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不参与竞标
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覆盖项目所有职工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
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劳动争议的解决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1)请求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2)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跟用人单位不发生关系
和解 :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
调解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仲裁 :
- 是必经程序
- 时效1年(拖欠劳动报酬从劳动关系终止起)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 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起诉 :仲裁后15天内向法院起诉
法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
对个人,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重大劳动违法行为公布
(1)克扣、无故拖欠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不参加、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
(3)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
(4)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
(5)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
(6)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2)不参加、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
(3)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
(4)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
(5)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
(6)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相关合同制度
2020.3.17
2020.3.17
相关合同:承买借租运委6种
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
承揽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是一组合同
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特征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独立完成工作
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经定作人同意的,承揽人也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承揽人有权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应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不受定作人指挥,但接受监督
承揽人
义务
发现不符合约定,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
对定作人提供的图纸和技术应当保密
在工作期间,要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定解除权
定作人合理期限不履行协助义务,承揽人可解除合同
定作人
义务
支付报酬;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有留置权
定作人中途变更工作要求,可能要赔偿损失
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
未经定作人同意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权
定作人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前提是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承揽人没有任意解除权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双务、有偿、诺成合同、转移所有权
出卖人义务
交付标的物及相关单证:现实交付、简易交付、
占有改定、指示交付和拟制交付(仓单、提单)。
占有改定、指示交付和拟制交付(仓单、提单)。
转移所有权: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瑕疵担保:权利瑕疵担保和物的瑕疵担保
买受人义务
支付价款:按约定数额、地点和时间
受领标的物:可接收或拒绝多交部分,如接收按合同价格付款
检验和及时通知:
未约定检验期,2年内没通知出卖人,视为标的物符合约定,但有质保期例外
未约定检验期,2年内没通知出卖人,视为标的物符合约定,但有质保期例外
风险转移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违约时,标的物的风险自违约时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在途标的物,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转移
出卖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没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清,货交第一承运人风险转移。
标的物孳息交付前产生的,归出卖人;交付后产生的,归买受人。
买卖合同特殊解除情况
主物解除及于从物,从物不及于主物
数物中,一物解除,其他物受损,数物也可解除
多批物品中,一批解除,视关联程度解除其他批次
分期付款,未支付价款达到五分之一,对方可要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同时要求支付该物品使用费
合同履行中条款空缺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可以协议补充
协议不成,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按照《合同法》第62条确定
约定不明,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 按照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履行;
没有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没有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 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包装方式不明确的,按照足以保护物品的方式履行
履行期限不 明确的,债 务人可以随 时履行,债 权人也可以 随时要求履 行,但应当 给对方必要 的准备时间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 标的 物需要运输的,交给第一 承运人;
不需要运输的, 双方知道标的物地点的, 在标的物所在地交付,
否 则,在卖方订立合同时的 营业点交付。
支付价款在 卖方营业地
不需要运输的, 双方知道标的物地点的, 在标的物所在地交付,
否 则,在卖方订立合同时的 营业点交付。
支付价款在 卖方营业地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合同中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时遇价格调整的
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
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
价格上涨
按照原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
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
或者逾期付款的
或者逾期付款的
价格上涨
按照新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
按照原价格执行
记忆小窍门:有违约行为的,按照不利于违约方的方式执行
特殊买卖合同
凭样品买卖
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要符合通常标准
试用买卖
试用期没约定,双方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习惯确定
否则,由出卖人确定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习惯确定
否则,由出卖人确定
试用期满,买受人未作表示,视为购买
借款合同
非自然人借款合同
要式合同、诺成合同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
不要式合同、实践合同
贷款人不得预扣利息,如预扣按实际借款返还本息
借款期限未约定,协议补充;无法补充,按条款或习惯;借款人可随时返还,贷款人需给借款人合理期限
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协议补充;无法补充,按条款或习惯;否则1年付一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 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 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双务、有偿、诺成合同、转移使用收益权的合同
定期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的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形式 ,未采用, 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可随时解除合同(6个月以下可 不用书面)
当租赁物危及到承租人安全和健康时,即使订合同时知道危险,仍可随时解除合同
房屋租赁,承租人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
租赁物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租金支付期限约定不明,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否则1年付一次
转租需经出租人同意,且原租金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承租人负责赔偿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租赁物毁损、灭失,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必须书面合同
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出租人的义务
向出卖人支付价款、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协助承租人索赔和尊重承租人选择
出租人把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融资租赁合同对第三人仍然有效
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出卖人的义务
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和标的物的瑕疵担保
承租人的义务
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和妥善保管、维修占有的租赁物的义务,并履行租赁期限届满返还租赁物
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由承租人赔偿
运输合同
双务、有偿、诺成合同,标的是运输行为
承运人的权利
求偿权、特殊情况下的拒运权、留置权 (留置权适用于运输合同、保管合同、承揽合同)
承运人的义务
按指示运输、货物毁损灭失赔偿
因不可抗力灭失货物不得要求支付运费
因不可抗力灭失货物不得要求支付运费
托运人的权利
托运人的任意变更解除权,但应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类似承揽合同的定作人)
委托合同
法律特征
属于提供劳务合同,以双方信任为基础,可以以自己名义工作
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委托代理只是法律行为
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注意:法律行为的委托一般对外产生委托代理的效果
委托人义务:支付费用(预付);支付报酬(完成事务);赔偿损失(不属于受托人原因)
受托人义务:按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委托事务报告和转交财产、披露委托人或第三人(以自己名义情况)、赔偿损失(有过错)
受托人转委托需经委托人同意,紧急情况难以联系委托人的应妥善处理,但事后应及时报告
委托合同终止
委托人或受托人双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应赔偿损失(不同于承揽合同和运输合同)。
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继承人接受之前,受托人应继续处理委托
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受托人继承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且采取必要措施
第5章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
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
环境噪声限值: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
夜间最大不得高于55+15分贝
夜间最大不得高于55+15分贝
“昼间”是指6 : 0 0 至22 : 0 0
“夜间”是指22 : 0 0 至6 : 00
“夜间”是指22 : 0 0 至6 : 00
在市区,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15日前向县级部门报告
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 但抢修、抢险作业或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除外
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夜间作业,公告附近居民
三同时:噪声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大气污染的防治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暂不开
工超过三个月的工地,应进行绿化、铺装或遮盖
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暂不开
工超过三个月的工地,应进行绿化、铺装或遮盖
施工现场重点防治扬尘污染
城市主要路段不小于2.5米的围挡,一般路段不小于1.8米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环境影响评价
水污染的防治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禁止设置排污口
水污染防治设施的“三同时”
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建设与供水、保护水源无关项目
禁止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建设排放污染物项目
禁止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建设对水体严重污染项目
禁止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建设排放污染物项目
禁止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建设对水体严重污染项目
由建设单位免费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不得收费
固体废物污染的防治
固体废物主要是建筑垃圾、生活垃圾
运输固体废物,必须采用防扬撒、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
再利用和回收率
垃圾30%:建筑垃圾达到30%
废物40%: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废弃物大于40%
土渣50%:碎石类、土石方类建筑垃圾大于50%
废物40%: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废弃物大于40%
土渣50%:碎石类、土石方类建筑垃圾大于50%
记忆:垃3废4土5
距离70%
500km以内的建筑材料用量占比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
省级以上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禁止建设填埋场
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禁止建设填埋场
违法责任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100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业、关闭
施工节约能源制度
节约能源主要包括建筑节能、施工节能两个方面
四节一环保
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保护
法定义务
用能单位的法定义务
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
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节能义务
施工图审查机构
按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审查
不符合的,县级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
竣工验收,要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
不符合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施工单位
应对施工现场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查验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监理单位
应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安装,不得施工
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与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既有居住建筑的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与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施工节能的规定
应采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技术工艺和小型、轻型、再生产品
采用先进的节水施工工艺,不宜使用市政自来水
优先采用中水搅拌、中水养护,收集雨水养护
处于基坑降水阶段的工地,宜优先采用地下水
节材30%,照度节电20%
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
临时用地指标
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90%
临时用地保护
深基坑优化,减少土方开挖
使用荒地,少用农田
新建绿化
节能技术进步
政府政策引导
政府资金扶持
技能激励措施
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
税收优惠
信贷支持
价格政策
表彰奖励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国家文物保护范围
古文化、石窟寺、石刻、壁画
代表性建筑
各时代,各民族
具有科学价值
文物一般都属于国有,部分属于集体或私人所有: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祖传文物
文物保护单位
确定依据:文物类别、规模、内容、周围环境
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政府划定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
建设控制地带(限制建设项目区域)
经省级部门划定并公布
历史文化名城
由国务院核定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申领条件
有文物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有文物保护技术设备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
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在历史文化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施工发现文物应立即报告,文物部门应24小时赶赴现场 , 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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