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整理-(汉朝)
2020-03-17 15:00:51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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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汉朝法律制度整理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立法活动
从“黄老无为”到“独尊儒术”
1、汉朝立法思想的两大转变期:(1)汉初:暴秦的法家思想→黄老无为思想 (2)汉武帝时期:黄老无为→儒家思想 2、黄老无为思想:(1)是战国以来道家学派的一个分支 (2)黄指黄帝,老指老聃 (3)主张:1)统治者要克制欲望 2)以法治国的正当性,立法司法要谨慎 3)仁义忠孝 4)以道家“无为”思想为主导,融合法家与儒家思想 (4)代表作:陆贾的《新语》 3.汉武帝独尊儒术:董仲舒的新儒家思想(吸收黄老的阴阳学说与先德后行的思想,主张三纲五常)
法律形式
1、律:(1)由中央朝廷制定并经皇帝批准颁布天下、长期适用、比较稳定的一种法律形式 (2)《九章律》:汉朝第一部律,汉律的核心 《傍章》:朝廷官秩礼仪,又称《礼仪》或《汉仪》,属于《九章律》的补充法规 《越宫律》:宫廷禁卫 《朝律》:又称《朝会正见律》,规范诸侯百官于正式场合朝见天子的法律,臣见君为朝,君见臣为会 2、令:(1)由皇帝发布并经过整理纳入“令”系统的诏命,汉承秦制的一种法律形式 (2)在法律形式中,令重要性仅次于律,但其效力往往高于律 3、科:又称“科条”或“事条”,是中央朝廷对律令条文的解释与细化 4、比:又称“决事比”,指在律令科条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已经判决并经朝廷认定的典型案例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渊源于秦朝的“廷行事”
行政法律制度
官吏管理
1、选拔:主要由察举、征辟、任子三种 (1)察举:1)郡县地方官自下而上向朝廷推荐本地人才为官 2)科目:孝廉(孝子、廉吏)、茂才(才能优异,也称秀才) (2)征辟:1)自上而下直接选拔官吏 2)方式:皇帝征聘、官府辟除 3)皇帝征聘:皇帝特别征聘的均为德高望重的高贤隐逸 4)官府辟除:指中央公府即地方州郡的长官自主选拔僚属,公府主要是指三公府:丞相、御史大夫、太尉三公,州有刺史,郡有太守 (3)任子:高级官吏可以保任其子弟为官 2、任用:限制性规定:(1)必须身家清白,商人子弟、赃官子孙、赘婿不得推荐为官 (2)通过征辟途径为官者,家庭财产必须达到一定数额 (3)学识方面的要求 (4)回避本籍为官,婚姻之家回避对方的原籍,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 (5)对于宗师、外戚、宦官子弟实施任官限制 3、考核:又称为考课,分为三个系统:(1)朝廷对地方最高行政长官的考课 (2)地方上一级对下一级的考课 (3)各级官府长官对本府属官掾吏进行考核评定
监察制度
1、监察机构:分为三个系统:(1)监察中央百官系统:三线并行 1)专门监察机构:御史大夫为全国最高监察长官,下设御史丞和御史中丞分管具体事务 2)行政监察机构:设丞相司直 3)特殊监察机构:设司隶校尉 (2)监察郡国守相系统:汉惠帝时设监察御史,汉武帝时设刺史,刺史隶属于御史中丞 (3)监察地方诸县官吏系统:郡守派督邮监察,属于丞相司直的行政监察系统 2、监察法规:(1)监察事项主要由:贪贿、不法、逾制、违令、冤狱、举荐非人等 (2)汉惠帝《御史九条》、汉武帝《六条问事》
刑事法律制度
刑法原则
1、上请原则:上请,又称“先请”,指贵族官僚犯罪,司法机构不得擅自判决,而必须上报请示皇帝裁决,司法官吏若不遵守该规定,则要被处以免官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亲亲得相首匿原则:首匿指隐匿窝藏罪犯的首谋者,在夫妻及小家庭直系亲属范围内只有死罪才须上请廷尉解决,其他情况隐瞒不予追究 3、老幼妇残恤刑原则:给予弱势群体在定罪量刑上特殊宽宥
主要罪名
1、诸侯危害皇权罪:(1)出界罪:严禁王侯私自越出王国边界 (2)事国人过员罪:为预防诸侯王在王国内滥征人力、扩张势力,违犯者免爵 (3)酎金不如法罪:酎指宗庙祭祀用之醇酒 (4)逾制罪:严格维护等级制度,严禁诸侯王享用天子的服色、器皿等 (5)不孝罪:对皇室及诸侯王府内侵犯父母的不孝罪行为的范畴及处罚远过于普通民众及官吏 2、官吏危害皇权罪:(1)阿党、附益罪:阿党罪指中央朝廷任命的诸侯王之相(地位相当于郡守)发现诸侯王有罪而隐匿不向朝廷举报的行为;附益罪指中央官吏与诸侯王勾结 (2)不敬罪:对皇帝及朝廷尊严构成威胁的行为即为不敬 (3)矫制罪:指官吏诈称皇帝诏命,分为“大害”、“害”、“不害”三种 (4)蔽匿盗贼罪:指地方官吏隐瞒盗贼消息不上报朝廷 (5)见知故纵罪:指官吏之间相互隐瞒犯罪 3、其他危害皇权罪:(1)谋反大逆罪:指图谋以暴力推翻皇帝、颠覆政权 (2)首匿罪:指为首谋而藏匿罪人 (3)通行饮食罪:指为谋反、起义的“群盗”报信引路,提供饮食
刑种
1、主要有死刑、肉刑、徒刑、罚金四大类 2、死刑:枭首(斩其首而悬之)、腰斩、弃市 3、肉刑:黥刑、劓刑、斩左趾、斩右趾、宫刑 4、徒刑:也称作刑 5、罚金:适用于轻微犯罪,也可用于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 6、赎刑:以财物抵扣刑罚,非独立刑种,是一种替代刑
民事法律制度
物权
1、两汉民事权利的主体是自由民,贵族、官僚、地主、自耕农享有比较完全的民事法律权利,商人不得参与土地交易 2、奴隶属于财产,是民事权利的客体,无民事权利 3、国有土地可由国家封赐所得,但只有使用与收益权;私有土地则通过买卖、赠予、继承取得 4、无主物的取得法律承认先占原则 5、年代久远的埋藏物归发现者所有
债法
1、买卖契约:称为“券书”,一般书写在竹木简上,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买卖契约的标的均为不动产或贵重物品 2、借贷契约:(1)贵族借贷违约不偿则免爵 (2)债务人死亡,亲人承担连带责任
婚姻,家庭与继承
1、规定一夫一妻,但允许多妾 2、离婚:条件主要为“七去”,限制为“三不去” 3、汉代继承制度的特点:(1)宗祧继承由大宗祧向小宗祧过渡 (2)爵封继承仍以嫡长继承为主 (3)财产继承规定了详尽的法定继承人顺位 (4)出现遗嘱继承
经济法律制度
土地制度
分为官田和私田,官田禁止买卖,私田允许买卖
赋税制度
1、土地税:也称田租、田税、田赋,以实物形式,即缴纳粮食 2、人头税:包括算赋(对十五到五十六岁成年男女劳动力征收,商人、奴婢、晚婚女子加倍征收)、口钱(对三岁到十四岁未成年男女征收)、更赋(对成年男子傅籍后征收的徭役代役税,傅籍即登记为国家服徭役的对象,汉朝新出现的税目) 3、财产税:汉朝新出现,主要包括算緡(征收富人的动产税)和算訾(对一般居民征收的除现金以外的财产税,也包括上述已征收算緡的经商者 4、商业税:包括市租(对于在城市固定市场商人的市场贸易税)和关津税(关指陆路关卡,津指水路关卡,主要征收对象为贩运流通货物的商人)
抑商政策与禁榷制度
1、重农抑商(或称崇本抑末):主要途径:(1)对商业课以重税(2)对商人实行人格歧视(3)对某些影响国计民生又获利最丰的大宗商品实施国家垄断的官营专卖政策,也称禁榷制度 2、禁榷制度:主要包括盐、铁、酒的专卖
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
1、中央:廷尉、御史大夫 地方:郡县两级制的长官兼理 2、西汉末年与东汉时的两个变化:(1)中朝官尚书向外朝官转化,具有并控制了司法审判的职能 (2)州级监察区划向行政区划转化,掌管地方司法权
诉讼制度
1、起诉:称为告劾。“告”相当于现代诉讼中的自诉,“劾”则相当于现代诉讼中的公诉。 2、告:可由被害人直接向官府控告,也可由其亲人家属代为告诉;可以口头表达,称为“自言”,也可以书面形式,称为“上书”;告发谋反之事,称为“变告”;紧急情况下可诣阙上书 3、劾:指各级官府的办案人员向有关机构举劾犯罪,或由朝廷监察官员弹劾犯罪的政府行为,对象一般是政府官员 4、汉朝对于诉权的限制:(1)亲亲得相守匿 (2)严禁控告不实,诬告者反坐 (3)限制诣阙上书,除谋反、大逆罪外不得越级告诉
审判制度
1、鞫狱与乞鞫:鞫狱指从审讯到判决的全过程,包括辩告、讯问、刑讯、杂治、读鞫、论决、乞鞫 2、录囚:也称虑囚,指皇帝或上级司法机构至下级司法机构对在押司徒进行传讯核实,可分为三个系统:(1)郡守或其分管司法的属员对所辖县录囚 (2)刺史对所辖郡国录囚 (3)皇帝亲自参与录囚
“春秋决狱”与司法制度的特点
春秋决狱:指以儒家经典特别是孔子的《春秋》为定罪依据,为董仲舒首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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